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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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10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篇一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1、范围

为了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管理。

2、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处理的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

a)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实践成效显著的。

e)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b)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e)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

f)合同(协议)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噪声等)。

k)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100-5000元经济处罚,给予个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安技处提交公司“安委会”加重处罚。

a)领导违章指挥的`,发现一次免其当月奖金并参加培训二周。

b)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违章指挥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月度内部门出现操作者违章三人次的,公司通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并免当月奖金,超过5人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挂职一个月。

d)出现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e)部门出现一起重伤责任事故:主管领导挂职三个月,安全员免奖1个月。

f)部门一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对其主管领导给予挂职6个月或免职处分。

g)操作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下岗培训三个月。

h)操作者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违章者待岗半年。

i)操作者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待岗1-2年。

⑷、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⑸、部门和个人应从确定罚款之日起向企策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天加罚10%。

⑹、罚款统一由企策部管理,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4、相关程序、文件

章 罚  则 篇四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章监督管理 篇五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章 罚  则 篇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七

一、目的

为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我校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实施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xx年我校的消防培训。

三、训练的对象

消防安全培训面向我校全体师生。

四、具体的培训安排

(一)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1、培训对象:我校全体师生

2、训练周期

3、培训内容

学校消防培训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自救技能等。

(二)对新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培训科目

对学校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训练时间

新员工入职一周内,配合学校对新员工进行整体培训。

3、培训内容

教授基本的消防知识,熟悉学校消防设备的设置,讲解消防知识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八

为贯彻落实基础管理整顿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一)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分工种、分层次、分岗位”的方式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使员工熟悉、了解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熟知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知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进一步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遇险应变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基础知识全员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覆盖率100%。

二、培训对象

全体员工。重点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一线操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了解和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四、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自行安排。

五、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一)第一阶段(9月9日~10月9日,宣贯准备阶段)

各单位组织员工学习北化集团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7个重要安全管理文件。人力资源部整理全员安全培训资料,编写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讲义(基础类)》。

(二)第二阶段(10月10日~11月24日,安全基础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公司各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16课时(其中2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事故危害与事故预防、生产安全基础知识、生活安全常识。

(4)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1月17日~11月21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考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部门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5)各单位于11月22日~11月24日分批组织学员召开培训心得或体会座谈会,内容包含对安全基础知识的认知、结合安全基础知识学习与工作实际反映业务或岗位安全管理需求和不足、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等。要求座谈会记录齐全。

(三)第三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业务或岗位安全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职能部室、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6课时(其中1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职能部室学习内容)

(2)各生产、制造、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学习内容)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2月2日~12月5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单位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四)第四阶段(12月6日~12月24日,安全行动学习阶段)

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制作或更新事故漫画宣传册、图文并茂的安全标语及事故展板。

2、各生产单位每班组织班前“三讲”活动。要求向岗位员工做到“三讲”:即讲任务,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和操作标准、工序流程和重点环节;讲安全,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作业现场实际,对每位员工、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安全注意事项逐条讲清;讲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每日一题培训,并于12月24日前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3、安全环保部在该阶段组织各单位分批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消防实战演练,要求有对抗演练环节。

(五)第五阶段(12月25日~12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记录资料、现场实地检查和询问员工等方式,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培训走过场或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负责人及安监员、职教负责人在此期间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共同编写《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报告》。

六、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学习活动。

(二)积极动员宣传,各单位要组织一次动员会,提高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明确全员安全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

(三)学习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一次总结会,认真总结、分析全员安全培训前后的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形成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

(四)要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与基础管理整顿相结合,与经营风险控制相结合,与安全管理目标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等相结合。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xx〕762号)精神,按照省运管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川运发〔20xx〕26号)要求,我市将于7月底组织开展汽车客运站及客运企业安全例检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其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落实

此次培训由市运管局客运科、安全稽查科牵头,驾训办、车管科配合实施,委托现有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客运站、客运企业对参培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核后由县区运管所(分局)签注意见,车辆维修科组织考核组进行考试。

二、送培对象及人数

培训对象为全市汽车客运站在岗的安全例检人员及对未进入客运站发车的客运包车、旅游包车、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企业安全例检人员。其送培人数按文件要求:车站日检车辆数在100辆以下的至少送培2人;日检车辆数在100至200辆的至少送培4人;日检车辆数在200至400辆的至少送培6人;日检车辆数在400-600辆的至少送培9人;日检车辆数在600人以上至少送培12人。客运企业安全例检人员由客运企业按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一级客运站要在7月底前培训完毕。

三、送培人员条件

1、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了解客车的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

2、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培训人员提交资料

1、培训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各汽车站填报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人员培训名册(附件2)

五、培训及考试

(一)培训形式及时间安排

1、本次培训根据统计上报培训人数分期分批集中脱产培训,第一期为7月20日至7月23日,第二期为7月26日-7月29日,其余期数安排另行通知。

2、培训内容按照统一培训大纲及教材进行。

3、请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在培训前向所在地运管部门上报参培人员《培训人员登记表》及《培训名册》。

4、参培人员凭经单位和所在地运管机构签字盖章的《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人员培训登记表》到培训学校培训。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要求:

科目A:理论考试(闭卷),科目B:技能考核(现场操作)

(三)培训地点:泸州汽车新技术培训学校(泸州大山坪南苑路段:汽车维修工从业资格培训基地)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参照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C模块收费标准收取,即培训费为每人180元,从业资格考试费120元(理论50元、操作70元),教材费48元,合计共收取348元/人。食宿自理。

七、其他事宜

1、对已持有效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证的客运站安检人员,由市运管局增发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2、参加培训的安全例检人员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由泸州市汽车新技术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由市运管处核发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3、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要合理安排培训人数,要保证安全例检工作正常运行。

4、参培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学习,中途不得请假,不得中途溜号,不得迟到早退,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5、未经统一培训的人员,今后一律不得从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擅自使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的汽车客运站及客运企业,将给予相应处罚。

章 附  则 篇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10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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