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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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10篇《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一

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待证事实,存在两大证据阵营:一是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口供证实刘某某管张某和陈某,具体是两部分让张某把账记清楚,教给陈某工作方法;二是河光公司其他人员,如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1.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的极为空洞,不符合正常公司管理人员的做法。

2.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不真实,在发回重审之前的笔录中,都没有提到刘某某管理公司,关于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供述都是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不真实笔录。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刘某某供述,唯一一次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而来,该笔录称我说过张某和陈某他们,告诉他们要认真干活,都是在一块的弟兄要互相捧场。

韩某供称,没有给他明确的分配具体负责哪些工作。主要是指点张某关于财务上的问题,要求张某把账做仔细,用心做,再就是说陈某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给陈某工作方法,怎么收费。

赵某供称,刘某某就是说张某怎么弄账,让张某把账记清楚,说陈某就是嫌陈某总收不上钱来是因为方法不对。具体让陈某怎么去收钱我就不知道了。

第一,赵某不是河光公司的人,他如何清楚河光的内部管理情况?第二,赵某供述的让张某把账记清楚,但没有张某的口供印证,第三,虽称陈某收不上来钱是因为方法不对,但关于刘某某让陈某怎么去收钱又不知道了。

陈某供称,刘某某经常到会计那里查账,但没有会计张某的口供印证。又称刘某某给他出主意,别管用什么办法,必须让其他废品收购站的人来这个市场租摊位。

更为重要的是,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韩某是我们的老大,如果收不上钱就让我们想办法必须把钱收上来,其前后笔录自相矛盾,2020年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

陈某2019年8月16日笔录称,“刘某某也只是投资了,他基本上没有来过,我也不了解刘某某的情况。”陈某2020年6月19日笔录所称的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是自相矛盾不真实的。

3. 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证实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

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按照赵某所述,其去河光公司时大多数时间刘某某都在公司,陈某称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然而同为公司的人员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却不认识刘某某,称刘某某平时不去公司,张某千和刘某堂曾是大安舍回收市场的管理人员,也不认识刘某某,而以上被告人对韩某、陈某、赵某、张某都能说清楚他们的分工,由此可见,刘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另外,张某也称刘某某不去公司,且张某2019年5月30日笔录称,刘某某和韩某一起投资大安舍回收市场的人,他不参与回收公司的事。

4.刘某某与河光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刘某某是挂名股东,既没有分红,也从未领取工资。刘某某在河光公司没有职务,根据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公司老大是韩某,陈某和张某是副总经理,张某千是公司经理,但没有说刘某某的职务,只是说他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

综上,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中,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印证,结论也不唯一,故无法认定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事实。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二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监视居住应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xxx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办案场所、办案区域执行。名为监视居住,实为违法关押,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和威逼利诱,获取口供。

第二,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本案的监视居住决定由元氏县公安局北褚派出所,而实际上并不是北褚派出所执行的,而是由办案单位人员执行。

第三,指定居住场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实际元氏县水利宾馆并不具备生活条件,刘某某一直坐在铁椅上,保持固定的姿势。

第四,公安机关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办案单位在元氏水利宾馆执行,属于变相羁押。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三

致XXX:

本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接受您委托,就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路76号院7号楼5单元501室房产(下称所售房产)之事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您(卖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

1.是否承诺所售房产“满五唯一”(见《房屋状况说明书》第七栏):是否承诺“满五唯一”应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所售房产的实际情况承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实际已“满五唯一”则可以承诺,否则不予承诺以防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兼顾买卖双方之利益,卖方可向买方提供两种付款方案供其选择:

(1)先付定金50万,合同暂时不签,等所售房产成就“满五唯一”条件时再签。50万定金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如果卖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如果买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卖方不予返还50万定金。待所售房产“满五唯一”条件成就以后,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

(2)定金数额双方协商,20xx年4月6号之前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所售房产总价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内),办理该房产过户之前付清万尾款。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时一并付清)

3.关于对所售房产现状的确认: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添加:“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对房屋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等所售房产状况经过仔细勘查、检验,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与卖方充分沟通,确认卖方不存在隐瞒所售房产相关信息的行为。”

4.关于所售房产价格及税费负担:宜在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中添加“本合同指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到手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若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相关税款增加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种、费种的,由买受人承担”。

5.公共维修基金:所售房产成交价包括该房屋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共维修基金账面随房屋交付转移至买收人名下。无需另外约定。

6.家具家电:房屋价款不包括家具、家电在内,可另与买方协议将家具家电折价让与,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查看原件,索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姓名及资格编号填写正确。所有文件应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签章的地方不宜遗漏。

8.关于违约金: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一倍违约金太高,一般约定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可供参考。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出卖人应该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下调为十万分之五。如一房二卖或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买方以违约为由向卖方主张违约金,卖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以损失赔偿额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X年X月X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四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刑事律师意见书 篇五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六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七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八

致:xxx华川有限x司

根据《^v^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xxx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xxxx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xxx、xxx,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公司决议议案: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 篇九

刘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元氏县水利宾馆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某被蒙上双眼,双手拷在铁椅上,对其进行了长达七天六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剥夺其睡眠,精神几近崩溃,致使刘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凌辱、虐待、体罚,因殴打致使刘某某肛门出血,办案人员紧急送刘某某到元氏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导致刘某某至今便血不止。

根据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

因此,在刘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疲劳审讯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刑事律师意见书 篇十

申请人:王xx,女,xx岁,住xx县xx镇xx村xx组

代理人:朱xx , 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xx县人民检察院对xx县水务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

20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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