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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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章程,是为了规范社区,维护社区的稳定。差异网为您带来了6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章 社区组织 篇一

第一节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 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 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 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 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 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 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 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 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 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1、 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 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 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 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 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 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 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 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 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章 社区居民 篇二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1、本社区辖域的居民。

2、为便于服务与管理,社区居民实行登记制度,户藉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员,要社区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的权利:

1、 社区居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2、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本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工作已人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社区居民有权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计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的义务:

1、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社区开展工作。

3、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谐社区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4、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章 其他组织 篇三

1、充分发挥辖区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使之与民间组织有机结合开展工作。

2、社区居委会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3、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站,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保障服务。

4、社区居委会要与所辖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加强沟通,发挥指导、监督、协调作用。

5、社区居委会要支持社区居民依法从事个体经营,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章 社区管理工作 篇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 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 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章 社区居民会议 篇五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参加社区会议的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以下人员可列入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社区的户按以下办法确定: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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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章 附 则 篇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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