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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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陌生的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不是一头雾水呢?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4篇《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篇一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章 附则 篇二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8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同时废止。

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篇三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章 支持条件 篇四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4篇《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够帮助到您,是差异网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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