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3]1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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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篇一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2012年,银监会将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一)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信贷支持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并于3月底前报送银监会。(二)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平台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应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严格测算现金流量,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三)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全口径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平台贷款台账统计工作。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全口径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3月底前将分类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信息系统上报银监会。三是平台贷款 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各银行要全面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督促融资平台制定还款方案,其中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负责将还款方案一次性报送融资平台属地银监局。贷款出现逾期的平台,贷款经办行要逐笔予以说明原因,并上报属地银监局,银监局汇总后按季上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臵,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存量平台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妥善处理。

一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全部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同步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分期还贷本息。

二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三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补差协议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技资者等市场化处臵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2012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确保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只降不升。

(五)严格控制总量。一是今年各银行、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二是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压缩类”平台新发放贷款。

(六)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的、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2011年底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七)严格新增条件。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必须满足四个前 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四是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八)严格退出条件。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

(九)严格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明确意向。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对平台退出形成一致性意向,并上报各债权银行总行,同时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二是总行审批。各银行总行对分支行上报的平台退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其分支行。经各债权银行总行一致批准后,方可启动退出程序。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 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三方签字进行确认。三 方签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现金流测算方式及结果、各项整改工作合格说明、借款人征信信息、相关承诺文件等。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今后不再对退出后平台公司的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承担商业化运作后的相应风险。五是监管检查。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并以三方签字时间作为平台退出时间。各银监局应密 切关注退出后贷款情况,适时对退出类平台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其现金流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应要求银行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十)严格退后管理。各银行要在继续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退出类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不得对退出类平台发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对于退出类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地区,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时进行提示或现场督查。

五、强化约束,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 间接形式提供担保和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平台贷款余额超过年初水平、未完善信贷分类管理系统、未上收贷款审批权限、不合格平台违规退出等问题的,要追究贷款行总行的责任;对于出现平台退出流程不规范、违规发放新增贷款、发放异地平台贷款、违规处臵存量贷款、贷款合同整改不力、接受违规担保、未及时准确报送平台数据及违约信息等问题的,要追究所在分支行行长及经办人的责任;对于出现未对退出类平台进行检 查、未要求银衍将违规退出平台及时调回、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实际存在的违规问题、未责成出现违规问题的银行及时进行整改等问题的,要追究银监局、银监分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作者:中国·平湖门户网站 时间: 2012-05-24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今年各银行在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 2

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 3

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

一、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

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

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三)分类管理。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2011年6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年6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

(三)退出责任。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严格执行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按照“银监局报名单、银行业机构填贷款、监管部门审数据、统计部门汇报表”的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其中,各银监局应按季确定平台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风险定性(四覆盖)结果和退出平台时间。各机构主监管员要按银监发【2010】338号文规定职能和要求,对照银监局确定的平台名单和定性分类及时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点送统计部。无论平台退出与否,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按照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填列平台名单及贷款信息。

八、现场检查

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重点选取各行业的平台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应有侧重:第一季度重点检查平台贷款客户的资产负债、现金流覆盖等情况;第二季度重点检查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客户的合规情况;第三季度重点检查平台新增贷款的合规情况;第四季度重点检查平台类贷款的整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银监发[2013]1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篇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

(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融资平台贷款偿还情况,按季进行风险分析。对于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或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各银行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三、控制总量

(七)控制平台贷款总量。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四、优化结构

(八)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严控新增

(九)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十)控制平台贷款投向。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

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农业发展银行的平台贷款投向还包括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十一)强化贷款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六、缓释存量

(十二)持续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各银行要加强抵押担保整改,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落实和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要加强贷款合同整改,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限期整改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和期限过长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按照等额分摊的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要加强贷款条件整改,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借款人资质不健全、项目资本金不达标、审批文件和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等问题。

(十三)分类缓释存量贷款风险。各银行应根据融资平台现金流能否达到全覆盖、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的方式,逐步缓释存量平台贷款风险。

“及时收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经完工达产且形成现金流收入的项目,要封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

“收回再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项目,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

“据实定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项目,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

“引资还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只收不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十四)严格把握实施条件。各银行要严格执行融资平台存量贷款风险缓释的各项要求。实施“收回再贷”和“据实定贷”的,借款人必须满足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条件,必须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同意,并及时向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七、隔离风险

(十五)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要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十六)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十七)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符合国发[2010]19号、财预[2010]412号及财预[2012]463号文件规定继续保留和新设的融资平台,必须纳入“名单制”进行统计。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八、审慎退出

(十八)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九)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继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二十)严格平台退后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总行应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已实施退出的融资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检查,对于五项指标低于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监管要求、违背退出程序和贷款承诺的,应及时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反馈并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九、明晰职责

(二十一)明确各方职责。各银行作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判定融资平台贷款是否存有风险,并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监管机构负责风险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银行实施,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各银监局要结合2013年现场检查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开展现场检查,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上半年检查重点为2012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重点为2013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与2011年、2012年重复。现场检查报告由各银监局收集汇总后,分别于2013年7月31日和2014年1月31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于年中开展一次针对“退出类”平台合规性的检查(形式为现场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已退出平台是否存在突破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要求以及违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经发现,将直接重新纳入“仍按平台类管理”,并严格处理银行的相关责任人。

(二十三)加强问责机制。对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监管通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所有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行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篇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2〕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今年各银行在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 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金融监管

融资平台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行业协会

内部发送:办公厅、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信息中心(共印55份)

联系人:郑弘、王雅洁

联系电话:66279537、66279520

校对:郑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印发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

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 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今年各银行在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 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向题的说明

根据2012年2月20日、21日在深圳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

“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类方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按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其中凡称融资平台的包括仍为平台和退出的平台两类,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

“深化整改”是指着力抓好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把融资平台名单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类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 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分类结果由银行自主决定。二是细化信贷条件。进一步细化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条件,对新增贷款的投向与条件提出更加 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退后管理。将退出类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审慎退出”是指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融资平台退出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 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重在增信”是指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 身的还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目标是缓释风险。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 断裂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任务是降旧控新。一是总量减少。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是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监测其贷款总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二是存量下降。今年仍按平台类管理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原则上只降不升。三是有保有压。各银行要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

四、工作路径

(一)控新。一是各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二是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对于维持类平台,各银行可以新发放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是贷款余额不得增加。四是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各银行对于“压缩类”平台要做到“只收不贷”。

(二)降旧。按照五种情形分类缓释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风险,其中退出类融资平台仅适用前三种情形,仍按平台管理的适用五种情形。一是及时收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经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二是收回再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三是据实定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四是引资还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五是只收不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五、工作方法

(一)信贷分类管理。各银行结合自身信贷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标准,自主决定所有融资平台客户的信贷分类结果。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贷款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

(二)到期贷款风险监控,到期贷款主要是指今年到期的贷款。各银行要按月把全年融资平台到期贷款建台帐、做统计,逐户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与平台共同制定还款方案,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末前报送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负责监督和信息汇总,按季将还款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三)补充押品。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质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质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贷管理。一是明确贷款投向。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二是严格新增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 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规范平台退出。一是规范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一贷款行(总行)审批一三方签字一退出承诺一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银监局只负责退出平台备案登记,不负责退出平台审批。二是规范退出条件。退出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三是加强退后管理。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退出后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三)规范报表统计。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三是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统计。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

(四)规范数据填报流程。融资平台报表数据填报要遵循以下五项程序:第一步,各银监局、分局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定性、退出情况等,并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第二步,银监会统计部将融资平台基本信息表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银行据表填报贷款数据,并报送各银行法人机构主监管员审查;第三步,在主监管员明确审查无误后,银监会统计部对所有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第四步,银监会统计部将汇总完毕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监局。

(五)规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自查,由银行内审部门组织检查。第二类是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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