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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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一

关键词:农牧民小额贷款困难与问题建议与应对的措施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在“三农”发展的相关问题上作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2010年以来仅农牧民贷款难及信用体系等方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黄南州金融诚信环境建设的意见》、《黄南州创建信用户、村、镇工作的实施方案》、《黄南州清收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实施方案》、《黄南州加强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的意见》、《黄南州社会信用建设五年(2009-2013年)规划》等地方性法规文件,确定了自2009年至2013年来,用5年时间建成1个信用县、10个信用乡(镇)、50%的行政村为信用村,三分之一的社区为信用社区的信用体制建设目标,并分年度评比确定了信用户村、乡(镇)及信用县的创建任务,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无疑为解决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带来希望,也使许多农牧民群众走上了致富之道。但从笔者近期的调查走访得知,农村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㈠、农村(牧区)弱势群体贷款,担保已成最大障碍。落实担保是迈入金融机构融资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而农村(牧区)大部分弱势群体农(牧)民贷款则都是因为无法落实担保而望贷心叹,而大部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担保方式都比较单一,规定必须要由国家公务员作保,方可放款,而且担保人不得重复担保,这无疑给农(牧)民贷款,尤其是弱势农(牧)民贷款铺设了一道高高的门槛,一来农村本身公务员就很少,二来本身就廖廖无几的有限的公务员担保资源,能为弱势农(牧)民作保的更是微乎其微,这一来需要贷款的弱势农(牧)民只好找亲朋好友为其寻找担保人,这其中请客送礼就很难逃脱,更甚者,介绍人或担保人要求与农(牧)民借款人分享贷款,无庸置疑,本来就弱势的农(牧)民无意中增加了借款成本,而且出现的贷款纠纷问题还会增加社会成本。

㈡、得到贷款后,部分弱势农(牧)民信用度反而将被迫下降。在得到这种高成本贷款后的农(牧)民,一旦在贷款应用上出现差错或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等因素,还款就自然会成问题,为确保还贷,保住仅存的一点信用,为来年贷款垫底,有些农(牧)民会挺而走险,以高利贷归还银行贷款,给自己套上沉重的债务枷锁,形成了资金的恶性循环,周而复始,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资金链条越绷越紧,一旦断链,信用也就无从谈起,致富不成,倒引来一堆债务,返贫现象就因运而生,与贷款初衷背道而驰,生产生活将雪上加霜。

㈢、银行某些方面的惠民政策,也让部分农(牧)民望而却步。农业银行为农(牧)民发放了优惠贷款卡,但也相应规定了一些先决条款,其中担保人要求由有固定收入的国家职工,还得无贷款担保和借款记录的人员担当,担保方式的限制无疑又给这些弱势群体的农(牧)民增加了贷款难度,寻找合适的担保人对他们来讲,几乎是大海捞针,唯一行得通的还是托人请客送礼,牵线搭桥,为其寻找适合银行放款条件的担保人,有的农(牧)民甚至以将其贷款额度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出让给担保人使用为代价而才能得到贷款,小费好处费就不用提了,这不但增加了贷款成本,而且增加了贷款风险隐患。不难看出,这也有悖于银行贷款的使用,更是加大了农(牧)民脱贫致富愿望实现的难度。

㈣、基层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观念根深蒂固,致使农村弱势群体农(牧)民贷款难上加难。追求利益最大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银行嫌贫爱富早已成贯例,这无可厚非,但与政府一再强调,三令五申的社会责任形成反差,甚至对立,利益驱动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无形中为弱势群体贷款增加了难度,形成了障碍。

二、对农(牧)民贷款中出现问题的建议与应对的措施

㈠、村委会鼎力扶助,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小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据调查,当前各村都多少有些集体积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集体房出租等等,金额也从几万至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笔者觉得应该从这些款项中抽出部分资金,大力推动“村民信用互助担保基金”等机制的创建,专门为弱势群体农(牧)民提供担保服务。或是以村民自愿出资,乡镇金融部门集中管理,由金融机构以担保基金向弱势村民发放信用贷款的模式提供服务。确保其及时足额得到生产资金,尤其是在春耕备耕期间及时得到银行支持,购得良种、好肥,保证来年丰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为他们扩大再生产通过经营二、三产贷款提供担保中介服务。这一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农户在申请小额贷款时抵押担保不足的难题,而且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在村一级建立起了风险补偿机制,同时也会在使用资金中相互监督,有效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二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从人们普遍认为的弱势群体涵盖的内容出发,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的特征。接着提出了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一些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救济;人道主义

Labor laws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in society

Wang Lin,Zhang Qi

(Bureau of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of Henan Nonferrous MetalsZhengzhouHenan450000)

【Abstract】At present, China is in a critical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there are a lot of vulnerable groups,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o our country adversely affected. Based on this,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to provide 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transition period.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tent it is widely believed vulnerable groups covered, analyzes characteristics of vulnerable group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Then raised som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currently exist, an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llustrates some measur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 words】Legal protection;Vulnerable relief;Humanitarian

1. 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英文中表达为vulnerable group,意思是易受伤的、脆弱的。而在我国,虽然没有为其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学者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

2. 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现状与不足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如何关爱,救助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存在以下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法律保护的,都是城

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 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身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3. 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意义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方面, 春夏秋冬走健康之路看四季养生网健康饮食 养生问题 母婴保健 养生小常识

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难以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4.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

4.1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集中凹陷,所以,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更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从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方面来浅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4.1.1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 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流动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新型劳动者。

4.1.2农民工的特征:(1)他们虽然住在城市,但户口却在农村。(2)他们处于被雇佣的地位。

(3)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也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保障。总之,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群体。

4.1.3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基数大,耕地面积小,

不能满足农民工的生产需要,因此他们不得不进城谋求职业以维持生计;另外,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无业人员的大量劳动力正好可以为这一发展提供条件。事实也证明,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基本上每四个产业中就有一个农民工,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

4.2从上面可以看出,农民工在我国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对于农民工法律保护当然也应该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在我国,农民工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就业权利遭受歧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业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受到歧视,可在现实社会中,因为农民是农村户口而受到许多用人单位的拒绝。(2)我国现阶段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许多保险都没有把农民工列入其可保范围之类。(3)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成为城市学校的正式生,并且有些学校根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

4.3再谈谈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现状。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从而使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而不见,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说,在农民工当中很少有休息休假的概念,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超时疲劳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因为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也不强,因此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最让人失望的是,他们吃了苦却不讨好,劳动报酬低也就算了,好不容易挣得的工资还常常被无故拖欠。

以上林林总总,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存在问题,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问题。

5. 完善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措施

5.1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底,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此举为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加重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保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不能一味将农民工排斥在保险范围之外。

5.2完善教育保障制度。比如,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重视人的实际价值、而不能光凭成绩来衡量一个人能力的高低,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文化水平低的人民适当开办培训班。

5.3完善农民工的再就业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不能随意开除职工使其下岗,否则,社会的安定得不到保障,当然也不利于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失业的工人,政府可以免费为其开设职业培训班,为其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条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其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

5.4完善有关的司法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变“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我国《劳动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差异网www.chayi5.com差异网。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势必就会增长劳动争议条件的处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农民工自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物力、财力、人力上都很难经受的起漫长的救济程序。因此造成了农民工“怕诉”的现象。

(2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惩罚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

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惩罚手段大多数都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程度比较轻微的措施。即使使用罚款的处罚手段,一般处罚额度较小、强度较低,难以达到惩治违法用人单位的效果。所以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还得要加强劳动法律以及其他可以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调控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与劳动争议裁判的惩罚性。比如在标的额大、人数多、影响广的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劳动案件中,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加强劳动争议裁判的执行监督力度。农民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

劳动争议中取得胜诉,往往得到却仅仅是一纸空文,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实质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在一般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常常借诉讼之机转移财产,等到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做出后,农民工又面临用人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而因为保证金的原故,农民工一般又不愿申请先予执行。鉴于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做裁判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劳动争议裁判执行的信息反馈与跟踪回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缓解供需矛盾,扩大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推动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门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值得欣慰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有力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2) .

[3]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关爱;企业;弱势群体;长效机制;创新

弱势群体是社会和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们往往被看做游离于企业之外的群体,如何建立和加强弱势群体长效关爱、服务机制,确保他们工作、生活的安定,情绪、情感的和顺,帮助他们同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值得每一个企业深思熟虑的现实课题。

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社会地位以及心理特征

(一)个体特征

知识储备不足,部分人存在文化知识不高的特点。 技能单――国有企业中分工细化、流水生产程序,使他们难以有更多的经历去学习其他的技能,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

(二)生存现状

负担沉重――他们一般都已到了中年阶段,是家庭中主要经济来源的创造者,且大都有年老体弱的长辈需要赡养,还有年幼的子女需要供养,因此他们往往经济压力较大、可支配收入不多。

(三)心理趋向

观念滞后――由于身体缺陷,他们接受的正规培训教育不多,思想观念大都落后于新形势,对新事物不闻不问、接触较少,在职业心理上存在着 “二难选择”,一方面急于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一方面又人为地限制了就业范围。心理失衡――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心理负担加重,失落情绪加剧,由于缺乏适当的宣泄和正确的疏导,不少人的情绪会出现偏激。

二、企业关爱弱势群体加强关爱、服务的重要性

(一)实践“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需要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他们当年的牺牲和奉献,才使得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在今天产业提升、科技进步、福利优化的改革硕果中,我们不能忘记他们,要拓宽各种渠道,让他们得以参与、得以分享。

(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大局的需要

由于生活的压力,弱势群体人员在心理上大多有无奈、多疑等现象。因此,妥善地处置各类矛盾,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推动企业持续改革长效提升的需要

弱势群体的安定已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中急需妥善处置的一项主要矛盾。因此,时刻把他们的冷暖安危放到企业的议事日程上,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是推动企业持续改革、长效提升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构建关爱、服务弱势群体长效机制的对策

(一)架构一道双向贯通的桥梁

建立动态管理模式。为每一位弱势群体建立专卡,跟踪、更新动态记录;对需阶段性重点辅助的对象确立一对一联系人制度;以块为单位建立弱势群体互助活动小组;和弱势群体所在街道、居委保持热线联系等。这些昔日良好的联络、覆盖方式都应继续沿用并完善,从而把关爱和服务辐射到每一位弱势群体人员中。

建立双向互动平台。在有条件的企业中,可以建立弱势群体人员管理、服务网页或信息平台,把企业所了解到的各类新政策、新就业动向等为每一位人员展示、介绍,为他们及时输送信息专递、建立网上互动的无障碍通道。

帮困救助、开发扶贫。为弱势群体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需要做好对他们的思想疏导,更要千方百计地开拓帮困扶贫的新渠道。

畅通送温暖通道。企业应拓宽弱势群体情况快速反应通道,当一旦了解到他们突发困难消息时,职能部门即可快速处置、及时援助,使弱势群体人员从心理到实际都能彻底摆脱被遗忘的阴影。

开辟再就业新路。企业帮困要从根本上帮助弱势群体,自立自强解决他们的生计。因此,加强就业培训、更新择业观念等摆放到议事日程上,真正为弱势群体营造一个安全港湾。

(二)传承与创新并举

1.更新管理工作的内容

弱势群体一般在面对人生时会有自卑感;在面对社会时会发生攀比心态;在面对择业时会有图舒适倾向。因此,需在管理工作中突出观念转变、行为调适、人际融合等辅助内容。

抓政策的解读。在企业体制改革、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和法则,职能部门务必用心为弱势群体辅导解读,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形势,及时了解各类可利用的政策机遇。

抓观念的提升。一是信念教育,帮助他们确立自信和自尊;二是择业观教育,帮助他们扬长避短,选择适应的工作岗位;三是素质教育,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机会;四是法制教育,帮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

2.更新管理工作的方法

心理疏导是开展弱势群体关爱、服务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循循善诱、和风细雨的沟通、对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疏通心理障碍,帮助他们学会用阳光的心态面对生活的压力和挑战。

创新宣泄舒缓渠道。企业要为弱势群体建立定期敞开心扉说真话的平台,可运用座谈、询问、倾听和沟通等方式,让他们把心里话说出来,运用分析、剖白等方式,让他们消除忧虑感、失落感,达到自我宣泄、自我矫正的目的,促使积压在心底的不良情绪得到抑制、心理压力得到舒缓。

突出亲情管理。对弱势群体应更注重亲情化服务,切实在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这三个环节上下功夫。要提倡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服务理念,要履行少讲空话、多办实事的服务风格,为他们遮风挡雨,送上最直接、最现实的关怀和帮助。

(三)把握个性强化对应性

笔者认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服务工作,需要将管理工作的普遍性和个体差异性相结合,突出针对性;需要将理性化宣传教育与脚踏实地为弱势群体办实事相结合,注重实效性;需要跟上r展的步伐,探索开创对弱势群体良性管理、全面服务的新局面。

1.突出以人为本

对弱势群体的管理工作应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职工,力避大而全的系统教育,强调因人施教、因事行教,一时一教,在尽力搭准弱势群体“心病脉搏”的基础上,进行对症性的疏导和化解。

把握对象需求。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就必须正确把握工作对象的现状,注重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情绪,关心他们的疾苦,努力做到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办他们所需,解他们之难。

找准切入基点。把以人为本、情系民生体现在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组织保障,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弱势群体人员更深切地体会到企业、组织的关爱和温暖,增进他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2.建立联合运作机制

形成系统化。实现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就要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企业组织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承担管理、服务弱势群体中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所有管理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新局面。

关爱弱势群体的建议 篇四

摘 要 为了加速满足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体育健康需求,结合高等学校体质弱势群体体育教学现状,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健康需求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高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开展的体育活动不够普及,缺乏系统规范的体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适宜的教材,缺乏专门的体育设施和场馆,体育课程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创新的结论。提出建议:注重特殊群体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特殊群体体育教师学科专业基础,加强体育设施经费投入,采用多样化的锻炼手段,开展多样化教学,帮助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生 体质弱势群体 体育健康需求

一、前言

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是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应该给予重点关注的对象。目前,由于在校体质弱势群体大学生更加注重增强自身健康状况,因此对参加体育活动锻炼的渴望更加强烈,因此学校在研究教学与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同时,要注意体质弱势群体的体育教育相对于普通体育教育的重大区别。引导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健康水平,矫正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能状态,促进他们活动能力的发展,对改善人际关系,塑造完美人格,推动和谐校园的构建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现状调查

通常把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分为以下三个人群:学生本人身体患有不适宜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疾病和残障人群;身体患有各种慢性疾病(肥胖症除外)及其他疾病的人群;身体偏肥或偏瘦、基本运动素质偏差及其他情形的人群。

体质弱势群体的学生由于先天的不足或者后天疾病的原因,加之平时缺乏正确的运动锻炼,以至于他们的体质较差,生理机能较正常学生存在很大的差异。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对参加体育运动这一过程存在着典型的矛盾心理特点,一方面,这个群体的成员更渴望能像常人一样参加体育运动,从中收获运动的快乐。另一方面,因为自己某些部位存在的缺陷致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表现得非常优异而感到自卑和压抑。复杂、矛盾的心理特点导致他们在公众场合时常表现为少言寡语、消极内向的个性特征。但是他们的学习动机、情感、意志品质等方面的发展是处于良好状态的。通过对特殊群体体育课教师的访谈发现,体质弱势群体的学生心理状态大多数处于基本良好的状态,只有少数人在心理健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大多数学校都表现出运动技术简单,运动负荷较小的特点,但部分学生对一些比较剧烈和刺激的运动项目也非常感兴趣,愿意去参加尝试,如球类项目、健美操等。因此,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在运动项目选择上为了与自身条件和爱好相适应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但我国还有23.53%的高校未开设特殊体育课,在开课的高校中又有近70%的高校无较完整的教学大纲[1]。在教学内容上,多数高校将节奏缓慢、动作柔和的太极拳、太极剑等作为教学内容,而且授课方式、组织形式、教学评价与普通体育课模式基本还是一样的,没有按照体质弱势群体的特点与需要进行特殊化的教学设计,根本无法达到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体质弱势群体体育健康需求。

三、结论

(一)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开展的体育活动不够普及,体育活动项目较少,绝大部分竞技体育项目不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参加。

(二)当前各高等学校没有专门开设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育课,没有制订出系统规范的体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没有编著适宜的体育教育教材。

(三)虽然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能体质是影响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很主要的原因,但是少数学生从心理上不能克服本身的自卑感、怕人讥笑是他们不愿参加体育锻炼的直接原因。

(四)缺乏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专门体育设施,场馆等是阻碍高等学校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体质弱势群体体育课程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模式常人化,缺乏创新。根本无法达到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体质弱势群体体育健康需求。

四、建议

(一)积极开展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育课外活动,成立体质弱势群体学生体育课外活动小组,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业的特殊群体体育教师进行指导监督,保证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使教学形式灵活化、多元化。

(二)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注重特殊群体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特殊群体体育教师学科专业基础,有目的、有计划地增加特殊体育教育的一般训练,力争培养出专家型教师。

(三)各高等学校应该积极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体质弱势群体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加强体育设施经费投入。为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创造良好的运动场所,提供足够的体育器材,并研制一些适合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器材。

(五)采用多样化的锻炼手段,开展多样性教学,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 吴燕丹。中国大学特殊体育教育现状调查与思考[J].体育科学。2007(01).

[2] 潘跃林,时传霞。高校体质弱势群体综合式体育教学模式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06).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 篇五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并切实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他们的问题得不到认真妥善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其中关注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弱势群体的特征与构成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因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自然灾害侵蚀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原因,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当前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

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有理论工作者经过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左右。弱势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在城市,失去职业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因此,最近的几年间,在我国的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贫困阶层,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为他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他们有工作,但受到歧视。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只有100多元,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许多人原来的单位现在要么破产,要么难以为继,没人为他们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2003年3月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目前没有摆脱贫困的是3000万左右。六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关注弱势群体的意义所在

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

首先,关注弱势群体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力量。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也就是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拥护问题。所以如果弱势群体问题得不到关注和解决,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势必会受到严重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势必会受到严重挑战。而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得以构建。

其次,关注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提到了两点原因,一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资本主义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遭受着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他们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是不相称的,是严重失衡的。这种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而贫困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意味着贫困者在享有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上的权力的被剥夺。所以,工人阶级只有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正,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可见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事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不是“惠及”少数人。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应“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弱势群体不能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是一种不公正,是与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相悖的。

第三,关注弱势群体,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中国共产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其着眼点就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障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把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凝聚起来,形成一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也就是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从而“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的一部分。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且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完整的,整个社会也才能是真正有活力的。

第四,关注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如果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的突显时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弱势群体更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现代化的加速发展时期也是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结构错动,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易于发生的时期。目前我国也正处于这一高风险时期。同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爆发。近几年来我国的增多就是有力的警示。有关数据表明,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我国发生的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而这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弱势群体有关的。不论时间长短规模大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妨碍社会稳定。

所以,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关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中国社会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社会财富和取得的现代化成就毁于一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中华民族的复兴就难以实现。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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