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机构资质申请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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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这次差异网为您整理了6篇《节能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申请 篇一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节能监察(监测)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实有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0%;

6、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7、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

1、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经过年检的最新证书)。

2、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具有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单位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3、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5、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①机构概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②申请节能评估的行业及服务范围;

③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④法定代表人简介;

⑤技术负责人简介;

⑥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⑦聘请专家名单。

6、评估机构近三年来开展的与节能相关的工作业绩,提供3~5个典型实例的材料。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节能评估资质申请

中国事务所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国企业节能评估的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能评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

如何有效抑制能耗过快增长,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能评办法》把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能评办法》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能评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①机构概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②申请节能评估的行业及服务范围;

③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④法定代表人简介;

⑤技术负责人简介;

⑥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篇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民群众有意见。

第八条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性意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其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形成咨询专册。

第十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

(三)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

(四)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五)风险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确定的风险等级、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

(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

(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章和风险评估咨询专册编制费用分别纳入可研(核准)编制费和可研(核准)评估费计取。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未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

2014年版本节能评估资质申请办法 篇三

节能评估资质申请暂行办法

申办节能评估资质的条件、材料及申报(备案)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加 强节能工作、严把能耗源头关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工作,加强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依据节能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的规定,将节 能评估资质申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略有调 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内容包括服务等级、服务范围两部分。 服务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服务范围按行业分为钢铁、有色、化工、建 材、煤炭、电力、矿山采选、轻工、机械加工及其他专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节能评估甲级资质的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 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具有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工作较强的技术力量及较丰富的 工作经验: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业务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 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参加节能评估培训持证人员(国家及省组 织的相关培训)占专职技术人员的50%以上;

(3)上一开展节能相关工程咨询项目不低于5项,一次通过率达到

90%以上;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财 务管理、工作流程与考核、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申请节能评估乙级资质的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 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工作的技术力量及工作经验:

(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2)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业务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节能评估培训持证人员占专职技术人员的50%以上;

(3)上一开展节能相关工程咨询项目不低于3项,一次通过率达到80%以上;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财 务管理、工作流程与考核、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申报程序: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各一份:

1、书面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资质申请表(表格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培训证 书复印件;

5、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6、节能评估工作质量承诺书。

(二)符合条件申请节能评估资质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1-2个专业的 评估资质。专业服务范围根据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相关 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

(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节能评估服务机 构名单及资质情况。

联系人:蒋老师电话:*** 010-52981405Q Q: 2667083944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申报服务等级

联系人 传真 甲级( 钢铁(

专业服务范围

建材(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手机 邮编 乙级( ) 化工(

) 轻工(

) 有色(

) 机械加工(

)其他(

) 煤炭( )

) 电力(

矿山采选(

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专业

学历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年限

职称编号

上一年开展的节能工程咨询工作情况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四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评估资质申请 篇五

节能评估资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国企业节能评估的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能评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

如何有效抑制能耗过快增长,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能评办法》把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能评办法》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能评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①机构概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②申请节能评估的行业及服务范围;

③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④法定代表人简介;

⑤技术负责人简介;

⑥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 篇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评估成果质量,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北京”)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调整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任务的中介机构名单。现将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工作内容

被选聘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在政策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评估咨询、造价咨询、资产及房地产评估、项目招标代理、政策研究等。

(一)工程咨询类评估机构。主要开展立项、可研、资金申请报告等评估审核工作,按专业进行选聘,具体专业包括:综合经济、公路、林业、通信信息、水利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市政交通(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节能、新能源)。

(二)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主要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和决算审核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政策咨询机构。主要开展投融资创新和政策研究工作,具体方向为:投融资、房地产、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市政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在北京设有常驻办事机构,能在京开展咨询服务业务。

(二)具有所申请业务范围及相应专业的甲级资格,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在业内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工作业绩;其他没有行业评级管理制度的中介机构,须拥有业内公认的工作业绩。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

(三)近三年来,承担至少20项所申请专业的工程咨询评估类、工程造价

/ 4 类工作(特殊专业除外);对于政策咨询类机构,需开展过所申报方向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并提交至少10项业绩。上述业绩中,应优先提供为北京市级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业绩。

(四)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一项或多项业务、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申请单位参与此次选聘的,其下属单位不得再次参与同业务或同专业的应聘。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公告的要求,按所申请的每项业务或专业单独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书

(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

(2)单位申请表(附件2);

(3)承诺书(附件2-1);

(4)单位简介(附件2-2);

(5)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

(6)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

(7)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名单(附件2-5,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作为今后对申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

(8)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所申请服务范围、专业的工作业绩表(附件2-6);

(9)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7)。

2、单位证明材料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服务内容及方式(包括根据对咨询工作的理解提出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内容等文字材料);

(4)业内公认的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手段等);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人员证明材料

(1)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 4 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2)上述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上述人员的社保、人事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业绩证明材料

(1)所申报服务范围、专业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的委托合同(委托函),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还需提交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名称应与填报的业绩表(附件2-6)相对应;获得相关奖项的,应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需按所申请业务范围及专业,按项目总投资大小顺序提供,至少包括1册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为北京市级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证明,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满意度评价。

四、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集中装订,并与人员名单(附件2-5)顺序相对应;

(五)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应与业绩表(附件2-6)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申请材料按照所申请业务,每个业务范围或专业一式两套(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除外),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七)同时提交附件2-1至附件2-7表格的电子光盘(或其它形式电子版本)一份。

五、评分内容

(一)应聘单位的资质情况。包括:满足资格强制标准;在强制标准外拥有其他相关资质(工程咨询评估、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为甲级)可进行相应加分。

(二)应聘单位从事所申报专业的业绩情况。包括:满足业绩强制标准;在强制标准外的所申报专业工作业绩;近三年获得所申报专业的国家级、北京市级

/ 4 奖项可进行相应加分。

(三)人员资格、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所申请专业政府咨询业务的相对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且固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独立承担所申请专业政府咨询业务的相对固定人员中,至少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基础上,申报专业每增加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进行相应加分;申报专业每1名人员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可进行相应加分;独立承担政府咨询业务相对固定人员中有获奖的,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可进行相应加分。

(四)服务内容、方式。包括:根据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理解程度提出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的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对咨询、评估工作的理解程度提出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质量管理措施。包括:已取得业内公认的质量保证体系证书;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完整可行、质量管理职责明确、质量控制手段齐全等。

(六)以往为北京市级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及服务质量情况。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4年1月2日—1月3日(9:00-17:30)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过期不予受理(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材料接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投资北京项目管理部。

七、结果公布

经专家评选,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入选机构名单将在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和投资北京网站进行公布。

八、管理和考核

对选聘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遇资质重新认定或考评不合格等特殊情况,将按有关管理办法随时进行调整。工作费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刘丹 66415588-0723

投资北京:何幼南66410700-12 刘岳664107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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