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五篇材料)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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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篇一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4、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5、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6、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正当的,你认为如何?

[析]:

(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7、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析]: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8、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析]:

(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9、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析]: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解散分立。因为甲公司终止。

(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本案中,公司向债权人作出通知和在报纸上作出公告的时间均超过了法定的时间。

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

(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定稿 篇二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

3、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意150和149的区别)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三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答:无效。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答: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能力。《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答: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

4.答: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答:不承担。《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答:承担有限责任。(略)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5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 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 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问题: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 (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答案:

(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合法一处违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例五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其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题: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贷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

(1)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因为剩余的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 (4)应列入清偿范围。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的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债权损失 是由丙、丁、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

公司法案例分析 篇三

《公司法》案例分析1、1998年4月,河南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饮料厂为发起人并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饮料厂投入35万元,河南某公司投入25万元;

(2)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奉贤;

(4)公司筹备及注册成立具体事宜由饮料厂方面负责,3个月内办理完毕。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河南某公司按协议规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之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在这之后,双龙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未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河南某公司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未有结果。1998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河南某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河南某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饮料厂应退回其投资款25万元。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成立。而且,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有效。河南某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饮料厂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理登记手续。请你分析:

(1)双龙公司有没有成立?河南公司与饮料厂协议成立否?

(2)河南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撤回投资款?

2、江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以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乙、丙之委托,于同年10月到当地工商行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江平与一港商谈妥,拟在江市建立一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折价40万元出资;另一合营方丁公司出资140万元;港方出资4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港方按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4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帐户。次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0日正式登记成立。

试分析:

(1)甲、乙、丙三企业合营的实业公司应以什么公司注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甲登记时纠正了出资人在出资方面的什么错误?

(3)实业公司与港商和丁企业合资,应以什么公司名义登记?本合资人中有无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

3、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4、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丙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该案如何处理?

5、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甲和乙是某市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2003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其产品与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甘之泉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干扰,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法院起诉。

试问:

(1)甲、乙的理由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恰当?

7、某麻纺公司因经营管理以及市场原因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该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购置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资金。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时,某机关干部想出一条“妙计”: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然后请本县印刷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这样公司手中就有了钱。经理听了后非常高兴,随即将“妙计”实施。

该麻纺公司写出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给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印刷厂实际印刷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的面额为500元,年利率为17%,票面上有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债券印出来后,该麻纺公司派员去有奖销售,很快发售一空。

请指出麻纺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8、某实业公司因其下属甲市分公司业务经营不景气,于是同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负责人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矾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王某提取余款后,不知去向。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称,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试问:

(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帐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回公司,王某用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其理由是否成立?

9、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2亿元,一向业绩良好。该公司因一次期货投资失败,造成4500万元亏损。试问:对该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0、某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2000年9月,该厂兼并了本市一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江东公司)。

2002年4月,江东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东风电器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如下协议:

(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作为出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2002年,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销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2003年7月,工商银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申请市机械局批准,向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值资产200万元,负债600万元。

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戏而已在2002年7月以后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经营期间有何不当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系?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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