房屋买卖合同(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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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5篇《房屋买卖合同》,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中介)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该条是合同的目的。由委托出售方、买受方、中介方三方签署。保证三方权利义务明晰,有助于中介的阳光操作。

注意:三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名称)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该条内容是对房屋基本状况的描述。其中所有权人、共有人、房屋座落、丘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证号、房屋来源的填写内容须与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载一致。其中要注意在权证上不列名的共有状况。如夫妻共有,房改房中的家庭共有。受托方应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情况,并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代办事宜可以选择。可选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选。买卖双方应从其从其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将需委托的事项选择清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material)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该条是法律责任所在。当事人必须知晓违背上述条款,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须将其所有房屋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尤其是有瑕疵的情况(含权利瑕疵与房屋本身的瑕疵),如是否有查封等情况,所以应慎重对待。

2、尤其是提供资料(material)应真实。

3、是按原先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

4、户口应及时迁出,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最好在交易手续办结前一次结清,以避免日后再有纠纷。

5、佣金和代办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交付。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__________前将各类资料(material)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____________ (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1、2款为乙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第3款备齐资料(material)的时间乙方必须明确承诺。需代缴的费用也须根据需要选择清楚,并将总额填写正确。丙方在接受费用时务必开具收据或收条,据此可与最后结算的凭据相对应。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______________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material)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6、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该条1是首先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完成受托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不得转委托。

2是中介公司须委派具有合法的经纪人身份的本公司员工负责该委托事项。

3是受托人应将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标的状况及办理状况如实告知双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隐瞒已知的房屋瑕疵。

4是受托人对在中介过程中所了解的委托人的个人情况与资料(material)负有保密义务。

5是在处理受托事务中所经手的委托人的财产,应及时移交相关委托人。6是受托人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房款的支付与转付

甲、乙方商议,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

(二)双方若将房款的转付交予丙方,则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_____________(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_______________(①交易过户签字后 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____日内,丙方按售房款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三方约定:

该条是付款方式的约定。其(一)是双方自行结清,与受托人无关。其(二)是由受托人转交。对该方式的四步骤可逐项按步骤选择,即受托人先收取定金、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再转付首批房款(含定金),手续办完后转付余款。所有的空格须填写明确。尤其注意在钱款的往来中,每笔均须有交付的书面手续。尤其要注意,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有定金罚则可适用。定金比例不可过高。其三是三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三方可自行约定,但须明确,并可操作。

第七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 天内或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这是委托人交付义务的规定。所有时间必须明确填写。建议乙、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时,及时办理交接验收。受托人在交接单上见证时,一定要全面审看。如有出入,则及时更正。否则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 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三) 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该条为受托人收费的约定。甲、乙方按规定或交易习惯支付佣金。按交易习惯,可以收取一方,也可按规定收取双方的。

(一)为两种方式选一确定。如没有即划去。

(二)为选1或1、2同选,但须注意的是所有的收费须列明。尤其注意在钱款的往来中,每笔均须有交付的书面手续。

(三)是未促成合同的,所收取的费用是为促成交易而不可避免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二) 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 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___________元。

2、按标的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条违约责任规定明确。三方都须共同遵守。违约金支付以约定为准。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但须约定清楚。但须提示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已选择适用了定金罚则,那么买卖双方就不可同时再适用违约金。但与中介公司之间如无定金约定,可适用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_项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工商管理部门调解的解决渠道。除此而外,也可选择,但只能选其中之一。如选1项,须明确指定某仲裁委员会,如选择南京市仲裁委员会。须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仲裁,则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因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因此,须三方当事人签章。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该条约定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如有一方不签章,则不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执业经纪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二o 年 月 日

房屋购买合同 篇二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

第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 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5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  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58条 电力供应: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6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

第6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 使用时间: 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年  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

第67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6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72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86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

第89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93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99条 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 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 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 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06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 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 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权属证明

第118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 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  元/每吨;电费: 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25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 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 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 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 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 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 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 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  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 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 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 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 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 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 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150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 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157条 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甲方与共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具体地址为,该房屋所在楼总层数为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____。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第____种: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出租情况为第_____种:

1、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为:,出租时间及租期,甲方应在日内要求承租人腾出该房屋。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甲乙双方选择

1、甲方赠与乙方;

2、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的价款卖给乙方。

(三)乙方付款方式:

1、全款支付,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2、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支付元(大写元整)人民币,年月日前支付(大写元整)元人民币,年月日前支付(大写元整)元人民币。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二)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三)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四)在年月日以前房屋使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甲方承担;年月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乙方名下。

(六)乙方和甲方对房屋目前的质量状况表示认可,甲方保证没有隐瞒房屋潜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卖方在退还款项时,可直接将违约金扣除。

(三)房屋质量状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在双方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质量出现明显变化(如遭受水淹、火灾、车辆撞击等),双方对合同价格重新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状况是由于一方故意造成,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房,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10___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10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甲方/乙方缴纳。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甲乙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乙方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方不退房,自买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并于买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0日内向买方支付。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_______日起,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2、双方确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3、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方确认,本合同中书写的联系方式作为各方日后联系的依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他方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_______份。

卖方:

买方:

共有权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 篇四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委托方):________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和诚信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购买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责任

1、在委托期限内认真地为甲方尽快寻找适合甲方要求的房屋。

2、在委托期限内向甲方不限量地提供房源直到满意为止。

3、协助甲方同房屋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等程序。

二、甲方责任

1、不得与乙方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乙方有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佣金。

2、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卖方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三、服务报酬

如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合适的房产,甲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________%作为委托费用,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与乙方介绍过的卖方自行成交,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支付乙方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

五、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权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______,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______。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支付甲方定金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最后一期付款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地产交接双方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的违约金。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庆缴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的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税务承担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交易所监证:____________监证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5篇《房屋买卖合同》,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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