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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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时,务必注意对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方式、方法,特别是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差异网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3篇《公司的规章制度》,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五)良好的规则制度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在企业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认识比较混乱,导致了部分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无所适从。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被逐渐放大,对以后的企业行政管理留下严重隐患。为了增强企业对规章制度制定的认识,特撰此文,仅供交流探讨与参考。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状况。

《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对规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规定,但是很不明确,具体条文如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究竟应怎样“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在企业的行政运作过程中,规章制度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进行简单宣传后马上实施。

为了弥补《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相关内容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定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据这条规定,企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民主制定、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么程序?对此还是没有一种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效力都会得到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我们可以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可以发现除了个别标点外,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解释,补充了规章制度通过和修改的程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很明确,但是“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仍然没有相关规定。

(三)规章制度通过实务操作指引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过以下两个程序才能通过: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讨论不予认可);

2、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最终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双方均出席);

实施以上两个程序要解决以下问题:职工代表的产生、会议过程的记录。

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法规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民主通过,所以应由劳动者推举产生。产生的方式可以参照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比较大型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多级选举的方式。如先选举班组的代表,再班组代表推举出部门代表,由部门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采用多级选举的方式可以降低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提高规章制度的通过效率。

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程序1)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方案(程序2)的过程一定要有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人员或参与协商人员的签名确认。

规章制度通过后,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公示和告知程序是很重要的环节,一个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仍然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注意,规章制度可以公示,也可以告知。实践中可以通过培训、张贴、向员工发放等方式。在操作中要注意保存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张贴要取得张贴的记录,向员工发放要有员工的签收。最有效的告知方式是向员工发放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签收。

(四)规章制度制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规章制度要简明。

对于劳动关系的管理,劳动法规中其实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直接按法律法规来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写进规章制度中,以免造成规章制度过于繁杂。

2、内容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主要强调了规章制度通过的民主程序,但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但不能约束员工,员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广东省的操作实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在事实上变通了《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降低了企业用工管理的难度。使规章制度的审判实践又回到了只要不违法、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之后就能得到认可的状况。虽然该意见还强调了“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前提条件,但是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有异议,需要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这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很大难度的。

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变通了法律的规定,是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物。该《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终归是指导意见,仅仅是一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政策,不是法律。如果有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还应按新的规则来处理。

本律师的观点是,暂时没有条件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施规章制度通过程序的,可以先做到规章制度不违法、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后实施。有条件的还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因为政策稳定性不如法律,如果目前实行的政策发生变化,肯定会对企业管理造成很大的冲击。严格按照法律来实施的管理,从来都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的。

三、公司规章制度模板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规章制度 篇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合法;

2、注意收集证据,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

3、规章制度中应该明确具体的“严重违反”标准。

二、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或公司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有:

1、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在所在公司单位内全面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严格依法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2、劳动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劳动规章制度为依据的。

3、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单位应奖励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惩罚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相关机构追究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4、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5、司法机关层面:对于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向劳动者公示的,通过了民法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能够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员工遵章守纪,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是公司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5、奖励与惩处的类别:

一、奖励种类:

(1)行政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

(2)经济奖励: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

二、惩处种类

(1)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

(2)经济处罚: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

(3)解除劳动关系

6、根据各类奖惩行为情节轻重,奖惩处理方式如下:

7、相关表格:奖惩通知书

第二章奖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xx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6、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

7、敢于揭发或举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

8、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好评并被媒体报道者;

9、拒绝贿赂有事实依据者;

10、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节约成本、开发担保产品和风险管理、财务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者;

2、对公司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3、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4、发现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5、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10万元<损失金额≤50万元)者;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之案件者。

6、遇有灾变,勇于抢险,并处理得当者。

7、发现非职责内问题,予以速报或减少经济损失。

8、年度获得嘉奖三次以上者;

9、其它应予以记功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国家、公司或个人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50万元的,由综合财务部界定损失)者;

4、对业务、市场开发、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

5、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且足为公司员工表率者;

6、在银保合作、担保产品创新、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100万元以上者

7、年度获得两次以上记功者

8、其它应予以记大功的行为。

四、批准权限:

(1)嘉奖、记功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综合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记大功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综合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惩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串岗、睡岗、洗澡等),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者;

3、妨碍办公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工作期间,穿拖鞋、短裤上班或衣着暴露、仪容仪表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要办任务者,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7、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文件者;

8、乱刻乱画,不注意办公室、卫生负责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9、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含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者;

10、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公司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15、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假者;

16、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员工外出公务审批表》或《出差申请单》者(特殊情况除外);

17、迟到10分钟(不含)以上15分钟以内(含)者;

18、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9、用厕后不冲水者;

20、不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流水现象者;

21、工作期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22、一个月内两次下班时未关闭电脑、电灯等用电设施者;

23、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内用餐或吃零食者;

24、被公司外部客户(含担保客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25、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26、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27、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28、培训考试作弊者;

29、重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

30、其他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2、在公司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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