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励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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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差异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4篇《企业奖励制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企业奖惩制度 篇一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各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按具体考勤制度细则执行,并取消该月全勤奖)。

2、每月出现三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50元;每月出现十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100元;(公司办公OA管理系统中工作日志记录做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OA日志原则上要求当日事当日毕,记录内容请尽量跟进当日所做事情:起因,处理,结果及相关协调;补录日志不能超过1天(第二日24点前为有效补录,超过一天后补录无效),出差可以提前一天记录日志,说明出差原因,出差地点,在出差回来后阐明事件处理结果,相关的衔接工作等等)。

3、在工作时间嬉戏、上网聊QQ工作以外内容、撤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

4、方案设计及预算错误、工作失误等轻微过失罚款100元。

5、工作中重大过失者罚款20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配合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9、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0、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阴,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1、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主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失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9、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1、违反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2、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在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库伯教育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亦同。

企业奖励制度 篇二

目的

本制度根据员工薪资奖励福利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

工资原则

员工薪资福利奖励,依据社会水准,行业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以及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适用对象

办公室及旗舰店员工;综合管理部搬运、商务部配货及搬运、原材料库管部搬运等不适用本制度,另行制定与工作量挂勾的计件制;工厂人员、质检部质检员按工厂的薪资方案执行。

一、薪资构成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或临时工资、兼职工资)、奖金/提成、奖惩、补发补扣、应发工资、公积金/保险、计税工资、其他扣除金等组成。

1、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津贴(交通/误餐/工具补贴)

2、基准外工资:加班费+缺勤工资

1)周六值班:公司执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实行值班制并发放值班费60元/天/人,试用期员工按其试用期工资比例同等折算;周日加班可申请调休;节假日加班另行规定。

2)缺勤时的处理(含病、事假):按个人缺勤天数从本人月工资中(含奖金)扣除。

计算:缺勤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奖金+岗位津贴)*缺勤n日/当月应出勤天数

3、临时工资:按临时编制的员工,则视其工作表现,报总经理审批。

4、兼职工资:由于阶段性工作或偶发性工作需要,由符合要求的人员以(在职或实习生)短期内完成,视出勤情况或任务的难易度决定,报总经理审批。

5、奖金/提成:根据各岗位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将直接与业绩挂勾的岗位定为主动性岗位,如家具/橱柜业务部/商用家具部/外销部/大店营业部中的业务员、导购员和设计师等;其他为从动性岗位。

1)主动性岗位实行提成制政策,基本工资定级参照表一,提成比例每年初由公司根据各上一年度销售数据结合下一年度销售指标统一制定,月提成金额实行绩效考核后随当月基本工资发放,如果有年度提成,则随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具体事项各相关部门另文公布。

2)从动性岗位实行年薪到月制+年终奖,由部门主管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经验、态度等综合表现按岗确定基本工资及奖金的定级(参照表一),奖金部分当月考核后当月发放。年终奖由公司根据全年的销售目标和利润目标达成情况确定发放基准(x月薪),并经年终考评后发放。

6、行政奖惩:所有主管助理及班组长、线长以上级别的干部均有部门行政奖罚权,最低奖惩为通报表杨和通报批评,涉及金额50—500元不等(以50元为一级递增),奖惩决定由各主管公示后人事部执行并在当月工资中体现(截止到当月25日,超出时间自动结转至下月)。行政奖惩是上一级主管对员工在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工作差错等综合表现的及时衡量和评判的有效手段,奖惩力度由主管自己掌握(应考虑被奖惩员工的工资水平、事件的性质、初犯或屡犯等方面)。

7、工龄奖工龄奖与基本工资调级不同,员工工龄的计算指标只考核在公司的任职年限,没有本岗位任职的规定,且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工厂除外)。具体标准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按50元/月发放,六年以上(含六年)按80元/月发放,八年以上(含八年)按100元/月发放,工龄将应随员工工资每月发放。

8、补发补扣:因员工工资核算错误需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或其他应补发补扣项。

9、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奖金+工龄奖+加班费+缺勤工资+补发补扣+奖惩(以上工资的构成均为含税工资)

10、公积金/保险:按国家规定个人应承担部分统一由公司从个人当月工资中代扣。

11、其他扣除金(下列规定各项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小灵通话费个人承担部分;

3)与公司借款应清还部分;

4)员工离职时未能与公司交接完毕,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扣部分;

5)员工在职时公司已提前缴纳的相关费用(如档案、户籍、保险等)。

二、从动性岗位奖金级别定级及调整方法

1)奖金定级依据社会薪资水平,同行薪资水平,同时参考本公司上一年度各岗位薪资水平,由部门主管/根据员工的技能和产出的高低,工作经验、态度及效率等综合因素定级,人事部有建议权和否决权,各分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有审批权和否决权,部门主管和总监的定级也顺次由其上一级确定。

2)奖金的调整为确保年薪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每年年初第一个月为集中调整期,其他时间调整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报上一级批准;试用期员工可以有两次调整(其中一次为转正定级)。

注:原则上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无奖金;但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员工,各部门主管可酌情处理,但奖金部分需参与月度考核。

3)奖金的考核参与年薪到月制的员工月奖需按照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严格执行,每月考核一次。本年度暂实行三项考核制,考核内容每月5日前由上一级制定填表并报人事部备案,每月17日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部,人事部计算奖金。

三、工资的偿还与处理

1、虚假、误算等超领时,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2、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四、离职时的工资

1、工资计算期间被解职的员工:当然解职者工资结算至公司决定之日起(严重违纪)。

2、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者,按员工在公司服务每满一年以上的,另补贴一个月基本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半年按半年计算,不满半年不计算。

3、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者,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工资结算至离职办理日。

4、申请离职的员工:工资结算至批准之日,申请日至批准日之间,未能坚持工作者,以旷工处理。

注:若因公司需要,须与其签定《竞业限制合同条款》,公司按合同条款执行应履行的义务。

五、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员工工资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月30或31日发工资,因此员工当月出勤周期结算也同工资结算周期。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或推后发放。

六、福利支出

1、员工一经转正无论职务大小一律强制办理社会保险,(从工厂调至办公室的员工均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由公司集中办理),公司及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由本人选择是否缴纳(公司及个人各承担一半),若本人主动放弃,公司不补贴现金。老员工自进公司之日起每满6年后,公司为其该项支出增加一个基数,本人应承担部分相应增加。

2、员工生育及因病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从按国家规定从社会保险金中支出,公司不额外承担。

3、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其存档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届毕业生户藉费挂靠费也由公司承担,但员工须在公司服务最少满一年。

4、员工每月享有一天带薪病假,女员工每月享有一天例假。

5、主管(主管及以上)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可在本岗位淡季申请休假(需总经理批准),当年有效,不休不补。

6、公司的活动:

1)每年组织一次春游;

2)六一儿童节亲子活动;

3)重要节日不定期不定额地发放礼金或礼品或聚餐;

4)不定期看电影;

5)各种形式的俱乐部;

6)年底员工联谊;

7)其他。

7、员工生日、婚庆,公司将有相应的祝贺。

8、公司中午提供午餐一份,但驻厂人员享受半价购买伙食券的福利,两种享受必须择一,不能同时。

9、所有员工转正均配备小灵通一部,公司予以适当的私人话费额度,但员工离职时需交还公司。

企业奖励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元,省部级差别元,市级差别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新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企业奖励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

(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

(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

(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

(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

(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总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经各单位同意推荐申报并经民航总局审批进入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专家,有义务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因废标过多只剩一个合格投标人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评委的评分情况应予记录备查。对于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并通知这部分评委,要求这部分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招标人应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多次出现偏差或被投诉的专家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作为不同意处理。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并明确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废标情况说明;

(二)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以排序第一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超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抽取评标专家过程记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评委打分记录及评审意见记录(含签字及说明记录);

(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的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公布招标结果,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等文件,应妥善保存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工作完成为止,以备核查。

第五章相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条

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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