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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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二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倡导健康优质、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办公用品系指用于公司日常办公所需之耐用物品和消耗品,包括:文具、纸薄、办公室自动化耗材、食堂宿舍等生活用品、劳保用品、卫生清洁用品等。

二、权责

1、办公用品由行政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办)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回收处理;

2、行政专员具体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日常管理;

3、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流程以及价格、供应商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直接负责大宗办公用品的洽谈和采购;

4、财务主管负责对办公用品采购价格的审计,并定期审核办公用品台账;

5、总经理对行政部的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偏。

三、申购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对办公用品的需求,于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报下一周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行政专员;

2、行政专员依据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及时查对库存,对确有缺项的',应及时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询价、比价后,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3、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报行政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

4、凡一次性购买金额预计超过500元的,行政办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外出采购;

5、对于大宗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询价和议价、选择合格供货商,并签订购销合同。行政专员在过程中实施配合。

四、核销

1、采购物资时,行政专员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正规发票和物品清单,如供应商未能开具正式物品清单的,行政专员须依据实际购买的物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自行编制采购物资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2、物资采购完毕,须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按实际支出报销费用。财务部门须对报销凭证予以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申购流程和报销凭证不全者,应予拒销。

五、领用和发放

1、员工领用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行政专员按照《办公用品领用单》发放办公用品;

2、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由行政专员统一调换或回收;

4、员工离职时,须根据有关规定与行政专员交接办公用品。

六、登记和管理

1、行政专员须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库存管理;

2、财务部须会同行政专员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3、办公用品存放过程中应避免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办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

4、行政专员须根据办公用品的消耗或领用情况,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

七、其他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2、今后若有未尽事宜,由行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监督范围:

(一)一次购进超过五万元的材料、设备等物资。

(二)每年累计采购数量较大的同类物资、材料等。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确因市场情况或工作需要,拟不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经公司主管监督的副经理审核后,报经理批准。

第三条 在招标开始前,负责采购物资的各部门,应按财务审批手续列出采购计划,填写采购计划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在招标之前和招标过程中,应组织必要的市场调查或考察。

第四条 招标由负责采购该物资的部门成立招标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部门要认真制定招标计划,填写招标计划书,招标计划经公司主管监督的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招标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包括: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兼)职采购工作人员、有关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应邀请纪委(审计)部门人员参加,招标小组组长由采购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采购物资额度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公司同意,

招标小组可简化至3-5人组成(其中由公司指定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1人参加)。

第五条 参加竞标的单位一般应保证在两个以上,竞标单位数量较多的可酌情由招标小组组织初审。招标可从中确定一至两个供货厂家(商家)。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在报销时进行审核。需签订合同的,将合同内容报经理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同类物资累计采购数量较大,需要确定定点供应商家(厂家)的,每年进行一次招标。其它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要在不影响招标和物资使用的前提下,提前安排。

第七条 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含各类物资采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验收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对采购到位的。大宗物资,各部门要制定相应制度,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物资招标与采购的人员要综合考虑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性能和供货方信誉等,要对招标与采购过程负责,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采购人员违规违纪的,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対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的管理,规范大件、大亲物资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治理腐败,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一、物资界定标准

物品为每件金额达(10)万元及其以上;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二、采购方式

在界定标准以上的,采取议标方式或以采购小组方式采购。在界定标准以下的,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也应以采购小组方式采购。

三、采购原则

1、保证质量,价廉物美。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操作。

3、择优选点,统一批量购买。

4、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公司利益。

四、采购范围

教学类:课桌椅、黑板、玻璃等;

基建维修类:包括基建或维修项目中供应的各种批量材料、大型设备;

行政办公类:包括空调器、取暖器、办公自动化等电器设备和桌、椅、橱、柜及大批量图书架等;

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宿舍用床和公寓化生活用品,校服的集中采购等;

医药类:包括医疗器械、药品等;

伙食服务类:包括米、面、食油、猪肉、家禽、燃料、炊具等;

其他类:包括音像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绿化苗木以及其他批量物资。

五、采购组织

根据采购任务,学校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总务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审定采购内容;

2、成立专项物资购议标工作组。议标工作组注意吸收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人选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临时选聘;

3、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

4、领导采购工作,确定采购人员,并组织采购;

5、对采购中和采购后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采购程序

1、申请采购任务的。单位采用填空《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学校领导批准。

2、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领导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表确定采购人员。

3、采购人员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其他学校购置物品的情况,了解有关厂家供货的情况,了解该物资的品牌厂家及当前价格。

4、如要议标的,由议标工作组制定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购物日程,准备有关资料。

5、向有关厂家或单位发出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质量、数量等信息或邀标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文字材料、报价书等,竞标厂家或单位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规范证件和说明企业生产规模的基本材料,外地产品应具有进扬许可证。所有文字材料要指定专人先行审核,报价书或标书由供货单位盖章并封存,形成暗标,存入保险柜,议标会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6、如确有必要,在议标工作前应排人员到有关厂家或单位考察。

7、举行议标会议,对各厂家或单位的样品编号后按购物标准进行语汇议,当场拆封暗标,综合质量、价格,确定一家或几家为中标单位。

8、申请采购部门和中标的供货单位签订购物协议,规定成交物品的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及违约处罚等内容,货款结算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规定。购物协议由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付款。

9、大件、大亲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采购领导小组参加,重要物品和精密仪器还需请专业质检人员参加。发现问题,采购领导小组应追究责任。

10、采购完成后,须将全套议标材料分类立成卷宗,归入公司综合档案室。

七、采购纪律

1、采购大宗物品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处理。

2、在大件、大宗物品采购的过程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的宴请。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报,否则将追究纪律责任。

3、议标人员必须遵守采购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货方泄露公司内部有关采购的秘密。

4、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为准,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因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数量不足等问题应按协议精神追究供货方责任并及时上报,经办人不验收或发现问题不报告,必须追究纪律责任交给予经济处罚。

5、一些需要长期购买的批量物资,应对供应物资实施跟踪监控,并对供货单位实行淘汰制,定期评议并重新议标,不搞一次议标定终生。

6、学校购置大件、大宗物品未按本办法执行,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或预付货款。

7、为了保证校级领导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务,在物资采购时,校级领导特定关系应回避。

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物资设备是指采购资金在1-10万元之间,包括后勤服务、医疗耗材设备、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各参与部门都要廉洁自律,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以主人翁精神为出发点,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织机构

成立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为医院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审计科、财务科、价格科、院办公室以及物资设备使用科室等人员随机抽取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审议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章制度和有关招标文件。

2、协调、指导全院招标工作。

3、受理招标工作的投诉。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负责相关的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2、后勤科主要负责后勤服务、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印刷品等品种的采购;设备科主要负责医疗耗材设备等的采购;信息科主要负责电脑打印机耗材、信息设备、信息软件等的采购。

3、代表医院与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4、组织管理招标活动。组织拟定招标文件商务内容及委托编制标底;汇报考察、发标、答疑、截标等事项;整理招标会议纪要和保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及归档;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5、办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标事务。

办公室下设采购组织机构,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是在采购工作环节中成立的临时性工作班子。采购组织机构各小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各项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成员)部门的职责

采购组织机构成员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审计和物资设备使用等。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担任牵头单位,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审计科、价格科:协同牵头单位,参与拟订采购工作方案;监督采购(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医院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3、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材质、参考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主持或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财务科:负责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和管理;对医院确定购置物资设备的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落实采购项目的经费到账,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参与合同付款条款拟定。

5、审计科:全程监督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7、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对采购工作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采购工作小组的设立

依据采购设备的内容和性质,采购工作小组由医院相关部门和科室临时组建,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

医院采购工作小组具体包括:询价谈判、考察及评标。人员组成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医院分管物资采购的院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工作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含三人)。

1、询价谈判采购:符合招标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设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进行。

2、考察: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职能是负责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3、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参加评标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十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科室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工作小组和使用科室评标、谈判等议事规则

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信誉的签约客户。

4、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使用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认定有效。

第三章、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活动按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院后勤服务、医疗耗材、办公用品、电工材料、水电五金、被服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等品种的各类物资设备的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协助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种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两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医院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四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物资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邀请供应商、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物资设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十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

物资采购申请表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第十八条、邀请供应商

采购计划确定后,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报价。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报价书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采取密封方式进行投标报价,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二十条、供应商选定

询价谈判。询价谈判应成立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确定符合资质条件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被询价供应商进行一(二)次性报价。询价谈判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合理低价原则最终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被询价的其它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份额一般应至少一式四份,分交院办公室、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财务部门和供应商。院内管理复印件有效。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凡以医院名义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实施

合同履行由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上报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包括形成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验收

每项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使用科室以及物资、耗材库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计划财务科办理物资设备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会签的《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物资采购申请表”、“询价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分别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科室及院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七条、主要监督内容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情况;

4、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5、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

第二十八条、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医院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拒绝付款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医院审计部门对1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医院审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医院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医院提出。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院内正式立项,使用医院资金进行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指采购资金额度是指预计一种物资设备单项采购资金额度。

第三十七条、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采供部门组建的三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完成,并参照本制度执行。采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有关资料报备应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桐梓县人民医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规范公司大宗商品采购程序及审核流程,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保证所有物资采购都能满足生产和经营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材料、设备、仪器、车辆、装修及大型办公设施采购。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量测仪器、车辆等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选择、评审、确认及更新认可的供应商(包括业主指定的供应商)。

3.3工程部负责监督材料的入库及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认可供应商名册》(CG-01)的制定、评审及更新

4.1.1制定

a供应商须填写《供应商资格预审表》(CG-02),以申请进入《认可供应商名录》。

b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核实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料,在《供应商资格预审表》上写明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列入《认可供应商名录》。

c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将《供应商资格预审表》及《认可供应商名录》分类存档,并输入电脑供查阅。

4.1.2评审

a工程部采购主管填写《供应商评估表》(CG-03),提交分管副总经理。

b《供应商资格评估表》作为更新《认可供应商名录》的重要依据。

c所有《供应商资格评估表》均作为质量记录,由工程部存档。

4.1.3更新

a《认可供应商名录》由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更新,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

b对严重违反供货合约的供应商,采购主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可立即将违约供应商从《认可供应商名录》中除名。

c凡被除名的供应商一年内不能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采购主管说明原因,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才可重新选用。

4.2采购

4.2.1采购权限

a5万元以下且符合《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物资采购按《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b5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及其它大批量材料,由工程部统一实施采购。

c超过500万元的采购须上报集团。

4.2.2采购申请

《原材料/设备采购申请表》(CG-04)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进口原材料或特殊情况的采购作业应提前三至五个月提交申请。

4.2.3计划的变更

a采购申请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b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部采购主管说明原因,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3询价

根据采购申请,工程部采购主管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进行询价。

4.4议价

工程部采购主管分析供应商报价,选择条件优惠的供应商进行议价。

4.5评审决议

工程部采购主管根据议价结果制定《物资采购会审表》(CG-05),提交领导班子会评审,选定供应商。

4.6合同制定与签订

4.6.1合同制订

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拟定《采购合同》(CG-06),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4.6.2合同签订

《采购合同》经总经理审批签署正式生效,原件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管理。

4.7合同执行与变更

4.7.1合同自生效日起开始执行。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发货,通知项目现场材料的验收及入库工作。

4.7.2履行材料采购合同过程中,若有变更需求,就变更内容与供应商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是原合同的一部分。

5材料管理

5.1进料检验

5.1.1工程部采购主管负责与供应商联系组织发货,并通知项目经理做好材料入库前准备。

5.1.2项目部负责材料收货入库。

5.1.3项目部材料主管对进场材料核实、验收并上报工程部。

5.2材料仓储管理

5.2.1材料入库

5.2.1.1进场材料由项目部材料主管办理入库手续。

5.2.1.2材料主管、项目经理应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确认。材料主管将入库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程部和财务资金部。

5.2.1.4工程部对材料入库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5.2.2材料出库

5.2.2.1材料出库由项目经理批准,材料主管填写材料出库单,经项目经理、生产主管及领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库。

5.2.2.2如因生产需要,在材料入库的同时办理领用的,应首先填写《材料入库单》,再填写《材料出库单》(CG-08),禁止直接以领用后的差额数办理入库手续。

5.2.3材料保管

5.2.3.1原材料的保管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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