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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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10篇《放射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放射性管理制度 篇一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的危害 篇三

放射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它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射时,可能会产生诸如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但当人只受到少量射线照射时,一般不会有不适症状,也不会伤害身体。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放射源的防护

如何防护放射源:放射源发射的射线有:阿尔法射线(α射线)、贝塔射线(β射线)、伽玛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η射线)等,它们看不见,摸不着,必须使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得到。不同的射线在物体中穿透能力也各有不同。一张厚纸可挡住阿尔法射线;有机玻璃、铝等中有效阻挡贝塔射线;伽玛射线穿透力较强,可以用混凝土、铅等阻挡;中子射线需用石蜡等轻质材料来阻挡。因此,放射源并不可怕,对放射源无端的恐惧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那些已经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对人体是基本没有危害的。防止或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一、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伤害也越小;二、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三、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上述三种防护手段组合应用。

放射性管理制度 篇四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持续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二、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五、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公司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保卫部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卫部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3、对使用部门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八、本管理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制度制下发之日起执行。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 目的

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 术语

3.1 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3.2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4.2安全环卫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管理内容

5.1 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5.1.1 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5.1.2 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1.3 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5.1.4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5.2.1 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2.2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5.3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5.3.1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5.3.2 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5.3.3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5.4 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5.4.1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4.2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5.4.3 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5.4.4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4.5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5.5 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5.5.1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5.5.2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5.3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5.5.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5.5 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5.5.6 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6 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5.6.1 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5.6.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5.6.3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 5.6.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七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隆源洗煤厂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状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职责。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务必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务必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务必关掉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务必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务必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务必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务必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务必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务必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齐,其储存场所务必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龙源洗煤厂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务必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务必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理解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掉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品,关掉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掉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状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状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一天观察上位机状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理解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龙源洗煤厂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厂区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本厂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我厂现有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www.chayi5.com)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八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状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职责。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务必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务必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务必关掉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务必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务必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务必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务必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务必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务必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齐,其储存场所务必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务必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务必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理解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掉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品,关掉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掉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状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状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一天观察上位机状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理解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性管理制度 篇九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放射性管理制度 篇十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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