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_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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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差异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3篇《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_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信息安全管理论文 篇一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落实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强调做好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对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对安全保卫部门上报的有关网络动态信息认真阅读和研判,并及时作出重要处理批示,在学校每次召开的有关维护校园稳定的工作会议上都要对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学校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信息传媒的管理失控,要健全网络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措施,强化网上监控”,为做好校园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目标和方法。

二、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

在维护校园网络安全方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有着明确的分工。如校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全校网络安全教育,网络信息动态的监查、跟踪和掌握并进行相关处置;校网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整个校园网络技术方面的安全防范、保障、封堵和指导,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运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查,为查处网络不良、有害信息及案事件提供技术支持;保卫部门主要负责对网络不良、有害信息及案事件进行查处,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对网络信息进行监查。各职能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合力,为做好校园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使工作更为顺利、效率更为提高、成效更为明显。

三、建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学校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与规定,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形势发展和学校具体实际情况,不断予以修订完善。各责任单位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如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网管员工作职责等。由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做好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

(一)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学校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校园网络安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涉及网络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并对一段时期内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作出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当相应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网管员,负责本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二)实行安全责任制

学校与各学院、部门、单位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所属各部门和人员。其中,各责任单位的网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承担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运行维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系统的技术安全保障责任,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而不认真及时进行整改,或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个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导致网络与信息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学校将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行值班备勤制

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24小时通讯联系保持畅通。在重要、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人员,一旦发生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五、强化网络安全形势的预测研判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学校各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学校出台的重大举措,结合当下校园网络的具体实际并根据网络本身的特点,对一段时期内校园网络的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上报学校,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特别是在每年重要敏感时间节点时,对校园网络安全形势进行预测研判并提出有关防范措施上报学校,使网络安全防范工作更趋主动和有的放矢,例如,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G20峰会等时期,均及时对校园网络可能出现的舆情、动态预作研判,将防范工作做在前面。

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重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每年新生入学时,发放新生人手一册《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其中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内容及有关警示案例,供学生阅读学习,加强对学生文明上网、安全用网的宣传教育工作。平时,学校还将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编印成宣传小册子,分发到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网络管理员,并将网络安全方面的内容编入创建“平安校园”宣传教育手册,分发给全校师生员工,以此全面提高大家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通过上述具体实践和做法,我校初步创建了一个文明、有序、安全的校园网络与信息环境,从而为确保学校的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信息安全管理论文 篇二

摘要

针对飞机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制人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不够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不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深入探讨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便于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对策措施,为提升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效益提供依据。

关键词

航空管制;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对策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队航空管制信息系统在功能、可靠性、实用性、智能化程度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因网络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不完备性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又使得航空管制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可见,深入研究飞机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强化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人为因素对于航管信息安全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注重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必须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一是在强化各级领导信息安全意识的同时,必须不断提高航管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信息安全管理强调的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应该把“重技术的同时更重管理”作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应通过信息安全教育,不断提升航空管制人员的信息安全知识水平,启发信息安全自觉,使全体航空管制人员都能够充分意识到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必要性。二是强化航管信息安全意识,必须重视航管人员信息技术素质的培养。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将不断应用于未来航空管制的业务流程中,航管人员必须具备驾驭航管新装备和新技术的能力,同时,通过不断学习和丰富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在强化安全意识的同时,提升自身的信息技术技能,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技术知识基础。三是注重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观念创新。航管信息安全关系到航管业务是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飞机的飞行安全,必须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业务、安全管理技术等方面转变观念,将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目标落实到航管中心的安全建设上,将安全管理业务与航管业务流程相结合,注重各个业务环节上的信息安全,确保实现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的精细化,同时,创新安全管理技术,为提升航管信息管理工作效益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2、抓住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

要抓好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以便对症下药,高效解决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航管信息在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保密性和信息行为的不可否认性等方面对航管信息实施的防御、检测、抑制、恢复和管理工作。航管信息管理的重点在于航空管制信息系统,其中包括航管系统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的安全管理。航管系统层的安全管理包括硬件和软件,其中软件是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就硬件系统而言,硬件的安全属于物理安全,其防范重点主要在于防电磁辐射、电子干扰以及固化的嵌入式软件的安全。就应用软件而言,航管信息系统本身是可以修改的,容易受到病毒的攻击,因此,做好防“病毒”、防病毒、软件恢复,提升操作系统的安全性是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同时,还应注重网络层安全管理。网络层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安全报警、网络入侵恢复、网络数据保护、密钥安全管理、内部认证机制等。网络层的安全管理应将关注点放在路由器等各处子网的出入口设备上,从软件角度,应研发嵌入式操作系统,运用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以把好网络层安全关。

3、完善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

要实现对航管信息的有效管控,必须建立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合理区分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将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与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程相结合,使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与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前沿,航管关键仪器设备尽量采用国产装备,尤其是采用那些具有自主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核心装备,比如:国产嵌入式操作系统、路由器、防火墙和加密系统等网络关键部件。加强对网络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航管信息安全标准和航管信息系统综合评估体系,对航管信息的获取、传输和共享使用以及资源共享程度、权限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着力解决国防信息系统、商业通信和公用网络相联而造成的信息安全问题。同时,还应认真研究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控,研发分布式和局部性信息系统,以降低航管信息安全的风险。可见,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离不开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功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系统地解决航管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管理是对航空管理活动构成影响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涉密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完善航管部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信息安全教育。要组织全体航空管制人员进行以航空管制保密常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安全教育,使航空管制人员能够牢固树立“保信息就是保飞行安全”的观念。二是实行保密信息的封锁。制定电子设备保密管理规定,切断与外界不必要的通信联络和沟通。所有航空管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涉及航空管制以及飞行安全的秘密。三是掌握航空管制信息的动态。各级管理者应随时了解和掌握航空管制信息的动态,经常检查和反思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漏洞。四是要严防航空管制信息的失控。应加强对航空管制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网络设施设备的管控,航空管制设施设备必须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和使用手续。

4、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认真研究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与规律,使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成为开展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准绳和依据。受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目前,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发展十分迅速,单一依靠技术措施来实现航管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除了应加强技术攻关以外,还应在行政管理和法规制度方面,加强对航管信息安全的管理。针对航管信息安全管理需求,一方面,要建立航管信息安全评估和航管信息系统质量认证体系。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到网络规划和方案,均要通{CHAYI5.COM}过安全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核,以确保从物理层面做到对信息的隔离。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要有安全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只有通过信息安全质量认证,才能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在网络运行和航管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要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制定一系列航管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细化航管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应根据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尽快制定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以提升信息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对于航管管制人员赋予信息安全职责,对于那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航管信息安全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置航管信息安全于不顾的人员,造成航管信息安全事故的人员,应进行依法惩治。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还应注重其适用性和有效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的目的是为了航空管制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如果在制定法规制度时,脱离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航空管制工作的实际,则这样的法规制度将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航空管制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从航空管制信息管理机构设置的优化,到信息管理流程的设计,从人员信息安全意识的强化,到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平台的建设等整个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注重法规制度的有效性,确保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能够配套适用性强的信息安全管理法规作为依据,实现航空管制信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以提升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益。

5、结语

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是航管业务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确保航管信息安全,才能有效保障飞机的飞行安全。要牢固树立航管信息管理的综合安全观,强化航管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方面的应用,综合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航管信息安全,为飞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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