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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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差异网为您带来了6篇《土地确权申请》,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土地确权申请 篇一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示范申请书(省级)

xx省扶贫办:xx镇xx村位于xx市东部,距xx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xx亩本来。.。.。.

土地确权申请 篇二

申请人:,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被申请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20xx年5月26日

土地确权申请 篇三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XXX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

土地确权申请 篇四

申请人:xx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xxx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xxx,xxx,xx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xxx、xxx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xx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xxx、xx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xxx 与被申请人 xxx 签订了“关于 xxx 与 xx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xxx 收取了 xxx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xx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xxx、xxx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 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xxx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xxx, 情有可原。可是 xxx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xxx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xx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 年 5 月 26 日

土地确权申请 篇五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确权申请 篇六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 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x(申请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 chayi5.co chayi5.com m、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xXx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x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xX六x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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