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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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篇一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臵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各设区市办事处、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农村信用社机构或运钞车,盗窃、诈骗农村信用社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案件,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四)农村信用社理事、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 1

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篇二

XX县人民医院

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医院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一、医院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恐怖事件、网络停运事件、重大火灾、大批伤员救治事件。

二、各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按照《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则》逐级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一)信息科负责网络实时直报传染病疫情。

(二)感染管理科负责报告医院感染爆发疫情。

(三)保卫科负责报告医院火灾、突发安全/恐怖事件。

(四)微机室负责报告医院网络停运事件。

(五)医务科负责报告大批伤员救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医院行政总值班负责非行政办公时间突发事件报告,将突发事件报告院长办公室负责人。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医院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并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汇报。

三、医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议定突发事件类型,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有院长办公室向卫生局报告,Ⅰ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卫生局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必须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如违反此规定人员,将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XX县人民医院 2011 年 1月 22日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篇三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办发〔2005〕54号 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差异网§www.chayi5.com 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篇四

渤海银行太原分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分行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妥善地应对和处置,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我行金融资产安全,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带有突发性或牵涉面广、性质严重,如不及时反应、妥善处置,可能会对本行人、财、物安全、经营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机构网点发生客户挤提存款事件,影响正常营业或出现支付困难。发生可能危及我行正常经营的区域性金融**或其他重大情况。

(二)5人(含)以上劳动争议集体诉讼事件或集体上访,冲击、围攻机构网点事件,涉及我行工作的请愿、静坐、示威等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三)金融诈骗既遂案件。

(四)抢劫机构网点、金库、运钞车案件和盗窃现金的案件。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破坏我行信息系统,造成业务不能正常运行或银行、客户资金被窃的案件。

(六)违规放贷、拆借、越权承办各项业务等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金融风险(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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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金、财务、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风险(损失)的。

(八)外汇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大额现金差错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十)发现大量假钞和伪造票据或被假票据诈骗的。

(十一)现金、存单、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重要业务公章遗失、被盗,密押泄密、失窃等。

(十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明原因失踪,给我行资金造成风险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侵害银行安全、造成员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爆炸案件。

(十四)员工被绑架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级以上员工出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十五)涉及我行员工的经济案件,或涉及五级以上员工的要案。

(十六)造成我行经济损失、员工伤亡的灾害、事故。(十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八)发生重大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我行业务无法正常办理。

(十九)在协助执行或被执行案件中,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变更我行为被执行人,或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查封营业机构的事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诉案件;可能严重损害我行信誉的重大涉外业务纠纷。

(二十)境内外新闻媒体对我行进行负面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2-(二十一)各种外审内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系统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我行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各部门、机构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五条 各部门、机构发生或接报重大突发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分行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接报后4小时或事发后12小时。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注意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有关部门、机构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七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并要先电话联系接报人。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涉密内容要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上访要求、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原则上由各部门、机构主要

-3- 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发生上述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机构统一向分行综合管理部报送情况,其中各类案件、信息系统故障情况要同时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分行综合管理部接报后,要立即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办,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要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主管行领导报告,同时按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向银监会办公厅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分行综合管理部要定期通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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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0 ]第××期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情况的报告

分行:

年 月 日

抄 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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