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监考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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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借助作文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作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8篇《教师监考制度》,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教师监考守则 篇一

1、监考老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清点试卷。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先检查人数,再发试卷,并告诉学生拿到试卷后立即写好自己的姓名和学号,然后逐个加以检查,缺考学生姓名登记下来。

3、监考教师对考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给予答复。

4、监考老师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在考场不要阅读书报,不批改试卷、作业或做其他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则,不得擅离职守。

5、监考老师如发现考生作弊可先口头警告,如严重违犯考试规则,可立即作出适当处理。

6、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老师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点清试卷后亲自送教务处或课任教师。

7、监考老师要按教务处安排的日程进行监考,不得随便调换,有病有事要要预先请假。

教师监考守则 篇二

1、每场考试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

2、开考前要认真强调考纪、检查本考室考生是否对号入座,整顿考场秩序、宽严适度,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强调学生在试卷上写上考号、姓名、班级。

3、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试卷分发、回收、清点、整理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视情节扣1—5分。

4、关于试卷上的题目,如果出题错误,监考老师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或巡视员,不得自作主张。

5、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将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在考试结束后上交教导处。对不听劝阻,不服处理的违纪学生,应立即移交巡视员处理。监考教师如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甚至帮助考生作弊,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一次扣5分。

6、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及时间信号工作,不得擅离岗位或消极怠工(如打瞌睡、看书报、无故离开考室等)。影响考生成绩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作严肃处理。

7、管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监考期间打瞌睡、看书报、接打手机、玩游戏、无故离开考室、拉家常、做题、改卷等,一次扣2分;错订、漏订、倒装,一次扣2分;提前、推后发、收试卷,一次扣2分。

教师监考守则 篇三

凡本校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均有承担学校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本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希望监考员遵照执行:

一、监考员必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由主考颁发的《监考员聘书》,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监考过程中严禁吸烟、聊天、看书报、打瞌睡、擅离考场;严禁不按监考规程和统一指令组织考生考试。如发现上述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三、监考员应主动执行回避政策。严禁作弊或泄露与考试有关的秘密。否则,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四、监考员要按照监考表的安排,准时参加考务会和监考工作。不准私自调换考场、监考场次,或找人代替;不准迟到、缺勤,有事须提前三天向考务主任请假,特殊情况须向主考报告。

五、有下列现象者,除点名批评外,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参加考务会迟到扣5元。

2、未经允许不布置考场者扣5元,从当月工作量中扣除。

3、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扣20元;

4、无故缺勤,除扣除当场次监考补贴外,当月工作量扣100元,并取消一年的监考员资格。

5、不按操作规程监考及违反监考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罚款。

6、有舞弊、泄密、渎职等行为的,取消三年的监考员资格,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评先,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一年内没有违纪现象的监考员,在今后的监考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并作为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教师监考制度 篇四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是监考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任务。考试也是对监考教师责任心、全局意识等职业道德的一次重要检验,它直接关系到考试组织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校教风、学风的导向。为严肃考风,严明考纪,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对监考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以教务处考务人员点名为准,监考教师迟到,给予通报批评,按我校考勤规定加倍处罚。

二、对学生全部交卷前私离考场的视为早退,对早退或中间擅离职守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我校考勤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对早退或擅离职守该场达考试时间一半的教师按旷工一节课处理。

三、对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相互聊天、吸烟、看书、阅卷、做题、玩手机、打盹或作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给予通报批评,巡视人员指出达两次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在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当月校内工资中扣除20元。

1)监考松懈,对违纪学生不加制止,对作弊学生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

2)在考试中未能有效控制学生,造成考场混乱,违纪严重的;

3)对作弊学生未能及时发现,被巡视人员发现或被学生举报并查实的。

五、履行监考职责不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扣当月校内工资10元处理。

1)不按时收、发卷、卡的`;

2)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3)不按要求核对考生考号、科目是否填涂正确造成考试漏涂考号、填错考号一级填涂考号不规范无法识别导致答题卡为0分的;

4)漏收或丢失试卷及答题卡的;

5)倒装、混装试卷的。

六、不服从学校监考安排的,按我校考勤制度中有关“不服从学校监考活动安排”的有关条款处理。

说明:本制度只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月考、期中、期末、模拟、调研等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监考制度 篇五

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二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单元检测及期中和期末测试均依照教育局编印的单元检测题及期中、期末考试试卷。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试题的类型依中考试卷模式。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象中考,中考象平时”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在条件具备时考场按中考考场要求设置)。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导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6、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中考要求。

第十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务主任或年级组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导处、年级组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请人代自己考试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阅卷

第十六条期中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导处或年级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一本首份相应题号后面)。

第十八条教导处、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阅卷结束后,由各阅卷组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计分人姓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务主任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

第七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出现,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三条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教师监考守则 篇六

一、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全神贯注做好监考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认真严肃维护考室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老师要准时到岗,不可迟到,不可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或中途不能坚持监考的,应报经教务处同意,安排人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三、监考老师对考试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页、空白页提出询问时,可以当众答复。

四、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然后进行教育,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舞弊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及时报告校考试总值日处理。

五、发现考生有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六、监考老师在试室内不准吸烟、阅读试卷、不准抄题、做题,不做与当科监考无关的事。

七、离考试期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老师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结束,应立即命令考生停笔,起立、离开教室,然后由监考老师到学生桌面上逐一收回试卷。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年级当科总监考老师,协同追查。

八、监考教师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对考生既要亲切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考老师监考自盗、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教师监考制度 篇七

1、监考教师要在考前半小时到达所监考学校,并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

①开考前二十分钟与教导主任查核试卷封口无误后,领取试卷、草稿纸直奔试场。

②查看试场,发现试场内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特殊情况立即向巡考老师或教导主任联系落实整改。

③考前十五分钟,预备铃响,考生进考场,监考教师调换学生座位,进行考纪考风教育。

④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写好“学校班级、考号、姓名”,学生不答题,明确试卷勘误,提醒答题不要超出密封线。

⑤考试铃响后提示考生答题,一、二年级都不读题。

⑥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考生考试时间。

⑦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按考号顺序整理好试卷装袋,明确实考人数。

⑧到教务处填写实考人数,并将试卷袋密封、盖章、签字。

2、监考老师考前要进行考纪考风教育。考试中如有发现考生作弊行为,先进行教育,并报巡考老师处理。拒绝考试期间无关教师进入试场。

3、英语考试中录音带统一播放一遍。如在播放中发现录音机出过障,要及时与学校教务处联系。

4、监考老师在试场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做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忠于职守,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5、各校校长、巡考、教导主任必须密切协同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尽量多地巡视各试场,认真负责地填写好《考场情况登记表》。

教师监考守则 篇八

第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二条、每个试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十分钟必须进入试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临时排定座次;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第四条、严禁在监考时接听手机,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将BP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应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谈天以及作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因公需离开试场,必须有人代替。

第六条、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黑板上。对考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考试犯规者,应当场指出其错误。对于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并封装成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

第九条、监考教师要及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况应于当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条、监考教师如果违反上述条例,工作失职,按教学事故记录,各有关学院亦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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