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最新9篇

发布时间: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9篇《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一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我国家喻户晓的一项国策,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工作。在即将送走忙碌的20xx年,如何将20xx年厚镇乡的计生工作在干得更精彩,更有滋有味,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在回顾与总结了20xx年的计生工作以后,我们对20xx年乡计生工作的工作思路作了以下的总结: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经常性工作制度,落实“一票否决”制。计生专干、中心户长、信息员、计生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新政策、新规定的学习力度,提高管理和计生工作能力,做到工作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使计生服务工作能真正让村民满意。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着力营造良好的计生工作氛围。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开展多样性宣传活动,乡、村二级联动,计划生育宣传员送资料*上门、计生宣传栏及时更新以便群众获取信息。继续开展婚育文化陈地建设,在村民中普及“婚育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营造宣传教育大环境,使广大农民群众科学了解计生保健知识,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也使育龄人群提高生育保健意识。深化政策服务,进一步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大力提高计生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全力抓好一年三次的“双查”服务和四术及遗留扫尾工作,全面落实包片领导、干部责任制和村党员干部、村计生管理员、流动协管员的工作责任。加大对外出流动人口寄回的“双查”单的核查力度。要切实抓好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要对计划怀孕对象做到早发现、*早落实,确保补救措施落实。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加强二胎生育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动态掌握外出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去向,积极联系现居地政府,做好委托管理和双向服务工作,杜绝管理漏洞。

(四)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提升计生执法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提升我乡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生育对象,及时调查取证,发现一例,征收一例,并尽快足额征收到位。强化社会制约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计生工作者的素质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认真抓好村级计生干部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抓好计生干部的计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国策意识和业务水平。在搞好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加强计生队伍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忠于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精神,树立计划生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在新的一年里,我乡计生服务站将扩大工作思路,提高全乡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尺子,要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以广大育龄群众的切实需要为出发点,以人为本地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为20xx年的计生工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二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期初全区总人口为87241人,据不完全统计期末人数为87144人。育龄妇女25289人,已婚育龄妇女20109人。XX年年度出生人口为773人(其中一孩出生人数769人,一孩率为%,二孩出生人数为4人,二孩率为%),死亡人数为277人。今年违法生育4人,计划生育率达%,违法生育处理率为100%,违法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10 %以上。今年女性初婚208人,其中23岁以上人数为134人,晚婚率为%。全区育龄群众采取各种节育措施共19867人,(其中女扎2761人、上环16939人、药具167人)。当年落实女性绝育4例,安置宫内节育器413例。

二、XX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年初我区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纪检书记任常务副组长,专职抓计生工作。今年,按照区党委、办事处的安排布置,抓好了“四个落实”,

一是领导精力落了实。

二是工作措施落了实。做到了发现情况早,信息反应快,提供情况及时,敢于攻克难关,全心全意为育龄妇女排忧解了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了处理严格,不徇私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目标考核落了实,实行了一票否决制。

四是工作经费落了实。

2、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区党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优质服务工作,召开了各种会议,对创优工作进行了宣传发动。开展以“{CHAYI5.COM}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优生优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并结合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新《决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群众更新了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女孩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关注。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增强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同时组织计生办和区属相关部门为育龄群众送去了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品,使群众能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和咨询服务。今年在健康查体中,共计查处有问题有328人,其中囊肿3人,心脏病变1人,乳腺增生14人,子宫肌瘤2人,妇科炎症192人,乳腺肿物待查6人,环下移5人,高血脂2人。对经检测患有妇科炎症的192人,我们实行了跟踪服务,积极为她们提供治疗办法,定期组织她们到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查,现基本治愈的150人,42人在治疗之中。免费向育龄妇女发放药具,积极向广大育龄妇女介绍长期避孕方法对他们的好处。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下,有27名已婚育龄妇女采取了放环措施。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今年我区的宣传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先行。在计生工作中,计生宣传着力体现服务性,由过去的重视法规宣传,转变为融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新型的生育文化为一体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方式上体现针对性,结合我区实际,因人施教,分层培训。特别是在人口清理过程中,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58次,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宣传内容主要是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不是放松了,而是比以前更严了;宣传多生一个子女给国家增加的负担要比个人承担的那点要多得多;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开展优质服务等等。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区办事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市人口计生局在全市开展了学习中央《决定》的知识竞赛。各社区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由区计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了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关爱女孩行动、便民维权、依法行政”为主题的“”世界人口日一条街宣传活动,活动采取宣传车、展板、政策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发放避孕药具等形式开展。全年共组织6次上街宣传,书写标语100多幅,办专栏4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学习和宣传,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群众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自觉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对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计生优质服务环境

1、全面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我们利用每月的计生专干例会,对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同时要求各社区每季度必须对政策照顾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抚养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从而增强全区计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规范收费程序,社会抚养费由计生办统一收取,同时在社区干部会上强调,以后违法生育对象交款一律到计生办交款,不得由社区干部或机关干部代交。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成为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

3、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今年区党委、办事处对历年拖欠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严格按照“七不准”省的“六不准”规定,严格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完善举报制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现象。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三

地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的检查,特别是对各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进行了抽查,作为衡量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民办实事的依据之一。

三是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监督检查。我们重点围绕“两个纪律”、“三个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考核。5月份,由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对全市35个乡镇的基层人口计生xxxx情况进行了电话暗访,暗访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7月份,我们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了“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的“三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市县复查,建立了全市乡镇计生服务站政务公开图库,10月份,结合省、市“十一五”人口计生责任制目标终期评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县乡自查和市级复查。县(区)对辖区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在市级复核中,我委成立了8个工作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共召开县(区)级座谈会8场,乡(镇)级座谈会63场,实地考察67个样本点,组织对27个乡(镇、街道)43个样本村(居)的调查。该项工作受到了省政府“十一五”人口计生考评组的充分肯定。

三、多措并举,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20xx年,我委创新信息互通载体,坚持三项工作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是建立电话访谈工作制度。每季度在育龄妇女中随机抽取500名,由市人口计生委处室所站工作人员开展电话问卷调查,重点询问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收费、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由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委党组汇报,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重点交办。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重点工作考核制度。市人口计生委不定期对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考核。清河区实行人口计生工作千分考核制,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淮阴区、楚州区对乡(镇)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各县(区)全年开展行风建设明查暗访不少于2次,市人口计生委年终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和评分。

三是建立“双评”工作制度。每年,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 动人口评计生”双评活动。20xx年,共发出问卷13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2989份,农民和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6.73%和98.4%。

20xx年,我委在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考核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xx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办法,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政风行风考核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推动全市人口计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篇四

各村(居)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站所:

为了进一步夯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努力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建立“村(居)为主经常抓”的工作机制,力促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村(居)得到全面落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个提升、三个降低”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村(居)为主经常抓”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目标考核,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月评分、月通报、月调度、季考核、季兑现、年总评、年表彰”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村(居)计生工作的考核及村(居)干部个案奖惩的工作措施,把村(居)干部推到计生工作第一线,使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机构和考评方式

1、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村(居)考核考评工作。农村计生办和城区计生办具体负责真实、准确全面提供每月每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各村(居)新婚、出生等信息上报情况,驻村(居)干部负责指导村(居)的人口计生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核查村(居)上报的全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为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居)的考核考评工作提供依据以及了解村(居)基层基础建设开展等情况。

1

2、考核方式分两种:一是结合平时数据和年终考核评定数据对村(居)进行考核,设定先进单位三个村、一个居委会,设定重点管理村(居)各一个(一票否决村除外);二是每月对各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度,发通报。每季度根据考核个案对村(居)干部进行排位并实行奖罚兑现。

三、工作职责

1、村(居)两委干部工作职责

(1) 责任区环孕检对象督促落实工作;

(2) 责任区孕情跟踪工作;

(3) 责任区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

(4) 责任区计生信息收集工作;

(5) 责任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宣传品的发放;

(6) 责任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7) 责任区全员信息采集准确,无错报、漏报、瞒报;

(8) 带头并督促落实亲属实行计划生育;

(9) 责任区涉及人口计划生育的其它各项工作。

2、村(居)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1) 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做好《生育服务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申请、送证工作,及时准确地向镇计生办提供本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2) 协助村(居)两委干部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负责所在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3) 协助村(居)两委干部做好本村(居)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落实与随访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孕情监测,孕产期跟踪服务保健工作;

(4) 对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优惠政策享受对象的调查摸底等工作;

2

(5) 负责本村(居)避孕药具发放及随访工作;

(6) 指导本村(居)计生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7) 每月定期召开中心户长例会;

(8) 做好责任区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9)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对村(居)工作考核千分制,设达标分700分,对村(居)干部个案考核百分制

(一) 对村(居)工作的考核

1、基层基础工作50分

2、信息准确率200分

3、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环孕检和优质服务工作450分

4、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150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100分

6、计划生育协会及利益导向工作50分。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 对村(居)干部的考核100分

1、节育措施的落实40分。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30分。

3、信息上报20分。

4、环孕检工作10分。

村(居)书记、主任、计生专干是村(居)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具体责任人,实行村干部包责任区,包干区域必须达到“六无一全部”,即:无连续两季未参检对象、期内无多孩超生、无未落实节育措施二孩以上对象、期内无“四术”新欠帐、期内无漏报出生、期内无漏管重点对象、期内农村一女户生育二孩的全部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对包干责任 3

区未达到“六无一全部”目标的,对责任人均按个案追究相应责任。以“人帮人”工作责任机制为平台,落实村(居)干部的责任,强化过程考核,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责任区干部实行个案考核与经济奖惩相结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予以免职处理的责任考核体系。

1、奖励

(1)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村3名,第一名奖励20xx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居委会第一名奖励1500元;年度考核评比中,总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责任区干部和驻村干部分别给予奖励600元、300元、200元。

(2) 对年度内完成1例二女户结扎手术的,由镇财政奖励落实人1000元,奖励村(居)1000元;同时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

(3) 在季度考核兑现时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干部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在季度考核中平均得分85分以上且排位全镇前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对达到70分以上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奖励100元。

(4) 凡落实1例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奖励责任人30元;

(5) 环孕检管理,凡重点服务对象必须在(2、5、8、11月)参加环孕检,最迟时限为每个季度环孕检月的30日止。没有外出的重点服务对象必须在环孕检月的20日前到位,外出务工对象必须在环孕检月的30日前寄回环孕检证明,季度环孕检率达到95%以上的村给予奖励1000元,包责任区干部各奖励300元;

(6) 凡采取节育措施及时的,既生育一孩后42-90天内上环,生育二孩后60天结扎的每例对村(居)责任区干部奖励上 4

环20元/例,结扎50元/例。达不到及时率的节育措施落实,奖励上环10元/例,结扎20元/例;

(7) 城区各居委会对责任区“以房管人”机制进行单项考核,所包责任区无漏登、漏管对象的奖励所包责任区干部500元;

(8) 对流入人口做到查验婚育证达100%的,奖励责任区干部200元;

(9) 所包责任区当年无政策外生育、无节育手术欠帐,无统计误差且环孕检率达90%以上的,奖励责任区村(居)干部1000元;

(10) 在省、市、县、镇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考评中无统计误差,分别奖励20xx元、1000元、500元、300元;

(11) 所包责任区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准确的,奖励责任区干部300元;

(12) 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整治工作中,为“两非”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一经查实,每例奖励1000元;

(13) 对完成1例“名人富人”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0万元以上个案的村(居)奖励5000元,年终目标考核加30分。

2、处罚

(1)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排全镇倒数第一且考核分未达700分达标分的村(居)实行“重点管理”,村(居)书记、主任降职,村(居)计生专干停职,并对该村(居)实行三个月整改,整改验收到位后方可恢复原职,整改仍不合格的村(居)书记、主任免职或依法罢免,村(居)计生专干解聘;

(2) 对年度内未落实二女户结扎的村(居)取消年终综合考评评先评优的资格。

(3) 在季度考核兑现时,对排位后三名的村(居)分别罚款1000元、800元、500元,对排位后三名的村(居)干部分别罚款500元。对连续二次排位后五名的村(居)干部除罚款外,镇 5

党委、政府还将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次排位后五名的村(居)干部一律免职,村(居)委会干部按法定程序罢免。在季度考核中,对未达60分且排位居全镇后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4) 对季度考核中连续二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主任隆职,连续三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免职,主任依法罢免。驻村(居)干部待岗三个月,发基本生活费,片长在党政会议上做检讨。

(5) 责任区内有逾期未环孕检的对象对村责任区干部每人次每月罚款5元。连续两季未参加环孕检,对责任区干部从第六个月起每人次每月罚款10元;连续三季未环孕检的,视为对象有出生小孩,根据生育胎次不同分别以“上环”和“结扎”对象的处罚标准处罚责任区干部;

(6) 上环对象未按时采取措施逾期的对村(居)责任区干部按每人次每月10元标准处罚;

(7) 结扎对象未按时采取措施逾期的对村(居)责任区干部按每人次每月20元标准处罚。

(8) 出生上报。凡有生育的对象所在村(居)专干、村(居)包责任区干部必须在怀孕出生1个月内报镇计生办,否则按年度内1个村(居)出现1人次未及时上报罚款100元,一个村(居)出现3人次未及时上报的解聘村(居)专干,依法罢免责任区村(居)干部;

(9) 凡新婚(含事实婚姻)对象,村(居)专干、责任区干部必须在当月上报镇计生办,否则作为漏报,每例罚款100元,一个村(居)出现3例瞒报、漏报解聘村(居)专干,依法罢免责任区村(居)干部;

(10) 城区各居委会对出租房(店面)未与居委会签订责任书,按漏一户处罚责任区干部30元,对流动人口未及时查验婚 6

育证和下达告知书的,经查实按每例处罚责任区干部30元;

(11) 1个村(居)年度内出现1例一男户超生或多胎生育的,包责任区村干部罚款100元,其他村(居)干部和驻村(居)干部罚款50元,出现2例及以上的翻番处罚。出现4胎以上生育的,对该责任区村(居)干部依法罢免,村(居)专干解聘,村(居)书记、主任在二级干部会议上做检讨,并对该村(居)处以1000元的罚款;

(12) 村(居)干部及直系亲属当年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律按撤职或依法罢免、社会抚养费按标准征收、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驻村(居)干部年度考评不称职,停职三个月,只发生活费230元,跟班学习;

(13) 责任区内全员人口信息准确,每错报、漏报、瞒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或新婚、出生,对责任区村(居)干部罚款100元。

六、本考核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奖惩按季度兑现,本考核方案与原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考核方案为准。

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篇五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篇六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七

20xx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对于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为此,我镇初步制订了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如下:文秘写作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指导思想: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新机制,确保完成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镇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加快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工作思路:明确一个目标,即计划生育率达9;突出一个重点,即建立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四项措施,即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抓好优质服务工作,提高群众满意率,抓好依法治育工作,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抓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提高政策落实率。我们具体工作措施是:

围绕计划生育率指标,不断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做到落实两个保障,增强六个强化,抓好一个环节。落实两个保障:

(一)争取投入机制的保障。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合规的财政基本投入,使全镇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达到人均9.以上的考核标准,并纳入预算加以保障,保证计生基本免费项目的落实,保证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保证基层工作正常运转。

(二)是争取队伍保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计生队伍建设,继续坚持竞争上岗、绩效联酬,严格奖惩、末位淘汰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3月底4月初拟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对计生办人员、村组妇女主任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以每月工作例会为契机,以会代训,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开展计生系统“比、学、赶、超”等活动,使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技能。增强六个强化:

(一)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网络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基础账卡册,坚持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责任,狠抓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是强化康检服务工作。坚决实行一年六次的康检服务,以见面率为重点,以服务质量为保证,确保每个育龄妇女孕育情况清、措施落实情况明,争取参检率10。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对外流已婚育妇,要坚持按村规民约,实行合同化管理。20xx年,我镇将实行流动人口季度服务情况镇级审核制度,对寄回无效报告单和不能及时寄回报告单的对象,要通过加强联系,督促她们参检到位;对流进人口进行清理,摸清底数,主动与户籍地和管理单位联系,做好交接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未婚青年,要摸清她们的实际婚育状况,纳入管理,争取做到无无证生育现象。通过以上措施,确保管理服务率9以上

(四)是强化办证服务。镇与村、村与组与对象户要签订责任状或保证书,对领取结婚证的新婚对象和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对象要加大办证力度,确保办证率、准确率和及时率达10。

(五)是强化避孕节育工作。要通过宣传、咨询和知情选择,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的避孕措施,确保措施落实率达10。

(六)是强化对市重点管理村转化工作。对各村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对市重点管理村由党政主要领导挂钩联系,要加强督查,定期解剖,每月召开形势分析,

查出症结,谋求转化,确保后进村转化率10。狠抓一个环节:即户口迁移环节。对户口迁移对象,实行村审核、镇把关,对每个迁移对象尤其是一个女孩对象,要摸清她们迁出原因,杜绝利用户口迁移而超生的现象。

形成镇、村、组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氛围。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要切实担负起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形成村组干部共同抓的格局。坚持镇领导挂钩重点管理村制度,加大后进村转化力度,建立分工负责制。计生办人员要分包到村指导各村工作。建立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在责任追究上,对超生责任人要按照文件规定坚决处理到位。在考核上,坚持事前详细规划,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落实兑现。坚持一项一考核,一事一兑现。加大奖惩力度,奖优罚劣。对镇计生办包村干部考核要坚持以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对村级计生责任人要与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挂钩,有超生对象的村,要给予村级责任人300以上处罚,并在工资报酬上扣除。对组级考核要与工资报酬挂钩。本年度在计生专干、村组宣教员工资由计生办考核发放的同时,镇党委政府决定村民小组长的工资也纳入计生办考核发放。同时我镇拟订四月初组织各村妇女主任牵头换村进行工作量化考核,并把此次考核纳入年终考评。

以开展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为重点,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干预率。对怀孕的育龄妇女,镇村要通过宣传,组织她们参加市、镇、村一级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病残儿照顾再生育对象和部分育龄妇女要动员和鼓励她们参加二、三级干预,有效降低出生婴儿出生缺陷率。

二是提高知情选择率。对每个应落实措施对象,由计生指导所人员向其介绍避孕措施种类、特点和避孕原理,使其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选择一种长效的避孕措施。

三是提高随访服务率。镇计生指导所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及时对育龄妇女进行随访服务,有不良反应的,要及时帮助落实治疗,对节育措施到期的,要督促她们及时更换措施,及时通知绝经对象要终止措施。四是要充分发挥计生中心站作用,开展具有特色和一定层次的服务内容,提高育龄妇女的健康水平。

首先,转变宣传思路。要跳出就计划生育搞宣传的狭窄空间,以群众参与、群众受益作为计生宣传活动的出发点,从先进文化的层面,来思考和推进计生宣传教育,使先进婚育文化成为群众自觉要求,成为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搞好宣传融入。要采取多种途径,开展计生宣传教育进村组、进学校、进农户,同卫生、广电、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同重大节庆结合起来,使新型生育文化在结合中融入,在融入在发展。第三,拓宽宣传渠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的作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主题,加大对计生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第四,注重"直面宣传"。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与日常计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动员和组织计生干部,深入基层、走进群众,通过宣传访视、沟通谈心、排忧解难、送证上门等交流与服务方式,以更直接、零距离的渠道开展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亲和力、感染力和号召力,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和谐的新型生育文化。第五,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专题宣传活动,要加大投入,要通过典型推动的力量,营造文明新风吹遍万家的氛围。

要大力宣传和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女性、关爱女孩”的浓烈氛围。

一是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将全镇只有一个女孩且贫困的家庭排出来,建立档案。

二是制订措施,实施帮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联合妇联、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教育、中小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对贫困母亲和贫困女孩实施帮扶,特别在公益金扶助对象要优先考虑到独生女家庭。

三是认真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和奖励扶助制度,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奖励扶助制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群众全面了解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的各种优先优惠。全力抓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与落实工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切实享受各种优先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让群众逐步形成"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养儿防老不如优惠政策好"的思想观念。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把握排查摸底,资格确认环节,使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力的作用。

四是大力开展整治两非工作,要按照市20xx年开展集中整治两非工作要求,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强化部门职责,实行“上下联动、部门联手”,宣传、法制、利益导向等手段,多管齐下,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促使性别比趋向平衡,营造男女平等的氛围。

20xx年,我们要以提高依法治育水平和执法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依法治育工作。

一是以提高法律法规知晓率为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制订计划,以镇村组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为宣传对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利用发放宣传资料,集市咨询,专题培训等方式,让全镇干群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是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为目标,加大执法力度。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调查取证难、征收难等突出问题,要积极探索,要通过宣传、教育、行政、组织、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提高征收率。在征收过程中,坚持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征收标准合法。在征收过程中,对拒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难点对象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依法强制征收,扩大征收的影响面、教育面和宣传面,营造"超生必罚"的紧张氛围,纠正当前社会上流传的关于"国家政策放宽、普遍可以生育二胎"的舆论误导。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四是实行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规范生育行为,弥补法治不足。

总之,20xx年,我们将在镇委镇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而努力工作。

谢谢大家

中央决定的计划生育 篇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摘录)。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决定》指出应该坚定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章 法律责任 篇九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权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9篇《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340 20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