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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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差异网整理的4篇《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教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根据《平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平南县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教发〔2017〕74号)精神,决定在全校集中开展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顶风违纪人员,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营造有利于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

我校在职教师。

三、治理内容

(一)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组织学生在校内集体补课;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办班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学校默许、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奥数、特色英语、作文等有偿辅导。

(二)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为违规办班提供场所;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开办以面向中小学生为主要授课对象的补习班、提高班和兴趣班。

(三)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以各种名义举办有偿补课班、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动;严禁在职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严禁在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提供有偿办班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合成不同学科的教学班,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主要工作职责:安排部署专项自查工作,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查处违规行为;需要时向国家、自治区、市、县专项督导检查组汇报我镇小学贯彻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6〕5 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督导检查和处理情况。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自查报告,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抓好《规定》日常治理的同时,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学校,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及时查处,并提供专项督导需要的相关材料。

校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宣教,提高认识。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制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珍惜工作岗位。要将本次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与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紧密结合,坚决抵制有偿补课,维护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座谈会、专项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加以指导推动。学校要在教育网页、校刊校报、学校网页上及时宣传本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时规范和完善制度,争取通过此次整治活动,形成治理有偿家教和违规办班补课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和方法

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配合县教育局组织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建立完善中小学有偿补课查处工作机制,自查自纠有偿补课行为,查处顶风违纪的有偿补课责任人。2017年秋季期起,建立有偿补课监督、举报、调查处理、问责工作新常态,防止中小学校或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

(一)学习宣传。

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在校园内张贴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并公布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营造治理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学校以校长名义,向所有在职教师发关于禁止有偿补课的一封信(或手机短信),信的内容建议如下:

关于重申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面部署

学校要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签署教师承诺书,发放家长告知书(每个学生家长一份),排查重点对象,设立公开的投诉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建章立制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教师有偿补课纳入制度管理,在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里,要明确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如何与教师师德考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挂钩,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四)依规管理。

1、加强监督。学校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将发现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及时按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在校内作出通报,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查处。

2、严肃查处有偿补课责任人。学校接到群众举报或学校有偿补课的报告,要组织调查小组,及时调查有偿补课行为,收集事实证据,通过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恰当的处理并上报县教育局。

3、学校对问题严重的班级或教师,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

(五)常态化开展治理工作。

治理有偿补课是教育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作,今后要长期化和常态化开展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

学校是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肩负起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要切实做好治理有偿补课的建章立制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做好工作,迎接各级督导检查

学校在做好本次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工作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有偿补课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治理工作,收集有关材料,撰写治理工作报告,迎接各级督导检查。

(三)巩固提高

学校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开展下去,可通过组织相关人员跟踪督查,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抬头反弹现象发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什么是工作方案? 篇二

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在现代领导科学中,为达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决策助理人员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进行周密思考,从不同角度设计出多种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

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7〕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24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公办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行为;

(二)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行为;

(三)公办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行为;

(四)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五)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六)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至9月上旬结束,分宣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治理、完善机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全市各中小学校要迅速布置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全体教职员工专题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及其后果,进一步增强杜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6年1月16日至1月25日)。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找本单位及在职教师是否存在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梳理,分析原因,列出整改时间,指定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2016年1月26日至8月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场所进行明察暗访,对有偿补课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四阶段:完善机制(2016年9月10日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有偿补课问题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教育局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东营市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见附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正面引导。各学校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积极探索义务辅导登记备案制度,自觉拒绝有偿补课,提倡为学习有困难学生无偿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志愿服务,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积极传播教育正能量。

(三)加强培训机构监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形式。若发现有利用在职教师或假借在职教师名义招生、宣传、上课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广大教师依法执教、廉洁从教,牢固树立为人师表形象,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浦口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现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专项治理、严惩重罚为手段,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从速进行查处,努力营造“风清气正,追究卓越”的良好教育环境,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重点

坚持教育引导,惩防并举,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预防和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利用工作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补课等违背师德和违规违纪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5月)

各学校要分别制定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行政会、教师会、家长会等,进行动员部署。(学校方案于5月28日前上报局组织科)

1、 加强师德教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等文件,深刻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明确规范要求,切实增强依法从教、抵制有偿补课的自觉性。

2、 开展专项宣传。开展“拒绝从事有偿补课”签名等活动,通过抵制有偿补课倡议书、致家长一封信、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签订责任状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与“师德师风教育年”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全体教师(含聘用)签订《拒绝从事有偿补课承诺书》,锻造“风清气正,追求卓越”的教师队伍;向全区在校学生印发宣传册,公布抵制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扩大举报信息来源。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6月20日前)

1、 各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以个人自查、内部互查、领导帮查等形式进行自查自纠。要逐个学段、逐个班级、逐个教师进行彻底排查,准确掌握每位教师是否参与有偿补课的具体情况。对已经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的教师,要严肃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退回违规所得。学校要与各位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

2、 学校整治有偿补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每位教师自查情况,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治,要对本校教师进行家访,重点了解教师有偿家教、课余时间办班的动态,责成专人收集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信息,做好取证、疏理、教育与引导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8月)

1、 学校对自查自纠阶段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责令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到位的,要逐人逐项落实学校领导责任;对于有禁不止、继续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 在学校自查自纠基础上,区教育局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将不定期组织进行突击明查暗访,对整治期间顶风有偿补课的典型案例,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群众举报投诉,做到快查快处,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严肃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9月-10月)

1、 各学校要对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区教育局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办公室。

2、 各学校要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把整治有偿补课工作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保持实效。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学校要相应成立有偿补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偿补课整治工作家长监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有偿补课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经常性地深入实际检查相关要求执行落实情况。

2、 落实工作责任。校长、书记是整治本校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把制止有偿补课列入学校日常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常态化管理。各学校的家访活动,应重点了解教师有偿补课、课余时间办班的动态,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3、 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要在校园橱窗、公示栏等显眼位置张贴区教育局和学校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和信箱,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4、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对明察暗访中发现或被群众举报且查实的有偿补课行为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学校履行治理工作责任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领导小组

组 长:余荣国、徐荣华

副组长:毛 敏、任卫兵、葛其玉

成 员:卞迎春、叶万金、赵莉莉、余晓燕、胡 伟、王永虎、孙 敏、孙 健、刘宏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组织科。

附件1:浦口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2: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

浦口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的待遇);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由学校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

(二)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严处理:

(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

(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六条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 学校擅自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各学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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