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工作总结【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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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报告 篇一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综述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院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对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一是党组重视,组织到位。对于这次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一班人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后普遍认为,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可操作行强,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来进一步促进我院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此基础上,迅速成立了由一把手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院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本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方案和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专门部署,党组成员通过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带头进行理论学习,朱毅检察长在参加了省、市检察机关检察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和理论研讨后,亲自撰写调研文章并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在中心组学习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了宣讲辅导。

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制定的计划,我们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公正司法工作的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资料》,学习了江苏省、镇江市政法委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施意见,组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使干警在学习中统一了思想,在学习中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在本职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思考。

三是开展了执法为民大讨论。围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结合检察工作,我院以支部活动为载体,针对如何践行执法为民展开了思想理论大讨论,做到了有重点发言、有心得体会,干警自觉参与的热情高涨、讨论议题广泛深入,批评和自我批评蔚然成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头深入带科室开展调研,听取干警意见和建议。通过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使干警真正弄懂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动摇。

四是邀请专家进行理论辅导。*年5月和2007年4月,我院专门邀请了镇江市委党校和镇江市委宣传部的专家教授来我院给全院干警进行时政报告及理论辅导,使全体干警对“十一五”期间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也提升了检察干警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五是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专题培训。*年8月5日、6日,我们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了市委政法委举办了全市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通过听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的专题讲座,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了如何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建设的关系;通过听取任长霞执法为民的事迹报告,使干警受到心灵的震撼,自觉树立起工作中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信念。2007年6月,我们又组织2000年来新进检察人员参加了镇江市院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教育,同样收到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列讲座”,使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增强了干警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意识。

六是组织听取先进事迹报告会。*年10月31日,作为对教育活动进行的再动员、再部署,我院邀请镇江市检察系统先进事迹报告团来我院作事迹报告。报告团成员的事迹真实可信,深动感人,我院干警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以先进为标尺,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方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七是进行了剖析整改。在剖析整改阶段,我院首先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报送市院参加“析案明理”活动,今年又在主要办案部门开展了“以案析理”活动,通过7个典型案例来剖析执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院要求各个部门认真查找了是否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是否有对群众司法诉求不认真、不公正的问题等,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整改。

此外,我们还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开展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爱岗敬业、为检清廉、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的良好风尚,把检察职业道德化为检察干警的崇高信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努力提升检察队伍执法作风和形象。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整改,广大干警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具体检察工作中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1)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我院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充分发挥全国“文明接待室”的窗口作用,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方式便民化、接访制度化、办案规范化、承诺诚信化”的“四化”建设,着力提高接待质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去年共受理各类控申举报143件次,对管辖内的控申举报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全部予以办结。坚持每周二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检察长累计接待148人次。高度重视涉检,在办理一起涉及港商权益的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做到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港商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受到高检院的肯定。今年,我院坚持坦诚协商、感化疏导的工作方式,经过16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息诉了褚锁林长达14年的涉检上访案。褚锁林在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处理其问题真诚热心和负责任的态度后,专门向我院赠送了绣有“秉公执法办案件,人文关怀暖人心”的锦旗,感谢两年来我院在办理其申诉案件时对他的人文关怀,并对检察机关“法情相融,坦诚相待”的工作作风表示了由衷的敬意,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章专门作出批示肯定了我院的工作理念和做法。我院驻所检察室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丹阳市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制度”,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年度,受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24件,帮助追回非涉案现金9967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项链、戒指、摩托车、手机、银行卡等物。还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出发,帮助在押人员田小三追回一辆被不当扣押的农用货车,使其亲属及时用于蔬菜种植、运送、销售,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2)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去年共走访行政执法机关25次,召开联席会议6次,审查行政处罚案件15件,调阅案件卷宗20卷,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4件24人。加强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份,公安机关立案5件6人。此外,坚持以追捕犯罪嫌疑人、追诉被告人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方式积极开展侦查监督活动,去年,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报捕、未移送的决定追捕10人,追诉1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去年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31件,立案审查21件,其中提请抗诉2件,已改判1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3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被采纳。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支持公益诉讼,在办理一起涉及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案件中,积极运用支持的手段,通过诉前和解,成功追回国有资产流失款360万元,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践行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检察工作就是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我们切实强化“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通过积极履行检察只能来服务大局。一是严厉打击涉农犯罪,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共审结这类案件253件436人,如我院办理了以盗窃村镇企业生产资料为目标的杨爱春等19名被告人特大盗窃、销赃案,该团伙10个月内在我市3个乡镇疯狂作案23起,盗窃价值200余万元,该案报送镇江市院后,多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我们十分重视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盗窃农用车、电动机、水泵、电缆线等农用物资的犯罪案件,为保证农忙时节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尽职尽责。此外,我们注重通过办案,积极发现影响农村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如在办理一起因土地承包纠纷而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中,针对暴露出的土地发包人损毁农作物,恶意违约意图提前收回土地经营权的问题,在依法将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及时以《检察信息》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从而切实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二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两抢一盗”等犯罪。我院始终坚持将杀人、绑架、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快审快诉,去年共审查上述案件364件583人,有力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方面,坚持宽严相济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方针,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如我院在审查贺有国盗窃案时,认为贺盗窃所得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贺刚满16周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给失主造成财产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四是出台八项措施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2007年初,我院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我院党组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制定出台了《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的决定》。要求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履行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案件中的过程中做到“五个不轻易”;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打击刑事犯罪时要注重减少社会对抗;查办职务犯罪时要把握宽严相济;预防职务犯罪要有新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有新作为。我院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对一名在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涉嫌犯罪案件,考虑到情节较轻,我院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定程序从轻处理,受到丹阳市委的高度肯定。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综述

(一)、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明确检务公开重点,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根据省院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我院各重点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分层次、分步骤地对外公开了相关内容。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公开了部门的职责、审查批捕或不批捕案件的条件、标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规定,以及律师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阶段的权利告知义务、不案件的有关规定;反贪污贿赂部门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处理规定以及立案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了立案标准、重特大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了部门职责及检察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内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开了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规定等内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开了案件管辖、管理与分流、举报线索处理、刑事申诉复议、刑事赔偿审理、复议复核案件办理等。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成果。为了配合检务公开工作,我院采取了多种宣传形式和途径。一是在新办公大楼大厅和控告申诉接待大厅设立了检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二是建成了检察对外网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工作的动态,尤其是对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按照报道的审批规定进行了报道;四是坚持将本院《检察信息》发放到特约检察员手中,使他们充分了解检查工作动态;五是采取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六是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讲师团、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法制教育讲座的形式宣传了大量检务公开的内容;七是坚持检察员向人大述职制度,去年有11名检察员向丹阳市人大进行了述职。

(二)、以流程管理为抓手,执行工作制度不变通

早在2004年,我院就创新工作制度,率先在全省检察系统实行了办案工作流程管理的改革,受到了省、市院的高度肯定,省院先后在我院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工作现场会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现场会并在全省推广,市院先后确立我院为镇江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示范院”和“规范执法示范点”。去年,省院统一制定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这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以业务工作、执法办案为中心,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抓手。为认真学习领会好省院的两个试行文件精神,我院及时翻印了省院《工作流程和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一书,做到全体干警人手一册,层层发动、逐条学习。同时要求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严格对照执行,做到“三不”,即不变通、不得简化和不厌其烦。通过强化落实,努力体现检察工作流程的作用和效能。为此,专门制定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督查制度》,对本院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捕等十几种案件进行督查;专门成立了检务督查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的设置。一年半来,我院各主要业务部门特别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人员少、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组织全体人员开会研究落实有关措施,对本部门全年已办结的案件进行逐件检查,发现问√差异网★www.chayi5.com√题立即整改,使我院案件质量水平向更高的层次迈进。检务督查室对照省院办案流程,共抽查了400余件案件,共发现问题500余处,对在案件抽查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同志予以表彰,对发现的问题的部门大会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我院每季度办一期《检务督察简报》,通报落实办案流程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内勤的检务督查分析会,了解和分析在执行办案流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有效地保障办案流程的贯彻落实。

(三)、业务练兵、岗位培训,强化素质不放松

警务督察报告 篇二

关键词: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6-0034-04

Exploration on Current Peoples Police Rank System

HAN Jing

(Political Department,Fujian Police College,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The police rank system originated from Europe,and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began to set up the system one after another afterwards.Due to various reasons,the police rank system differs in different countries.The development of police rank system in our country can be tracked back to the end of Qing Dynasty.In 1992 our police rank system was carried out.It has been eighteen years since peoples policeman rank system enacted,with the increasing of our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ecurity cause,current police rank system reveals its disadvantages gradually.We should improve it step by step to adapt to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n new situation,and then can accelerate the work of public security.

Key words:current;peoples police;rank system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长(Sergea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 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警察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不同,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警察警衔分为警监、警正、警佐共三等十三级。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共五级,以特级为最高级;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级,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台湾地区基本上沿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警察于胸前的配阶为“职务配阶”而非“官等配阶”,亦是官职分立的特色。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依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低至高)。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目前台湾地区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二阶官等官阶,警佐三、四阶已成历史。

(四)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大陆警衔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之后,清政府即仿效东西方各国,在北京和各省相继建立起警察机构。最初,各地警察服饰杂乱,等级互异。为改变全国警察服饰、等级不统一之弊,清政府参照清末陆军服装,参照各国警察制度章程,拟定出了全国统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随后颁行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按章实施。至此,全国警察服制、等级才统一。当时的警察服制分礼服和常服,而两种服式按巡警级别区分为三等九级,分别在帽章、领章、肩章、袖章和裤章上加以区别。[3]这是我国警察最早的一代警衔制度。

我国现代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1949年,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二等六级的警衔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83年,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8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案例》),并予公布。《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现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制度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依法治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警衔制度的建立,强化了警察队伍的管理,逢晋必训使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警衔条例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 我国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警衔制度是从我国人民警察的特点出发,吸收国际经验而制定的警衔等级设置。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分为五等十三级,分行政职务警衔和专业技术职务警衔两种,根据不同的职务类型授衔。《警衔条例》从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余年,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特点。警衔制度中的人民警察警衔首授标准在严把公安队伍进人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前晋升、降低警衔政策把激励机制引入了警衔制度,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了生机和活力,有利于鼓励先进、弘扬正气。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中国警务的新特点也随之出现,警衔制度的不足之处逐渐突显。

(一)首授警衔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人民警察警衔的首次授予受到所担任职务与工作年限的影响,具有合理性,然而,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根据《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规定,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现任职务为科员,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其中参加工作包括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习的时间。全日制本科一般为四年制,全日制研究生学制近年来在不同高校,不同的专业有所区别,一般2~3年,这样就出现研究生学制的不同。那么,同样本科读完继续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公安队伍,任命科员后所授予的警衔却存在不同。按照参加工作满一年科员转正,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而研究生学制小于三年的,只能授予三级警司警衔。学历学位相同,入伍时间也相同,可是授予的警衔却相差一个等级,一个等级的变动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另外,从其他非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单位调入公安机关的,首授警衔上也未能充分考虑到调入前的职级时间。调入人员首次授予警衔与参加工作年限、现职级以及任现职年限有关。比如,调入前职级与现职级相同的,担任现职年限从调入前职级时间算起累加,根据所担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确定衔级后,会出现任现职年限经常差几个月就可以授予更高一级警衔的情况。首授警衔因为某些时间的小差异,造成警衔级别的大差异,会给民警心理造成一定的波动。

(二)人民警察职务职级不能明显地在警衔等级中体现

人民警察担任行政职务的警衔对应如下,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对应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从上面职务、职级对应的警衔范围可以看出,警衔相同对应的职务可能不同;行政职务警衔标志中,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标准相同。因此,从警衔上无法明确上下级关系,也根本无法判断谁是领导,不利于警务工作的开展,一衔多职的现象不利于某些场合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可能会影响警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在香港,警察执行严格的职衔对应制度,所以很多人因为没能晋升职务,警衔一直得不到提升。在电视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年老的高级警员在巡街,而很多年轻人已经是督察或者警司。而不像大陆经常可以看见巡街的警督。鉴于警察职业的特点,这就要求在警衔设置层级上必须与职务、职级相适应,否则在管理上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三)警衔晋升激励机制作用不突出

人民警察职务职称一定,警衔未到顶,不犯错误可自然晋升,三年就可以晋升警司警衔,四年就可以晋升警督警衔,因此,很多民警对于警衔晋升并不在意。警衔的衔级与职务职称的关系较为密切,职务职称没有变化,警衔到了一定时间就不再晋升,特别是在基层,发展空间狭小,职务停滞后,警衔到顶就不再变化,因此,警衔对很多民警来说,似乎就变得并没有太大意义,而更多地成为一种摆设。

提前晋升机制是为了鼓励有突出表现的人民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晋升警衔。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但是警衔制度中,提前晋升的条件要求较高,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只有极少数民警能达到要求。多次立功、嘉奖的均不能享受警衔提前晋升的待遇。提前晋升在民警中响应度不高,无法从根本上达到激励民警的作用,无法达到创先争优的效果。

三、 完善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建议

(一)首授警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警衔首次授予准则应在现行警衔制度的基础上灵活变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研究生毕业加入公安工作授衔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受研究生学习学制限制授衔,做到相同的情况下首授警衔平衡。对于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的警衔授予问题,先按其本人的参加工作年限、现任职务以及担任现职年限确定出首授警衔衔级,对于任现职年限差一年以内可以授予高一级警衔的,本人可提出申请适当地推迟授衔时间,以满足授高一级警衔的条件。首授警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可以避免出现小时间差,带来警衔级别的大差异。

(二)衔级与职务职级明确对应

有些国家和地区,警衔和职务、职级是紧密相连的。如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职务变化的同时,也相应地授予新的衔级,警衔具有明显的职级区分功能。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制度特点,在借鉴其他地区警衔设置的基础上,可对我国人民警察警衔设置进行一定调整,从而明确衔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使警衔标志能清楚分辨出职级高低。对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可以利用颜色进行区分,类似于行政职务警衔与专业技术职务警衔标志的区分方式。从而使得在警衔的佩戴上就能有效地辨别出行政职级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这样,调整后能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警衔在公安队伍中的领导梯次,为发生突发事件多警种合作提供保障,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警衔晋升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英国、法国和日本,主要通过考试激励先进,淘汰落后,择优晋升警衔,我国主要是在晋升前进行培训、考核。近年来,逢晋必训已成为我国警衔晋升的必备要求,即警衔每晋升一个衔级前都要经过公安业务知识、警务实战技能等的训练,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警衔晋升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在实际警衔培训中,由于是先确定了将要晋升人员的名单后再进行培训、考核,且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导致培训成了走过场,这与逢晋必训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着力解决警衔晋升中民警带有“齐步走”,吃“大锅饭”的心理,就必须严格警衔晋升的考核制度,使警衔培训更加正规化、规范化,这对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和队伍战斗力能起到有效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民警的日常工作考核,将日常考核列入警衔晋升考核中,以此不断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适当扩大提前晋升警衔的条件范围,如将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获得个人嘉奖、年度考核连续优秀、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等奖励,与提前晋升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化改革、有效激励、充分激发、调动民警工作热情,做到使民警充分感受到人民警察警衔所赋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警衔的授予是公安干部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完善现行警衔制度,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力保证,对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健雄。改革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几点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109-111.

[2]朱建雄。警衔制度介绍[J].森林公安,2001(1):42-43.

[3]胡文强。中国警衔史话[J].人民公安,2002(13):9-10.

收稿日期:2011-07-29

警务督察报告 篇三

一、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年初,向局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制定下发了《司法局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同时组织局主要领导与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与局机关各部门(下属各单位)都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到专人,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开展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在4—5月的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们重点落实“六个一”教育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一是组织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制定下发了我局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

二是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是举办了一场“讲案说廉”的反腐倡廉专题报告会,特邀请市纪委副书记张百炼作主讲;

四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周良洛受贿案》的警示教育片;五是出版了一期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专栏。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了警务督察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省司法厅2013年警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我局2013年警务督察方案。我们成立警务督察工作组,多次下到市劳教所、市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等基层单位进行警务督察,促进了教育场所的持续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了机关效能建设制定下发了我局2013年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机关效能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督。

五、认真完成领导交待的各项临时性工作,配合各部门完成其它的相关任务。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一些相关内容的学习。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开展的“制度执行巩固年”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

三、继续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力度。计划调整成立警务督察工作组,下到基层单位对警容警纪、廉政风险点、节假日在岗在位等情况进行督察。

警务督察报告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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