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议案建议 民生问题建议范文10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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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议案建议 民生问题建议范文 篇一

仍存5大难题

建议:提前改造1x年前建造的零星小区

崇安区代表团、南长区代表团和北塘区代表团共44名代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新村改造步伐的议案》中,提出老新村改造是惠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好事、实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希望市政府进一步加快老新村改造步伐,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精心施工,从根本上解决老新村的突出问题。该项议案指出,从1997年起,无锡市着手对x年前建造的、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老新村,先后实施了14批整治改造,市、区财政总计投入近3亿元,93个老新村得到整治出新,建筑面积达1094.26万平方米,受益群众达52.73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老新村改造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代表们指出了:老新村改造中,改造范围有待扩大,资金投入有待加强,各自为战有待协调,停车矛盾有待解决,长效管理有待推进。

老新村改造是惠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好事、实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无锡市老新村改造面积较大,范围较广,这项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老新村改造工作,对于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构建社会和谐,具有十分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希望市政府进一步加快老新村改造步伐,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精心施工,从根本上解决老新村的突出问题。为此,代表们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中,他们建议,围绕改造目标,加快推进步伐。对下一步需要改造的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市政府已明确分三步实施,即今年将x年之前建造的2万平方米以上尚未整治改造的小区,通过多种形式整治完毕;明年开始,逐步整治~1x年建造的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尚未整治改造的小区;第三步,对20xx年之前建设的小区进行整治改造,同时对零星住宅通过特修形式每年逐步消化,到x年将1x年之前建造的老新村整治完毕。代表们建议,围绕这一目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特别是是对于1x年之前建造的200万平方米零星小区,这些小区条件更差,改造呼声更高,建议除了待拆小区外,对保留小区在改造次序上适当提前,尽快纳入改造范围。

另外,代表们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监管;提高整治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实施步调。老新村改造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老新村整治办公室的作用,组织房管、公用事业、园林、城管、公安、文体、民政、供电、电信、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改造计划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交叉作业,做到综合协调、有序实施,确保文明施工,减少浪费,避免多次扰民。对改造中停车位与绿化的矛盾问题,事前也要加强协调,做好细致工作。此外,还要巩固改造成果,推进长效管理。改变“重改造、轻管理”的倾向,把长效管理纳入街道和社居委的工作内容并强化考核。还要组建好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范围内强化业主自治,确立规范,建立制度,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相互促进。

40%的新建住宅

小区未建社居委

建议:社区居委会建设要从规划做起

崇安区代表团、南长区代表团、北塘区代表团共45名代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议案》中。

记者发现了一组分析数据:据有关调查,x年以来,无锡市新建住宅小区204个(目前已建成173个),其中,商品房106个、经济适用房15个、农民安居房83个,总建筑面积7932.1万平方米,可入)差异网○www.chayi5.com(住21.86万户。截至目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173个新建住宅小区中,仅有41个小区已组建社居委,占总数的23.7%;64个就近纳入周边社区管理,占总数的37%;30个由物业代管,占总数的17.34%;36个尚未建立社居委,占总数的20.81%;2个正在筹建社居委。也就是说,尚有近40%的新建住宅小区未依法建立基层组织。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严重滞后,影响基层建设和居民生活。

其中,议案举出了实例:分别于20xx年8月和20xx年4月交付、入住率已经超过50%、建筑面积分别达到60万平方米的滨湖区南湖、瑞星家园大型市重点保障性住房小区,目前还均未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事务工作站等,仅依靠专业物业公司在维持管理,严重影响基层管理工作和居民正常生活。

代表们表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中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它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是基层政权建设重要基础,并与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对于市民呼声很高的“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这一问题,代表们在议案中建议:重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首先要从源头开始,即从规划建设特别是对重点工程规划起始,就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科学统筹综合考虑进去。包括对拟建(开发)居民户数规模、居委会工作办事配套设施(含服务中心),居委会名称、组建时间步骤、经费保障、工作人员配置等等相关事项,都需要考虑周到。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发展计划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要依法发挥主管作用,编制建设规划和规范,及时跟进实施建设,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文体、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并与小区建设同步、同时验收交付,不能滞后。代表们还建议:加快已建成小区的社居委建设。对基层管理和群众的现实呼声,各级政府要增强法律意识,作为当前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突出重点方面(如大型、特大型的经济适用房、农民安居房居民小区),统筹研究尽快解决。

目前,针对财政经费只对城市纯社区予以保障的问题。代表们指出,近年来无锡市的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新建的小区日益增多。代表们给出了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可以将新建社区(村居合一社区)和农民安置型社区的工作经费也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同城同等待遇。

议案中还提出了,行政性事务进社区“费随事转”落实难,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社区资源各自为政,未形成合力影响效率等问题。代表们对提出的问题都一一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代表们建议: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对进入社区的党行政事务工作进行统一督察,明确合理的事项,清理不规范的事项,切实给基层组织减负减压,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行,依法履行好社区自我管理和为居民服务的主要职责;真正落实“费随事转”,改变经费“捉襟见肘”现状;打破民政、公安、卫生文体、残联等条线各自为政的状况,明确社区事务工作站开展社区工作的内容事项、确定相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明确绩效考核的主导权和调配权。对社区事务工作站的考核评估应以所在街道和社区为主;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轮训,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思想作风建设和做好工作的本领,使基层工作扎实开展,使人民群众满意等。沈原 刘梦雪

为人民服务思想作风建设和做好工作的本领,使基层工作扎实开展,使人民群众满意等。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二

老新村改造

仍存5大难题

建议:提前改造1x年前建造的零星小区

崇安区代表团、南长区代表团和北塘区代表团共44名代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老新村改造步伐的议案》中,提出老新村改造是惠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好事、实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希望市政府进一步加快老新村改造步伐,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精心施工,从根本上解决老新村的突出问题。该项议案指出,从1997年起,无锡市着手对x年前建造的、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老新村,先后实施了14批整治改造,市、区财政总计投入近3亿元,93个老新村得到整治出新,建筑面积达1094.26万平方米,受益群众达52.73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老新村改造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代表们指出了:老新村改造中,改造范围有待扩大,资金投入有待加强,各自为战有待协调,停车矛盾有待解决,长效管理有待推进。

老新村改造是惠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好事、实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无锡市老新村改造面积较大,范围较广,这项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老新村改造工作,对于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构建社会和谐,具有十分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希望市政府进一步加快老新村改造步伐,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精心施工,从根本上解决老新村的突出问题。为此,代表们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中,他们建议,围绕改造目标,加快推进步伐。对下一步需要改造的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市政府已明确分三步实施,即今年将x年之前建造的2万平方米以上尚未整治改造的小区,通过多种形式整治完毕;明年开始,逐步整治~1x年建造的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尚未整治改造的小区;第三步,对20xx年之前建设的小区进行整治改造,同时对零星住宅通过特修形式每年逐步消化,到x年将1x年之前建造的老新村整治完毕。代表们建议,围绕这一目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特别是是对于1x年之前建造的200万平方米零星小区,这些小区条件更差,改造呼声更高,建议除了待拆小区外,对保留小区在改造次序上适当提前,尽快纳入改造范围。

另外,代表们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监管;提高整治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实施步调。老新村改造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老新村整治办公室的作用,组织房管、公用事业、园林、城管、公安、文体、民政、供电、电信、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改造计划及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交叉作业,做到综合协调、有序实施,确保文明施工,减少浪费,避免多次扰民。对改造中停车位与绿化的矛盾问题,事前也要加强协调,做好细致工作。此外,还要巩固改造成果,推进长效管理。改变“重改造、轻管理”的倾向,把长效管理纳入街道和社居委的工作内容并强化考核。还要组建好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范围内强化业主自治,确立规范,建立制度,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相互促进。

40%的新建住宅

小区未建社居委

建议:社区居委会建设要从规划做起

崇安区代表团、南长区代表团、北塘区代表团共45名代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议案》中。

记者发现了一组分析数据:据有关调查,x年以来,无锡市新建住宅小区204个(目前已建成173个),其中,商品房106个、经济适用房15个、农民安居房83个,总建筑面积7932.1万平方米,可入住21.86万户。截至目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173个新建住宅小区中,仅有41个小区已组建社居委,占总数的23.7%;64个就近纳入周边社区管理,占总数的37%;30个由物业代管,占总数的17.34%;36个尚未建立社居委,占总数的20.81%;2个正在筹建社居委。也就是说,尚有近40%的新建住宅小区未依法建立基层组织。新建住宅小区社居委建设严重滞后,影响基层建设和居民生活。

其中,议案举出了实例:分别于20xx年8月和20xx年4月交付、入住率已经超过50%、建筑面积分别达到60万平方米的滨湖区南湖、瑞星家园大型市重点保障性住房小区,目前还均未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事务工作站等,仅依靠专业物业公司在维持管理,严重影响基层管理工作和居民正常生活。

代表们表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中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它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是基层政权建设重要基础,并与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对于市民呼声很高的“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这一问题,代表们在议案中建议:重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首先要从源头开始,即从规划建设特别是对重点工程规划起始,就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科学统筹综合考虑进去。包括对拟建(开发)居民户数规模、居委会工作办事配套设施(含服务中心),居委会名称、组建时间步骤、经费保障、工作人员配置等等相关事项,都需要考虑周到。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发展计划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要依法发挥主管作用,编制建设规划和规范,及时跟进实施建设,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文体、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并与小区建设同步、同时验收交付,不能滞后。代表们还建议:加快已建成小区的社居委建设。对基层管理和群众的现实呼声,各级政府要增强法律意识,作为当前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突出重点方面(如大型、特大型的经济适用房、农民安居房居民小区),统筹研究尽快解决。

目前,针对财政经费只对城市纯社区予以保障的问题。代表们指出,近年来无锡市的城市化步伐加快,各类新建的小区日益增多。代表们给出了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可以将新建社区(村居合一社区)和农民安置型社区的工作经费也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同城同等待遇。

议案中还提出了,行政性事务进社区“费随事转”落实难,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社区资源各自为政,未形成合力影响效率等问题。代表们对提出的问题都一一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代表们建议: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对进入社区的党行政事务工作进行统一督察,明确合理的事项,清理不规范的事项,切实给基层组织减负减压,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行,依法履行好社区自我管理和为居民服务的主要职责;真正落实“费随事转”,改变经费“捉襟见肘”现状;打破民政、公安、卫生文体、残联等条线各自为政的状况,明确社区事务工作站开展社区工作的内容事项、确定相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明确绩效考核的主导权和调配权。对社区事务工作站的考核评估应以所在街道和社区为主;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轮训,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思想作风建设和做好工作的本领,使基层工作扎实开展,使人民群众满意等。沈原 刘梦雪

为人民服务思想作风建设和做好工作的本领,使基层工作扎实开展,使人民群众满意等。

民生议案建议 民生问题建议范文 篇三

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

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12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12×3%-0)×12=540元;乙年终奖为18012元,乙应纳税:(18012/12×10%-105)×12=541.2元。乙多拿了12元资金,要多交1.2元税,12元的税率10%。

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 )/12,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问题一:

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

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

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

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

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12-540=3060元;

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12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

问题二:

计税方法不合理

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

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前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存在问题。主要是目前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不够合理。他还举了几个例子:

例1:甲的年终奖18000元,因为18000/12=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18000×3%-0=540元,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但是,如果乙的年终奖是18001元,因为18001/12大于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所以应纳税18001×10%-105=1695.1元,实际收入为18001-1695.1=16305.9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1155元税。

例2:甲的年终奖660000元,其应纳税660000×30%-2755=195245元;但如果乙的年终奖是660001元,其应纳税660001×35%-5505=225495.35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30250元税,收入反而比甲少3万余元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四

农村环境保护是关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随着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加,加剧了我国农村环境的总体恶化。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以及环保资金普遍短缺,使农村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困难重重。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统筹城乡与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

二、制定各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出台《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分期目标与重点方向。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性基础工作。尽快制定、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依法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省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建立省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其次,开征生态补偿税,集中财力支持重点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再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上游地区为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限制了地方经济发展,流域下游地区政府应对上游地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五、强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户投入为主体、工商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其它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稳定投入渠道。

六、研究普及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结合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和粪便、垃圾、秸秆等的资源化利用。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五

人大代表提交制定食品安全生产条例议案

大头婴事件,不断发生的食物中毒,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致癌物质在食物中出现……近年来,一项项耸人听闻的“祸从口入”使得“吃在广东”变得不那么令人放心,食品安全也由此走进广大消费者关注的视野。

今年,《广东省食品安全生产条例》列在省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一位,众多代表委员也积极建言。沈演泉等16位省人大代表向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本次大会的一号议案,其内容就是建议省人大尽快制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生产条例》。

四大隐患威胁食品安全:

安全隐患之环境污染

沈演泉在议案中详细阐述了当前食品安全的种种隐患,排在首位的就是环境污染。在珠江三角洲,由于城市工业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废弃物和工厂“三废”的排放也日益增多,土壤污染也日趋严重,类似镉这样的致癌重金属含量超标,有些菜地重金属的含量甚至和矿山地区差不多。

以广佛都市圈为例,根据华南农业大学聂呈荣等教授的调查表明,在整个广佛都市圈,所有农田和菜园地土壤中所调查的Cu、Pb、Zn、Cd等重金属元素的平均含量都已超过了全国土壤背景值,其中Cd的污染非常严重。这导致了佛山市区菜园地所有蔬菜重金属Cd含量均严重超标。四种主要叶菜———菜心、油麦菜、生菜和芥菜的Cd含量与土壤Cd的含量、交换态量、铁锰态量呈极显著正相关,其中与土壤Cd交换态含量的相关系数最高。

安全隐患之农药残留、激素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滥用农药、化肥的现象,许多农产品的农药和化肥残留量严重超标;在动物的饲养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激素、饲料添加剂和抗生素等现象,有的甚至大量使用瘦肉精。另外还有多环芳烃等有机物造成的污染也在严重影响着食品安全。

安全隐患之转基因风险

除关注食品的外来污染,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要得到农业、环保部门的批准,现在只有转基因棉花可用于商业化生产。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事例证明转基因食品有害,但并不代表转基因食品就是绝对安全的,比如农药用了几十年才看出有危害。

转基因产品到上世纪80年代才问世,短短20xx年的时间,技术发展很快,但评价的科学机制还很不完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采取慎重态度总是没有错的。

安全隐患之无法可依

由于食品安全法仍未出台,目前我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仅仅有规无法,也没有专职的执法队伍,造成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与形势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私宰生猪情况比较严重、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比较严重、食品安全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队伍还不够规范、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低、安检设备不完善等问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无法完成监管之责。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六

6月30日,清远市六届人大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初步审查了市政府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预计于今年年底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是我市依法行使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被称为清远“首法”。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显示状况及需求,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市六届人大会环资工委对于《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指出,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

目前,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形势良好,但也存在市区饮用水源由于选址规划原因,保护存在极大困难;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

然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还不能满足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国内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以及社会和群众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普遍关注,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

作为我市的首部实体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4月份以来,市人大会相关负责人曾赴我市8个县(市、区)提前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市人大会法工委也多次深入有关乡镇、村委会、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到广州、中山等地学习取经。

尽管提请第一次审查的《条例(草案)》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依然逃不出市人大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立法顾问和列席人员的“法眼”。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七

一、案情简介

刘某给个体老板王某当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王某拖欠工资不给,刘某能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王某索要工资?

二、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刘某不能就向王某索要工资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虽然未与老板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刘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刘某需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打表记录、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同事等等。但刘某不能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因为本案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民生议案建议 民生问题建议范文 篇八

为切实加强社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发展社区经济为中心,以街居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社区文化为载体,以强化社区服务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居民的生活需求,规范建设,发挥职能,加强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做到“民需我做、民困我帮、民忧我解”。二是坚持“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居民的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营造“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同时,使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最大限度地共享社区资源,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三是坚持“完善体制,有序管理”的原则。建设按照责、权、利一致的要求,着力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完善“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听取和审议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听取和反馈居民、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层,是居民代表会议的办事机构,成员至人,具体职数由街道确定。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区居委会下设社保民政、妇女、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治保调解、环保卫生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由居委会成员兼任主任,建立居民小组、楼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为骨干的纵向工作网络,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成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选择、聘用、监督。?

(三)大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强社区辖区内的党员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无业居民、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党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政治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开展“党员联系居民”、“党员奉献社区”等活动,将社区内的党组织和党员组织起来,共同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强化和提高街道党组织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同时,大力加强社区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配齐配强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总的要求是,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配备,本着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原则,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招聘。具体由组织部门牵头,人事、民政部门参与,制定专门办法并组织实施。“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可暂时沿用原村委会班子,待换届时再做调整安排;“市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承担市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聘用;“企业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企业负责推荐、确定,可先由企业推荐组成人员名单,并上报街道备案;“小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负责,居委会主任可直接由街道下派。除“村改居”的居委会外,其他类型的新设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民主选举前,可组成社区居委会筹建委员会开展工作。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采取“一人兼”的形式。为了便于工作,社区居委会干部中至少有一名女同志。?

(五)加大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投入。一是建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要按照每个社区居委会总的办公面积(不含商业网点)不低于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使每个社区居委会都拥有“五室、两站、一校、一场所”,即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区服务站、卫生保健服务站,社区人口学校,群众文体活动场所。“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原则上在原有村委会的基础上建设,对达不到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确需新建的,由街道办事处选定地点并把关落实。二是配齐社区居委会办公设备。每个社区居委会都要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电话、档案柜、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是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改善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企业型”除外)专职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市、街两级负责,市财政每年每人拨款元,不足部分由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街道下派干部如参加所在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当选后干部身份不变,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发放渠道不变,落选后另行安置。其他招聘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由街道统一落实劳动人事关系及各项社会保险,落选或解聘后,安置和一切待遇同时取消。?

(六)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主要依法行使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为辖区居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关于民生的议案 篇九

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

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12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12×3%-0)×12=540元;乙年终奖为18012元,乙应纳税:(18012/12×10%-105)×12=541.2元。乙多拿了12元资金,要多交1.2元税,12元的税率10%。

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 )/12,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问题一:

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

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

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

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

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12-540=3060元;

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12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

问题二:

计税方法不合理

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

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前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存在问题。主要是目前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不够合理。他还举了几个例子:

例1:甲的年终奖18000元,因为18000/12=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18000×3%-0=540元,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但是,如果乙的年终奖是18001元,因为18001/12大于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所以应纳税18001×10%-105=1695.1元,实际收入为18001-1695.1=16305.9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1155元税。

例2:甲的年终奖660000元,其应纳税660000×30%-2755=195245元;但如果乙的年终奖是660001元,其应纳税660001×35%-5505=225495.35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30250元税,收入反而比甲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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