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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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差异网为您带来了4篇《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如果能帮助到您,差异网将不胜荣幸。

教育督导条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教育督导条例 篇二

教育指导适用本条例。教育和包括以下:荣(1)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人民政府在实现低水平的教育法律,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和监督教育和needle-raising;

(二)县级地方人民

银行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的政府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

第三篇文章

真正的

教育主管

我们应该坚持原则。

(1)

(二提高教育质量和质量

集中;

我们应该避免它。

两个

(二)遵守教育规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主管的监督

2000年

(

)遵守“三保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规;

教育州长

机构对下列事实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学校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学校在教育和教育方面的相关职责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做的。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学院承担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真正的

工作制度,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原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区域指导下的实践教育

教育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和公民政府县级或以上负责教育和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教育和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和公民在自己的水平。

监督权独立行使。

第五条政府和财政预算。县级教育监督基金应当纳入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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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

地带理论

基于家庭的监督系统。

在更高层次上,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监督机构可以引导教育监督检查的根源

工作

或者对责任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此外,信息将被纠正并报告给教育主管。重组权力,增加陆一梅。12年。

被监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教师教育监察机构的教育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监督职责应当落实

教育督导机构应检查单一督导岗位的改进情况。

检查。

第一个

十二、三名特殊监事或综合监事

最后,教育监督民政

负责教育监督的机构还应当将监督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应当

根据区内学步教育局的规定,由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监督责任区,指定的监督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报告。

学习经常监督负责地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执行情况。教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机械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展示,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备案。

如果需要,特别监督可以监督单位的物品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或多个项目,和主管也给全面指导监督单位的所有物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州长不得少于两个县。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向下级人民政府通报五次。

当监管报告是u

章 附 则 篇三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督 学 篇四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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