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示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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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保教工作管理 篇一

第二十四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条例》等要求,实施保教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园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园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七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园严格执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富有园本特色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二十九条 本园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根据《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三十条 本园保健室负责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要求的洁净饮用水。

第三十一条 本园制定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它形式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提醒幼儿到专业机构进行体检一次,定期检测幼儿身高、体重、视力,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及时反馈。建立慢病、体弱儿管理制度,开展跟踪指导矫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在园幼儿计划免疫的检查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安全、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幼儿园章程 篇三

陆良县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是一所合法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三风”建设宗旨:

园风: “学礼、健体、开智”。

教风:“敬业、奉献、爱生、乐教”。

学风:“活泼、守纪、好学、求真”。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服务。

第五条 幼儿园近期目标:以教学科研为先导,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课堂效益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着力落实新课程改革,努力使幼儿园成为农村特色幼儿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五制改革: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园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决定幼儿园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实施及幼儿园事务性的开支审核,幼儿园财务在园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幼儿园章程及幼儿园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体罚幼儿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建立园长信箱和悄悄话信箱。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规程》,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总结。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幼儿园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幼儿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教导处应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月教学工作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幼儿园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幼儿做好榜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落实好安全工作预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园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我校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幼儿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幼儿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审核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以减、免、缓、助等形式提供帮扶和资助。

第五十四条 幼儿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的评价和管理,评议幼儿园工 https://www.niubb.net/ 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公平规范的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参与的幼儿园活动中获得合理的评价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安全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幼儿园声誉,努力为班级和幼儿园争光添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幼儿园章程 篇四

仲山镇狼西小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仲山镇狼西小学附属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仲山镇狼西小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第四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五条 办园特色:让幼儿释放天性。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八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园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校务会集体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是教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园址:仲山镇狼西村;邮政编码:272400。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嘉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幼儿园章程示本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万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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