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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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8篇《结算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结算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票据管理、外币结算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

第四条业务部门1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资金收支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一)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可从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二)采购部门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主管资财公司领导批准后,业务部门1予以支付现金。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业务部门1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户每日库存现金额不超过XXX万元。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须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批准后,在下班前将现金送存公司安全保障部存放,次日再送存银行。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主要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

(一)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三)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一)公司有关部门收到收款票据后应在2日内送交业务部门1,不得无故压票、私存和转让。

(二)业务部门1对收到的转账支票、市内限额支票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建立台账并按时核对,到期及时向银行提请承兑。

(三)因对方单位空头或其它原因须退回的支票、汇票等,业务部门1应及时转交经办部门经办人查明原因并由其负责处理。

(一)用于公司提取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差旅费以及提取库存现金和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属于本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内支出,可采取现金支票进行支付。需要签发现金支票的,由使用部门持支付凭证,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后办理。

(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由业务部门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

(一)从银行购回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业务部门1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出纳员领用;密码由现金出纳员保管并负责填写。每日剩余支票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安全保障部。

(二)已签发的转账支票、空白支票和现金支票,有关部门和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同时须报告业务部门1。

(三)因填写错误或业务变更等原因需作废处理的支票,应由使用部门说明作废原因,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待核销后,及时进行销毁。

(一)对收到的商业汇票由业务部门1负责建立应收票据备查台账。对票据出票人、出票时间、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等进行详细登记,并每月与应收票据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

(二)业务部门1配备专人负责票据保管,每日下班前将在手纸质票据送存安全保障部。每月末由票据保管人负责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票据盘点表,由业务部门1资金组组长进行监盘,主管部长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外币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采用L/C信用证和T/T电汇方式等资金的汇入汇出,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以清算国际间销售、采购、技术引进和国外劳务等费用的国际收付款业务。

(一)营销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外币结算的,须在合同中标明相应的外币账户。

(二)境外货款回收前,货款回收部门应向业务部门1提供相应合同、报关单、发票。业务部门1根据上述信息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公司公章后,到银行办理货款入账手续。

(一)公司需办理付汇业务部门应区分不同结算方式事先向业务部门1提交办理申请。

(二)业务部门1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结算银行,由业务部门填写信用证或电汇申请书,并需保证填写信息无误。

结算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项目部办理,公司工程部协助进行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施工单位申报工作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甩项清单(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甲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5、材料对帐单;

5、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验槽及隐蔽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招标答疑纪要)、承诺书及工程结算书;

9、中标通知书;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

10、四项保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以及劳务人员的保险)收费单据、文明工地证书。

三、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公司报送工程部审核;

3、工程结算资料经工程部初审后,由总公司建设部门负责复核结算资料;

4、总公司建设部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工程部、建设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查;

7、工程部负责将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工程部、建设部核对无误后签字,报分管领导和项目集团领导复核。

9、在工程竣工后至建设部复核前,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10、建设部门负责结算资料收发登记。

四、自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7天内,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审核完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工程部。

3、由工程部按照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建设部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以上审核工作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

4、工程部审定的结算经施工单位认可后填写“工程结算审定单”,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签认后报建设部门复核。企划部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先与工程部、分管领导沟通,无误后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6、工程部、分管领导7日内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工程结算审定单的复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总指挥审批。

7、项目总指挥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结算退回工程部,由建设部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审核。

8、委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9、扣款项目在结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后转入计划财务部。

五、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

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式四份,分别送集团公司审计部存档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工程部专人进行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

3、工程部应根据结算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具备成本分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两月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4、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结算的,工程部应事先通知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工程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结算。

本制度下发后执行。

结算管理制度 篇三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结算管理制度 篇四

1、严格按照规定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医保患者各项费用的结算工作。

2、掌握各级各类医保政策,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进行审核结算。

3、切实做好医保住院患者各项费用的审核工作。

4、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推诿危重病人,不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

5、加强医保费用的结算及管理,及时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协调解决医保费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6、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与财务科进行回款核对,做好各项存档资料的归整、装订及保存工作。

结算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篇六

一、签证办理规定

1、属应签证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监理不予以签证;签证单上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并附上签证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工程师当天签署的)。

2、施工单位的工期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二、结算办理规定

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提交结算资料:

1、主体结构:地下室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地下室顶板完成一个月内提交;主体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主体结构完成(全部混凝土框架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2、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资料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

3、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同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三)。

结算管理制度 篇七

1. 总则

为规范工程结算,,依照谁施工、谁负责催收工程款的原则,特指定本制度。

2. 工程结算的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结算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1) 工程和劳务承包合同。

(2)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

(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

(4)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 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

(6)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

(7) 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3. 工程结算的内容

根据工程结算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 工程价款结算,即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经济行为,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

(2) 设备、工(器)具购置结算。

(3) 劳务供应结算,即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因提供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运输和加工等劳务而产生的货币支付行为。

(4) 其他货币资金结算。

4.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施工工期和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 定期结算,是指定期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想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可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进行。

(2) 阶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工进度划分为若干阶段,在每个阶段分别办理工程结算。

(3) 年终结算,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可在年终时盘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支付这部分工程价款。

(4) 竣工后一次结算。

5. 工程结算的核实

工程竣工结算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技术经济验证等,使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对原来的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经理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核对,检查各种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有无遗漏,依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核实工程数量,要按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核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还要特别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检查工程竣工演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的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含钢量是否按规定有无变化。

(3) 加工订货的项目、规格、数量、单价与清单及实际安装的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

(4) 特殊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的单价有无变化。

(5) 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与清单价或合同价的调整是否相符。

(6) 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收入是否相符。

(7) 图纸要求与实际施工有无不相符的项目。

(8) 施工项目的工程量有无漏算、多算或计算失误等。

(9) 检查各项费率、价格支书或换算系数正确与否,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要求。

(10) 项目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多、篇目多,要认真核对和计算。

结算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

1、楼体基础工程;

2、土建工程;

3、水暖、电气、消防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5、大型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6、公司认定的其他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是指:公司确定开发项目后,由其预算部门依据审定后的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现场条件等确定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文件。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司对开发项目工程依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或减少)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而确定开发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预算部负责工程预算、决算书的编制工作,由预算部长负责。

成员由各专业预算员主成,其职责是:

1、编制、审核单体工程预、结算书;

2、编制、审核配套工程预、结算书;

二、公司组成预、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主管经理担任,其成员由总工办、工程、预算、开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拟开发项目的综合造价成本分析;

2、审核确定工程招议标标底或投标书;

3、审核预算、结算书;

4、审核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

5、审核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6、负责开发项目工程建造过程中造价或分包工程费用的管理控制;

7、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

三、公司成立结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工作。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账务部、行政部、监事会及外委造价审核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核结算书;

2、确定工程进度及工程量;

3、确认隐蔽签证,技术联系单的有效性;

4、确定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文书;

5、确定竣工工程造价;

第三章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分包工程必须编制预算书;

第九条预算书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时间;

3、编制人员;

4、建设工程项目内容;

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标准;

6、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7、编制预算遵循的定额。取费标准依据;

8、编制预算说明;

9、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

二、编制预算书必需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依据;

2、设计方案;

3、施工图纸;

4、预算定额、取费证书;

5、市场价格或报价;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取费标准;

7、其它有关资料。

四、预算书由预算部编制,经预(结)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预(结)算审核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结算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制结算书:

1、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竣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

3、其它情况;

二、结算书是在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等情况编制的',只在预算的基础上部分增减调整,形成结算书。

三、编制结算书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变更和工作联络单;

4、甲供材料明细;

5、所执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6、双方约定的材料限价表;

7、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情况表;

8、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情况表;

9、合同约定事项违约扣罚额;

10其它有关资料及现场纪录资料。

四、结算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申请;

2、结算管理委员会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3、总工办、工程部、开发部会审竣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并确认;

4、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共同会审现场签证;

5、预算部审核结算书:

a、各专业预算员审核结算书;

b、预算部内部预算员互审;

c、预算部长审核;

6、结算委员会对预算部审核决算书进行会审后报公司结算审核委员审批;

第五章审核管理

一、结算审核委员会定期、定项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

1、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公司当年度已办理完结算的开发项目进行审核:

2、公司结算审核委员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3、结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安排随时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4、补充合同内容。

5、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第六章罚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当事人10—50%的月薪:

1、未按公司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结算

书而影响工作进行的;

2、未能及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认证的;

3、经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当事人予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

1、玩忽职守,并有事实证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受取贿赂,向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泄露底,编制虚假结算书的;

4、结算审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五、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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