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规定【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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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城镇中为公安和专职消防队伍及其技术装备集结待命的专用建筑物。组成和设计要点:中国各地消防站的规模按拥有消防车的数量一般分为两辆、三辆、四辆、五辆、六辆、七辆等6种,个别的大消防站有八、九辆消防车的。消防站建筑包括公共生活建筑、练习塔和训练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10篇《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规定》,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一、明确微型消防站队长、工作人员及职责。

二、消防站人员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联合各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上,需经队长签字批准。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消防站。

四、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和制止。

五、消防站队长应制定站内学习、训练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学习、开展训练,并达到一定标准。

六、定期对站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七、做好站内各项巡查、检查记录,设备台账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篇二

一、站内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二、站内工作人员更换,新进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微型消防站队长。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消防站辖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相关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通道等。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一)由微型消防站队长对辖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三)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四)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因工作需要人员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

八、培训要做好相关影音视频记录并存档。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三

1、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3人。

2、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期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消防站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人员要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要按照“3分钟到场”赶赴现场处置。

4、消防站值班室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器材装备随意乱扔,确保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器材装备摆放有序。

5、消防站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擦拭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长不定期进行检查。

6、消防站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站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值班期间不得脱岗、漏岗,工作时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请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消防站人员要定期开展扑救初期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新上岗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8、消防站要纳入本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由志愿、兼职消防队员组成的站点。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与本地区、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配备不少于六人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及外线电话;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在设立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任免。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岗前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三人。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微型消防站必须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行统一调度。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接到火警信息后,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本单位火灾现场处置;

2.熟悉所在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5.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度,参与处置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社区微型消防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和经费。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

第十七条 组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并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

第十九条 志愿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微型消防站防火检查制度 篇五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站内队长和队员担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月至少对区域内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三、防火检查由队长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五、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发现站内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提示告知责任单位。

.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篇六

一、微型消防站职责:

1、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作做好消防工作。

2、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制定防护区域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站点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2、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根据值班备勤制度,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与防护区域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沟通情况,及时通知到巡查、检查消防员。

6、各站设专门的通信员,负责站内、站与站、站与各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控制中心对消防安全情况的实时联系与信息沟通。负责站内通讯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保障通讯正常。

.微型消防站训练制度 篇七

一、每周开展一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训练,熟练掌握站点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每月开展一次灭火或疏散逃生训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基本火场逃生方法。

三、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站区域内道路、水源熟悉的工作,掌握本区域基本情况。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预案实战演练,熟悉掌握本站点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五、总结每次灭火疏散演练和实战演练,找出不足之处,使之更加完善。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八

1、微型消防站由单位自行管理。

2、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单位管理。

3、单位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4、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5、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6、微型消防站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7、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8、单位专职消防员应由单位自行统一着装。

.微型消防站学习制度 篇九

一、站内所有工作人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基础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二、队长要组织站员学习站点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参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

三、消防站内工作人员要学习本区域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熟悉自身职责。

四、队长要组织站员学习基本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方法。

五、保证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一次2小时的消防知识学习。

.微型消防站考评和奖惩制度 篇十

一、微型消防站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三)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五)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六)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三)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四、奖励和处罚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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