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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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全国银行卡收单牌照名单(最终版 篇一

银行卡收单牌照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覆盖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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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和信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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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仅限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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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信通电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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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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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易联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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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覆盖范围(广东省)

天津中汇富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支付通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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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 篇二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银行卡收单业务

目录

简介 概念 正文 简介 概念 正文

简介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举例

以信用卡为例子,收单通常是指某个银行,你刷卡买东西,签字后走人。商家把你签字的那张签购单留下,然后把它交给发给它刷卡机的银行,这个银行就是收单行。收单行收到你当时的签购单后,按上面的数目给钱给商家。商家就得到商品的应得的钱了。

收单行然后再通过银联平台找发卡行要该笔钱。你就还钱给发卡行就可以了。

这中间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各个环节都有手续费的,不然银行和银联没有钱赚。其实你刷卡的那一下子整个过程都通过银联这个共享中间环节网络实现了。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就是我们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正文

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

1)网络收单

2)pos收单 :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

3)ATM收单

银行卡收单机构是指经各信用卡组织授权办理特约商店签约事宜,并与特约商店清款时先行垫付持卡人交易账款。

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

接收所有类型银行卡事务或资金支付人

用来维持商业关系并从商户手中接收所有类型的银行卡交易事务。也可以用来形容现金支付款中的资金支付人。

收单机构主要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商户回佣、商户支付的其他服务费(如POS终端租用费、月费等)及商户存款增加。大多数发卡银行都兼营收单业务,也有一些非银行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百科名片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目录

概念

正文

POS收单业务的知识概述

概念

正文

POS收单业务的知识概述

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就是我们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

正文

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

1)网络收单

2)pos收单 :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

3)ATM收单

银行卡收单机构是指经各信用卡组织授权办理特约商店签约事宜,并与特约商店清款时先行垫付持卡人交易账款。

POS收单业务的知识概述

一、什么是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是指签约机构或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机构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二、收单业务的参与方

1、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银行卡市场的卖方。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换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

5、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理支援商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二)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三)在上述(二)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或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如果再高,所有收益都归收单方)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四、区别

银联商务收单与开户行收单在手续费收入的区别

银联商务收单,是由银联商务与客户签订协议,由银联商务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目前在开户行开户的客户,无论是银联商务发展的,还是由开户行进行发展,由银联商务布放POS机具的,收单主体都是银联商务,我社只获取开户行银行卡70%的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收单,是由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资金清算。收单主体为开户行各分支结构,开户行获取本行卡100%和其他行银行卡20%的手续费收入。当然,与银联商务的收益不同,开户行还有一个存款方面的收益。

五、开展收单业务的重要意义

1.POS收单业务是整个银行卡业务的基础

在银行卡产业的价值链中,持卡人是银行卡的最终使用者,是银行卡存在的根据,也是整个银行卡产业赖以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持卡人通过使用银行卡而获得各种便利,并为此支付费用。而发展收单业务就是为持卡人提供使用银行卡的环境并提高使用银行卡的便利程度,因此收单业务是整个银行卡体系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

2、促进银行卡使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及盈利

一方面,银行卡只有“活”起来,产生交易,才能带来收益。发展收单业务,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拉动消费,能够促进银行卡交易的快速增长,从而给信用社带来产生收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收单业务通过为商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本身也能给我社带来收入,是银行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再就是收入增加,可以改变目前我社的收入结构,改善资产质量。

3、通过交叉营销和增值服务,提高持卡人满意度和忠诚度

发展收单业务,通过与特约商户的合作、交叉营销,为持卡人提供优惠或额外增值服务,是提高持卡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打造银行卡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

此外,发展POS收单业务还能为进入新的市场类型提供渠道,能为将来开户行发展新的对公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做好市场准备,并为个人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奠定基础。

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所需资料 篇三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供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别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包括:(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2)主要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5)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未利用支付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

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具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 篇四

具有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

第一批中有15家——

1、支付宝

2、银联商务

3.4.5.快钱

6.7.网付通(仅限于广东省)

8、北京数字王府井

9、北京银联

10、彬德

11.E票通

12、环迅支付

13、捷银

14、拉卡拉

15、付费通

第三批中有15家——

1、中国电信

2、中国联通

3、中国移动

4.5.银结通

6、现代金控

7、宁波银联商务

8、海科融通

9、华势

10、广州(仅限广东省)

11、北京通联

12、深圳市深银联易

13、深圳市银联金融

14、上海德颐

15、上海富友支付

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 篇五

一、银行卡收单申请要求: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银行卡收单分为:网络收单、POS收单、ATM收单等三种形式。目前参与POS收单的银行和机构有:工行、建行、交行、银联、数字王府井、上海杉德等。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2)须在江苏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4)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5)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6)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应注明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管理及经办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2)从事收单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未取得收单业务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在江苏省内从事收单业务。

四、收单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收单机构不得跨省开展收单业务,在江苏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的区域范围应与有权部门批准其展业的范围一致。

六、收单机构可以直联或间联模式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

交易系统。鼓励收单机构选择直联模式。

本办法所称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直接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间联模式是指银行卡受理机具经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的模式。

七、收单机构根据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提供收单服务,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责任。

八、收单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卡交易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即T+2)完成资金清算,并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应的交易明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收单机构应当定期与特约商户进行账务核对。对于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调整申请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

十、收单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的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不良行为的高风险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

十一、收单机构应开展对特约商户交易的非现场监测,发现以下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信用卡交易占商户交易的比例明显偏大;(2)频繁出现金额为千元整数倍的交易;

(3)长期闲臵的POS机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短期内POS

机交易明显增加;

(4)正常使用的POS机原因不明地出现极小金额的刷卡结算;

(5)收单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6)收单账户支取现金数额、频率及用途与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7)收单账户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特点等明显不符;

(8)POS机绑定电话号码发生变化;(9)其他商户交易异常情况。

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收单机构要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二、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十三、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下列事项:(1)开办新的收单业务品种及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机具;(2)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3)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

(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求报送的银行卡交易数据;(5)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2010年9月,央行正式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所有非金融机构若想开展支付业务,需向央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三、对于申请单位的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 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的要求: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申请人若想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按规定公告如下事项;(1)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2)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3)拟申请的支付业务;(4)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5)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申请人所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办法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予以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续展的,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银行卡收单申请及支付牌照资料》,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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