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有之心得体会【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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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7篇《七个有之心得体会》,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七个有之讨论体会 篇一

“七个有之”讨论会发言稿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且提出了四个有之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

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在这里,我想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谈谈我的感悟和想法

一、认识

a)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进一步深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阐明了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总结了教育实践活动的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对巩固和拓展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自觉,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新的起点上把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的再动员、再部署。政协党组班子要按照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修改、完善、补充对照检查材料,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b)认识七个有之的本质特征及现实危害

我们党员要深刻认识到“七个有之”问题的本质特征及现实危害。要深刻认识到从严治党是一项永续工程、紧迫任务,政协组织中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强化党性修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多尽责、常履职,深入群众、相信群众,充分发挥政协优势,努力建真言、献良策。

二、做法: a)学习好

学深悟好,警醒于心,切实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坚定性、自觉性。

教师的师德底线:首先是热爱自己的工作,热爱自己所面对的这群孩子,“爱是教育的基础”,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师爱也是师魂,教师热爱本职工作最重要的是体现在热爱学生身上,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能赢得学生的尊敬,从而建立起融洽的师生关系。其次,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教会孩子生存,教孩子做人的基本道理。第三、师德最外在的体现就是以身作责,为人师表。教师在教书育人中,除了言传,更重要的是要身教。用自己的示范行为来教育学生,这就是为人师表。工作中我尽量用教师的职业道德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认真工作。

b)领会好

领会七个有之的深刻内涵,结合教育实践整改落实情况,认真反思,解决重视不够,放任自流的问题。绝不是只局限于将其贴在墙上、挂在嘴上、揣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我的做法是首先认真熟记 “ 禁令 ” 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并对照自己认真检查,发现自己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c)贯彻好

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检查,言行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干好本职工作。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发挥好科室的服务作用;发挥好科室的窗口作用;提高协调综合能力;率先垂范,模范遵纪守法,时时处处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严格按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办事;努力学习业务。认真学习国情、省情、市去情,特别是本职工作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七个有之自查自纠材料范文 篇二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房地产纠纷,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对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有利生产、维护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公正合法地进行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三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六条  市、区均应设立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除设专职仲裁员外,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的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部和法律工作者(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现职人员除外)担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由仲裁员二人和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开庭仲裁的,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单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九条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含书记员、鉴定人)对受理的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如发现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要求他们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时需要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作出回避的决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条  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对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十一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管辖;影响较大或跨区行政管辖范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管辖。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如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由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和变更,包括房屋的买卖、析产、典押、交换、赠与等房产纠纷;

(二)房屋租赁纠纷;

(三)因使用与房屋有关的宅基地、庭院和场地引起的纠纷;

(四)房屋相邻部位使用权纠纷;

(五)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  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或主管领导机关已经受理或办结的;

(二)其他有权管辖的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涉及继承、离婚的;

(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又发生争议的;

(五)涉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买卖、租赁以及房管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

(六)驻军内部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因分居引起的;

(八)超过诉讼时效的;

(九)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审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请求及主要事实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公民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十七条  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诉人或申诉人授权的人签名。

(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按照本办法附则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应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后,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诉人对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有反诉,应当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被诉人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应按本办法附则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反诉书,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核实证据。

为调查取证,仲裁庭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仲裁庭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申诉人或被诉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仲裁事宜的,可委托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含经济损失担保书),认为需要对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及与房屋有关的宅基地、庭院、场地和设备、设施等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限于申请的范围,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执行和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因采取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查或进行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仲裁庭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委托单位应按照委托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解决纠纷的内容和仲裁费用的承担。调解书应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侮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不仅自己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还可以委托人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作出仲裁裁决前,申诉人自愿撤诉,而被诉人又未提出反诉的,应准许撤诉。

申诉人撤诉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应于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愿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仲裁。

第三十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纪律和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他人回避。

仲裁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或人的陈述和辩解,当庭出示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并经双方当事人鉴别,按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再行调解。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裁决。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经仲裁庭允许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和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查。

第三十二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住址。

(二)争议的事实。

(三)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凭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向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活动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案件活动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估价费、资料费、证人的补贴等,案件活动费按合理的开支收取。

第三十七条  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比例承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组。

第三十八条  凤台县城镇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个有之自查自纠材料范文 篇三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纠纷处理权的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平等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管辖与组织

第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关奖金、报酬的纠纷;

(六)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全省境内的专利纠纷。

有专利纠纷处理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发生在所辖地区的专利纠纷。

第九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向省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先收到处理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比较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人处理。

第十一条  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处理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同时,还必须提交下列请求书附件: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交费证明及全部专利文件;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提出申请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

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人的,应提交人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回避与时效

第十六条  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本办法规定或合议组指定的其他期限的,可向合议组提供证据,申请顺延期限。

第五章  证  据

第十九条  处理专利纠纷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应当调查收集。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原始凭证和提取样品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于需要保密的证据及资料等,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要求认真办理,并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盖章或签名。鉴定人鉴定的,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  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验笔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勘验结论,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调  解

第二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合议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专利纠纷处理请求、案件主要事实和调解结果(包括费用分担)。

调解书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在立案受理起5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被请求人提出答辩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的副本发送请求人;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议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合议组成员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

专利管理机关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托调查应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合议组审理专利纠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审理地点。必须共同参加专利纠纷处理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其参加该纠纷处理。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未经合议组许可中途退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合议组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理前,合议组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纪律。

审理时,由合议组组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组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十条  审理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请求人增加专利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提出相反的处理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处理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理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请求人及其人发言;

(二)被请求人及其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辩论终结,由合议组组长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四十四条  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请求人申请撤回处理请求的,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机关裁定。裁定不准撤回的,请求人应当继续参加审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理的,可以缺席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合议组应当将处理过程记入笔录,并可要求当事人及其代表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处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纠纷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纠纷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纠纷处理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受理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发现确属重复授权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纠纷处理的情形。

中止纠纷处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五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在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时,应当通知被请求人如欲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指定期限内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被请求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不中止纠纷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中止纠纷处理;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或者被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而在其后提出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不中止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纠纷审理:

(一)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纠纷处理权利的;

(二)被请求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纠纷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处理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结果和费用的承担;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处理决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专利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决定变更权属的,当事人凭生效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处理请求;

(四)中止或终结处理;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请求;

(六)补正处理决定书中的笔误;

(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由处理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处理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活动费)。受理费由请求人预交;处理活动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审结,处理费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个有之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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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摘自《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政治立场问题,也是政治定力的体现。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不够坚定,存在上述的“七个有之”,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还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习近平的“七个有之”意在告诫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站稳“政治立场”。

所谓政治立场,是指立足于一定的阶级、政治集团、派别、反映其利益和要求的政治立足点和出发点。通俗地讲,就是你代表谁说话、办事。一个党员干部的政治立场,就是承认党的纲领、章程,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始终保持先进性,就是因为她始终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奉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无论是讲纪律,还是讲民主,都要站在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立场上,都要以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个别党员干部就是因为政治立场不够坚定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够坚决、不够彻底。比如,有的对党中央的政策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甚至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又比如,有的遇事“事不关己、高高

益考虑,甚至不惜牺牲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丧失了正确的政治立场。凡此种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政治立场,也是政治价值观问题。一个政治立场不正确、不坚定的党员干部,难以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也不可能有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政治表现。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会在一些大是大非问题上出现摇摆、动摇,甚至彻底地背道而驰,走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说到底,还是党性不强,没有完完全全地将党章党纪、理论理想、民心民生、先辈先进等根植于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满足于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于是在遇到危险挑战、矛盾问题的时候,不能斩钉截铁、旗帜鲜明、站稳立场。故此,要想让党员干部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必须始终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不能忽视党性锤炼,要始终将思想建党摆在首要位置。加大政治纪律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树立法治观念,带动全社会知法、尊法、守法、用法。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制度是执行的保障。党员干部始终站稳“政治立场”,离不开教育引导,更少不了制度约束。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站不稳、站不对“政治立场”,从深层次来说,是缺少对法律规范、制度规章的敬畏,或者说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存在自由主义倾向,制度被当成了稻草人做摆设。制度管根本,更管长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要强化制度治党,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一方面,要加大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清理和“体检”,对那些不合时宜、缺乏针对性、严肃性、约束性的制度规章,要进行修补完善,努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制度的笼子必须越扎越紧密、越用越给力,为从严管党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须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会腐化堕落,偏离正确的政治立场,没有良好的政治表现,与个别地方、少数单位对监督工作不重视或抓得不严不紧不力有关,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为此,必须始终坚持监督立党、监督兴党。要坚持把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尤其是急重危难工作中的政治立场、政治表现作为第一位的监督,坚持把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成效作为衡量

确保政治可靠,执行有力,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要强化自身监督,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防止“灯下黑”。同时要强化执纪问责,通过严密的监督、严厉的问责,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回归正道、站稳立场。

角度决定高度,立场决定下场。一个政治立场不坚定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不可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也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走到党和群众的对立面,也是迟早的事。党的十八大以来,苏荣、谷俊山、***、徐才厚等一批“大老虎”的纷纷落马,深刻地警醒各级党员干部始终不能偏离正确的“政治立场”,必须始终对党和人民、法律法规保持敬畏之心。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 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加强对党员、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发言材料 各位同志:根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安排,第二个专题是“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

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按照相关要求,我主动学习,深入查摆,以反面典型案例警醒自己,对照“五个必须”要求自己,通过学习研讨,我坚定了理想信念,站稳了政治立场,强化了党性修养,下面向各位同志几点学习心得体会,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严以律己出自宋朝陈亮《谢曾察院启》:“严以律己,出而见之事攻;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其意为严格约束自己,放手一搏时就要有所作为;心怀子民,作为都是关于治国之道的。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到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维护党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坚定理想信念,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装糊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对党的忠诚,就可能在各种考验面前败下阵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始终

领导干部要从五个方面深化认识:一是充分认识本次专题研讨的特殊意义,通过研讨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要求上来;二是充分认识反面典型的严重危害和思想根源;三是充分认识领导干部所承担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四是充分认识运用反面典型开展专题教育的方法论意义,联系正反典型,用好两面镜子,深化专题教育;五是充分认识要以“三严三实”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按照“四个全面”要求谋划好各项工作。

孔祥之同志以《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五个必须”的表率》为题目,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深刻感悟。他表示,守纪律、讲规矩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体现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切实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二是要从严格党内生活做起;三是要从落实“两个责任”开始;四是要以加强作风建设为切入点。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不能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否则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他要求大家要结合反面典型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

孔院长主旨发言后,纪检书记何华、工会主席李良臣、副院长陈铭、张洪军等先后进行补充发言。大家围绕“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这一主题,结合个人成长进

步经历、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交流了学习心得体会,查摆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方向。大家一致认为,做“五个必须”的表率,既是每个党员干部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体现人生价值的形象标识。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上作标杆。我们只有敬畏政治规矩,做守纪律的担当人,才能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才能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才能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和位置,清楚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工作上尽职尽责;也才能为推进“作风引领、团结实干、争先进位、科学发展”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浩主持会议并带头发言,市委副书记、市长周连华,市委副书记于海田,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研讨。会上,首先传达学习了省委组织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采取逐人领读、集体学习的方式,原原本本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全文。随后,王浩围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了主旨发言,发言紧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中央和我省查处的反面典型为镜,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查摆和解决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角色意识、宗旨意识、担当意识等方面的“不严不实”问题,谈了认识和体会,明确了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王浩指出,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党的生命线。能否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既反映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和政治品格,也检验着对党是否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自觉做到加强政治理论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强化宗旨意识,认真践行群众路线,真正把“严”和“实”落实到谋事、创业、做人上;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保持清廉的从政操守和高尚的人生追求,注意净化朋友圈、交际圈,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蚀;自觉培养良好家风,严格约束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敢于制止、敢于亮剑、敢于严惩,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央和省市委权威。

王浩指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纪律要求的核心和基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观念和强烈意识。先进典型是鼓舞我们前进的强大榜样力量,要见贤思齐,焦裕禄、孔繁森、朱彦夫、孟祥民等先模人物

身上,集中体现了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对党忠诚、严守纪律规矩的党性原则。我们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领悟他们的精神境界,感受他们的浩然正气,反复对照、查找差距,明确努力方向。***、***、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以及我省的王敏、黄胜等反面典型具有强烈的警示惊醒作用,是使我们明底线、知敬畏,警钟长鸣、严格自律的反面教材。我们要从反面典型汲取教训,深刻认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王浩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关键在行动在落实。要即知即改、率先垂范,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市委常委和市各大班子要带头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对党绝对忠诚,自觉站在党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要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时刻敬畏法纪,始终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摆在前面,坚决不做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事;时刻敬畏权力,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坚决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把加强党性锻炼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终身课题,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带头提升能力水平,着力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在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多下功夫,以更大的力度抓好“一个定位、三个着力”等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要带头抓班子、带队伍,自觉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加大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力度,努力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推动全市各项事业上台阶上水平。

温强副校长就“严以律已”作主旨发言,指出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温强副校长从怎样理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的意义、怎样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三个方面作了阐述。他认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包括明白自我,明白职责,明白用权,明白规矩。政治上“明白”,为官才有坦途,才有政绩,才能体现价值追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敬畏权力、敬畏法律、敬畏组织、敬畏历史和人民、敬畏良心;有权不可任性,法律红线不能触碰,道德底线不可逾越;要有坚定的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定的原则性,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全国各省、自治区、市陆续召开了省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其时间节点的标志意义在于,这是两批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束之后的首次省委民主生活会,也是没有中央政治局常委坐镇指导的省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虽然没有中央政治局常委参与指导,但这种“不在场”,事实上却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也体现出与此前不同的四个特点。

换句话说,这不仅是考验省委是否落实习近平“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求的一次会议,也是观察中国当下政治生态与政治走向的一个绝佳样本。

1直面腐败,突出政治规矩

最直观的突出特点,就是这次各省区市的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查摆问题时,大家都开始直面“身边的腐败”。

在河北,上一次参与民主生活会的省委前组织部长梁滨已经“落马”。省委书记周本顺发言时,以此向班子发问:“梁滨经常埋怨组织对他不公,我们是不是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批评意见?过去党内外一些不正确的议论,我们是不是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对于中央的一些决策部署,我们是不是每一项都坚决贯彻落实了?”

在陕西,省政协前副主席祝作利也已被“双开”。省委书记赵正永在对照检查时,首先自我批评道:“祝作利是组织上多年关注并列为后备干部培养的,过去从没有听到任何有关线索和反映,2013年初换届,经过多道关口,他的‘两面人’问题始终没有被组织发现,这使我对如何全面有效地了解和考察干部产生了困惑。”

在云南,常委们则开门见山地指出:“白恩培、张田欣、沈培平这些身边的腐败警示我们:当前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管党治党须臾不可放松。”

而在发生了“塌方式腐败”的山西,对照检查时,省委书记王儒林直言不讳地说,山西“在执行政治纪律上教训深刻”,“特别是中央对省委班子进行重大调整以前,全省政治生态严重恶化,‘7个有之’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

“感同身受”的还有山东。就在当地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几天,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

虽然这是王敏的个人问题,但省委常委们剖析认为,“深刻反映出常委班子履行主体责任还不到位,在思想政治建设上存在差距和不足,深刻反映出常委班子在自身建设上管理不严和监督缺失,深刻反映出常委班子在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正是因为“身边的腐败”严重而“切肤”,本轮省委民主生活会,中央要求,将主题定调为“严格党内生活,严守党的纪律,深化作风建设”。

2主题定调,学习内容精确

为了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各省区市党委也是“蛮拼的”。

按照民主生活会的流程,开会前,首先要做好“学习”工作,给省委常委班子统一思想基础。

学什么?和上一次民主生活会相比,本轮,各省区市的学习内容更有针对性。共同的特点,是在学习中央重大会议精神的同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比如,在河北,省委班子的学习是有“课本”的——“精心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同时“认真学习党章和中央关于严格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等”。

陕西的学习方式更加多样,除了学讲话、学文件之外,还组织省委班子结合***、***、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思想上的正本清源”,并且集体观看展现延安整风时期做法的电影《黄克功案件》,认识到“共产党员必须执行比一般公民更严纪律的必要性、必然性”。

湖北、河南、安徽、江苏等地的省委,则尤其突出学习了习近平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河南和江苏还根据本地情况,分别学习了习近平对于弘扬焦裕禄精神的提倡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论断。

“净化政治生态任务艰巨”的山西,省委班子还学习了习近平就“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而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嫉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严格党内生活,严守党的纪律,深化作风建设”。在这样的会议主题之下,河北、云南、山西、陕西、吉林、四川等地的省委民主生活会上,还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概念——对照学习“7个有之”。

所谓“7个有之”,是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是对党内“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形的定义:“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总体来看,这些学习,中心词都是“政治规矩”——当下中国最热的“政治关键词”。

3面对面提意见,批评力度不减

民主生活会,最大的“看点”之一就是常委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上一次,让全国人民印象最深的,或许就是习近平参加指导的河北省委民主生活会的场景——面对媒体的镜头,河北省委的常委们将自我批评全盘托出,并且指出其他常委的缺点和不足。

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达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效果。

今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虽然没有出席各省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但是中央督导组全程参与会议。在江苏、广东等地,还有中央纪委、中组部的人员参会。

对此,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坦承:“今年的民主生活会,压力一点也不比去年低。总书记不在场,我们更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更要有严格的自律意识,更要有真刀真枪的较真精神,这样才有利于今后形成常态,营造严肃认真、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生活氛围。”

比如,河北省委常委们就批评“班长”周本顺说:“石家庄过去就是‘庄’的基础,本顺同志总让我们跟大省省会比,要求过高、过急”、“把优化政治生态作为重要的任期目标,可硬招、实招出得还不多”。

他们还批评省长张庆伟:“政府部门服务效能、服务态度明显改善,但‘小鬼挡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还时有发生”。

类似的场景也发生在吉林——省委常委批评省委书记巴音朝鲁,“过去长时间在发达地区工作,在指导工作的时候有些思路和想法,同吉林的基层实际‘水土不服’”;批评省长蒋超良,“来吉林虽然时间不长,已经跑了一圈,但是真正吃透一个地方还需要下一点功夫”。

在云南,列席会议的省政协主席罗正富则建言省委书记李纪恒:“省委书记一定要在转方式、调结构上下功夫。如果转方式转不好,云南出现雾霾,我们会愧对子孙后代。”

而诸如“‘一把手’与‘一言堂’有时如影随形,需要时刻警惕”、“劲头不如以前,抓落实的狠劲不足,党性修养还没有锤炼到位”、“对下级表扬多,批评少,存在好人主义现象”、“进一步肃清有些分管领域腐败问题”、“认真解决‘为官不为’和县乡村干部‘走读’等突出问题”之类的批评,也在许多省区市的民主生活会上成为常委间互相批评和鼓励的话语。

批评不是为了“结梁子”,更不是为了“个人恩怨”,而是为了更好地指出缺点、做好未来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人,历来信奉“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

4一岗双责,摆脱“显绩焦虑”

常委班子,是带领一省一地发展的领导集体,是“操盘手”,也是“火车头”。因此,在今年的省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一岗双责”也成为一个高频词,在河北、广西、江西、北京、四川、广东等省区市的民主生活会上多次出现。

何谓“一岗双责”?就是说,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既要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这种“双重负责制”,也是新形势下对“主体责任”的承担和落实。

对一个词汇的强调,背后反映出的是现实工作中的重视不足。有的省委常委就指出,以往总是对分管业务工作抓得多、对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足,认为那是省委书记或者是纪委的主要职责,自己只要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和业务发展上就可以了。

归根结底,背后反映出的是“政绩观”的偏差。

比如,在被批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不唯GDP的思想”之前,周本顺就自我批评,对“中央当前先解决‘不敢腐’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拥护的,但一到具体实践上,就怕惩治力度大了,震动太大,特别是在动一些重要干部时,总怕影响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稳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则自我反省道,在抓“四风”、清退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等廉政问题上,“一度存在畏难情绪”,并且是因为政绩观出现了偏差:“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思想深处没有摆脱‘速度情结’和‘排位纠结’,担心惯性下滑、发展掉队。”

对于错误政绩观,河北省委常委、秦皇岛市委书记田向利的一个表述颇具代表性——“显绩的焦虑”。

在这种焦虑下,新到河北不久的省纪委书记陈超英说,存在“想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干出成绩,让领导和同志们认可的迫切愿望”,“过于关注重点工作,对打基础利长远工作落实不够”。

在这种焦虑下,田向利本人也坦承,“面对考核指标有一种‘好面子’的冲动”、“面对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有一种政绩的矛盾”。

说到底,对“一岗双责”的强调,更是要让省委常委们认识到,如习近平所言,“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

在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说,今后,省委要把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考核。他们还制定了一项制度:常委同志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或联系点单位讲一次党课,每年至少带队对党的建设情况督导一次,推动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我认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立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只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守纪律、讲规矩的前提是要熟知规矩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所谓规矩,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个人修养、道德情操、礼信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无规矩则殆,党无规矩则乱。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切实让规矩了然于胸,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

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

2守纪律、讲规矩的根本是要遵章守纪

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的运行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简言之,法律就是大家要遵守的规矩,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前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意识淡化,不能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群众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形式主义、奢靡之风肆意蔓延,最终走上了贪污腐化的不归路。这些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恶果。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在遵章守纪上做到循规蹈矩,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章而行,不闯“红灯”。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一步。

3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立场坚定,集中表现在听党话、跟党走,党提倡什么、就拥护什么,党反对什么、就抵制什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必须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打折扣、讲价钱、叫困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与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的明白人”发言材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

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检验党员、干部的试金石。只有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践行,才会不走岔路、少走弯路。也只有每名党员、干部都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才能永葆党员干部队伍的为民务实清廉。作为一名地税机关党员干部,我的体会是:要从三个方面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首先,要在政治上守纪律讲规矩,当明白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毛泽东曾指出: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今天,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同样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担负政治责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作为地税机关一名党员干部,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一要与市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三大纪律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市局党组就是全市地税系统的领导核心,就是主事之人。作为千口之一,要自觉做到听党组招呼、讲政治规矩、守规章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要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工作中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该沟通沟通,不随心所欲,乱了章法。百年修得同船渡,大家在一起共事,何止是百年能够修来的一种缘分,要倍加珍惜共事之缘,尊重领导和同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守正道、弘扬正气。不做小动作,不搞小自由,不当面一

七个有之自查自纠材料范文 篇五

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3、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一章 会议制度

为有效地实行经理负责制和健全民主管理,特制订各种会议制度。 一、经理办公会议

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管理层次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和贯彻政府有关建设工作政策; 2、讨论年(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人事劳资与分配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总工作工程师参加。会议内容:

1、各部室负责人汇报工作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2、传达上级有关的重要规定和内部的工作措施或决定; 3、听取各种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会议; 4、讨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职工大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职工参加。也可有外聘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向职工报告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年(季)度的工作计划、行政总结以及表彰先进等。

四、业务会议

按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业务职责,根据待讨论的具体事项,不定期的有总经理、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分别召开,要求对某事项达到同一认识、协调配合和解决问题的目的。

各种会议的召开,务须做到事前有准备、事后有记录,凡总经理召开和主持的会议,其会议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其他各种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的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以工程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工的使用、考核与晋升 (一)职工的聘用原则

公司对所属人员的调配使用按照学用一致和用其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二)职工的考核 1.考核标准、依据及原则

职工的考核制度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关键,考核职工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以执行各类人员岗位制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的原则。

2.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随年度工作总结一起进行。 3.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4.考核组织

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负责公司年度考核工作。

5.考核方法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 档案管理制度

为执行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和加强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各部门和项目工作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盘片、录像等凡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均应作为档案材料。

二、档案是公司的集体财产,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和保管。

三、所有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档案类别,制定各类的编号规定;

2、严格档案材料的接收手续,仔细检点移交的归档材料并履行移交签字手续;

3、档案材料的立卷及编制总目录;

4、档案材料的检查工具,制定借阅办法,重视机密文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5、做好档案汇编和利用的统计;

6定期清点档案,经组织鉴定后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凡档案材料均要求字迹工整、审簽手续齐全,禁用字迹不牢固和易褪色的书写工具。

五、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期限

1、行政文书类材料,在完成该项目活动后由专职人员于半月内整理归档。

2、工程项目工作类的管理和技术性材料,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项目工作组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六、行政文书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一。项目工作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七、其他如人事、劳资、经营、财务、资产设备类档案材料的范围另行补充。 八、保守机密,防止泄露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资料信息。 九、遇到有关人员查寻资料要随时予以协助。 第四章 工程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由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对上做好经理安排的所有工作项目,对下做好人员的协调工作,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创造出最大的积极效益。

二、部属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工作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利益。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三、各专业人员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要积极、热情、主动、诚恳,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场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合理利益。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六、努力学习工作业务,按时参加每周一次的工作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七、认真执行工作服务协议,不得从事授权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

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一、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方可购置。

二十四、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五、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二十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 它财务资料。

二十七、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二十八、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九、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使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九、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一、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二、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四、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五、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七、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八、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五、合同纠纷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六、处理合同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怕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七章 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监理组及项目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经常对工地安全员进行

灌输实施,现场的安全指挥知识。

2.负责制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3.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改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安全技改经费的及时落实。

4.组织创建“安全企业”活动,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及交通复杂的施工现场管理。 6.安全员上岗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安全、文明试生产,坚持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安全情况。

8.遵守劳动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员工作制度,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9.按时检查,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领导,以防事故发生。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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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四、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五、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七、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八、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五、合同纠纷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六、处理合同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怕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七章 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监理组及项目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经常对工地安全员进行

灌输实施,现场的安全指挥知识。

2.负责制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3.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改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安全技改经费的及时落实。

4.组织创建安全企业活动,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及交通复杂的施工现场管理。 6.安全员上岗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安全、文明试生产,坚持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安全情况。

8.遵守劳动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员工作制度,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9.按时检查,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领导,以防事故发生。

七个有之心得体会 篇六

学习七个有之心得体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3 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 题,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七个有之”,即“无视党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所谓 的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 帮结派的有之;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 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下面我汇报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深刻认识“七个有之”问题的本质特征及现实危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 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政治立场问题,也是政治定力的体现。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不够坚定,存在上 述的“七个有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上升到党纪 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还产生了严 重的腐败问题。深刻认识到从严治党是一项永续工程、紧迫任务,党员干部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强化党性修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多尽责、常履职,深入群众、相信群众,充分发挥政协优势,努力建真言、献良策。

二、严守政治规矩,切身实际杜绝“七个有之” 一是在政治上用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明“方向”。讲政治是对党员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诸葛一生唯谨慎,吕端大事不糊涂”。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进行斗争。

二是在工作上用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促“有为”。俗话说,万物有理,四时有序。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的沟通,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践行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该自己干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去干好,不等不拖;该自己配合的工作,不遗余力地配合好,不推诿不扯皮。要有一种干就干好、事争一流的工作标准,对上级交办的任务高标准完成,决不敷衍应付。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在公安业务工作中,守纪律、讲规矩最重要的是将人民满意作为首要标准,推动民生警务,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

三是在生活上用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一针不缝,十针难补;小洞不补,大洞受苦”。自我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不做亏心之事,不动害人之心,不受无功之禄,不贪无功之赏,不失举止之态、不失人格之于言、不失行为之信。对党员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角度决定高度,立场决定下场。一个“政治立场”不坚 定、不能严守政治规矩的党员干部,不可能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也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走到党和群众的对立面,发生腐败问题,也是 迟早的事。党的十八大以来,苏荣、谷俊山、***、徐才 厚等一批“大老虎”的纷纷落马,深刻地警醒各级党员干部 始终不能偏离正确的“政治立场”,始终不能动摇“政治定 力”,必须始终对党和人民、党纪国法保持敬畏之心,从而 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七个有之自查自纠材料范文 篇七

论文关键词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制度

中国社会经济的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矛盾纠纷也在迅猛增长,然而社会应对机制的滞后及矛盾解决体制的不健全使许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导致法院受理案件量大幅增加,疲于应对。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群众智慧,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法院“委托调解”制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就较为成功,“2007年,上海全市法院委托调解案件50479件,占全市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25%,调解成功38783件,成功率为76%。”“委托调解大致有三种模式:(1)‘法院附设人民调解模式’,由法院聘请退休法官等进行调解;(2)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组织进行调解,如工会、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委托有专业经验的机构进行调解,如委托交警部门调解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为常见。

“2008年,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共有人民调解员487万多人,截至2008年五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24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4%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雄厚的调解资源、社会矛盾纠纷的强大调处能力,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也有权威性不足、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不强等弱点,

为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的问题,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及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进入了可操作层面。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新的制度,笔者试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加以完善。

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比较分析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是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确认活动;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并居中裁判的民事诉讼活动。两者虽都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及认定的司法活动,但其分属非诉与诉讼,案件适用程序与审理均为不同:

(一)审理程序不同

1.程序启动的时机不同:前者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目标一致;而后者是在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目标相反。

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一审终审;后者一般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终审(调解结案的一审终审)。

3.结案方式不同:前者结案方式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或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后者的结案方式为撤诉、调解或判决。

(二)实体处理不同

1.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依据不同:前者采取消极排除要件,即只要没有《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可确认其效力;后者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采取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排除要件相结合的形式,即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且没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方可认定其为效力。

2.证明过程及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交身份资料及证明材料,法院通过当面询问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的效力进行认定;后者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进行裁判。

前者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有效需要当事人提供明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由法院确认;后者法院首先假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前者法官不能通过庭审了解案情,故需强化对双方的审查,以防损害第三人利益;后者是正常的诉讼程序,需按证据规则举证。

(三)纠错程序不同

前者系案外人即“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后者适用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前者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因为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调解成果、稳定社会关系,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无疑是给当事人不守诚信和随意反悔以机会,使司法确认失去其制度意义。

前者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后者适用有关上诉、再审的程序规定。

二、人民调解协议申请确认与申请公证的对比分析

根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与公证均是在纠纷形成之前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起的申请,目的是为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但二者之间也存在诸多不同:

(一)司法确认与公证的程序不同

1.受理申请的机构不同:前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官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后者向公证机构提起申请,由公证员进行审查和办理公证。但两者也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调解协议的公证减少了诉讼,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审判机关的效率,审判机关的认可和强制执行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公证的效力。

2.适用的程序不同:前者适用司法程序,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后者适用公证程序,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公证机关核实。

(二)实体处理与效力不同

1.司法确认与公证的依据不同:司法确认依《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形式审查,并依第六、七条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后者由公证机关依《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核实。

2.费用承担不同:前者法院不收取费用,后者公证机构收取公证费用。

3.司法确认与公证的效力不同:前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决定书除非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具有当然的执行力;后者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院仍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纠错程序不同

1.程序启动人及时间不同: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后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前者应在一年内提出,后者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2.所依据的事实及纠正方式不同:前者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决定书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撤销;后者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有其他错误的,应更正。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司法确认比公证具有更强的执行力,非以法定程序、法定事由撤销,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当然的执行力。另外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这在广大农村地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司法确认对群众来说是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应加强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定分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与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之比较

《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立案后的调解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邀请特定关系人及单位协助调解或委托上述个人、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两者虽都是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且均需要当事人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

(一)司法确认的程序不同

1.当事人提出申请与否的程序意义不同:前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受理,确认程序启动,不提出申请的,不发生法院介入的法律后果;后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诉讼程序终结,不申请确认的,原告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系诉前达成,为非诉调解的成果,而且确认程序也是一种非诉、非纠纷解决程序;后者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系在诉讼中达成,是诉讼调解的结果,其确认程序为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二)实体处理不同

1.受理与确认的依据不同:前者不符合《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者调解协议于受理案件后达成,故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2.法律文书不同:前者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者法院一般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纠错程序不同:

前者程序启动者为案外人,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决定书;后者程序启动者为当事人,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前者申请确认是一种程序启动方式,后者调解协议的确认是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法院因其职能所限,无法对可能发生的纠纷作出预判,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无疑扩展了法院职能,使其在纠纷解决职能之外又增加了纠纷预防职能,从而使法院调处矛盾的关口前移,大大增强了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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