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管理论文有哪些【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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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差异网为您带来了8篇《劳动关系的管理论文有哪些》,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一

摘要:在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决定我国社会法定位的关键。虽然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它们关系密切,共同维护人们的社会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起着重要的深化作用。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优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与职工失业问题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共生存在的关系越来越明显,两者共同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作为社会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本质上分析,劳动法是用于协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是用于协调由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单位、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作为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它能对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等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意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劳动法多指广义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表现出的特点是:首先,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重视对劳动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始终偏弱势,因此劳动法在总体上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管理法是为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正常。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即必须要在劳动法确认和规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后,才能实施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协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二者在劳动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相配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组成,这是劳动法的实体性特点。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会存在多种程序性关系,劳动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与劳动关系中特定内容对应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劳动法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也有广狭两义。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法规,例如我国早已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保障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彰显的特点是: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目标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保证社会整体和谐运作,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活,即社会保障法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来实现社会稳定。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优质的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活力性,必须带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国家、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一同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受到国家干预,它是我国切实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准则,不论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社会保障资金的集资和缴纳,或是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会保障法中都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及实施后,总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垄断情况下的劳动法发展日益完善,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劳动权益,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事实上,劳动法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法建立最初的社会功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保障劳动者的成果。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企业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以维护“劳动法、资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谐关系为核心,在这其中主要偏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大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这也显示出我国劳动法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其本质是以人文本。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近年来,社会保障法得以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会保障法的出现是以缓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纯地法律条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立法的形式,承认社会贫困、社会风险现象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议以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会公民的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因相似。在社会保障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完善。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标是为了实施社会救济行动,使原来无序的、分散的、多样化的社会救济方式变得规范化。在19世纪20—30年代是社会保障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立法重点变成社会保险内容,例如德国率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关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分析

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作用,并无明显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法的主要用于协调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是以立法手段来规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作息制度、最低工资水平等,规范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行为;社会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济穷人,用于保障劳动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避免劳动人员因疾病、贫困、工伤、养老等问题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国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虽然劳动法保障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社会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实质意义的社会关系,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然而,在此阶段中,社会法并没有产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仍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0世纪20—30年代以后,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别在各自的管理领域中独立发展,但两者的联系明显增多,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这是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上始终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目标、社会功能和作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密切关系的宏观表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二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领域,这也是二者紧密联系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着重劳动保险内容;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偏重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在协调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实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资本家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其中,而劳动法也将社会保险法内容当作调整改善的空间,这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体现在我国先建立了劳动法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然后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进一步丰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内容,两者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法的重要内容,阐述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实现目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的产物,切实打破了我国传统公法、私法的区分限制,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结构。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为社会法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共同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能够侧面表现出社会法的产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质目标,促进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呈昆.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讨论.经营管理者.2011(4).

[2]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7).

[3]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商场现代化.2010(11).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二

摘要:企业违法转包给无用工资格单位或个人的,该单位和个人受伤的,企业承担责任。

关键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当前,一些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中,存在不规范用工状态,即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实际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这类工作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导致工伤事故案件频发。这种类型的非规范用工状态,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保险,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没有统一适用裁判依据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维权困难。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情况

司法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为第一个法律程序。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2]的规定,而作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决书;用工主体不服裁决而起诉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不作为裁决依据,而依据种种内部解释等等来判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由此被切断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径。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工程是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又招用劳动者的,则认定该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另一种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该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符合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才能成立劳动关系。人社部(2013)第34号文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4]。该规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不妥。不予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规定,建设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该承包人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请求确认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处理参考意见[6]中根据其第二条规定,真正的干活的劳动者虽然与发包单位不一定能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依据该项规定,发包单位,违法承包者或者说无相应资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对该劳动者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虽然不一定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换言之,此种情况下有资质的用工单位和违法用工的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项规定来规避承担更重的工伤保险责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规,比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内部指导文件[7]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用人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和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后,该单位和个人招的农民工等人与该单位之间不认可是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对其遭受的损害应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此项规定,笔者不予认同。此项规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解决侵权问题,对于视同工伤的问题并不能予以解决。即劳动者如果发生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法院的适用法律不当而不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面临没有权利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其合法权利也无从保障。

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单位私自招聘的人与发包的企业之间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规定,具备资格的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无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六建公司将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雇了张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后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裁判结果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该机构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该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这种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的制定指导原则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最大目的。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劳动者,亦应受到我国劳动法规的保护,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保护此类行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于非法用工行为的一种有效管理、约束;只有让非法用工的主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制裁,才能规范此类非法用工行为。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冲突的,应适用司法解释来判案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的位阶问题,应适用高位法判案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法院内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仅就本区域内法院内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依然会出现依据三级法院内部文件而不予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使此类当事人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严重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类问题也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

二、此项领域的立法完善

关于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考量,应当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阐述、规定此类情况该不该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陈述相一致,否则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解决走两条路,最后还要归入行政程序来申请认定工伤、确认赔偿数额等,由于规定与执行依据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极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会的不稳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第2版,第28页。

[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10年6月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7]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三

摘要:

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到网络信息时代。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科技的创新发展也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要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才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可持续发展;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策略

当前,人们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发生改变,逐渐形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所以,为了可以更好地确保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必须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机的调节、管理与监督,从而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协调,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要对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要对劳动用工的标准进行放宽,要充分认识到“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重要价值,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基本内涵,从而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相关的部门要基于对相关内容的深入研究论证,对《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健全。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管理使用办法》[1],并且将相关的制度与规定给予充分的贯彻与落实。要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加入网络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要加强立法,借助于劳动法律对社会公益诉讼形式以及相关的制度进行审查,要使得企业能够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要使得劳动法规政策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各级工会要对当前的发展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要积极、全面地评估我国的新模式以及新技术。要全面了解职工队伍的素质水平以及劳动关系,要认识到就业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产生的影响,充分了解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要做到依法管理,充分实现体面劳动[2]。要在政策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新型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与约束。要对网络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使其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而且要充分注重对网络新媒体以及站的构建,要创建更加新型完善的工会工作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机链接。要提供更多的渠道,使得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全面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那么“互联网+”企业就要充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对各种与劳动者切身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与规章制度给予修改与制定。而且将这些重大事项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使得劳动者能够充分得以了解。除此以外,企业要聘请对劳动人事制度比较了解的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结合日常用工管理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从而提高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使其能够充分满足“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

四、充分明确用工主体

为了充分满足工作安排的需要,“互联网+”企业必须要对劳动者工作单位或者是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所安排的工作进行调整,那么就必须要和劳动者先后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各自所担负的劳动义务与权利进行承担,而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报酬。严禁利用混同用工方法对劳动义务进行规定。假如许多关联企业仅仅有唯一的企业属于用工主体,那么对于其他关联企业而言,为了有效地防范纠纷的发生并且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那么就必须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给予固定,有效地防范交叉用工现象的发生,防止混用公章以及混交社保等问题的出现[3]。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使得新型劳动关系应运而生。为了可以妥善地管理与协调新型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那么必须要结合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企业要制定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充分明确用工主体与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全面提高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水平,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虎.“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劳动关系[J].中国工人,2016(2):58-61.

[2]王全兴.“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国劳动,2017(8):7-8.

[3]吴鼎,马旭东.“互联网+”时代服务业新业态中劳动关系浅析[J].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16(12):88-90.

劳动关系论文题目 篇四

劳动关系论文题目

一、试论广东珠三角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二、广东(或珠三角)劳动关系变化态势研究

三、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四、珠三角地区欠薪问题研究

五、劳务派遣问题研究------以珠三角为例

六、派遣工的职业发展研究----以珠三角为例

七、浅析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以某某企业为例

八、无固定期限合同研究-----以珠三角企业为例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研究-----以珠三角企业为例

十、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问题研究

十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思考------以广东省为例

十二、浅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以珠三角企业为例

十三、论劳动争议的处理-----以珠三角企业的劳动争议为例

十四、发达国家劳动关系的经验及其借鉴(可以具体)

十五、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珠三角为例

十六、论员工流动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某某企业为例

十七、多重劳动关系研究-----以广东为例

十八、试用期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研究-----以某某企业为例

十九、企业合并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以广东企业为例

二十、企业破产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以广东企业为例

二十一、试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珠三角企业为例

二十二、新时期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讨-----以珠三角为例

二十三、劳动者违约的法律责任研究-----以某某企业为例

二十四、非全日制用工研究-----以X公司为例

二十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研究------以广东某公司为例

二十六、未签劳动合同的举证研究-----以广东为例

二十七、劳务派遣企业诚信体系研究

要求:

1、选题如果没有按照老师所给的题目,必须经过老师同意。

2、不许抄袭,一经发现就重新写。

3、格式必须按照研究生处规定的写,不然的话就要重新写。

4、论文必须有摘要、关键词、注释和参考文献,注释要放在每页的下面。如①

5、论文字数要求5000字左右。

6、论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典型的案例、充分的数据、自己亲自调查或实证分析,有模型最佳。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五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介绍了其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分析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如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差异网○www.chayi5.com(,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 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 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 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 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 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2010,(35).

[2] 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3] 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1,(04).

[4] 李悦。组织创新导向的内涵及其对组织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六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16(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16,40(05):21-22.

[3]李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7):00238-00238.

劳动关系论文 篇七

浅谈基层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摘要:企业和员工是组成劳动关系的两方,企业一方处于支配地位,员工一方处于被动地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因为工会既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又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参与协调者,具有双重地位与身份。因此工会在劳动关系关系双方之间有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反映要求,并能使劳动关系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保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更是亿万百姓的殷切期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促进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中工会责无旁贷这也是工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一.工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工会要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是从根本上维护好职工利益的必然选择是时代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党对工会提出的根本任务 党和工会的关系是一个“同心圆”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外圆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内圆。工会工作是党的工作 的“外延”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是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有科学准确的工作定位。工会应协助党组织和行政不断解决协调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与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企业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是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根本任务。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 企业生存发展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追求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两促进”、“两满意”实现劳资双赢为目的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和制度模式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主流。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劳动关系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为企业发展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奠定基础。企业的发展需要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需要建立在发展生产、增加积累、提高效益的基础之上。为此必须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生产力的诸要素才能形成有机整体和现实的和谐劳动关系才能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和跨越式发展。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要求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由于广大农民工对企业制度、管理上认识不同很多时候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活困难的时候不知道该何去何从从而需要一个组织在他们困惑的时候给他们排忧解难在他们生活困难的时候为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使他们的合理要求得以实现从而达到保持队伍的稳定。

二.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作用

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工会作为

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着数以万计的基层组织建立了覆盖各个产业、行业的信息网络渠道建立了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的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工会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抓住了协调劳动关系这个根本抓住了以职工为本这个前提充分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切实履行好维护职责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会一定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1、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落实好五项民主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行使表达权的主要形式也是促成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基本制度载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群众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企业实践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坚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利。一是知情权。职代会有权 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各单位有义务主动提供。二是建议权。职代会有权对项目的各种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三是监督权。职代会每年对项目领导班子进行民主评议。项目工会每年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职能为项目的建设管理献言献策积极参与项目的管理。

2、以帮扶工作为依托实施好送温暖工程 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我国一方面经济飞速发展另一方面出现了如失业严重、就业困难、收入悬殊等社会问题。职工群众能否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化解低收入群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会要把职工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里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努力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更好地服务职工、吸引职工、赢得职工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凝聚在党周围维护社会的稳定。 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直接具体的体现。工会要发挥帮扶困难职工的主渠道作用以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依托建立帮扶困难职工快速反应系统实施好送温暖工程真心实意为职工排忧解难当职工贴心人。基层工会每年统计困难职工群众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给予补助。坚持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坚持“三不让”承诺不让一名职工家属看不起病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力所能及地解决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构建 和谐的劳动关系。

3、改善生活条件、营造和谐氛围 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作环境都是在山区戈壁高原。地理位置偏僻人烟稀少环境恶劣生活单调。如何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也是工会组织的一样重要工作。加强工地“三工”建设为职工提供一个温馨、舒适的生活场所。在节假日开展丰富多样的问题活动为员工的业余生活增添光彩。 基层工会需要开展的工作还很多需要我们基层工会负责人在工作总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思路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员工利益。

三.工会应作的努力

1、大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完善分配协商机制,同时推行签订工作时间、劳动安全、补充保险、劳动合同管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

2、坚持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利,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巩固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让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样既有利于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拓宽反映职工意见的渠道,推进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又有利于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效地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推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4、建立劳动调解机制,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帮扶机制;通过基层工会吸纳职工入会、扩大工会覆盖面;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以

改制企业和非公企业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

参考文献:

[2]金蕴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3]张峰;朱晶华;徐国良;;论企业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劳动关系的论文:劳动关系中工会的作用 篇八

摘要: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应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只有协调好劳动关系,才能有利于创建和谐企业。本文针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履行职责、服务大局,深入基层、加强沟通,共享共建、做好宣传等五个方面浅析工会如何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从而构建起企业和职工良好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工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挥;作用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应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对煤炭企业而言,为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重点是要发展能力,保障职工根本利益,这是煤炭企业发展的基础。同时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优势显著,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只有协调好劳动关系,才有利于创建和谐企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明确了工会在创建活动中的多项重点工作,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较广,能够集中反映工会的综合能力。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履行职责,服务大局

工会在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上作用很大,主要职责就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对工会性质与职能而言,相比于一般社会组织,煤炭企业工会能够将职工利益表达出来,能够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第一,政治优势。巩固党的群众基础是工会政治优势,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第二,组织优势。工会组织拥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可以让职工之间更加团结,将各方劳动关系协调好。第三,工作优势。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始终坚持为大局、煤炭企业和群众服务,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四,煤炭企业工会还要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企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工会维权主要内容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各种劳动权利、精神文化娱乐权利、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权利等,工会必须维护好职工的这些权利。工会要将困难职工群体、下岗失业人员视为重点对象,让职工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得到维护。工会必须立足本职,履行好维权的职责,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深入基层,加强沟通

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若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职工积极性。为发挥出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强沟通。工会代表着广大职工的利益,现阶段应加快沟通平台建设,确保表达渠道的畅通,尤其是要实现工会和职工的双向沟通。沟通方法众多,其中最常用到的形式是各种会议。同时工会还应经常性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重视职工来信来访,掌握职工基本思想与生活情况。此外要加强非正式场合的沟通,工会应及时了解职工情绪变化状况,在工作时间、休闲场所等方面,都应采用有效的措施,提升职工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工会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正确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企业,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并及时解决矛盾的企业。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应该将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因势利导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有效化解企业内部矛盾,让对立与冲突得到缓解。

三、共享共建,做好宣传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重点是要实现共享共建和推动煤炭企业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保障职工利益。只有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煤炭企业才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若是不能维护与实现职工权益,职工则缺乏较强的生产积极性,为煤炭企业发展带来阻碍。煤炭企业工会应采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方法,加快改革步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要实行职代会制度,为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职工宣传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性,加大利益共同体教育力度,利用各种活动平台,将职工积极性调动起来,让职工对煤炭企业与自身利益关系有一个正确认识,激发职工对企业的热爱之情,以此共同发展、共享成果。这样既能够使职工特长得到发展,形成文明的生活方式,而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四、关爱职工,实现双赢

煤炭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有着相同的本质,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与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只有维护好职工的利益,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保护,并得到发挥。在生活与事业上,煤炭企业可以让职工产生强烈归属感,企业效益提升后才有条件维护并发展职工的利益。为让“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得到落实,应结合职工利益,给予职工更多关爱,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好。同时还要站在煤炭企业效益上思考问题,引导职工关爱企业,确保企业目标得以完成,这样能够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双赢”,如可以组织“双爱双评”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煤炭企业可加快小菜园、小活动室、小图书室、小浴室、小食堂等建设,让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让煤炭企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此外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如可以通过多功能厅的建设,配置不同类型的健身器材,购置台球、乒乓球案子等,在条件允许下,还可以建设篮球场。煤炭企业还要尽快成立起乒乓球、篮球、绘画、摄影等各种业余文体协会组织,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进来,这样既能稳定职工思想,同时也促进了员工们之间的交流合作,使他们真正拥有了“精神归宿”,更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道德建设,凝聚力量

煤炭企业的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道德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煤炭企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两点工作:第一,加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教育。领导者必须成为企业文化的实践者与楷模,注重言传身教,随时随地做好煤炭企业的表率。第二,进一步健全企业道德基础机制。即将目标管理纳入道德标准,完善制度,防止出现不道德的现象。要实行企业效益与道德的双项激励机制,转变职工的认识,让每个职工都有道德、尽责任。第三,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协调作用。确保煤炭企业内部的公平、公正,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点,工会要积极参与其中,将纽带作用发挥出来,要利用上下纵横的组织体系与人数众多的工会积极分子,完善职工思想信息反馈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建立信息传递网络,确保第一时间了解职工的心态、意见、呼声,避免因信息不畅通带来的冲突与矛盾,将问题消除在萌芽内。工会要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关心和解决职工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定期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让困难职工能够享受到煤炭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凝聚职工力量。工会组织在煤炭企业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确保大局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此作用尤显突出,为此,工会组织要准确把握自身的角色与地位,承担起应尽的职责,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翟文尚。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应发挥重要作用[J]。山东工会论坛,2011,17(3):10-11.

[2]罗亮洲。浅谈工会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J]。企业导报,2010(5):186.

[3]徐文利。论工会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J]。企业文化旬刊,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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