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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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差异网为您精心收集了3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xx)、《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安环部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公司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四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三条。

第五条

安环部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六条

供应部、销售部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第一条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条

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三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脑、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环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一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

2、安环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发放。

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安环部、公司办公室传递。

第五条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主管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安环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执行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第一条

安环部、公司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二条

符合性评价的具体操作程序,见企业《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第六章

附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二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公司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专管员)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专管员)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车间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chayi5.co chayi5.com m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职业病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配合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 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 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 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 耐用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 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 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 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 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已发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3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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