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申请书范文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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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书 篇一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验收申请书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侨务理论的创新,促进侨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课题,对涉及侨务工作发展全局性、战略性、趋势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侨务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面向全国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侨务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课题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基地重大项目、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青年课题和专项调研。

第四条国务院侨办课题为部级课题,由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根据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为国务院侨办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六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立项每两年一次。课题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国务院侨办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根据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内容,经审定后公开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立项。课题内容申报以课题指南为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重点、一般和委托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周岁(以该年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课题立项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侨务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田野调查、实证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拥有丰富第一手资料的课题;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与侨务工作者结合、跨部门和跨地区人员结合承接课题。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寄送至政法司。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所主持的国务院侨办课题未结项之前,申请人不能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课题,由国务院侨办下发课题立项书和合同书。国务院侨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科研或主管单位签订立项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立项合同书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基地重大项目是为国务院侨办侨务理论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和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侨务工作发展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审批。管理办法同上。

第十四条对个别自选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一般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但不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确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侨务系统及国务院侨办各司局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相关研究课题,可作为委托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的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和课题指南;

(二)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三)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组织对优秀课题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八)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布置。一般在立项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

(三)对于没有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如因本条规定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的,该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务院侨办课题。

第四章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和签订的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课题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合理性等。

第二十三条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本单位科研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该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报送国务院侨办。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及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组织结题验收,批复验收申请,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经审定后正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课题验收通过后,国务院侨办给课题负责人发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五条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应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予以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侨办每四年组织一次优秀课题成果评选,并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评奖的基本办法是:

(一)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奖具体事宜由政法司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国务院侨办专家咨询委员、政法司和其他业务司领导等组成。

(二)评奖的范围:凡按本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成果,在评奖年限之内的,都属评奖之列。

(三)奖项设置:分别设置优秀课题成果奖,优秀青年课题成果奖、优秀专项调研成果奖。评奖分设一、二、三等奖;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对获奖的课题主持人还将分别颁发奖金。

(四)评选程序:由政法司组织的评审小组分别进行初评和复评,最后对获奖名额进行公示。

(五)评选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或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突破,对侨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术界关注,或对侨务工作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优秀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五章课题的保密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研究资助"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三十一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的应用价值。

(一)各类课题结项后,国务院侨办政法司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以根据保密程序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华文教育发展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社会的侨务认识服务。

(三)建立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资料库。所有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均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面向侨务系统开放,供侨务干部学习和工作参考。

验收申请书 篇三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尽快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经省林业局审批立项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选题、立项

第四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选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林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生产中急需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

(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复立项。

(四)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后,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甲方)同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和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见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十二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及"推广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的使用,分别实行无偿、部分有偿、有偿的办法,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后,要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工作报告。

(二)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报告。

(三)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证明材料。

(五)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

(六)林业技术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七)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经局审核,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验收人员名单,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审查确定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数要根据推广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以7-11人为宜。验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承担项目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时要提前半个月将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参加验收的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审批文件。

(三)协议书、合同书。

(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六)图表、照片、录像带等声像资料。

(七)会议记录。

(八)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九)论文、专著。

(十)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一)项目评价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应用报告、得奖材料。

(十三)推广项目经费予决算材料。

(十四)有关来往文件。

此外,凡是具有长远的历史验证价值和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和依据作用的文件都要归档。档案材料要求完整、准确、系统。

验收申请书 篇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版权所有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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