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文论文网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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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怎么学 篇一

一、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我们的思维要与老师同步。认真做好笔记。

二、温习与预习:下课或放学后,把上课做的笔记拿出来多加巩固。顺便预习下将要学习的课文,把不懂的字词、句子划出来,作为上课听的重点。

三、背诵:语文最重要的是靠记忆,背诵的重点就是老师上课划出来的重要词、句和文言文。

四、课外阅读和摘抄:在考试中,作文是一项占分最多的题。作文的分数直接关系到总分的高低,所以增加阅读量,摘抄量是很重要的。

五、考试技巧:我们在答卷时,尽量要保持卷面整洁,字迹工整会相应地得到一些印象分。看题一定要仔细,做完后尽量留时间检查一遍,千万不要马虎!

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网 篇二

其一,语文兴趣的培养。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让学生自觉主动地学习,这是学习语文的关键。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我重在启发学生思考,以平等对话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使其主观能动性得以更充分的发挥,使其学习变为爱学乐学。学生上课积极主动回答问题,课堂效率高。

其二,多读多练,培养语感。

语文是一门语言,是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表达能力是语文教学的重点。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我经常以此作为教学重点来训练。但课堂时间毕竟有限,这必须靠生活点滴积累。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有的孩子读书能力差,这就无形地成为学习语文的障碍,所以读书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在今后的语文教学中,我将重点训练朗读,希望家长配合。在家庭教育中,我恳请家长重视读说训练,并可以时刻注意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建议家长在用心倾听孩子读书的同时,给他一些掌声,一句鼓励,一份自信。假期中,您可以引导孩子预习新课,阅读儿童著作,或背诵古诗文时实践一下,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其三,勤于练字,认真书写。

古人云:“字如其人,人如其字。”不同的字迹,亦能反映出不同的人的性格和精神面貌。所以拥有一手好字,是语文学习的一部分。我建议学生可以练习楷书,可以临摹,久而久之的楷书练习,其精神与风格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要给予扎实有恒的要求,让学生的意志受到了考验与磨炼。这也是这学期的教学重点。

其四,留心观察,写好作文。

三年级教学就是教孩子如何写好作文。的确,作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重视它,正视它。其实写好作文不难,但必须留心观察,把生活的点滴记录下来,融入自己的真情实感,组织好语言,汇集成篇即可。当然“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任何事说总是很容易,做起来就难了。本学期我刚刚接班,对学生情况不是很了解,重点培养了学生的字词及基础知识。并将鼓励他们每天或每隔一天写一篇日记进行练笔。作文水平有待提高的学生就要多读书,积累好词佳句,拓展知识面,不断充实自己,争取有大的进步。希望学生在保证课内学习的基础上多看课外书,在写作文时就会语言优美。生动。妙语连珠,这些都是因为阅读面广,知识渊博。希望家长可以重视阅读,假期中给您的孩子准备一俩本儿童读物,让他在知识的海洋里翱翔,平时也可把书带进班内,放在图书角里和同学共享。我相信您的孩子将受益终身。

其五,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生的学习习惯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本能。不同的学习习惯对于思维能力与语文能力的提高起着不同的作用。良好的学习习惯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有利于自学能力的培养。

律师袍能代表什么?/高军法律论文网 篇三

公证法浅谈/奚正辉法律论文网

公证法浅谈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法》对现有的公证业务进行了总结,并以两个条文进行归纳,第十一条是传统业务或者说是主要的业务,第十二条是新型业务或者说是其他业务,通过列举,对公证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把公证业务以两个条文进行区分规定不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法律层面列举公证业务的具体范围,是否有这个必要呢?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 www.paomian.net 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在公证法实施后,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先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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