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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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一。 协会名称:篮球协会

本协会是直属于xx院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一个提高篮球技术增加兴趣为主的团体

活动场所:篮球协会活动场所为。篮球场

二。宗旨: 本协会以“增强体质,团结同学”为宗旨。正式名称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协会”,本协会倡导“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和力求培养会员的团队精神。

第二章 社员负责人及干事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

一。社员产生办法:社团成员以公开向学院招聘为主,自荐或推荐为辅。从招聘。自荐。推荐的名单中,查阅个人资料,有选择性的录用,一般以在篮球方面有特长、有兴趣者优先录用。

二负责人及干事的产生办法:协会负责人由本人自荐或推荐,通过讨论表决,由社团管理中心上报认可后上任。

三社员的资格权利义务:1.会员由协会发展,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协会发展新会员较集中的时期,平时协会同样接受会员申请。

2、凡参加篮球协会,并登记在册的学生,有篮球协会成员的资格。

3、凡篮球协会的成员有权参加篮球协会的会议,工作,活动,有享受本协会的各种资料和信息的权利;有权利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比赛;有权利对本协会的活动方案和计划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篮球协会的成员有自觉遵守本协会工作制度的义务;有维护本协会形象、名誉的义务;有为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出谋划策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有为本协会的活动和发展做贡献的义务;有定期注册(一年一次)会员证的义务,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负责人有领导、管理本协会干部,成员发展的义务,有指挥调动任免协会内部干部干事的权利。

六、协会干事可由负责提名、自荐或他人推荐,由负责干部人任命后产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一、外部组织管理制度。

1服从xx院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2本协会的外部活动需经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行。

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1、本协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工作,最高机构是会员机构即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开会一次,主要内容是对管理机构的改选与任免。

2、本协会设会长、团支书各一名,各部门负责人各一名,干事八名,干事从属于各个部门,会员若干,会长职责:主持规划协会工作并监督执行计划,主持例会,负责考核各部门负责人等。

3、协会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采用综合测评制度选举,原则上任干部任戎一年,每年九月改选,选举时,会长、团支书及各部门的部长可以连任。

4、协会领导层例会时间为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会长团支书召集,协会领导层及所有干事共同召开的骨干会议至少每月一次。

5、篮球协会内部的重大的改革,改组,改建,人事的调动,任免,须有三位以上的干事提 起,三分之二的协会成员通过,必要时由负责人交由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讨论,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行为,不予采纳。

6、协会成员有自动退出者,须提前一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负责人同意方可。退出者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无故退出者,将根据社团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7﹑协会所有成员须服从协会负责人的调度与指挥,有意见的可以通过本章程所规定的程序退出,不得无理取闹或破坏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协会例会时,所有干事和会员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要向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无故违反者将根据本协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值日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1、值日由干事负责,干事每人每天轮流负责当日的值日及工作场地的保洁工作;

2、值日干事必须每天按时值班,不得迟到或早退,有事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向负责人请假,无故违反者将根据本协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3、值日人员在值日期间,对来访的每一位老师、同学须热情接待,对希望加入我部的同学须详细说明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记录;

4、负责人不须值日并保有随时值日及随时检查当日值日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 会费的来源及管理。

1、协会财务实行会长负责制;

2、协会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特殊情况下团委予以适当拨给;

3、协会财产用于协会内部事务及举办活动,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更不得私自借出,对所用资金应公开化,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4、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新负责人前,下届负责人对财物要进行审核。

二, 会费的支出及使用。

1、协会会员、干事因协会需要资金的,可由本人向协会负责人递交书面申请,注明金额

及用途,经全体干事和负责人讨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获得;

2、如因特殊原因,协会成员预先垫付部分资金的,可通过书面申请向负责人说明,经审查决定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奖励制度

一。学校的奖励措施。

1、每人的上半年有“五四评优”,其中包括集体与个人

2、有意者可向负责人提交申请,在得到负责人﹑几个部门负责人认可后给予奖励名额。

二。协会内部奖励措施

为了更好的调动从政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热情,本协会特设立协会内部奖励措施,主要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范围为各部门负责人﹙20%~30%﹞,所有的干事﹙20%~30%﹞,奖励资金来源于会费,一般为会费的20%左右,可适当调整,奖励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即新会员入会时。奖励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当场颁发奖品。

章程 篇二

一、名称:舞蹈社团

二、口号:越是被人嘲笑的梦想,越有被实现的价值。

三、宗旨:

丰富学校在校生活,为多才多艺的你提供一个广大的平台。

四、性质:

xx市一中 舞蹈社团是在校团委以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的本校学生组织,是由热爱舞蹈的业余舞蹈爱好者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

五、会员须知:

人会成员须知:

本社团团员应为xx市市一中在读学生。

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四条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对赞助本会经费的会员可以根据金额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县设立临时工作站和分会,在以外设立办事处负责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开展为服务对象募捐活动形成的爱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三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艺术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是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家委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家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三条 家委会的具体工作是:

1、协助幼儿园顺利完成保教任务;

2、参与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

3、注重提高全体家长的家教水平,动员家长们积极学习科学的育儿知识,并与老师配合,共同提高对幼儿的保教质量。

4、听取、联系、反映全园家长所关注的问题,如教师师德、保教水平、教育质量、幼儿发展水平等问题,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园领导或老师,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5、以达到更好的幼教效果为目的,热情地为全体家长服务。

6、积极组织好家长经验交流活动。

7、指导各班家长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家委会

1、家委会成员由各班老师和家长推荐,选举产生(一般为每班二人),家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

(2)热爱幼教事业

(3)热心为群众服务;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基础;

(5)具有积极参与,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

2、家委会选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组成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级选出一名家长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与幼儿园园长沟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每学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家长与幼儿园配合好各方面的工作。

(2)与园方共同召集家委会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

(3)在幼儿园领导和家委会主任的指导下,主持好家委会的日常工作。

3、家委会下设以下几个部门:宣传部、文体部、后勤部,各部门分别由三个主任负责,其职责如下:

(1)宣传部:组织家长经验交流,办好家长园地,管理好家长信箱,做好各项活动中的宣传工作及其他日常宣传工作。

(2)文体部:配合园方举办全园性的各项大型文体活动,代表家委会组织好家委会主办的家园(或与社会)联欢的相关活动。

(3)后勤部:做好一切与家委会活动有关的家园活动及与家长活动有关的后勤保障供给工作,并代行财务部职责。

第五条 班级家长小组,一般由5—8名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小组由家长自荐或由老师及家长推荐选举的办法产生。家长小组在家委会及各班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各班的家园及家长集体活动,应及时通知家委会。

第六条 家委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中上旬。家长小组可视情况随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章 评比表彰先进

第七条 家委会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幼儿园各项活动,对家长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级及家长,在十月隆重表彰,予以鼓励。

第八条 家长工作先进班级的评比条件:

1、班内家长交流活动搞得比较突出。

2、家长与老师在保教及各项活动等方面配合默契。

3、积极参与全园的各项大型活动(包括家长学校),工作开展出色,积极向幼儿园交流平台投稿。

4、其他各方面的表现均较优异。

第九条 先进家长、优秀家长的评比:一般先由各班家长小组与老师共同讨论推荐,报幼儿园,并在家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优秀家长评选条件:

1、热心为大家服务

2、在配合老师教学,组织家长及家园活动等具体工作中表现好,成绩突出。

3、有勇于牺牲自己时间的奉献精神。

4 .热爱幼教事业。

5、教育孩子有一定的经验。

先进家长要求在以上各方面中做得更为突出。

第四章 有关经费问题

第十条 家长小组视本班的活动情况及全园家委会的需要,可按当时所需数额向本班家长平均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可预收一定活动经费,以便有效地开展班内的各项活动及支持家委会的工作。无论何种收费方式,都应向家长解释清楚,讲明用途及使用计划。收费及费用开支需由专人专办、专人专管,必要时向家长公布,并将开支明细存档保留三年。

第十一条 由家委会组织的各项联谊、竞赛评比等社会性活动,其费用由各班家委会委员通过家长小组收缴解决,其收费及费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由后勤部参照第十条的方法办理。

第十二条 家委会或家长小组在开展

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1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聘用 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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