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发布时间: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成果,你有什么感悟呢?是时候仔细的写一份工作总结了。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标段项目部秩序,达到同地而居、共建繁荣、共保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项目部居住三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到项目部安全部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否则,一经查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外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者暂住证,以备随时查验。

四、凡在本标段务工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本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

五、安全部要督促检查外来人口务工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对本标段的外来人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六、本标段内的外来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明,承印非法出版物,制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七、对于各施工协作队瞒报、误报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一经查实,则视为“三无”人员进行清理,送当地派出所,实行边收容,边教育,边遣送。

八、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我标段的外来人口进行排查工作,注意发现网上追逃人员。

章管理 篇二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条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监督流动人口的治安、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三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流管办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流管办每周对各流管站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镇流管办工作人员承担,各流管站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社区)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各流管站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章罚则 篇四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者申领的,处50元罚款,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责令 www.haozuowen.net 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流动人口未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雇用1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款额2至5倍的罚款;逾期不交的,责令其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处罚规定的,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五

1.负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的审核、报批管理。

3.负责拟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核、报批管理。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审核、报批管理。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的审核、报批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章总则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6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340 11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