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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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差异网为您带来了8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章 货物运输 篇一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广东省经营者需从事跨省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广东省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广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十五条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章 运输车辆 篇二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四十八条车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营业性客运、货运车辆还应当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

第四十九条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为被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 篇三

第四十一条汽车、摩托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的大修、小修、维护和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挂牌经营。维修业户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第四十二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装配有关设备。

第四十三条维修业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修业户应当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第四十五条维修业户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或进行维修作业。

维修业户的作业场所与居民区所保持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维修业户作业厂房的设计除符合维修作业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维修业户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及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章 旅客运输 篇四

第十六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广东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广东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广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

第二十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章 监督检查 篇五

第五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五十四条检查方式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交通稽查站检查。

设立交通稽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检查证件。

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第五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诉以及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参与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章 搬运装卸 篇六

第二十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搬运装卸组织,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文明作业,及时装卸。因操作不当或故意延误装卸造成货主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必须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作业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抢卸。

章 运输服务 篇七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堆存,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等。

第三十三条道路客、货运输站和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港口、客货运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可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双方提供服务,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三十五条客运站(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候车环境。

货运站(场)应当为货主和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方便、安全的货物集散条件。

第三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时,承运人应先行赔偿,然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外省经营者在广东省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应当经广东省地级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八条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九条从事货物包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规划布局和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及实施监督检查。

章 总 则 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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