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优秀7篇)

发布时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篇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危废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篇二

危废转移联单申请及管理要求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菏环发【2015】71号》文,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现将有关危废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及管理规定要求如下:

一、首先,申请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申请危废跨市转移许可,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

2、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3、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6、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三、企业申领联单程序:

企业在做好以上7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再向市局打报告,草拟转移商请函,然后市环保局正式向处置方所在地环保局发危废转移商请函,待对方环保局经核实、同意复函后,企业方可携带县区局同意批准盖章的危废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局申请领取联单。

四、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保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2、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联单发放回收存放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一车一单和一类一单发放。

2、按《菏环发【2015】71号》文要求,各县区辖区内的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县区环保局报告转移时间、地点、危废种类和数量,联单内容填写正确完整清晰,运输车辆是否与申请材料提供的或现场联单所填的有资质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证件一致,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要现场监督核查无误后,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联单第二联由县区环保局当场收回,妥善保存,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保存转移联单第二联复印件。联单第二联副联应在接受单位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二日内由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交县环保局,县环保局留存复印件后,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企业自留联单要存档妥善保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省固废危废转移管理办法 篇三

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 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须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固管中心接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后,对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容器、成份或化学特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转移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收地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接收地省(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计划(计转移的时间、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等)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并函告转移途经的省级环保部门。

第八条 初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接收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交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对。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四)提交转移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承担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跨省(市)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

(二)上危险废物经营台帐。

(三)本跨省转移处置计划(经所在地环保局初审)。

第十条 省固管中心根据来函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提供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资质复印件(如租赁提供运输合同原件)、处置承诺书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和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移出地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第十一条 在市级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县(市、区)之间转移危险废物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局年底将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应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函告接收地环境保护局,接受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方可转移;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和接受地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并附带电子版,于每一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省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队伍应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转移和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杜绝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的发生。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篇四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

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

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危险废物;

(二)按规定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联单制度的特别规定:

(一)本省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交由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由处置单位向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移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双方交接时按要求填写后由处置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次年一月份前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送方式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五日重新报批转移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危废转移联单跨省、跨市办理程序与提交材料 篇五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

审核条件

1、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委托运输的,应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在产生单位环保局进行资质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进行危废经营活动。(备案资料附后) 申请材料:

一、 省内跨市转移:

1、《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4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原件,4件);

3、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盖接受单位公章,1份);

4、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各1份)

5、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由危废处置公司出具)(原件,1份);

6、产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产生单位公章,1份)。

二、跨省转移: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原件,6份);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件,6份);

3、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原件,3份);

4、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原件,3份);

5、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3份);

6、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3份),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3份)。

转移危废申请函 篇六

关于山东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位于临沂经济开发区华夏工业园,是由全国最大的塔式起重机生产企业—山东华夏集团投资7亿元设立的子公司,固定资产5亿元,占地63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主要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相关配套件的生产与销售。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标准化企业良好行为确认和计量合格确认。

公司再对产品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油漆渣与油漆桶,为遵守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我公司委托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油漆渣与油漆桶,并签订了集中处置合同。

我公司计划在2015年3月1日至3月20日前将油漆渣15吨与油漆桶0.168吨转移给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现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给予批复为盼。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

2015年2月4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篇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有前款

上面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整理出来的7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340 147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