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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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8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专项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直接列支拔入财政各职能科室专户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具有政策性、导向性、示范性的作用,必须坚持依法理财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审批下拔前,需要参与项目调研,明确项目内容、资金构成、资金主要用途及项目可行性;根据项目调研情况,填报资金审批表,严格履行资金审批制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

第五条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对用于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本级和上级财政预算直接列支拔入专户的资金,用于支付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市财政局要分别下发指标文件。

第六条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比例分期拨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在本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有限定要求时,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补拨款项。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行责任会签制度,严格履行规范程序,认真填报签发专项资金审批表、相关指标文件、拨款原始凭证,根据项目类别,建立项目档案。接受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单位,对专项奖金也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按月份(以报表形式)、季度(以书面形式)反馈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效益等情况。对重点项目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要及时协调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填报《财政专项资金追踪反馈登记表》,并将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效益等情况纳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九条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实行外部稽查机制,市财政局依据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和相关资金指示文件进行定期滚动检查;对严重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事项,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进行专案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局要对各职能科室实行工作目标约束机制,对内确保会计帐目日清月结,各种收付审批手续齐全无误;对下确保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到位;对上确保报送各种会计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收支透明度。市财政局每季度要召开财政联席会议,通报反馈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职能科室的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实行滚动检查;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财政专项资金所流向的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从严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暂行规定》,对项目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违纪金额比例罚款或全额收缴的处罚。对重大财务违纪案件,要直接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三

第二条市财政从产业优化资金及其他资金中筹集安排7000万元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标准化厂房建设;产业集聚区担保机构建设;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即产业集聚区产品检测、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类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的方式。

第四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对于进入集聚区的“三新”项目,凡符合《中共西谱阳市委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四个条件且被确定为省、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扶持。

第七条按照《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所需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扶持。

第八条产业集聚区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中共西谱阳市委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办理,经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会研究决定,市财政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核。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四

关键词:专项资金 管理 预算

财政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具有专项用途的性质。行政单位想要实现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精细化,就必须要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切入点,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如此才能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保管与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现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作,它拥有着特定的编制方式。但是从目前各地财政预算对各类专项资金编制情况来看,往往只是将上一阶段的预算稍加修改,而并未从单位实际的运营情况出发,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编制,这样制定出的预算往往脱离实际,主观性太强、可执行性较弱,降低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制度过于粗放

目前,现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对于经常性公用支出与专项支出的界定太过笼统,而且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资金支出项目已然超出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这就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很多单位都没有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绝大多数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而且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硬件设施上基本上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是财务人员的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比如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不熟练、财务管理软件使用不熟练、网络风险意识较低等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预算管理

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是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前提,所以我们必须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以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科学合理的对预算进行编制,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首先,各部门领导必须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这是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的一个重要前提。其次,明确界定专项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定义与内涵出发,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规划为指导,明确什么样的项目可视为专项资金,什么样的项目不可视为专项资金,对于专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出专项资金的统计办法与管理办法。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制度政策,科学合理的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将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统筹预算,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最后,要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专项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的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能够有序进行。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需要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管理活动,对预算项目进行事前预算绩效审核,事中预算绩效监控运行,事后预算绩效评价。通过绩效管理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要对专项资金做到精细化管理,首先要推进财政专项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任何一个项目的进行,都需要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是实现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首先,我国政府在制定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时,必须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所颁布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另一方面要有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这样各级单位内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才能更科学合理,制度的执行才能够更加畅通无阻。专项资金也才能够用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刚性,制度一旦颁布之后,各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各部门要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政策的落实。对于一些违背政策的部门与个人,必须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最后,建立健全制度反馈机制。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它在执行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细心观察,结合实际形势,将制定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不断调整政策制度,从而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时效性。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不例外,因此,打造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术过硬、知识全面、业务熟练的专项资金管理队伍,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头等大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居于企事业管理的核心地位,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的财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管理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项目概预算、风险管理、计算机操作、招投标流程、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因此,各单位必须要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财务人员展开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除了包含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和国家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现阶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加强预算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加强人员素质培养等方面入手,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然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五

摘要:专项支出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甚高,专项支出使用管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产生直接影响,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率和效益起到重要影响。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资金管理

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发生转换,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有新的进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财政资金使用及全过程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专项资金及其管理环节

1.专项资金基本理解

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会对国家资金实施合理化运作,专项资金即是其中一项确保资金正确运用的有效手段。从定义上将,专项资金即为完成特定工作或达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给出专门用途的资金;从预算管理角度将,专项资金主要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向行政事业单位拨付,并用于某一专项工作或工程,同时需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项目。由概念分析,专项资金具备三大特点,即源自财政或上级单位及单位自筹部门,专用于特定事项,且须单独核算。

2.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环节

根据资金使用的差异,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发展性专项和事业性专项,其资金规模大、使用影响范围广,适用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的普遍实行,资金使用单位在对专项资金管理上,具体的规范环节应分为:专项资金预算环节,如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取得财政拨款;未被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须经追加申请后争取财政专项;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如资金近授权审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专项结束后的项目决算,如结余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分析等;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

二、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使用不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非税收入中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均应专款专用,单位内部财政对其不能加以统筹。近几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一些收入明显增加,单纯的专款专用模式已显得不合时宜,其不仅容易造成单位内部突击安排项目,使得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还极易致使资金大量结余,甚至使诸多政府急需安排的项目缺少可用资金,降低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如此一来,非税收入使用不尽合理,公共财政功能相对难以充分发挥。

2.制度约束不够有力

目前,较多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管理缺乏力度,许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未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造成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对专项资金支出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强,当那些不合理、超预算的支出行为发生时,领导予以姑息,相关办事人员难以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最终使制度流于形式,制度约束欠佳。

3.专项资金预算准备工作不到位

预算是资金管理的基础,对专项资金管理而言尤为如此。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的处理可以看出,专项资金预算工作中前期准备工作十分不充分、不详细,制定预算方案时不够认真、严谨,所制定预算并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仍然是专项工作的组织单位,也是专项预算的申报单位,由于其负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则行政事业单位仍然要实施严格的申请立项、专家论证以及可行性研究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在上述资金预算前期准备工作中,往往需要中介机构和专项实施单位的介入,但此类机构和单位又难免对专项资金预算的意义和重要性把握不足,结果导致责任主体缺位、专项资金预算不到位。

4.绩效评价体系及跟踪机制缺位

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的客观保证。但一些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抱持“花完钱才算完成任务”的观念,对绩效评价体系完全忽略,使得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不合理列支现象严重。此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管理上缺少跟踪机制,资金流向何处、使用在哪个环节、项目实施中哪些地方更需要资金、项目实施仍缺少多少资金等一系列问题,资金管理单位均无法跟踪了解,对某些领导政绩做足表面文章的负面行为亦无法及时掌握,项目正常运行受到极大影响。

5.过程管理及专项成果管理缺失从现有情况下,较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并非对应的资金使用部门,专项资金经上级单位申请后,往往还须按照业务所需拨付给下级单位,从账务核算到资金管理,上级单位均无法对资金使用状况做出精确的反映,若下级单位又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上级单位,则容易形成信息交流不畅、挤占乃至挪用专项资金、滋生腐败等不良现象。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具备过程管理和监督管理意识,但较多财务人员均对专项支出过程管理和专项成果管理甚为忽略,导致超预算、不合理项目列支等恶屡屡发生。加上上下级单位间信息交流不畅,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难以一致,则上级单位专项资金则长期滞留,下级单位项目无法开工,即项目资金与项目进展脱节,专项资金管理失控,或者当上级单位其他工作任务紧张时,下级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将被一再延误,项目开始陷入超期状态。

三、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举措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体系,增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执行的规范性。首先,应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状况,以标准项目文本方式,实施恰当管理,即通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和组织实施、项目监督和考核等四个具体阶段,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组织专家组对其做出可行性研究和评审,根据研究报告和评审结果,在一定规定程序下,申报项目支出。然后,要建立部门项目库,积极采取事前论证、过程监督和事后审计,不断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保证预决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加强财务职能和财务人员角色定位

财务职能应定位为全面参与资金使用及运转过程的决策与控制。一项专项预算批复后,财务管理将在专项资金运作中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整个资金流将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业务的开展、工作实践进度等产生重要影响。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对财务部门、财务工作以及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一则合理规范财务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保证财务职能有效实现;二则财务人员正确树立角色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对资金流向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3.促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

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运转的作用仅仅是一个方面,在具体实践中,还应完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促使资金管理者、使用者、财务人员对资金申请、下拨、使用、报销结算等全过程均十分了解,任何人员均不得违规办事。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应建立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评价制度,建立科目设置、结转等规范化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纳入“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中核算,同时规定“专款支出”的结转时间定在项目完成后,由有关部门单独列报,年终“拨入专款”余额须向拨款单位单独报账且获得核准项目时,方可予以结转。通过对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监控,专项资金完整性与安全性才得以实现。

4.强化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集中专项资金之财力办大事、要事,这促使资金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控制,以保证专项资金存在的意义。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践,则是对专项资金使用最优的监控手段,比如先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节约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后区分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以科学的方法评价和奖惩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最后根据考评结果审批年度专项资金,使财政拨付资金和事业开展项目尽可能保持进度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刘欣。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第28卷(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六

各级财政和农口部门为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规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促进三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在使用管理中不同程度上存在思想松懈、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监管不严等问题,违规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1.预算不规范、执行不严格。一是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差、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缺乏编制依据,随意性强;预算编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专项资金的结余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的结余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或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擅自留作己用,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

2.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一是项目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设立专账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混用,虚列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不严谨及支付大额现金。二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不一致,存在大量“白条”或用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三是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有滞留专项资金的现象。资金往往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未及时拨付落实到实施项目上,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3.立项不规范、监管不得力。一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项目立项把关不严,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二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资金使用监督责任不明,资金管理失去应有的监控。同时,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

针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规范上下工夫,才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关键。一是要规范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的预算管理,做到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统一,专项资金预算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二是要强化预算的刚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是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投入政策的落实。所以,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三是要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如需由项目单位留作自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3.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核算和支出管理,加强财务控制,杜绝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变通行为,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对与制度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对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项目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明确每一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责任人,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分项建立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项目完成并经审计和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筛选立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考核评价,增强专项资金支出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三是建立绩效考评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增强政府支出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公示制度,全面总结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决策、实施和运作情况,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行为,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切实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

规范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与保护农业,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非常重要,并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各级财政和农口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将规范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全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探讨[J].绿色财会,2007,(7):16-17.

[2]张岩松。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3,(10):29-30.

[3]张宗禹,黄彦艳。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建议[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3,(10):7-9.

[4]吴开宇。关于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监管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07,(10):35-37.

[5]田红,吕宏伟。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刍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5,(7):28-29.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对策

一、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定义及特点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具体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或是上级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下拨的资金支持,其主要是用于专项的管理与建设工作中。基于此,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其资金用途是由国家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指定、需要单独对其开展核算与报账工作、不能私自挪用。在使用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期间,要坚持“专款专用”。如果事业单位管理没有对其进行专项设计、没有制定明确的使用方案,在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期间,就会出现账目虚假、账目混乱等现象;如果没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程序进行使用,就会产生挪用资金的现象,这样不仅改变了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用途,也会严重阻碍事业单位度资金使用效率。

二、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管理缺乏重视事业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都比较积极,但是其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缺乏重视,并没有及时落实后续的管理工作。甚至有一些事业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期间,没有重点考虑申请专项资金的实际需求,经常会出现专项资金申请数量过大,而在实际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期间,出现资金沉淀的现象。事业单位在开展与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期间,没有细致划分每一项工作内容,其过于概念性的工作内容,很难开展预算执行工作。即便是事业单位已经申请下来专项资金,但是其因为手续不全等原因,经常会延缓项目建设进度,无法使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果。

(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缺乏完善性我国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只是简单的罗列出了一些通用性的内容,没有实际结合不同项目建设的需求对其进行详细阐述。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缺乏完善性的前提下,会使项目建设实际操作工作缺乏规范性;而事业单位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以自身工作经验为核心,误以为在申请完专项资金之后就可以立即进行统筹使用,这样就会很容易出现资金管理疏忽问题,无法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到实处,进而会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专项资金管理效率不佳一些事业单位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期间,忽视了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没有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实际收支状况进行独立核算,与日常运行经费和公用费用混淆,这样就无法从报表中准确判断专项资金的收支与结余状况,无法引导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实际状况的了解,不利于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一些事业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期间并没有设定相应的使用范围,这样在开展建设项目期间,就会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重影响资金管理效果。

(四)专项资金管理监管力度薄弱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监管的工作内容,就是要严格管控资金流向,要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平稳运行,是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方式。现阶段的事业单位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期间,没有及时开展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管控工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就会使内控工作处于形式化的状况,防止出现私自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三、提升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强化财务管理控制观念资金能够安全平稳运行,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是提升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的关键内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深入挖掘“专款专用”使用特点,转变自身内部管控观念,保证每一笔专项资金都能够用到针对性的地方,不断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事业单位在注重提升自身经济效益与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要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管控意识,明确各项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培训工作,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服务与管理能力。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要求落实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到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严格管控各项目的实施进度,充分利用专项资金。

(二)构建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为了能够提升事业单位专向资金管理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就要以事业单位资金需求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全面分析,制定满足自身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在管理体系中明确指出资金申请、审批、拨款以及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将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在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管理人员身上,这样能够全面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专项性。同时还要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监管体系,从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筹备工作到预算工作,都要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跟踪;将后期监管与跟踪时了解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到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能够增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汇报质量。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跟进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状况为依据,开展项目款的申请与支付工作;财务管理人员仔细审核项目建设状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结构,进而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优化专项项目管理结构事业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使用。首先,事业单位在开展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期间,要细化每一项预算编制内容,以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为核心依据,注重分析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和适用范围,保证预算金额满足专项项目建设需求;准确掌握事业单位专项项目预算标准,将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其次,在制定预算工作期间,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项目对专项资金的需求状况进行单独核算,使每一项开支状况都能够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控制范围内;一旦开支工作超出实际支出管控的范围,就要将此项开支活动排除在外,保证专款专用的有效性,防止出现恶意扩大使用范围的现象。

(四)构建专项资金监管体系为了能够全面提升专项资金监管质量,就要构建具有针对性的专项资金监管体系,事业单位成立内部审计监督小组,将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列入到重点工作的范围内,通过多角度、多环节对其进行监管。专项监管人员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同时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还要树立资金管控防范意识,始终坚持“廉洁公正”的监管原则,认真对每一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将其及时反馈到高层管理人员身上,从而制定更加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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