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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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差异网为您带来了8篇《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规范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2、使用范围

适用于XX物业各管理处绿化工作的管理。

3、岗位职责

3.1绿化主管负责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检查工作标准及规程。

3.2绿化领班负责做好对绿化养护工作的日常安排和使用农药过程中的控制,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3.3绿化工负责实施绿化作业标准。

4、工作流程

4.1绿化管理范围

各管理处辖区内的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4.2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4.2.1绿化员承担辖区内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管理处的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物,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任务。

4.2.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管理处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管理处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4.2.3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

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实施植保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办公室,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淋水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和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汇报。

3.4.2绿化主管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相关问题,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管理处经理处理。

3.4.3管理处经理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主管提交的重大事情。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规范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物长势良好。

2、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绿化工作的管理。

3、内容

3.1绿化管理范围。

各管理处辖区内所有装饰树、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3.2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3.2.1绿化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管理处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物,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服务。

3.2.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管理处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管理处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3.2.3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喷淋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报告。

3.4.2环境主管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相关问题,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管理处主任处理,环境主管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3.4.3管理处主任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环境主管提交的重大事情,对环境主管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城市绿化街道、广尝小游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街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自建的院内绿化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化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条城市绿化绿地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绿化绿地管理制度,持续绿化绿地树木花草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化绿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绿化管护人员要尽职尽责,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认真做好绿化苗木栽植和维护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工作。城区绿化实行职责包干制,各管护人员要做好本职责区的锄草、松土、施肥、浇水、修剪、清除垃圾等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职责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五条保护绿化和绿地设施人人有责。

一是不准爬树折枝采花,偷挖苗木花卉。

二是不准摇树、剥皮、刻划、订钉。

三是不准在树木乱拴乱挂晒物品。

四是不准穿越、踩踏绿篱、花坛、草坪。

五是不准向绿化区、绿带、绿地、花坛内乱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六是不准损坏一切绿化设施。

第六条电力及其他线路需修剪树木时,务必向主管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派人员监督修剪,不经许可不准随意乱砍。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绿化管护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绿化苗木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是乱砍树木、损坏、碰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损坏绿化设施者,应照价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是擅自拆毁、刻划、树木剥皮、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取土、乱拴乱挂等,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处以100—5000元罚款。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为改善和美化公司环境,规范绿化管理。

二、范围

适用于厂区内,厂区周围、室内盆景和生活区域的绿化。

三、绿化规划与种植

1、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规划制定绿化规划,交总经理审核,力求做到实用性与完美性的结合;

2、按照绿化规划,组织人员种植花、草、树木,品种和数量因地适宜;

3、种植的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植物特性组织人员进行种植活动;

4、种植花、草、树木时应根据植物的不同生长状态,保持不同间距,并且一致,做到整齐划一,规范种植;

5、预留进水,出水渠道预防洪涝,预设喷灌或管道设施;

四、绿化管理

1、行政部搞好花木,草坪、盆景的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

2、施肥浇水:对花草树木适时适量的施用各种所需的肥料,适时适量的浇水灌溉,尤其在夏季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一般1-2天浇一次水,一次浇水量应渗透到地表30厘米以下的土层,尽量浇足;

3、除虫:不同季节定期适量的喷打农药,预防虫害;

4、修枝整形:对绿化草坪,花木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树木1-2个月修剪一次,草坪1个月修剪一次,在长势旺盛时期15天左右可以修剪一次,草坪一般不得高于10厘米,冬青绿化带高度在60cm-100cm之间,但不同草种适宜修剪高度不同,保持草坪的平整、整洁,花木的完美,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达到美化公司的效果;

5、补种:对枯死、病死和损坏死亡的绿化植物应及时清除、补种,选择植物成活率较高的春夏两季进行种植;

6、除杂草及松土: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定期松土以利于植物的生长和规范;

7、洗尘、喷淋:公司外围绿化带紧靠马路,多尘土,会影响花、草坪、树木的生长和美化效果,应定期对绿化带的植物用水喷淋清洗,3天左右喷淋一次,应在上午喷淋,夏季气温高应上、下午各喷淋一次水,增湿降温;

8、防冻:冬季到来之前绿化人员提前做好绿化带的防冻措施;

9、树木长到一定程度,应从根部以上(大概一米左右)刷白灰,已达到美观,防虫,防止牲畜啃咬树干的作用,并同时树立告示牌,警告人为破坏;

10、对不同区域,不同树木、花草应该责任到人,保证成活率;

11、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成活后,如需要更换或移植的应上报行政部经理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12、绿化人员不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保持区域内无垃圾;

五、绿化人员管理

1、上班时间须穿工作服;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离岗,请假事先申请并获准后才予以离开;

3、遵守员工行为准则;

4、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勤于修剪还要做好科学管理;

六、禁止行为

1、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钉栓,刻划,攀折树木、花枝;不准擅自采摘果实,割草;不准在绿化区域内倒垃圾和杂物;

2、不准在绿化区附近堆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不准在绿化区域内焚烧树叶和杂物;

3、不准损坏绿地喷灌设施,标识牌等;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六

为绿化植物养护的检查提供标准,为绿化养护工作的成效提供一个具体的衡量尺度,确保小区的环境及绿化品质得到广大顾客的认同,特制定此管理程序。

一、管理职责

1、保洁主管负责绿化检查标准的制定、修改、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2、保洁、绿化班(组)长负责绿化员的日常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和考核。

4、绿化员负责管辖范围内一切植物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达到绿化养护标准。

二、绿化植物分类

1、乔木:主干明显,养护水平要求较低。

2、花坛:一般以某种形状种植,植株以灌木、木本、多年生花卉为主,养护水平要求较高。

3、植物造型:通过修剪、艺术手段使植物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状,把绿化效果提高到更高层次。

4、绿篱:一般种在绿化带周围,起保护绿化带的作用,也有一定的美化作用,以规整式种植为主,对修剪方面要求较高。

5、攀援、藤本植物:一般用于花架的攀爬,以立体式种植为主,合理应用就可以增加绿化立体美感,如爬墙虎、金银花、炮仗花等。

6、草坪:主要品种有台湾草、马尼拉草、大叶油草、假俭草、地毯草、狗牙根、多年生黑麦草、结缕草等。

三、乔木植物检查标准

1、乔灌木应保持美观的的形状,枝条无杂乱现象,需修剪的树木品种要修剪成型。

2、行道树排列整齐,无枝条乱生现象。

3、风景树应保持树形优美,无枯枝枯叶。

4、背景树树形整齐紧密,无枯枝枯叶、无突出长枝。

5、无明显病虫害现象。

四、花坛检查标准

1、所用植物长势良好,修剪整齐,应保持设计的形状,棱角分明,形状优美。

2、所有花坛不能有杂草或不属于花坛的其它植物品种。

3、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五、植物造型检查标准

1、造型要合理、有美感,修剪后枝叶密度大于80%。

2、应保持原有的形状,无突生枝条。

3、新生枝不超过10cm长,枝叶颜色无不正常表现。

4、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六、绿篱检查标准

1、绿篱花球必须形态明显,新生枝不超过10cm。

2、规则式绿篱一定要修剪整齐,外形一定要整齐。

3、绿篱之间无缺口,无人为破坏现象。

4、无枯枝死苗,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七、攀援植物、藤本植物检查标准

1、枝叶美观,攀援程度好,不易脱落。

2、枝叶嫩绿,无枯叶黄叶。

3、枝条健壮,无杂乱的感觉。

4、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八、草坪检查标准

1、所建植的草坪均匀、美丽、覆盖面好。

2、草坪密致,枯黄率不大于2%。

3、草坪高度应保持在3-5cm左右,立春前一般保留草茎2cm-3cm为宜,立秋前修剪的高度为草长的一半为宜;立冬前修剪高度为草长三分之一。

4、草坪上无枯叶死草、无各种垃圾,无病虫害。

5、草坪中的杂草面积不超过1%,杂草高度不超过原有草坪3cm。

九、总体绿化品质检查标准

1、生长繁茂,长势好,叶形美观,草坪碧绿致密,植物造型有艺术美感,环境清新怡人。

2、色彩效果协调好,开花植物的数量配合搭当。

十、工作记录表格

《管理处绿化(地)养护巡查周记表》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七

绿化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社区、美化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往宅区的环境和形象,直接反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绿化养护组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积极培育各种花卉苗木,满足社区绿地的补植、更新和本公司用花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品种。

二、根据季节、大气和花卉品种确定浇水量,夏季多浇,晴大多浇,阴大少浇,雨天不浇:干燥天气多浇,潮湿天气少浇或不浇:抗旱性强的品种少浇,喜湿性品种多浇。草坪悔周淋透土水一次,土壤湿度不少于石厘米。

三、即使除杂草,保持草坪,花圃清洁。结合除草进行送土、施肥:施肥应贯彻“勤施、薄施”的原则,避免肥料浓度过高造成肥害。

1、每季度除草,松土一次,并结合施肥,视植株大小每株穴施复合肥2一4两,施后覆土浇水。

2、草坪每月拔除杂草一次,并经常轧剪,草高度控制在五厘米以下,每季度施肥一次,每亩施复合肥5一10公斤,施后浇水,或雨后施用

3、绿篱在春秋每季度修剪一次,剪后浇水施肥,折后每亩施复合肥5一10公斤。

四、发现病虫害要及时防治,不要让其蔓延扩大喷药时,农药要妥善保管,要按防治对象配置药剂,按规章做好防范工作,保证人畜花木安全。

五、台风前对花木要做好立支柱,疏剪枝叶的防风工作;风后清除花木折断的干、枝,扶止培植倒斜的花木。

六、要加强绿化地管理,不要让人践踏草坪:对损坏花木的要劝阻,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保洁人员搞好绿地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爱护各种机械器具,使用时按操作规程,使用后妥善保管,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八

1.0目的

加强绿化植物养护,确保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为业主和住户提供空气清新、优美的园林环境。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业管理辖区的绿化养护服务。

3.0职责

3.1 绿化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绿化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2 绿化班长负责绿化工作的安排和现场巡视。

3.3 环洁部主管负责编制绿化植物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周对绿化工作检查一次,并填写《绿化巡检记录表》。

3.4 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批绿化植物年度养护计划;每月对绿化工作检查一次,并填写《绿化巡检记录表》。

3.5 品质督导负责每月对绿化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到《管理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3.6 综合部负责绿化植物的标识。

4.0定义

4.1 乔木:指有明显主干,生长高度能超过2米以上的树木,如:行道树、孤植树等。

4.2 灌木:指无明显主干,生长高度在2米以下的树木。

4.3 地被植物:指贴地或匍匐生长的植物,包括草坪、藤本植物等其它草本植物。

4.4 种植:指将被移栽的植物按要求栽种于新地的操作。

4.5 移植:指在种植成活后的植株还需移动到其它位置以达到绿化、设计效果的栽植操作。

5.0工作程序

5.1 绿化工作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窗口,是关键服务工作之一。环洁部主管根据本物业小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编制绿化工作方案、绿化工作应做到:

a) 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及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b) 新建小区公共绿地达到人均1平方米以上,归区改造的小区人均绿地不低于0.5平方米;

c) 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5.2 环洁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绿化乔木、灌木、草坪的种植、整形、修剪、补种、施肥、除草、病虫防治的作业指导书,包括各环节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各种设备机具的使用操作规程及绿化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各绿化人员严格有关作业文件操作服务。

5.3 绿化人员要求,应编制《绿化服务人员任职要求和岗位职责》对绿化各岗位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工作经历、技能做出规定,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绿化作业技能较强属关键过程,每年对绿化人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合格才能上岗。

5.4 每日绿化作业结束操作人员应填写《环洁部工作日志》记录作业内容和具体数据,对各种花草树木的种植管理做到对其质量可追溯性。

5.5 绿化的消杀(病虫防治)参照《环境消杀控制程序》执行,喷洒农药的浓度剂量符合有关标准,农药空瓶按规定集中送有资格部门无害化处理。

5.6绿化修剪:注意一观察二修剪三处理;草坪高度不得高于15cm,修剪后的草坪高度为5-10cm,并遵守1/3原则。

5.7绿化浇灌:不干不浇,浇则浇透;夏秋季浇灌水的时间一般是早晨,春冬季浇水时间一般为午后。

5.8绿化施肥:勤施薄施。

5.9 外包绿化的管理,绿化负责人对外包绿化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外包服务也应按公司有关作业文件操作,其绿化质量达到要求才能验收,否则重新种植修剪等服务。

5.10 绿化植物的标识按《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实施。

6.0支持/相关文件

《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环境消杀控制程序》

《环洁部工作手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绿化植物花草种植修剪养护管理消杀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环洁部工作日志》

《消杀工作记录表》

《绿化巡检记录表》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8篇《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执行标准》,能够帮助到您,是差异网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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