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_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法(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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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知识产权的竞争一直处于十分激烈的状态。公司知识产权相当重要,不容侵犯。差异网为您带来了6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_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法》,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知识产权的作用 篇一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 2018年11月9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宣布,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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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法

随着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为了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动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知识产权教育读本》教学内容及其教学体例和教学要求,结合个人教学实际,制订此计划。

一、教学目标

1、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努力践行新课改理念,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改革探索意识,积极探求中学思想品德课教学的新路子,较好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目标,开拓我校思想品德课教学的新局面。

2、把知识产权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教育内容,强化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3、拓宽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将知识产权知识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整合在一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不仅掌握知识产权知识,而且培养培养学生创新品质、创新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

4、让青少年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发挥中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5、在社会调查中培养科学精神、协作意识。

二、教学思路

1、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通过新的教育方法开发知识产权教育校本课程

在课堂中一改以往的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方法,代之以案例

法,活动法,实践探究法等一些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提高他们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利用广播、多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经常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刊出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宣传栏、黑板报以及宣传标语,营造知识产权教育氛围。

2、在课堂教学中,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3、与校园主题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知识产权教育的落脚点是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得到了充分发挥和展现;使学生树立起尊重和保护创造成果的意识,也培养学生创新品质、创新思维和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知识涉及到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教育还可与科技节的活动自然衔接、有机地结合。通过与校园主题活动结合不仅深化的主题教育活动的内涵,切实贯彻了知识产权教育联系实际的教育原则,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总之,把知识产权教育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作

为综合实践活动教育的延续,作为校本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教有师资、学有课时、鼓励发明、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有效提高。

知识产权的保护 篇二

三、具体教学措施

1、全年按照课程要求落实知识产权教育课时,从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教学工作的开展。

2、利用校本课、活动课。同时,利用黑板报、橱窗、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刊登有关知识产权教育的文章或资料。

3、利用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互动游戏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将知识产权理论与学生具体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

4、教材分析:初级版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概念等基础知识,初步进入知识产权的领域,中级版结合生活实际,解读生活中的专利和商标,高级版中专利、文献、著作权走进社会,具体介绍了如何维权,如何利用的问题。

5、学时安排

6、具体要求:

(1)教师要反复学习培训,尽快摸索出一条既适应新形势要求又切合我校教学条件和教学对象实际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的新路子。

(2)教师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好教学科研工作。

(3)教师课前要深入钻研知识产权教育读本,深入分析学生情况,确定好教学环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安排教学过程。

(4)教师要努力掌握教育新技术,充分利用我校有限的多媒体资源。

(5)精心组织课堂教学,精心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发展。

1.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核算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为了简便核算,现行制度按知识产权投入为基础,在计价时,必须具备作价依据和标准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等的详细资料。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要按实际支出价款计价,对接受捐赠的知识产权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评估后计价,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按实际净支出计价。而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可评估计价。企业知识产权的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企业收入。如果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知识产权的摊余价值计算。如果转让使用权,则应将为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成本。知识产权随着时间的转移资产的价值将发生变化,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也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贬值。为了维护专有技术的垄断性,而不断加大知识与物质的投入,这又使知识产权增值。在经济担保、清产核资等业务中,还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2.转变观念,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专利可以救活一个濒于绝境的企业,一个发明可以推出一个新的品牌或提高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同样,一个个发明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所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管理力度,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人人都能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多创效益。

3、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早在1990年3月,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发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企业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摸清家底,弄清来源渠道,理顺业务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部门、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责任,建立企业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核算体系,配备懂业务、知法懂法的专业骨干人员,来维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4、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侵权和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坚决制止和严厉制裁。只有做到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使更多的创新技术问世,才能使知识和技术有序地扩散和使用,降低交易费用,让更多的知识产权去占领市场。

5、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工作,包括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事务代理、专利文献查新检索、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信息传播交流、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服务等。

一是激励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加快国有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二是加强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专利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按《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是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打击假冒专利技术交易等不法行为。

专利科技贸易、开发机构,要注重提高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专利法》,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四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产权人提供合法、公正、准确的评估服务。五是加强对专利信息的管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有关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服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专利文献利用工作进行管理。专利文献服务机构要确保专利文献检索服务的全面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四

一、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可行性

信托是舶来品,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积极的财产管理方式,是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虽然在专业科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准,但是在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知识,这就需要信托这种提供专业管理渠道的制度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具备作为可以信托的财产的几个条件。

(1) 财产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一般应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价值的,即应是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长期以来在国外已经存在于信托领域。

(2) 转移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专利发明的创造者、商标的设计者以及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取得知识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民法所有权原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权利,也就是说,当然包括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信托管理来实现权利。

(3) 确定性。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两大法系均要求其在实物或概念上是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知识产权作为概念上的财产性权利具有其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的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称,广义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1]。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信托财产至少应满足财产性、转移性和确定性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信托方式和信托操作的转让性,知识产权信托的标的只能是可公开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由于商业秘密权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不具备公开性和流通性的基本要求,难以进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信托的规则[2]。

二、通过信托制度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

融资难题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能有效地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目前,仅仅凭借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是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的,于是,拓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偏高,很少有中小企业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融资标准。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绕过资本市场进入的高门槛,通过资产群聚,构建资产池而达到证券市场进入的规模标准,使中小企业间接于债券市场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它必然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同时,它还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

首先,融资成本较低。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证券化融资采用了资产重组、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手段,较好地控制了融资风险。所以,其额外的风险补偿成本低,总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其次,有效回避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矛盾。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销售,实现破产隔离,证券的本金与利息的支付来源于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与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无关。因此,它能有效降低证券风险,吸引投资者购买。

最后,有利于中小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管理。实际上,无论保理商或其他的证券发起人,它们对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收入等资产的管理能力都高于单个的中小企业自身。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有利于这类资产质量的增强。同时,资产证券化也使中小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大大增强。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引入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在世界范围的资本市场中已经出现。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融合是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号召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发模式与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的双重创新,是知识产权价值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

知识产权证券化借鉴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工具,通过特定的交易结构进行知识和资本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金融工具的作用,是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金融资本市场活跃的历史趋势而产生的一项新颖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其过程优化了知识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拓宽了知识价值的转化空间,提高了知识成果的转化效率,促进了权利人资金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操作主要是由证券化的各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以合同为主)来完成的,它以特定的交易结构模式为载体,以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池为对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关系。

信息时代的许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资产证券化则是解决其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凭借知识产权使用费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采用了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有效地控制了证券的总体风险,对广大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利用知识产权信托融资

xx提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十九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都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的显著特征。为了发展适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市场,可以对专利等资产进行信托。信托制度的引入为解决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径。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信托已经成为广泛运用于电影拍摄、动画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的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短缺的文化企业,在投入制作时,可与银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构思阶段新作品著作权的合同,银行或信托公司向投资方介绍新作品的构思方案,并向投资方出售作品未来部分销售收益的“信托收益权”,制作公司等则以筹集到的资金再投入新作品的创作。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信托是指发起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拟证券化的未来收益权组合成资产池委托给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发起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主要是投资者)的利益和特定目的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著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可以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权利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获取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进行其他处分。

通过信托制度实现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的另一种模式是将风险投资引入知识产权信托,这样既能减轻受托人的负担,又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受托人用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成立创业企业。受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潜在的市场和产业化的可能进行了严格审查,基本上具备了产业化和商品化的可能。受托人再利用其自身的经营经验和影响,就可以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成立的创业企业就成为被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的规则,风险投资家通过运作来实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即先将专利出资成立创业企业,然后受托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受托人作为股东来领取,最后受托人再按照信托协议分配给受益人。

三、知识产权信托对于受托人的要求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兼顾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双重功能,特别强调管理者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经验。知识产权信托既是以无形财产权为对象的新型信托类型,也是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探索。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知识及管理经验,所以权利人希望将实现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任务交给具备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从而使之产生经济效益,完成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鉴于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信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从事知识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要求,即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具备娴熟的市场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形成知识产权的良好运作与利益实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受托人必须是经核准设立的具有经营金融信托业务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作为受托人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不同于经营一般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经营经验。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机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等专业知识,而不能仅满足现行法律的笼统性规定。日本信托法中关于根据信托标的性质的不同决定相应信托机构性质的规定,对于我们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四、知识产权信托应遵循的原则:信托公示

(一)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看信托公示原则

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于受托人而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财产,它是信托设立和信托关系存续的物质前提。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征。信托财产一经合法设立信托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绝对控制和支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死亡、破产或诉讼的影响。这三方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付。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对委托人而言,财产的交付使其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权利,不再拥有所有权;对受托人而言,其虽为信托财产的现实权利人和支配人,但该财产并非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他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并不能享受信托利益,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而言,其仅为信托利益的承受者,并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所有权。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具有债权特性;但就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施以排斥其他主体的管理处分权利,可援引对抗任何第三人,则非物权特性莫属。信托中的物权,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区别之处其一在于受托人受到信托宗旨或委托人指示的制约,不得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来绝对自由、放任地行使处分权能;其二在于权利者与受益者的分离,即物权的承受人与物权利益的承受人分属不同主体。

作为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律观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效应可以确保信托功能的实现,增强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外在干扰,有利于受托人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原则,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但这种制度也给信托关系以外的可能向信托财产主张权利的交易第三人带来了困扰,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极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某项财产之上已设立了信托,如果不以一定方式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就无从知悉交易对象是否已成为信托财产的内情,从而可能遭受意外损害。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知道信托事实应是第三人承担交易、投资风险的重要前提。为了避免受托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第三人及受益人的交易、投资风险,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的规范经济行为和财产管理制度,各国立法从主体资质的取得、权利范围的限制以及信托业务的监督等方面给予受托人严格的界定,并在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建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它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

(二)知识产权信托公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目的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时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受托人履行职责也有监督和促进作用。对于需要登记才能实现转移的财产权,在设立信托时,应通过登记来公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专有性不像传统物权那么明显,为保障公平,知识产权信托更应向社会公示。

考虑到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物权登记制度,若再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不但成本高,而且容易造成与现有制度的不协调。所以,最好还是选择由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托登记[6]。

五、应对知识产权信托进行行业监管

任何行业若想得到长远的良性发展,势必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信托也不例外。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的监管,由于涉及专门的知识,故而需设立具备相应专门知识的监管协会,对知识产权信托进行行业监管。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管理协会对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托管理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托会越来越成熟。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 篇五

一、 党建工作

以学习十八届四中 全会精神,分类指导,加强党建。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保持党员发展速度,调整学生党支部;建立“一帮一”的学生互助机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课教育和培训;以研究生二级管理和本科卓越实验班手段,全面推进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方面

进一步规划、落实知识产权专业卓越人才(实验班)的建设:加强卓越班的建设,尤其是创新项目的建设;; 完善集体备课制度;

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切实保障教学质量:召开教学座谈会;完善教学平台,增加师生互动;试行网上考试;拓展实习基地2-3个;安排学生暑期见习和专业调研工作;推进、完善我院学生专业导师制;执行英语晨读及读书活动;开展案例评析活动;暑期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撰写指导与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的评阅及答辩工作;做好第四期本科生为主的科研课题立项与开题工作;坚持第二课堂,组织学生到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调研;举办学术方法讲座。

推进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二级管理,吸取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类讲座、研讨会,拓宽研究生视野;举办学术沙龙,提高研究生研究能力;按时举行研究生开题报告、预答辩、毕业论文盲审与答辩,确保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

三、科研与学科及师资建设

申报省部级相关科研项目及其他级别的科研项目;利用智库和高原高峰计划,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计划”;力争出版2-3本专著;推动外国知识产权案例库的翻译与出版工作;4、力争法学权威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核心期刊发表10篇论文。

建立学术例会制度(每月1次)与经验交流机制、学术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国内外

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法院合作,举办相关研讨会;做好WIPO暑期班的工作;做好与欧盟合作事宜;举办全国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与教材会议。争取引进1-2位师资;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会议;

四、学生工作

召开学生家长见面会及新生见面会,召开专业思想主题班会等,通过双辅导员与导师制,帮助树立专业思想,提高综合素质。

推进本科生科研课题立项、读书会、积极吸收本科生参加相关研讨会、论文写作指导、社会调查指导,积极指导进行行科研活动,丰富第二课堂、提高科研能力。

以科研抓手,推动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发挥硕导组作用,推动读书会; 帮助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做好毕业生工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篇六

内容提要:现阶段,保险公司为争取产品竞争的优势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研制、开发出新型的保险服务产品。因而,新设计的保险险种的条款和相关费率规章是属于开发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凝聚了保险公司的物质投入和保险公司开发研究人员的智力投入,理应从市场的独占中得到回报。但是在现实中,新险种一旦面世,投入市场,不可避免面临了被仿制的风险。一家公司的保险新产品很容易被他家公司所“盗用”,他家公司大量销售相似保险条款的“新险种”,给开发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为研制新险种所投入的成本难以通过产品的独家销售得到弥补。如此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研制新险种的积极性,因此新险种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本文也想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商榷。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分析来看,保险公司的新产品——新险种能得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有限的,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发新险种投入的劳力与财力使新险种也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促进保险产品创新,保证保险业有持续长久的发展动力,法律的制定者应从一定的角度考虑给予适当的保护,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实现保险市场管理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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