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进员工管理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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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差异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9篇《公司新进员工管理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员工培训的管理制度 篇一

一、培训宗旨

1、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将培训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围绕企业发展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培训形式;

2、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

3、实行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起学习型、知识型企业的平台。

二、培训目的

1、达成对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掌握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员工尽快适应和能胜任本职工作。

3、改进员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

4、提升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提高员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6、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培训原则

依照公司管理手册,追踪行业新动态,掌握新知识,找出差距,需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急用先学,立竿见影。

四、培训的组织

1、员工培训工作在公司统一布署下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培训中心和各分店、各部门和所属公司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员工个人主动配合。由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公共部分和理论部分、专业部分的培训,实际操作部分由部门、分店和所属公司组织培训。

2、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根据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业务目标、考核指标,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上报公司批准执行。

3、培训中心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结合“年度考试方案”制定年度培训课程大纲,明确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课程要求和验收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培训授课要落实到人,由培训中心组织备课,必要时还要组

织授课人试讲。需外请专家、教授的报公司批准。

5、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中心,建立企业培训资源体系,做好教案编排,完善培训教材库、培训案例库和试题库,为持续的做好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6、培训实施部门要做好课堂管理,制备教材,保证良好的环境,准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及辅助材料。

7、员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除了积极参加公司和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外,公司提倡和鼓励员工在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6、培训中心、各部门、各分店要及时掌握培训需求动向,在公司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合理的调整培训内容。各部门、各分店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培训要求和建议。

五、培训种类和内容

(一)新员工岗前入职培训是对新员工入职前进行的上岗培训,包括军事训练、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三个部分。时间7天(收银员10天)。

1、军事训练时间1天,学习立正、稍息、各种转法和步伐。目的是培养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吃苦精神。

2、基础理论知识学习时间4天,内容如下:

(1)企业文化和制度培训,目的是使员工了解企业发展史,熟知企业宗旨、企业理念、企业精神和经营范围;学习和掌握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了解公司、部门、分店和所属公司的地点、内外环境、单位的性质、各种视觉识别物及其含义。

(2)岗位培训,培训部门要对新员工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操作要领。

(3)案例研究及模拟实习,以案例形式讲解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经验和教训,使新员工掌握一些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而后可进行有针对性的模拟实习。

3、实际操作训练主要由优秀老员工按照公司员工“传、帮、带”责任制度,到分店跟班定向操作训练,通过运用和实践,巩固提高专业技能。时间2天(收银员5天)。

4、培训后进行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结合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和学习成绩综合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补考不合格者,公司不予以录用。

(二)在职员工的培训

1、岗位培训是对在职人员进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培训,丰富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操作水平,每次培训集中解决一至二个问题,边学习边操作边提高。采用部门(分店)内训与培训中心组织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让员工了解每个岗位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等。时间3天。

2、转岗培训。对公司一般干部、员工进行内部调动时进行的培训,为其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补充必要的理论、知识、技能。时间3天。

3、待岗培训、下岗培训: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或不胜任本职工作人员,或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人员的培训,以期达到胜任本职工作为目的。时间7天。培训期间不享受工资和各项补助,费用自理。

4、升职培训:员工职务晋升后的培训,针对新岗位的要求补充必要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尽快胜任新工作。时间3天。

5、专业培训是对从业人员就某一专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内容为行业新动态、新知识、新技能等。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派公司员工到优秀商场去参观学习;邀请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公司、分店等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聘请权威性的专家、教授来公司、分店等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时间3天。

(三)管理人员的培训

1、经理助理及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目的是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决策、组织、执行和控制能力。培训内容主要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培训形式以聘请专家、教授举办专业知识讲座为主,自学和内训为辅。

2、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学习公司管理手册,熟练掌握岗位知识,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针对财务人员、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目的是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培训时间3天。

以上各种培训内容除外请人员讲授外,均依照公司<岗位培训大纲>执行。

六、培训方法

1、以自办为主,外请为辅,采取培训中心讲师授课与各分店、各部门的专项培训相结合,相对集中的办法进行。

2、授课人以培训中心讲师为主,亦可通过聘请方式从公司技能明星、优秀员工、专业能力强的资深老员工中出任兼职讲师。

3、聘请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公司为员工讲课或组织训练,重点是军事训练、法律知识、卫生知识、商品知识和伪钞辨认等方面。

4、各部门、分店、所属公司的专项培训由单位自行组织,以内训的形式进行。

七、培训要求

1、培训工作要准备充分,注重过程,讲求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授课方法要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3、参加培训的员工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准时参加培训,认真听课,细作笔记。实习时要尊重老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

4、培训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转正、升(降)级、晋(降)职、转岗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培训的员工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扣除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补助,并作降级、降薪或辞退处理。

5、参加培训的员工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员工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充分发挥员工潜力,不断为公司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内容应与员工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

第三条自学与公司有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效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培训形式:听讲座、学习分析资料、讨论、录音、录像播放、示范演练、图片展览、实地参观、案例研究、会议、上岗实习、拓展训练等。

企业文化培训包括: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公司经营状况;

二、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

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程序。

管理理念培训包括:

一、现代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

二、成功企业及成功人物的先进经验;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学术科技成果。

品德修养培训包括:

一、礼仪知识(服饰、形体、待人接物);

二、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观察、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品德素质(责任感、工作态度)。

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包括:

一、公司业务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二、公司业务所涉及专业的发展前景及预测;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先进学术成果;

四、专业技能。

第五条培训形式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两种。在岗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两种。

第六条岗前培训

一、被公司录取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岗前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两部分。

第七条在岗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员工组织不定期的不脱产培训。在岗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公司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优秀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员工作有关的业余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应将半年或全年部门员工培训计划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接受公司的考核。

第十一条员工的考核成绩将保存在本人的员工挡案内,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培训效果评估要从有效性和效益性两方面进行,有效性是指培训工作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益性是指培训给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采取汇报、问卷调查及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以此检查员工掌握的新知识、新技能和工作态度的变化,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利于改进今后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四条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支付过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没有为公司服务满《员工培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要求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公司支付过多次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次培训所需补偿的费用后,按累计补偿费用额度向公司支付补偿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培训内容及实施 篇四

(一)落实“三级”教育,确保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凡新招聘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一次性招收人员较多时,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组织培训;零星招收人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其他形式实施。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具体负责新招聘员工的基层岗前教育和转岗员工的培训。

(三)特殊工种人员、验证人员、安全员培训由工程部组织,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由具有相关资质认可的机构发放。其中,兼职安全员培训合格后由公司发放兼职安全员上岗证。以上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办理延证手续或重新培训取证。

(三)特殊过程作业人员培训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项目部负责,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四)供方人员培训。经评价,劳务人员不能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用人单位、项目部负责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五)必要的职称及职(执)业资质的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

(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其主管部门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七)学历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八)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会(论坛)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篇五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六、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七、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八、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员工培训目标 篇七

(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市场的要求。

(二)年度员工受训率达在岗员工的40%以上。

(三)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一级建造师占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8%以上,二级建造师达12%以上,其它职(执)业资格人员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在保证专业、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基础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占在岗工人的比例分别达到60%、15%、5%。

(五)加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中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培训员工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ZZ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ZZ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ZZ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篇九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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