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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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篇一

结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学问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结合国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理论、表演、表现方式、学问和技艺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条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

1、经过口头传播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

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

3、不同民族的各种习俗习气、节日礼仪等;

4、经过理论总结出的各种学问,包括自然界和宇宙;

5、经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艺等。

而在我国,又在原有条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照的原则 篇二

人们曾经越来越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能力到达较好的实践效果呢?通常状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发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本人旺盛的生命力,这终身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假如想要不时维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需经过调研等手腕,寻觅到这终身命的存在基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串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中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基本上精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防止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时发作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招致本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致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本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异化,自我调理革新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新陈代谢,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义: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议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长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发明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厚多彩的,固然在详细内涵、方式、功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假如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能够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防止新的毁坏,真正完成“有效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三

摘 要:音乐教育专业作为我国音乐教育中的重要力量,具有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责任。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更是需要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参与。

关键词:音乐教育专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音乐教育专业主要是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他们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担。音乐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师素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随着国际上对于各国音乐类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兴起的而提出,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所以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音乐教育专业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说音乐教育专业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重要途径。

一 、音乐教育专业具有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责任

大学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应当倡导更加开放、平等、民主,更具世界文化交融、竞争和创新活力的教育理念。大学现行教育知识体系中应当反映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 。有关我国高等音乐教育中培养音乐师资的音乐教育专业是否在自身的教育体系当中反映了本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并且能否承担起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责任,还需要进行研究。基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音乐教育专业中传承时,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科责任,本研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对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的分析

培养目标是学科专业发展的方向,只有确立明确的目标才能据此采取具体的措施以达到培养目标的实现。我国音乐教育专业从始创阶段就以“中学及师范音乐师资”的培养为目标。早在1952年7月国家教育部颁发试行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对全国高等师范的办学方向做了统一规定,规定以培养中等学校的音乐师资为主。

1987年5月,国家教委在天津召开“高等师范院校本科专业目录审订会”。会议对原有的22个基本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高师音乐专业”改名为“音乐教育专业” 。这次会议使得音乐教育专业这一名称以首次确立,也对这一专业的培养目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一方向规定了它从课程设置到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都必须确保培养既掌握与时俱进的音乐专业知识、技能技巧,又掌握基本教育理论和音乐学科教学法的毕业生。这是音乐教育专业有别于音乐表演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标志。

2004年12月29日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总之,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教育目标就是要培养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的音乐教育师资。

2、对我国音乐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分析

我国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要求方面,要求:各类课程的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其中公共课程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为1900—2100学时,按110—115学分安排。其中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

就如教育部教体艺[2004]1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所表达的:这种专业课程设置除了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之外,突出的强调了“地方和学校课程”。可见教育部明确了音乐教育专业“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必修课程学科化,选修课程类型化,地方和学校课程特色化。 各校可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科目开设选修课,也可根据各自的资源和特长开设相应类别的选修课,以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见教育部教体艺[2004]12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需要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参与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保护与传承是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多方的合作和参与,高等院校担负教学科研的双重任务,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深信,教育在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塑造民族性格、开放民族胸怀、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文化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作用。我国各个民族的文化生成背景及音乐构造特征的不同,也决定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容、形式、方法、途径有所不同。我国的各个省份都有本地区的师范院校,这些院校一般都开设有音乐教育专业。在研究本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他们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也是他们培养本地区音乐教育师资的使命。

在中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一种民族古老生命记忆的延续,同时,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人性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整合过程。我们注意到,口传心授是一直是中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最普遍的一种传承方式。在这个高速信息化、物质化的社会当中,许多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仍然继续按照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无异于自己画地为牢,故步自封。音乐教育专业在中国各个省份普遍开设,其本身固有的文化教育优势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化传承提供了教育的平台。

可以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内容既是所有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的使命,更是从事音乐研究及教育人员的责任。由此看来在我国各个省份的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中大力提倡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四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以来,文化部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大多数传承人都是属于民间音乐类的。笔者认为被作为传承人的民间音乐家身份发生变化,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提出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现状造就了不同传承人类型的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详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控制者,对其身份的认定将能完成民族记忆、民族优秀文化的持续与传播。不同历史时期带来的开展环境亦不相同,在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发作着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工作进程的加快,因维护理念的失误常常形成严重的维护性毁坏,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护环节较为单薄。各级政府或者其他维护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过程中,常取代真正的传承人停止传承内容上的变换,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遭到严重的外部损坏。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极端必要,同时也需促使各级政府和维护团体认识到传承人的意义,从而真正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目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缘由

我国近年来快速开展经济,在文化建立方面较为迟缓,并且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维护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制度的一局部。因国度及民众淡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认识、相关维护制度的不健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遭遇艰难的生活处境。就目前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呈现断层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力气单薄,不能很好的持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例如民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备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收取学徒时不能有较强的吸收力;传统的中医类技艺因科学技术的快速开展和西医的盛行,简直淡出人们的视野。而新的一代人遭到各方面要素的影响,只关注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虽有保管并持续的设想,但因各种障碍将放弃完成的时机,转而寻求外面的生活;或者对原有生活方式产生疑心、厌恶的心情,放弃追求传统技艺的持续与进步,这在一定水平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宏大压力。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国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真正认定之后将会给其一定的补助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的开展。

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规范,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明白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对象,才干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时需根据相应的流程停止调查,分离调查数据对契合传承人认定规范的代表性人物评定,最终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内容较为广泛,

国度政策法规并未明白认定规范,因此各级中央法规应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分离实践状况制定相关的传承人调查、认定项目与规范,在实践操作中可有效应用。例如云南省中央法规肯定调查对象后,首先调查其个人根本材料,例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状况等;再调查其所传承的项目、技艺以及当地中央文化的关系,该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位置;或其所保管的实物详细状况,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以及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开展情况,并将调查结果细致记载,借助调查结果对传承人有整体的认识。

而在传承人方面则需配合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照实提供个人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多样,在对其停止身份认定时无法构成统一规范,在一定水平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因此各中央政府或主管部门停止传承人身份认定时需分离实践状况提出详细的认定规范,补偿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亦需盲目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停止申报或者引荐,有效应用国度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维护政策。在对传承人身份认定之后还需将之发布于众,以便社会公众对其监视并检验传承人身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国度及社会各层的认可与承受,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会刺激相关感兴味的人士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其具有划时期意义。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一系列的维护政策,这在国度文化战略范畴是一种创举。传承二字在之前社会存在中处于互相别离的状态,在各大词语工具书中亦未找到,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只给出传授与继承的解释,表现出传承、传承人等词语属于新兴词,但并不代表传承人也为新兴事物。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开展的主体和主要力气,极大的推进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开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能加强传承人以及社会各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的盲目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好以及传承人的开展,为我国文化建立事业提供坚实的根底。

完毕语

综上所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进程中的关键在于人,对其施行的维护政策离不开注重传承人的维护与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在一定水平上改动传承人的生活情况,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传承环境,以便其能真实反映民间艺术的活态特性,完成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目的。(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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