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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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差异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

东新乡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和谐社会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一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有了新的突破,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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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现有调解委员会10个,成员58人。各个村成立了调解小组,每个村都有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一年来,我们坚持群众评选的方法,选出的调解人员,他们都能为民办事,为全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而努力开展工作,并能根据群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治保调解组织都能充分发挥各种纠纷矛盾排查,为全乡科学稳定发展把牢了

“第一道防线”,有效的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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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制度。我乡不断完善月工作例会制度,组织村级调解委会主任对当月发生的纠纷累积未调解成功的纠纷潜在纠纷及可能引起激化涉法涉讼群体性上访的纠纷进行排查,研究对策,并及时上报紧急情况。

(二)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信息监测与报告。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问题。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乡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报送系统,形成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严格执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三)落实调解业务工作培训制度。为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调委会主任进行培训,讲解人民调解知识通过以案说法学习法律常识,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调解能力。我乡坚持每月会同乡综治办召开基层调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各阶段工作,穿插业务培训,对调解工作矛排工作帮教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业务素质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示范活动。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考核机制,做好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培训规范调解格式样本样本文书拟定等工作,继续推动全乡人民调解示范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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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乡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伴随着农村基层法制建设而逐步发展壮大的。1—11月份,今年调委会共调解民间纠纷246起,调解成功数241起,为推进我乡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攻坚活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校园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杜绝可能发生的事故苗头。

(二)加大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平纷息讼,维护社会和谐。成功调解了几起涉法涉诉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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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呈现新特点。一是由于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二是随着旧房改造增多,由此引发的房屋使用转让出租等发生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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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制度,及时把握村内村外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和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应急处置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和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农民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各村要坚持村务公开,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强化力度。司法所组织各行政村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密切关注未解决纠纷的发展动态,及时掌握新的矛盾隐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及早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稳控化解工作。二是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村信息畅通,上报及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不论大小都要责任到人,做到发现一件,解决一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宣传。结合实际,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小橱窗等平台,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依法表达诉求。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二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对照德能勤绩四项标准,本人能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现将本人思想及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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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全年认真参加了”反邪教警示教育”、《两个条例》、新《宪法》、”三个代表”、”四个认同”、”党风廉政教育月”、十六届四中全会等集中学习,并书写了心得体会和笔记,同时我也常挤出时间进行自学,努力提高学习的质量。通过种种教育培训使我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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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社区服务的工作岗位上,虽然各项业务还未正常开展,但我能够不断的去学习,积累经验,经过自己的努力,我现对社区服务办的岗位职责、业务范围、工作要求都已初步了解,具备了一定的工作能力,相信今后能够从容面对社区服务方面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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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去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及精神灵活的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够采取积极主动,能够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认真遵守科委的规章制度,保证出勤,有效的利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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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建设上:

虽然截止目前,我处还没有一个社区,但是我们已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如协助制定———路办事处社区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及发展规划,组建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村委会的社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区建设初始工作,宣传社区政策。现社区服务建设工作的调查、摸底,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正在进行中,乾居园和——小区正在申请成立社区。

2、扫盲工作:

除社区筹建外,本人还负责扫盲工作的宣传教育、摸底检查,一年来全力配合市统计局、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完成了扫盲工作基层街道办的岗位职责,数据——x。

3、扶贫帮困工作:

能做到深入辖区了解贫困户生活状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大力配合民政、残联、老龄、双拥落实帮扶措施,协助开展了实物、现金救助。全年共登记贫困户—x户,开展帮扶—次。

五、配合协助方面:

除完成本职业务工作外,本人还积极配合办事处搞好每个阶段的重心工作。

1、驻村工作:

今年我在——村驻队,驻村中全力参与了”反邪教警示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十六届四中全会宣传、换届选举工作,驻村时积极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动员、政策法规宣传、维护稳定、协调组织等工作。同时在日常驻村中我能积极协助村组”两委”开展工作,面对面及时了解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求。另一方面通过驻村工作,我发现它使我得到了教育,增强了才干。

2、经济普查工作:

今年进行的经济普查工作是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意义重大,任务繁重,需要各个部门的参与,我在今年10月被抽调参加此项工作,成为了一名经济普查指导员。因经济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项目多,且普查知识本人以前没有接触过,较为生疏。为此我认真阅读相关业务书籍,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会议,遇到不懂的问题做到主动请教。经济普查全面开始后,我充分运用掌握的业务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工作期间我全身心投入,严格按照要求逐步进行,现我在—x村已完成了宣传动员、小区划分、地图绘制、底册填写等工作。

3、机关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做到了及时分发,没有出现丢失、遗忘。

章附则 篇三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四

今年以来,社区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为民服务作用,突出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走访入户,拉近居民群众的距离。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办事处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辖区单位及广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社区工作人员团结一致,认真做事,较好的完成了鹿楼办事处党委、行政及上级有关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社区总体稳定,各方面工作呈现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现就20—年度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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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观念。社区党组织根据鹿楼街道办事处党委的安排,于每月25日召开总支委员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安排部署各支部开展全体党员培训、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测评并要求邀请部分居民小组长参会,圆满完成了学习任务。

2、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党总支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认真做好了培养、发展、纳新工作,增强党员队伍的新生力量。

3、开展基本活动,彰显党组织活力和凝聚力。建立了以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为依托,以社区党员干部为主体、面向全体居民的综合性服务活动;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实践活动。根据党员个人特长、能力,成立了服务工作队:党员宣传教育群众工作队、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队、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队、唐风花矛盾调解工作队。

工作队成立以来,各队工作积极开展。在活动中每个支部直接亮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的红旗,展示着为居民服务的形象。唐风花矛盾调解工作队为了一方平安和谐,时刻关注不稳定隐患,对每件矛盾纠纷做到言之以情、劝之以理,不厌其烦地做好疏导工作,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先后调解各类纠纷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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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治保委员会,组建了唐风花金牌调解室。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申诉、信访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社区在今年共接受居民纠纷多起,其中邻里纠纷14起,家庭纠纷1起,其他纠纷3起。成功调解18起,调解排查率100%,调成率100%。2、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辖区在“三节两会”期间无重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3、加强社区唐风花金牌调解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室在民事调解、化解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4、认真抓好重口帮教工作。目前社区安排矫正人员,建立“七类”人员管理台帐,定期走访。5、完成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员、外来人员、18岁以下无业青少年清查工作。认真抓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我社区积极宣传发动,张贴标语、挂横幅,对青年进行国防教育,激发参军热情,输送优秀合格青年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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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社区干部细致了解民情,对特困户经常关心,并上门慰问,实施医疗救助。2、城镇低保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社区居委会通过各种渠道来宣传国家的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建有固定的低保政策宣传栏,宣传低保政策,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信息,坚持全程实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3、劳动保障工作力度加大。社区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解决部分居民的再就业。今年以来,共安排“4050”人员就业43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0人,免费职业介绍312人。4、城镇医保全面推进。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发动居民参加城镇医保,社区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前往辖区大力宣传,今年参保人数700多人,已按照办事处的要求完成参保任务。5、计划生育工作扎实开展。社区针对目前居民十分关注的计生新政策,采取积极宣传,组织培训学习,认真抓好落实。目前各项扶助及奖励政策均一一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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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为契机,扎实开展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是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在辖区内大力宣传,悬挂横幅,并多次发放文明创建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门前环境卫生。社区与辖区内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三是积极开展小巷清扫保洁活动。集中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成立固定的清扫保洁人员6人安排到辖区的各个家属院,并对每条巷道责任到人。每周末组织人员集中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清运垃圾死角多处,清理垃圾180余车。通过整治,辖区内居住环境大为改观,居民反映良好。为提升城市品位和社区生活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总的来讲,今年社区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较大程度的加强,社区事业健康、稳步发展。但与鹿楼街道办事处党委、行政和广大居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社区组织协调能力亟待加强;三是社区财力薄弱,为居民办实事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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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们将在鹿楼街道办事处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重点加强社区党的建设、自治建设、队伍建设和实事办理,完善提高各部门业务工作能力和服务居民的水平,使社区各方面的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五

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x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市、街道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城东街道司法调解工作大局,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今年我村各项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学法氛围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我村20xx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xx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广大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融洽的人居环境。

章调解协议 篇六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篇七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篇八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全文 篇九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三个文件和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二)加强协调人民调解投入工作。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合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费待遇。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促进规范操作;改革培训方式,变县级培训为主,镇级为辅,变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经验交流等并举的培训模式。

(四)规范人民调解操作规程,提高人民调解质量。

(五)完善跨区联调机制的建设,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

三、工作计划

(一)1月份,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布置本年度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可与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二)2月份,对各镇人民调解工作督促指导一轮。

(三)3月份,组织金宝人民调解联调机构相互交流工作。

(四)4月份,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

(五)5-6月份,对全县各镇人民调解档案卷宗开展检查与指导。

(六)7月份,组织对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疏理、整顿、调整、充实、完善、提高工作。

(七)8月份,适时开展对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基础工作,确保正常规范运作。

(八)9-10月份,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全面督查,迎接省市考核验收。

(九)12月份,全面总结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新年度工作计划。

一、加强民调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作风。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增强驾驭民调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民调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

三、以各自然村为单位设立纠纷信息员,及时准确掌握纠纷信息,做到处理纠纷果断及时,大矛盾不出村、小矛盾不出片。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民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对民调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工作水平。

五、成立帮教小组,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采取结对子帮教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月访和季度考核,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家庭的困难,预防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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