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务管理制度_村财务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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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西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西渡镇村(社区)、站所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社区)组织和站所,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村(社区)、站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村(社区)、站所财务实行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账务代管和资金监管制度。村(社区)、站所设立公共帐户,所有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村公共帐户。各个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防止集体资金平调、挪用、侵占、截留和私分。

三、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会计、出纳分设,村委、社区主任主管财务审批,支部书记核批。站所由站长主管财务,镇分管领导核批;出纳由站所民主推荐,党委、政府考核确定。村(社区)公共集体帐户预留四个印章,即: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公章、村(社区)财务专用章、村(社区)主任私章、村(社区)出纳私章。每季度记一次帐,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在固定公开栏进行财务公示。

四、报帐程序规范。所有开支要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出纳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区)1000-5000元的开支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站所500元以上的开支报主管领导同意。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支出必须有中标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及税务发票,通过西渡镇农经站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帐,并做到专款专用。村(社区)干部工资、养老保险及补助标准要通过党委、政府审批方可发放。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工资及补助,视作贪污处理。

五、开支要规范。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每个单位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在年度总收入10%以内,杜绝烟、酒票据,村(社区)招待费开支为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村(社区)经济组织成员签字证明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超过纪委规定的接待标准。

1、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召开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2、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来村联系和检查工作,确需要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3、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其成员的误工补助、福利费、困难补助、劳务费等费用的。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流动商贩处及集贸市场购买农户自产自销的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的。

六、票据使用规范。村(社区)收取各种款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站所使用财政往来结算收据。开具票据要规范清晰。收款收据由核算中心从镇财政所领取,统一发放、登记和管理。核算中心每月或者每季度将收回的收据存根到镇财政所缴销。县直各单位及镇凭村级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税务发票付款,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付款,付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村(社区)集体公共帐户,严禁现金结算。向村级组织收取款项要使用正式收据或发票,严禁使用非正式单据(白条)收款。

七、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单位出纳每次只能支取现金3000元,用完以后再支取。

八、镇农经站在记帐的过程中,发现违规发票要及时向镇纪委和党委报告。

九、责任追究

1、所有收入(含村公益事业捐款、集资、国家项目投入等一切收入)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并入帐,把款项存入公共帐号,否则视为贪污。

2、非生产性开支超出年度总收入10%和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镇纪委严格追究责任。

十、本制度从此文件下发日起执行。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为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XX委、XX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行村账乡(镇)代理,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和《XX村账乡(镇)代理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1、村集体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委托乡镇村账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村财务管理机构设立财务负责人1名,报账员1名,如有特殊要求,报“中心”批准可增设助理会计1名。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若村已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由社长担任。

2、村财务负责人全面主持本村财务工作,其岗位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合作经济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代表本村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作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的兑现、结算工作。

(3)维护财经纪律,按照制度规定和财务预算,开源节流,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支持并督促村报账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并按时完成各项财务收支结报等工作,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总责。

(5)定期组织财务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

3、村报账员具体负责本村财务工作,其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出纳工作。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结算票据和收款收据;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符合规定,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认真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条例,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款相符。

(2)及时整理好有关收付款凭单、附件和证明,填好出纳结报表,每月(每季)按时向“中心”报账。

(3)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季未把应收款明细清单报村两委负责人和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

(4)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各种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归档工作。

(5)负责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6)负责做好文书及档案工作。

(7)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二、财务预决算

1、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年初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2、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3、预算和决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年初预算方案由村两委集体讨论提出,上报“中心”审核,再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心”备案,并在公开栏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追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5、财务负责人必须在财务预算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

三、货币资金管理

1、本村货币资金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2、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送存银行,不准以存折形式存入银行。本村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七不准”原则。即: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超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5、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凭证由村报账员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由“中心”代理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分别保管,其中村财务专用章由“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6、本村使用资金,由村报账员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属日常资金使用的,开具现金支票;属工程项目等较大资金使用的,凭原始凭证,开具转账支票,报“中心”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四、财务审批

1、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票据内容应完整、真实,经手人需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盖章,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不得未批先付。村财务负责人长期(指连续3个月以上)外出,应书面委托村委会其他成员行使临时财务审批权;若遇村财务负责人不履行审批职责,导致村财务无法及时报账,村民(代表)会议可在村委会其他成员中重新确定财务负责人。

2、审批权限。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和村主任联签制度。村1000元以下日常经费支出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至5000元的`经费支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主任和村财务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主任和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村财务负责人的费用支出由村主任审批。

3、村干部报酬和通讯设备及费用。每年年初把村干部报酬或误工补贴标准、通讯费用标准等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列入当年预算。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公费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和小汽车。

4、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5、坚持取消村级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村干部到上级有关部门办事不得动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严禁动用村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送礼金、礼物等,否则所支的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6、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负责赔偿。

五、收支结报

1、本村财务收支实行月(季)报制,于每月(季)后3日内由村报账员到“中心”报账。

2、财务收支票据一律经村务民主监督委会员审核,符合规定的加盖村务民主监督委会员审核专用章后,报“中心”审核入账。

3、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3日内向村报账员结清。

六、票证管理

1、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发票收款。收款收据凭购领证向“中心”购领。

2、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不得拆开使用,开具完毕的票据要及时交“中心”登记核销,多本票据按领用先后顺序开具。

3、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七、财产物资管理

1、切实加强对村级集体财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财产物资要建立财产、物资专用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4、健全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由领用者签名。

5、固定资产的更换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要经乡镇审查批准。属于不正常报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作价转让,做到合理估价,及时收回价款。年终做好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清理工作。

6、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并要签订协议,落实责任人,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并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7、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其重置更新。

八、债权债务管理

1、村集体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账内核算。村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2、村委会要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并努力减少债务。

3、村报账员应加强与“中心”会计沟通与联系,及时核对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每年至少核对2次,使两者账账相符。

4、村集体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报乡镇“中心”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九、民主理财

1、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负责本村民主理财工作,其具体理财职责是: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财务预算、收益分配、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村财产物资管理情况;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和群众反映的有关财务问题;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本村确定每月(每季第一个月)5日为理财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审核村准备结报的有关票据,对有异议的票据,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委会主任或经手人作出解释;若对村委会主任或经手人的解释,不能通过的,村委会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无异议发票应及时盖上监督章,并做好理财记录。

3、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妨碍影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如遇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村民主理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村账不能及时上报“中心”的,村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村两委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罢免其成员资格。若村民代表会议不能罢免其成员资格,村两委可书面报告乡镇村账代理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村账先报“中心”入账,以后再进行集中理财或审计。

十、财务公开

1、内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工程项目承包、村干部报酬、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收支、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生产直补等情况实行明细公开或专项公开。公开内容由“中心”提供并盖章。

2、时间:确定每月(每季第一个月)15日至20日为公开日。

3、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积极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公开形式,推行网上定向公开。

4、程序:由村报账员定期向“中心”领取财务公开表,经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并做好财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财会人员管理

1、村报账员要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在受聘上任一年内必须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上岗证准许其上岗,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留任。

2、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村(社)的报账员。

3、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换届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或撤换。村报账员在年度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中被评为称职者可连聘连任,累计2次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4、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若村两委联席会议存在较大争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经公开考试选拔确定人选。确定的人选报乡镇“中心”审核后备案。

5、村报账员的报酬与福利待遇原则上享受村主要干部同等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制图制度制造制度前厅制度

员工制度呼叫制度咨询制度

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篇四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 www.chayi5.c www.chayi5.com om 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

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 自20xx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 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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