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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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章 监督检查 篇一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篇三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或协议管理、财务管理等)、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车载设备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含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

1、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

2、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本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河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章 附  则 篇四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章 监督检查 篇五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可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稽查。

第三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章 总  则 篇六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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