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文格式【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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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性课堂概念 篇一

生成课堂具有灵活多变性,他与传统课堂不同,能突显出一定的动态性特征。教师要遵循其变化规律,迎合生成性课堂的教学需求,将教学活动当成传播、扩展的过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如,在推导f(x)=sinx,f(x)=cosx的图像时,可通过物理模型推导。

标准论文范文:《试论课程领导与课程发展》 篇二

摘要:随着课程改革和课程问题研究的深入,对课程领导的研究也从课程管理的研究中分离出来,成为课程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课程领导是指为了实现课程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对课程领域的组织和人员施加影响的过程,具有决策、组织与引导等职能,对课程的形成、实施、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课程领导方式的改革要适应世界课程变革的需要,实行课程的三级管理,实现课程领导方式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课程的发展要与世界同步,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

关键词:课程领导;课程改革;课程发展

随着课程改革和课程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原来隐藏在课程背后的各种深层次问题逐渐浮现出来,对课程领导的研究也从课程管理的研究中分离出来,成为课程理论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任何形式的课程改革都是在有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的,有课程活动就有课程领导,要使课程改革获得成功,就必须要研究和改进课程领导。那么,课程由谁来领导?课程领导对课程发展具有什么作用?应该如何通过正确的课程领导来促进课程发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将是课程改革走向深入的必然要求。

一、课程领导的内涵、职能与作用

领导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既定目标,对所属组织和人员的活动施加影响的动态行为过程。领导活动过程包括领导者、被领导者和客观对象(客观环境)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1](453) 课程领导属于课程管理范畴,是课程管理的重要职能。课程管理的领导职能是使整个管理过程中其他职能得以实现的起主导作用的推动力量。[1](454)美国课程专家兰姆博特提出课程领导的几点涵义。1.一个团体,而非个别的领导者(如校长),且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成为领导者的潜能和权利。2.团体内的所有成员一起学习、一起合作地建构意义和知识。领导是可以促使建设性转变的学习,学习具有共同的目的。3.透过成员间的交谈,把观感、价值观、意念、信息和假设表面化;一起研究和产生意念;在共同信念和信息的情景下,反思工作并给工作赋予意义;促进有助于工作的行动。4.要求权利和权威的再分配,共同承担或共享学习、目的、行动和责任。[2]可以说,课程领导是一种持续变化、充满活力的互动过程,[3]也是课程领导者和教师在校内围绕课程问题的互动过程,其间既关注教师和课程领导者的专业参与、决策和发展,也关注学校的情景因素对于教师参与课程领导的影响。因此,课程领导不再是校长、学校行政人员的专利,教师同样有机会参与课程领导。

我们认为,课程领导是一个多层次的活动系统。国家对课程的领导主要是教育方针的制定和教育目的的确立。地方对课程的领导则是以教育目的为指导,具体检查和监督学校对国家课程的执行情况。地方课程的根本意义在于管理,地方对学校课程管理的本质在于服务。[4]学校对课程的领导是指校长对教师教学过程的领导,是国家、地方课程领导的落脚点。三级课程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领导的对象、方式不同,具体的领导责任也不相同,是一种根本目标一致基础上的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关系。教师的课程领导主要指的是教师能够为学校课程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具体落实学校的课程决策。在我国,最基本的、与受教育者关系最为密切的课程领导表现在教师对课程的决策。这一决策过程是与学校所承担的社会职责相适应的。可以说,课程领导是指为了实现课程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课程领域的组织和人员施加影响的过程,具有决策、组织、引导三个基本职能。

课程决策是课程领导的核心,是对有关教育或社会化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种判断,往往在学校范围内采用,并且以教学大纲为中心(而不是人事、预算等)。[5](143) 社会水平上的决策是与学习者关系最小的决策,但又是方针性决策,说明教育或学校教育的目的;校级水平的决策是方针和学习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把方针转化成具体明了的术语;最重要的课程决策被认为是由教师制定的那些决策。正式授权给教师的课程决策,往往只限于学习体验、资料和评价这样能起作用的决策,但教师对课程决策产生的实际影响是很大的。影响教师课程决策的基本因素是学生的需要、特点和反应,以及教师本人的背景、倾向和技能。家长参与课程决策被认为是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积极支持。[5](144) 课程决策的内容有:课程目标的制定;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组织;课程的实施与评价;课程的修订与改革。[6]

课程领导的组织职能是课程政策的一个主要课题,其基本问题是,课程决策是由中央的(国家的)权力机构制定还是由地方制定?中央权力机构和地方权力机构在决策中承担什么职责?[5](82) 课程领导中的组织和课程管理中的组织是一致的,课程领导对课程活动的进行和课程发展发挥着控制、引导和导向作用。课程领导的组织职能主要是课程领导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分配课程领域人员和组织的责任和权限,制定课程实施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种关系,把各种力量尽可能地组织到实现课程目标的活动上来。

课程领导的引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领导者对课程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求领导者随时掌握信息,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采取恰当对策,给予正确引导,确保课程实施的正常运行。从对学生的作用来讲,学校的领导责任更大,对课程的领导更直接。在课程领导的三个职能当中,决策职能是最主要的职能。

课程领导在学校课程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课程目标的设计。通过分析形势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确立学校的发展蓝图,决定课程与教学改革的优先次序,探索与课程目标一致的行动。二是作出课程决定。具体作保留、改变、开始、停止的决定。特别要注意使教师也能参与课程决定,让他们对课程具有拥有感。课程领导者要敢于与教师一起作出决定,决定正在实行的课程计划哪些是值得继续的,哪些是应该进一步改善的,哪些是有必要重新开始的,哪些是没有价值可以停止不做的。三是课程实施。具体来说要建立伙伴式的团队文化,寻找课程改革的同行者;注意教师反思性的专业发展,培养新型课程领导人;改变学校文化,建构学习型组织;为教师创造利用各种课程资源的空间;邀请家长参与,争取家长的支持。四是课程评价。主要涉及对学生、教师和课程本身的评价。

二、课程领导对课程发展的影响

课程领导涉及的范围很广,对课程的各个方面都发生着重要影响。

首先,课程领导影响课程的形成。不论是中央集权型还是地方分权型,还是其他兼具二者特点的中间型,都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体现着深刻的文化根基。这种历史规定性一旦形成,就会直接影响课程本身的形成。也正是有不同的课程领导方式,才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课程形态。领导方式不同,对课程内容的选择就不同。美国课程专家乔治·A·比彻姆认为有五类人员参加课程决策:(1)专业人物;(2)团体代表,包括专业人士和一些任课教师;(3)专职人员;(4)非专业的市民代表;(5)学生。[7]参与课程决策的人员不同,形成的课程就不同,这是课程领导的决策职能在课程领域的生动体现。

其次,课程领导影响课程的实施。课程形态也受到课程领导体制的影响。我国学校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必修课,造成培养出来的学生规格单一,缺少个性特长。改革单一的必修课制度(尤其是高中阶段)是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8]适当增加选修课、开展研究性学习、开发校本课程和地方课程、确立地方性知识在学校的应有地位,是适应课程领导体制的改革,落实三级课程管理的有效措施。

第三,课程领导影响课程的改革与发展。一个国家之所以有着课程开发传统或是校本课程开发传统,往往是由其课程行政体制的传统决定的,课程行政体制传统决定了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在课程决策上的权利分配结构。[9]道恩德·舍恩提出了课程改革的三个模式:1.“中心—外围”模式,由专家研究课程,然后开发并传播到外围学校;2.“中心扩散”模式,主要中心支持和管理次要中心,次要中心致力于传播革新;3.“中心迁移”模式,没有明确中心,新中心不断出现。对于高度集权的课程领导体制,“中心—外围”模式更为有效,但集权模式难以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不可能达到革新的制度化。校本为主的革新模式有助于发挥学校和教师开发课程的积极性,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课程革新模式。[10]我国目前的课程改革应“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相结合,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推动课程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赋予地方和学校,特别是学校教师一定的改革自主权,调动各种力量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课程发展到什么程度,朝什么方向发展,都与课程领导体制紧密相关。我国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就是要增强学校在课程实施、教材选用、对学生的考核方面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

课程领导主要是通过对课程决策和课程评价实现的。反过来说,课程的特点和发展状况又对课程领导方式发生影响,进而促进课程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的变革和发展,提高课程领导水平。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与给下级适当授权是统一的,要对下级实行有效的领导与给下级提供应有的服务是一致的。课程领导方式要根据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课程本身的发展,以及课程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这样,领导体制才能适应课程的需要,才能为课程实践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三、课程领导方式革新与课程发展的方向

在世界范围课程改革风起云涌的时代,我们的课程领导体制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才能促进课程的现代化发展。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课程领导方式要适应世界课程变革的需要

根据教育组织决策系统结构演变趋势,我们可以推测世界课程领导方式的发展方向,发展的动力结构将从控制走向自主,信息结构将从层次走向网络,决策结构将从集权走向适当分权。[11]课程实践探究最终是要导致课程决策体制的变革。具体来说,要变革那种“自上而下”的课程决策模式,确立“自下而上”模式的地位。有人把前者看作是官僚体制的模式,把后者看作是民主体制的模式。[8](205) 虽然施瓦布提倡的实践模式反对对“外来的”理论过分的、无根据的依赖,但不等于不要理论的指导。我们应强调课程理论的重建与发展,追求多元背景下的多元理论,让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直接参与课程决策过程。要把我国的课程改革视为世界课程改革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顺应世界课程改革的潮流,才能与世界保持同步。

(二)课程领导方式要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

课程决策要在基本的价值取向上体现课程的发展方向;理解并尊重国家内和国际间的文化差异,强调全球相互依存和地方行动的联系;强调课程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为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更深刻的理解奠定基础;促进不同国家或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对话和交流;对少数民族或不同种族、宗教和语言的人群在课程和方法等方面的尊重;对平等和高质量课程以及对教育民主化与教育公平的追求;对主体、自然与个性的尊重等。课程设置要体现个性化、多样化和综合化。课程体制的弹性要进一步加大,实现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由于课程领导方式的变化,课程的发展显现新的特点:学校和教师是课程发展的重要力量,教材开放是实现课程多样化的基本条件,信息技术对课程的作用将日益明显。为迎接信息时代学习革命的挑战,要把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课程改革的突破口,课程建设要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更应扩展基础知识的内涵,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领导方式要适应三级课程管理体制

课程开发有两个主体,一是国家或地方课程开发主体,二是校本课程开发主体。国家或地方课程主要解决一定范围内同一批受教育者的共同素质问题,而校本课程可以解决每一个受教育者的特殊需要和兴趣的问题。学校是理想课程转化为正式课程的主阵地,学校课程的作用要体现在三方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的发展;提升教师的课程意识,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实现学校的课程创新,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能够调动中央、地方(主要是专家)和学校(主要是教师、家长、校长、社会人士,甚至学生)参与课程开发的积极性,更加适合学校的实际。[1](500) 传统领导体制下,课程决策系统与课程实施系统的隔离,使教师无法清楚地了解新课程的意图和目标中每一个细致的革新因素。课程决策权明显地从中央下移到地方后,学校就可以获得课程开发法律和行政上的自主权和专业地位,从事课程发展的过程。课程改革的运行机制,可以归纳为课程发展政府统一行为、学校自主行为、学术研究行为。这三种机制各有优缺点。根据国情,我国课程改革要在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是改变课程的“大一统”,课程改革要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与学校在课程运行过程中的责任和职能。二是“学术行为”机制的改良,发挥国家级研究机构专家组的作用和有关大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与指导中心”以及有关地区和学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作用,三者协调合作,实施课程改革实验的“学术行为”。三是实现政府行为和学术行为的有机结合,建立动态机制,先由学术行为进行实验,再由政府行为破旧立新,组织新课程体系和模式的实施。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使课程处于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之中。[9](390) 课程领导权要合理分配和正确使用,要善于发挥地方和学校在课程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使中小学的课程能够与当地的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参与性与开放性;让真正发生教育的地方──学校与课堂一级拥有课程发展的空间,使得一部分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学生家长有机会参与部分课程的开发。

(四)课程领导方式要逐步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

目前,我国学校的领导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经验型领导;二是行政型领导;三是科学型领导。我们的学校领导人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要研究课程问题,及时消除经验性对行政的依赖,使自己成为一个科学型的领导。要建立开放的校内外、行政与教师、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合作与交流的机制,使教师有机会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体现现代课程管理的民主性。几乎所有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课程规划和设计工作,不仅会影响到课程设计的结果,而且也会影响课程实施的进程。课程领导方式的民主化、科学化与课程发展的个性化追求是一致的。因此,在国家课程框架规定的范围内,要授予学校高度自由来发动课程革新,实现校本课程的有效开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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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尚荣。为学校服务:地方对学校课程管理的本质[J]。课程·教材·教法,2003,23(2):1—4.

[5]江山野。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课程[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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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乔治·A·比彻姆。课程理论[M]。黄明皖,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39.

[8]施良方。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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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厚辉。课程开发的理论基础[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150.

[11]孟繁华。教育管理决策新论──教育组织决策机制的系统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篇三

导语: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

论文摘要:试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论文关键词:行政,监督,检察,行为,执法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不断出台,越来越完备,依法行政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产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独特权力,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值得探讨。

本文试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实践等方面,来论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行政执法行为现状

(一)当前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人治走向法治,各方面的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和稳定,也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不适应客观要求,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的薄弱环节。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在实施现状执法行为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处罚环节上重利益轻义务,重罚款轻整改,重罚款轻监督,重罚款轻教育,有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实施行政执【www.chayi5.com】法行为过程中,凡是能扩大本部门管理范围并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条款,凡是易于施行的规定,都积极主动地承担,凡是没什么利益所得,得不到实惠的规定,或是需要执行单位出资出力,工作难度大的条款。

往往借口职权重叠交叉,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推来推去,出现“争权于朝、争利于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行政强制环节上,重罚款轻管理,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作风粗暴,不文明执法,最典型的是曾多次见于报端的城市管理人员打人(等野蛮执法)事件,近年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等领域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案例急剧增加,群众申诉上访数量剧烈攀升,就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

(二)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个问题的产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笔者认为,目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

1、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行政机关人员素质跟不上社会发展,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实施行政活动时习惯于采取简单的命令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人员习惯于以行政命令进行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从而忽视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性和规范性。

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说话于法无据,办事随心所欲,与合法、规范、理性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一种习惯往往是长期形成的,想要在一时之间将其改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行政人员的潜意识中有着深深的烙印,是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主观原因之一。

2、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力

我国行政权力偏大,而对行政权力制约不够或者说是监督不力。

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监督,但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外部监督一是来自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由于行政相对人许多是受益者,比如,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了违法的行政审批行为,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或乱砍滥伐,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往往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审批行为,而其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又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或不愿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来自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监督缺乏法律效力,故一旦实施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则无可奈何。

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从监督现状看

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主要有3种类型。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产生行政机关,并对其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或询问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状况,发现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纠正。

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范围大,方式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使用。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比如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以裁决方式解决纠纷。

由于行政复议因其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程序的不完备以及行政机关领导不够重视等因素,部门保护和推脱职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另一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以专门的监察机关的形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但由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制于行政系统,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尤其是难以监察党政领导机关,因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不理想的其次,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实效,其监督力度明显不足。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上述三种方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基本处于空白,急待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确立,以便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从权力特性来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实施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一种法律授权,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合乎法理的。

“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性的检察权。

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

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

”[1]上述笔者已经分析过,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约和监督上的局限性,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最可能被滥用或违法违规行使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比皆是。

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存在的监督体系中的几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因此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上看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故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的工作领域,而检察机关参与的立足点,就是其法律监督职能。

当今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进行法律监督,能够着力促进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

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1、法理依据

在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国家权力一般由三种权力组成,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又最具动态、最容易违法或被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2]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真理。

行政机关过于强势,是行政机关不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对权力制约通常有二种方式,道德制约和权力制约。

道德制约,顾名思义实质上是一种对权力行使者道德的约束,没有强制力,全靠权力行使者本身的思想觉悟,在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有素质情况下,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权力制约,即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

“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是法治一项基本原则。

由于行政权的强大地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首先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控制。

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相互制约。

在西方国家表现为三权分力,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司法控制。

在我国表现为监督原则。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

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一部分。”[3]我国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决定了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行性。

2、宪法依据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主权之下,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衡而成为国家基本权力的一种,并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的本源,是一种上位权力,主要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因此,人大的监督是必然是一种宏观的监督。

所以,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和宪法确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这是毫无争议的。

3、其他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

这里实质诉讼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的行政案件抗诉,就是对该行政执法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无非是通过司法审查途径来实施法律监督。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它情形”。

这里的制度隐患和严重违背职责,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表现出来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这两种情况,故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1979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一种行政处罚强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这类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进行检察法律监督。

(二)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比较

1、相对于其他监督,检察监督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从法律形式看,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其专门职责,这种专门职责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取代的。

从职业水准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具有专业性。

由于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实施法律监督,在监督的程序与条件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且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对其资格有严格的职业限制和要求,使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准更是进一步提高,提高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水准,进而提升了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使得检察监督具有权威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其专业性使得检察监督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并且也使得对行政权运作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监督成为实际可能。

2、相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由于力检察监督具有中立性和超然性,因此更加具有社会公信力。

作为“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在权限上不受行政机关节制,监督具有中立性,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始终站在监督者的地位,具有超然的立场,其本身没有任何利益诉求,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其与被监督者同属一个行政体制中,在现实国情下,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外观上都不可能具有足够的中立性和超然性。

而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即能克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不足与缺陷,对从实际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

3、相比较于恪守消极性的行政审判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

审判权属于消极性的判断权,奉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只有在有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时候,审判权才能够根据诉由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缺位,或者虽有适格原告存在,但由于诸多现实原因而无力起诉或不敢起诉的情况下,诸多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无法进入审判程序予以审查监督,从而出现行政权司法监督的真空。

但是,检察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公权力,其发挥的监督作用空间较大,基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其主动性能够很好地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权损害而出现主张权利之主体缺位造成的监督真空。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即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三)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

1、在查处渎职犯罪上的实践

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实质上是一种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方式。

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位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商检失职罪等,从以上所罗列的罪名就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行为后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以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就是一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

这种以国家刑事法律保障的监督方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是非常好的。

2、在检察建议监督上的实践

上述对渎职犯罪的查处这种监督方式,缺陷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该行政执法行为若不构成渎职犯罪,就难以立案查处。

如何避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

浙江省检察机关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通过电视新闻媒体了解到该区城管办在核发“渣土准运证”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失误,此消息引起该院民行科的高度重视,经及时调查证实,该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危害,应及时进行法律监督。

次日上午,该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拱墅区城管办撤销该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完善审批流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当日下午,拱墅区城管办即书面回函,反馈纠正和整改措施。

事后,杭州市有多家省、市级媒体都作了详细报道,社会公众反映良好,认为“本案是从媒体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的成功案例”[4]。

在本案例中,检察机关在纠正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给了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2010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正规论文格式 篇四

摘要: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合理地渗透数学思想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散其数学思维,使其不仅可以掌握更多的数学知识与数学技能,而且可以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能力与数学素养,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几种比较常见的数学思想方法,然后提出了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合理渗透数学思想方法的策略,仅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数学 数学思想方法 渗透 策略

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的灵魂所在,其是学生参与数学活动的一种思维方法,是解决数学问题的有效措施。因此,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科学地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并合理运用数学思想方法,全面地提升学生的数学素养,提升其综合能力。

一、常见数学思想方法介绍

(一)转换法

在解决数学问题时,将没有解决的数学问题转换成能够采用现有知识进行解决的问题的一种方法即为转换法。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数学思想方法。在小学数学教学,许多问题的数量关系相对非常复杂,借助于转换法能够将比较复杂并且抽象的问题逐渐转化为简单、具体的问题,如此一来就可以利用所学的知识将问题进行合理解决。

(二)分类法

分类法即为将某个数学问题看作是一个整体,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将其划分成若干部分,之后再对不同部分展开深入的分析,最终解决此问题。在小学数学教育教学中合理地应用分类法,可以把比较复杂的问题给予分离。如此一来,就可以使得此数学对象的有关属性的区别和联系更快地得以显示,进而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准确地理解法则与概念等抽象、难懂的知识。例如,利用角度的大小实现对三角形的分类,就能够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三角形的本质特点。

(三)归纳法

所谓的归纳法即为从特殊到普遍、从部分到整体的一种推理方法。其是对特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将非本质的因素去掉,进而获得本质的特征,然后再将其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变成普通对象,最终解决数学问题的一种思想方法。通常状况下,小学生往往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例如,对于加法结合律的归纳总结,即为利用实践获得的,并非是普通的案例。

二、小学数学教学中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策略

(一)深入研读教材内容,总结数学思想方法

新课标中明确指出,在小学阶段,学生要学习能够适应社会生活、获得良好发展所需要的数学基础知识与技能。因此,为了充分地顺应新课标的要求,那么小学数学教师就要对课本进行深入的研读,深入理解其中与数学思想方法有关的内容。另外,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教师要对数学教材进行深入的研读,找到其中包含的数学思想方法。例如,在人教版三年级教材中设计如下习题:一个班级共有28人,共同乘坐小船出外郊游。大船最多能够坐6个人,小船最多能够坐4个人。请同学们思考,如果使得每条船都能坐满,那么将如何租船呢?假如租1条大船和 1条小船分别需要10元与8元,那么如何租船才可以更加省钱呢?教师首先要引导学生对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然后引导学生采用穷举法获得三种解决方案,并且为学生分析最省钱的租船方案所租的小船数量也是最少的。如此一来,通过对教材的深入研读,教师就可以为学生更加合理地提炼出穷举法,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数学思想方法。

(二)科学制定教学目标,了解数学思想方法

小学数学的教学目标即为能够帮助学生初步掌握数学思想方法。所以,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的'时候,必须要充分注重“情感和价值观”、“方法和过程”、“知识和技能目标”的有机平衡。要科学制定各种教学目标,从而有效地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四年级下册设计的植树问题中,教师要向学生渗透化归的思想方法。通过这一章节的学习,帮助学生认识到采用思想方法模型对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高效性与便利性。

(三)利用课堂教学,体验数学思想方法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数学思想有着隐蔽性的特点。所以,需要全面了解概念的形成、规律揭示与方法归纳等一系列的过程,教师要引导学生能够通过观察、分析与归纳等,透过表象深刻地领悟到在数学方法与概念中蕴含的笛思想。在此前提下,可以生成比较科学、完善的知识结构。由于数学思想的渗透是比较复杂,并且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这样就要求学生能够具备良好的理解能力。所以,在渗透数学思想的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当前具有的数学知识与经验,进行积极的探索与体验,最终掌握其中所蕴含的数学思想。例如,在为学生讲解《平行四边形面积的计算》这一章节内容,教师就可以利用转换法对学生渗透数学思想。在简拼图形的时候,要鼓励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请问同学们为何要沿着高对图形进行剪裁呢?为何要进行拼接?通过动手实践以后,学生就可以将平行四边形简拼成已经学过的长方形,最终掌握计算平行四边形面积的方法。

(四)选用多种教学方法,渗透数学思想方法

为了更有效地提升小学数学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就要采用更加科学、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进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科学渗透数学思想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与学习效果。当前,在数学教学中比较常用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问题探究法、讲授法、直观演示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例如,在带领学生学习《数学广角》相关内容时,教师就要选择比较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这样就可以使得学生更加容易地掌握原本枯燥、乏味的知识,掌握数学思想方法,增强学生的理解与记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结语

总之,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合理地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其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提升学习效率与学习效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所以,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就要结合教学实际合理渗透数学思想方法,进而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姜丹。小学数学教学中渗透数学思想方法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15,(04).

[2]张治军。小学数学教学中渗透数学思想方法[J].都市家教月刊,2015,(04).

[3]王伟政。小学数学教学中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实践[J].学周刊,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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