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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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这次差异网为您整理了9篇《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一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二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6《工伤保险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本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2财务部负责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公司安环部组织并实施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会负责女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资源部负责新进厂职工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用工管理。

5.5安环部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各单位岗位粉尘和放射线的检测。

5.6安环部和劳资部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7安环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协调工作。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1.1相关单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报安环部。

6.1.2安环部对相关单位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核、汇总,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6.1.3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向安环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1.4因技术、工艺、材料、停产等变更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所在单位/部门应在变更后20日内向安环部申报变更内容。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执行《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由工人医院具体实施,不能检查的项目由工人医院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6.2.2工人医院每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针对女工的健康检查由工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6.2.4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职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5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卫生部门体检完后及时书面告之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告之本人。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由工人医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

6.2.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及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员复查由工人医院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2.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2.8《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记录表》由安环部保管。

6.3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

6.3.1在职工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患者,工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禁忌工作岗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定期复查,落实职业病待遇。

6.3.2职业病人员调离或在职死亡,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安环部。

6.4尘毒监测

6.4.1监测点的确定各单位上报需检测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线的岗位,由安监部确定。

6.4.2监测的实施

6.4.2.1安环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岗位粉尘浓度监测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环部组织对各单位高温监测点进行一次监测。

6.4.2.3安环部每年对各单位噪声监测点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6.4.2.4安环部每年对各检测点的毒物进行一次监测。

6.4.2.5放射线的监测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6.4.2.6安环部不能监测的项目,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6.5尘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环部根据本年度的尘毒监测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尘毒

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落实。安环部督促检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个人防护

6.5.2.1在尘毒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5.2.2各单位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前应向高温岗位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防护用品。

7、发放

本制度发放至公司领导、各厂、部室和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六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2)安全环境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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