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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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附则 篇一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聘用制干部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章 退休、退职 篇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章 总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www.chayi5.com[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 篇四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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