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制度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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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是员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是容易引起企业和劳动者产生矛盾的环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加班管理制度,规范加班管理,保障双方利益。这次差异网为您整理了10篇《加班的制度》,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及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根据工作要求,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可完成的工作,应遵循“先计划后实施,两级审批双重审核”原则,制订相应计划,并经事先批准后开展。未经规定流程审批,各部门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平安渠道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员工,特招的外籍员工及A、B类干部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加班的界定

第四条员工加班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要求和安排的,并经过审批同意的,是公司的组织行为;

(二)加班内容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并且是必要的;

(三)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工作量标准,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

以下延时下班的情况属于个人行为,不视作加班:

(一)未经公司组织安排及审批通过,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二)外勤员工为超额完成个人业务计划,自行延长工作时间;

(三)因个人原因,比如工作技能及效率,导致其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但未能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非工作时间,由于非工作原因在公司逗留;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个工作日正常考勤及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安排员工加班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视为加班。但实行轮班制的岗位,员工在周六、周日上班给予在其它时间安排调休的,则周六、周日不视为加班,且各级领导不得安排、审批超时的加班申请。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和调休,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来界定加班。

第六条为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安排的加班时间长短允许员工在加班前或加班间歇进行就餐或作适当休息,但就餐、休息时间原则上不算作加班时长,各部门在统计实际加班时长时可作相应扣除。

第三章加班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遵循“先计划后实施,两级审批双重审核”原则,所有的加班都须事先计划、事后检视,原则上不得安排和审批计划外的加班。

第八条每年编制人力预算时,各部门制定预算年度加班计划,经签报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按计划编制加班费用预算。加班计划由业务管理部门、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最后由公司一把手审定。

第九条加班计划审定后,各部门对加班计划的实施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可以申请调整已审定的加班计划,计划调整流程同计划申请流程。

第四章加班的。类型及加班补偿规定

第十条根据加班发生时间不同,加班分为三种类型:

(一)发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二)发生在国家法定休息日期间的加班为双休日加班。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在轮休日的加班也视为双休日加班。

(三)发生在正常工作日当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为正常工作日加班。

第十一条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调休是加班补偿的两种方式。本制度将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支付加班工资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调休是指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员工休息。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基数分为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日工资基数的计算规则为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含福利费、以业绩考核为计算基础的浮动奖金等收入)除以每月标准工作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基数为日工资基数除以8小时。如当地政府对工资基数有特殊规定的,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再另行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双休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应在发生加班后的一个月内给予安排调休。如确实因工作需要无法在短时间内安排调休的,未调休完的加班时间须在第三个月月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续按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第十五条正常工作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可根据部门业务需要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安排调休,部门应在加班发生当月起至次月内给予调休完毕。若因业务需要无法安排加班人员调休的,未调休完的加班时间须在第三个月月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续按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支付加班工资,不再另行安排调休。加班工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安排的调休,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调休,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进行调休的,经员工本人书面确认后(附件3),公司强制安排休假。

第五章加班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所有的加班安排与审批原则上都须事前以签报形式提交申请,事后核实加班结果,并以相应考勤记录为据。

公司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文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人力资源部和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4、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补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以不超过部门原工资的5%为上限,部门可以根据月生产任务的松紧度以丰补欠。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⑵ 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⑴ 工作日夜间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 8:00-16:00,16:00-24:00)为40元,法定节假日为60元。

⑵ 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误餐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⑶ 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综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主管副总或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食堂、保安、绿化、保洁、宿舍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 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⑷ 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⑸ 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 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 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发加班补贴。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车间)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 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请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补贴

⑴ 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补贴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⑵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审批单》

加 班 审 批 单

公司加班制度通知 篇三

各部门全体员工:

为更好地执行考勤制度,进一步加强员工加班及倒休的管理与统计,现把有关加班、调休管理的具体要求再进行细化并发布实施,请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共同促进加班和倒休的有序进行。

1、自2月16日起,员工加班需至少提前1天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或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备给人事部门,非常必要时可以辅助以短信申请,但事后一定要补上正式的《加班申请表》。

在公司办公的员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填报《加班申请表》的,需当日短信报经部门或项目经理,说明事由,并于加班结束时打卡,于次日补填《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第一负责人确认确实是因外部或内部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加班,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如仅因为个人时间安排或工作效率问题造成的“加班”时间,不得作为加班进行计录。

加班地点不在公司的,同样需于加班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填《加班申请表》并在批准后报备给公司人事部门。人力资源部将以经批准《加班申请表》作为统计加班存休的唯一依据。

法定节假日加班需经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批准方可进行。

2、截至2011年2月15日以前的因加班所结余的存休,请各位员工自行统计(以小时为单位)并汇总,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2月18日下班前返到综合管理部人事部门(前台),本次统计所结余的加班时间即为以后申请调休的依据。过期未报备的,视为无加班记录,日后不再补批。

3、员工请调休假需在《请假单》上标明调休那天的加班时间,人事部门会依照经批准的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存休。前台每月统计完当月考勤后同时生成新的存休表作为下期员工请假的依据。

4、本通知所指加班与存休,仅在本年度(公历)有效,不进行跨年记存。员工有存休时间,本人申请调休后因公司工作需要未能让员工享受调休的,公司会在每年元旦前,按本人工资标准核算出小时工资,并按两倍标准进行折算(法定假时间加班按三倍标准),一次性结算给员工。但员工未提起调休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调休,不再另行折算工资。

5、原来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20xx年2月12日

加班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和不适用本规定。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4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延时加点工时×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公休加班工时×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法定加班工时×3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a.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

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事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加班管理规定二

1.目的

1.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班组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2各部门经理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年度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总加班小时以内(其内容详见《年度加班考核指标表》)。

2.3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单》的加班结算方式及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和累积调休小时数;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

3.适用范围

3.1本公司全体员工。

4.原则

4.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4.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

5.内容

5.1加班种类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

5.1.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运转员工的倒班周末。

5.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5.2加班认定

5.2.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5.2.1.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5.2.1.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1.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5.3.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3.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十一国庆节)继续工作均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5.4.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工资:

5.4.2.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5.4.2.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5.4.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资:

5.4.3.1主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但可以调休)。

5.4.3.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5.4.3.3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

5.5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5.5.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5.5.1.1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参照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1.2国家法定假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300%

5.5.1.3周末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200%

5.5.1.4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x150%

5.5.1.5根据考勤表排班规律,倒班员工如遇倒班周末与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计发工资。

5.5.2加班调休

5.5.2.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5.2.2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5.6罚则

5.6.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记警告一次处分,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6.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

5.6.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6.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

5.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加班规章制度 篇五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四、加班范围及规定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结算加班工资标准:3、5-4小时按半天计算,7-8小时按一天计算。

五、加班申请、审批、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复。

2、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六、加班分配

1、如公司计件员工需要加晚班,如有品质部或技术部任一部门同时需要加班,仓库和生产部就无需再派人值班,由技术部或品质部代值班。

2、技术部、品质部如无加班,生产部或仓库安排其中一人轮流值班。

七、员工的加班计酬标准

1、计时员工加班费标准:120元/天、60元/0、5天。

2、加晚班的晚餐补贴5元

3、如当天加班超出时间一小时以上的,并当月累计3、5-4小时的按半天计时。累计达7-8小时的按一天计时。

4、加班费在当月员工工资一同支付。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加班管理制度 篇六

第1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准许员工申请加班。

1.1 在正常工作时间完不成任务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

1.2 临时布置的紧急任务。

1.3 必须于班后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务。

第2条员工加班须由其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上级主管同意后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报人事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3条紧急情况下,部门主管可先获得经理的许可后直接执行加班作业,事后填具“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备案。

第4条加班工资的计算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5条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在工作日加班的,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后开始计算实际加班时间。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才能申报,加班四小时按半个工作日计算,以此类推。

第6条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6.1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以下简称: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原则上以30分钟为单位。

6.2 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出36小时。如果因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司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不受本条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7条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7.1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7.2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7.3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第8条违反加班规定的处罚

8.1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加班规定的,将以旷工论处。

8.2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论处。

8.3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经核实,取消加班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下列情形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加班机会:

(1)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虚增工作任务;

(3)被认为属于不正当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条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订和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

加班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和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审请提前报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主管负责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进行建议,行政部和总经理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设计工作、跟进设计流程,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五)加班认定

1、设计部门只有在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设计工作项目,按正常设计流程无法完成的工作,才能允许员工加班: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工作效率低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www.niubb.net ⑵因客户投诉创意方案及设计质量问题,需重出方案及需重大调整的反复设计和修改工作;

⑶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个小时以内的;

⑷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内勤人员(含销售部、行政部等)日常工作处理日或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六)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加班前,首先员工自愿提出加班,应经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同意后才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由部门主管签署审核意见。

3、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行政部核算加班工时,需将员工的加班申请与实际打卡时间统计核对)。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⑶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

⑴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

⑶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七)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主管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安排,经行政部门审批。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或经批准审批同意,按加班记录给予相应的加班餐补和补贴。

⑵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⑶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调休时限为当年休完,连续调休天数不得高于3天(含3天);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⑷加班补贴分餐补和加班工资:餐补为10元/餐;加班补贴工资为:10元/小时(注:工作日延长时间加班计时自每日19:00起计时,每30分钟为整数累计,每日加班时数累计不到2小时(含2小时)只计加班补贴,不享受加班餐补)

(八)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加班的管理制度细则 篇八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文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人力资源部和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4、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补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以不超过部门原工资的5%为上限,部门可以根据月生产任务的松紧度以丰补欠。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⑵ 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⑴ 工作日夜间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 8:00-16:00,16:00-24:00)为40元,法定节假日为60元。

⑵ 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误餐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⑶ 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综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主管副总或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食堂、保安、绿化、保洁、宿舍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 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⑷ 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⑸ 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 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 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发加班补贴。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车间)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 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2、加班补贴

⑴ 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补贴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⑵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加班的管理制度通知 篇九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总经理工作部。

2、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加班加点严格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二、管理办法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的;

⑵ 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不以完成生产任务为目的),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参照《值班管理办法》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 内勤人员(含总经理工作部、客户服务部、供应部和销售人员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人员审批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事由,由部门领导、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认可。部门考勤员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和加班审批表交到总经理工作部人事专员。

(三)加班免除与时间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不含不定工时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各部门考勤人员需认真记录加班时间。人事专员核算加班时,需将员工的加班审批表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过程中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⑶ 待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3、加班时间控制(管理办法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间限制)

⑴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 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领导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 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安排。

2、加班补贴

⑴ 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⑵ 实行综合工时制员工日加班补贴,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日加班补贴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安排员工(不含不定工时制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将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于当年年底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处罚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处以200元罚款,其中50%由部门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处以100元罚款,其中50%由部门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三)后附《加班人员审批表》;

(四)公司员工实行的工时工作制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为准。

加班的管理制度通知 篇十

1、目的

1.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班组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2各部门经理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年度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总加班小时以内(其内容详见《年度加班考核指标表》)。

2.3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单》的加班结算方式及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和累积调休小时数;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

3、适用范围

3.1本公司全体员工。

4、原则

4.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4.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

5、内容

5.1加班种类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

5.1.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运转员工的倒班周末。

5.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5.2加班认定

5.2.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5.2.1.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5.2.1.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1.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5.3.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3.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十一国庆节)继续工作均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5.4.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工资:

5.4.2.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5.4.2.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5.4.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资:

5.4.3.1主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但可以调休)。

5.4.3.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5.4.3.3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

5.5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5.5.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5.5.1.1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参照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1.2国家法定假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300%

5.5.1.3周末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200%

5.5.1.4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x150%

5.5.1.5根据考勤表排班规律,倒班员工如遇倒班周末与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计发工资。

5.5.2加班调休

5.5.2.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5.2.2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5.6罚则

5.6.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记警告一次处分,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6.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

5.6.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6.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

5.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7、附件

7.1《加班审批单》见附件一。

注:1、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结算方式均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申请单(背面)

说明:

1、本表格必须由加班员工本人填写

2、每次加班必须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3、请加班者月末将加班申请单交部门,由部门统一交人力资源部

4、加班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

5、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分管副总和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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