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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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篇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发〔201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事业单位行为,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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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要在依法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超出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要载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及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事业单位。

三、建立事业单位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的规定,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03〕52号)进行。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是对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绩效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要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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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事业单位诚信状况的考核,将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纳入全省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由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四、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依法、高效、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建立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税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要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

五、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严格证书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有关项目,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不予办理机动车牌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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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等事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发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收费审批。

六、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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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篇二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

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区域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推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鲁发〔2010〕9号)要求,现就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1、努力扩大信贷投放。鼓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积极争取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黄河三角洲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及时跟踪签约项目贷款到位情况,努力提高贷款到位率,实现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有效对接;推动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配套资金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制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为银行业机构贷款投放创造良好条件。2010年,黄河三角洲区域新增贷款达到500亿元以上,增速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以上。

2、实施区域信贷政策倾斜。推动各银行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对区域内分支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优先审批安排区域内优势产业客户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申请,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优惠,争取总行直贷、单列规模,特别是将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色产业项目、资源高效利用项目、生态环境改善项目列入差别化政策;争取将区域内中心城市纳入总行市政建设“重点支持类”城市名单;支持各银行在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分部、票据分中心等营运中心,在贷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

3、全面落实《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带头示范作用,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导和带动其他银行参与项目建设,加大对区域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八家银行针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服务需求,优先选择在该区域开展新业务和管理模式试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推动八家银行发挥综合经营优势,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业务。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投贷债租”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重大优质客户实行统一评审、综合授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区域内重点出口项目、资源类进口项目和出口基地建设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在出口卖方信贷、交通运输融资、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重点开展政府主导、实体承贷、各级财政支农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信贷项目。

4、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优先安排支持区域内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城建环保、医疗卫生等项目建设。

二、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5、加强上市资源培育。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夯实基础”的原则,紧密结合区域产业特点,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变化,优先选择一批区域内企业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逐步增加区域内企业进入全省重点上市资源库的数量,争取占比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增强区域上市融资后劲。

6、积极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区域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高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2年内新增首发上市企业10家以上,首发融资和再融资100亿元以上。

7、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城投债券,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8、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该区域加强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对接,探索设立黄河三角洲区域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申报“新三板”试点,为完善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造条件、探索路子。

9、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加快推动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设立步伐,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

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水平

10、加快推进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区域内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品种,适当提高费率;全面推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程保险、信用保险和运输保险;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高新技术保险试点。

11、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组织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对接会,向各大保险集团资产管理机构重点推介区域内基础设施、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稳步推进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2、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区域内县域支行布局,支持股份制银行在东营、滨州等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重点引进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设立分行,到2011年底,股份制银行达到6家。积极推动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跨市经营,2010年重点推动齐商银行在邹平县和滨州市滨城区、潍坊银行在寿光市、德州市商业银行在庆云县、东营市商业银行在广饶县和邹平县新设6家县域支行,年内县域支行达到14家以上,2011年实现县域全覆盖。2010年引导5家以上保险公司向黄河三角洲区域延伸机构,提高保险覆盖面。

13、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地方性商业银行发展壮大。以东营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知名工商企业投资等方式实施增资扩股,支持其做强做大,并适时申请更名为黄河三角洲银行。

1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内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2010年将广饶、惠民、博兴等县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年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增加到13家以上。

15、建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推动鲁信集团、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有关银行探索发起设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发挥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购买、储备、开发土地,抵押融资,滚动发展,采用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发行企业债等多种融资方式,为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

16、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优先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试点,到2010年年底率先实现县域全覆盖。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争取3年内区域内每个县设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增强区域金融发展活力

17、优先安排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选择区域内3个县(市、区)进行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重点在金融机构设立、保险业务拓展、企业上市、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机构配套、功能完善、服务健全、各具特色的“金融创新示范县”,打造金融强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8、大力开展担保方式创新。鼓励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各种担保方式,拓宽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土地使用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及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

19、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在新兴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领域开展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试点工作,拓宽区域内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区域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服务。

20、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积极争取外汇试点政策,在进口付汇核销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六、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21、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改善区域内融资担保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建设,重点在区域内各市培育发展至少1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各县(市、区)培育至少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好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散等功能,促进区域内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22、加大金融中介引进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保险中介、会计、法律、审计、证券咨询、信用评级等机构在该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中介服务能力。

23、加强支付体系建设。加快区域内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延伸,尽快实现银行卡支付乡镇全覆盖、票据支付方式县域全覆盖。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金融加快发展

24、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在黄河三角洲区域贷款投放情况纳入对其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2%的省级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将区域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纳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推动各市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进行部分补偿。

25、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优先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区域内市、县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26、完善培养引进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区域内各级政府要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研究吸引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在户籍【差异网】办理、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住房、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进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服务区域发展。

八、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27、加快金融聚集区建设。支持区域内中心城市规划建设金融聚集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入驻,形成机构集中、人才汇聚和资源集聚效应,打造以金融业为核心的产业链条,提升该区域的资本配置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

28、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完善区域内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拓展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示范点建设和评定工作。在3年时间内先行试点,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金融工作体制机制

29、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区域内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区域发展、金融先行”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从组织协调、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领导和沟通服务,定期分析研究区域内经济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

30、认真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密切跟踪各地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学习借鉴金融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江苏沿海开发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区域金融发展重点政策的研究。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全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为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规划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篇三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重点,不断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教育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全面落实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坚持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争取“十五”期间全省农村中小学调整到位。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湖区、滩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基本消除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的

东部地区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要重点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到2010年,全省初步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2、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依法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和规范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探索建立初中阶段学生分流制度,通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动态监控,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严重超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称号,限期整改。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到2007年,东部地区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有一个大的提高。

4、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公办学前教育的示范作用,鼓励发展民办幼儿教育,强化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地位,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5、依法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要认真履行国家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6.继续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省级财政要继续对西部地区欠发达县的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我省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学校的区位优势,加大对省内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支援力度。倡导城镇居民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一帮一”献爱心活动,继续倡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西行助学”等形式的助学活动。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

7、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8、积极推进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选择、地方课程的设置、开发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鼓励农村学校根据农村实际和学生的需要开发学校课程。加强教科书和教辅资料等课程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为农村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的课程资源。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要在职业学校大力推广“双元制”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实行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开展“订单”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实行学校、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要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9、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要创造性地实施国家课程,加大地方课程开发建设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发校本课程。要组织力量参与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争取我省有更多的教材参与国家新课程实验。强化课程教材管理,落实三级课程管理、两级教材管理政策,依法保障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的立项审批、审定制度,防止教材建设的低水平重复。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改革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制度,建立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家长、专家共同参与的教材选用制度。在实施新课程的地区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教材选用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用书管理、检查制度,杜绝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教材、教辅材料进入中小学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用书管理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0、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

三、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教育经费投入 11.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市级政府要切实核定并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财力。省和市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12.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调整财政体制、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到位,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留缺口。进一步落实市长、县长、乡镇长负责制。中央和省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不得留用,全部拨付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市、县予以通报。

13、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现在起用3年时间消除现存危房。要认真落实校舍查勘、鉴定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关于“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的规定,省政府继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各级也要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为加快危房改造进度,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各地可利用银行贷款集中改造现有中小学危房,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危房改造任务重的部分县给与贷款贴息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鉴于我省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经费缺口较大,各地应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改造危房。市级财政要增加对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四项教育费的征收力度,适当增加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鼓励、支持通过置换教育资源盘活集体性质的资产,资源置换、盘活中的有关税费给与减免。鼓励通过东西结合、城乡结合等对口支援式,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进行危房改

造,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形式参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鼓励村民自愿提供劳务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统盘考虑解决。

14、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市要根据省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核定所属县(市、区)公用经费标准,并按照核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包括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的学费)平衡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加强农村中小学经费监管,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15、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少年儿童在2005年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财政继续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6、建立和完善为“三农”服务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体系。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构建初、中、高相互衔接又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形成以县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等为龙头、乡镇培训中心为骨干、村成人学校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格局。要大力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举办融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于一体的职业学校。鼓励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转制和改制试验,在不改变学校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引入民营机制,实行自主办学、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要通过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把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到职业教育上来。

17、加强政府统筹,增强职业教育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要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统筹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新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当地的各级、各类职业与成人学校。统筹职业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布局结构、学籍管理、经费筹措、政策措施,做到与普通教育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发展。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扶持和发展为农服务的职业学校。要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要对面向“三农”的职业学校予以倾斜。在安排农村基础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

农村教育科技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经费。要办好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在实施“十百千”工程中,重点突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基地、学校、专业等方面的建设。

18、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600万人次,争取用6年时间将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一遍;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使农村劳动力和转岗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燎原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19.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综合改革。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合作机制,有效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资源,保持合理的规模和比例,形成科学的教育结构,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

20、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市、区)、乡镇、村或农村学校,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长和组织师生利用假期开展科技下乡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定向招收在农村、乡

镇企业中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培养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改革创新理念的农村和乡镇企业管理人才。

五、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全省教育现代化

21、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发展。要按照“整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在抓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或校园网),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注意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制定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具有山东特色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工程投入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省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扶持。

22、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农村教育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实现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要将基础教育信息网络作为教育的重要基础设施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建设。省、市、县(市、区)和规模较大的学校,都要创造条件,建设满足中小学多媒体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高速互联需要的教育区域宽带网(校园网)。23.重视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应用。采取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法,建设基于教育区域宽带网应用的、具有我省特色、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育信息资源库。资源库建设要在统筹规划、统一立项、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各自特色,避免重复建设。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4、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编制。核编工作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所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编制报告制度 和定期调整制度。

25、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地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6、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选聘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中学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均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

27、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工资标准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各地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对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28.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七、加强领导,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9、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30、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省政府将选择若干个县(市、区)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市、县(市、区)都要选择1至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1、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2、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的规定,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基础教育目标责任督导考核机制。要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制止学生辍学、危房改造等为重点内容,建立逐级督导机制,启动省对市、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政府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3、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数百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

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篇四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11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

(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火警情境;

(二)调动相关人员;

(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

(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

(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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