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论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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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论文 篇一

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

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

一 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

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

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

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 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 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 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 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

4 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 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

二 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

(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

(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 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 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三 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 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

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

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注释:

1.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出版,第10;14;14页。

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出版,第23页。

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7页。

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

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出版,第6页。

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第36页。

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年出版,第33页。

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胡晓红 徐大泰

WTO与黄河水利论文 篇二

WTO与黄河水利论文

摘要: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关键词:WTO黄河水利

一、WTO及其影响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其成员有14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经过的艰苦谈判和完善经贸体制,终于成为正式成员。WTO作为全球处理国家(地区)间通商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自由、公平、可预测地进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贸易的可靠性,最终目标是一个繁荣、安全和负责任的经济世界。WTO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减让关税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以及可预期性原则。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一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政府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世贸组织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组织就意味着各成员政府的有关决策、执行行为都受世贸组织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以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并通过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把政府行为置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监督之下。因此,加入WTO,在立法适应相应的国际经济法的同时,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特别是对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制度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的影响。因此,WTO条款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国际行政法典。

我国政府加入WTO的基本承诺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中国虽然经过的改革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与WTO法律框架体系相比照,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壁垒仍然存在,市场开放度低;各类行政审批繁琐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缺乏纪律依据,随意性和自量权过大;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时有发生;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偏低,

政府决策和执行缺乏透明度。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规则接轨,传统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将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管理部门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等方面,都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通过下发各种公开的和内部的文件,用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行为的方式,需要在世贸组织原则的框架下,按照透明化的可预期性原则,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经济管理。

WTO是全球众多国家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探索、谈判、交易而形成的一整套经济规则,因此加入WTO的谈判,一方面表现为不同经济体的经济利益调整或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同时也是原有经济制度与WTO规则的融合,虽然它表面只是表现在经济交易规则上,而背后则包含了种种经济制度:法律、政策、证券、关税、知识产权、科技、外汇、农业等等。如果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前是改革促开放,现在则是开放促改革;如果说,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的第一次助推器的话,WTO无疑是第二次助推器。

二、黄河水利改革发展与WTO

我国加入WTO将对各行业尤其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带来竞争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黄河水利企业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冲击和影响。更深远的影响是在政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等方面,加入WTO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改革。水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管理体制和机制也必然随着政府的整体改革而发生巨大变化。

从WTO的主要原则看,影响政府行为的主要有非歧视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可预期性原则。随着加入WTO,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当其冲,其改革将至少在三个方面加快步伐:第一,组织的公开;第二,决策的公开;第三,管理的公开。尽管这一改革压力对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黄河水利并不直接,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黄河水利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黄事业的发展。例如:为解决政出多门,努力贯彻“一件事只能由一个部门管”的`原则;现行体制下的一些政府管理过多的职能可能要逐步转给中介组织;成立综合流域各省(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黄河管理委员会,将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黄河重大问题决策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决定坚持公开发表,而且制定的过程也逐步建立接受更多的监督的机制;通过在黄河上加快推行的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等体现决策公开化、程序化。

当然,市场经济仍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对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水利,作为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黄河水资源配置及黄河整体的治理开发,都需要更为有效和用力的宏观管理,但这种调控将越来越多的采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需要考虑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

一是水资源政策。应加快研究有关水资源合理配置利用及水污染的防治要求,合理限制和调控高污染、高消耗企业进入我国市场。

二是农田水利政策,加入WTO,农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国家必须给予合理的扶持。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国际上将农业灌溉设施作为基础设施的有利条件,确立和稳固政府对农田水利扶持,并对相关运营单位给予适当的国家支持,从而降低农民的相对经营成本。

三是标准化政策。对设计、咨询、科研等技术行业来说,开展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工作将显得尤为重要。四是合理的产业保护政策。如基础产业市场的准入控制,政府采购等。供水等产业涉及国计民生,需要合理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产业保护。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应当在WTO允许的框架内将这一政策用足。

市场经济也被称为法制经济,其经济的正常运行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黄河是世界上最复杂难治的河流,而且参与黄河治理开发的地区、部门众多,要求不一,关系协调和利益调整非常复杂,水事问题相对其他河流更为突出。加快《黄河法》立法进程的需要将更加迫切。加入WTO,标准化问题特别是强制性条文部分也属于法律法规与WTO接轨中需要尽快解决的。水利部已经开展完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包括中国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标准化、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标准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化、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标准化四个方面。

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加大力度。世界更趋一体化的结果是人才择业机会的增多,从而导致对人才竞争的加剧。治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学习水利、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的知识,实现专业化、经营化、基础化。即以学术技术带头人为代表的高层次治黄专业人才队伍为核心,建设黄河治理开发专业科技人才队伍;以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为重点,将市场经济的理念和技术手段灌输到宏观管理和黄河水利经济发展中;以强化岗位技能为根本,培养大批从事治黄一线实际操作的基层队伍。

为了应对WTO的冲击,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度也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指出了制度对经济的巨大促进和制约作用。有效的制度是确保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面对世界经济体中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更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也是黄河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同时,还应当建立良好的用人制度,尽快做好打人才、技术的争夺战的准备。

三、企业竞争及产业发展方向

中国正式成为WTO会员国,从事设计、勘测、水利研究、监理等服务行业,以及施工、供水、发电、土地开发等二、三产业的黄委企事业单位,将面临越来越少的行业保护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引进、联合的行为将越来越多,机遇与挑战将并存。

供水企业应尽快占领市场,重点是城镇供水。逐步增强经营能力,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来可拓展成为职业经营集团。目前我国供水市场的高额利润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际公司的注意力,法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水务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经营业务。抢先占领市场,成为市场的领先者将获得巨大的领先优势。由于水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品,供水属基础设施行业,尚未进入WTO轨制的范围,这种特性决定了在供水市场上,要尽快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实施供水经营权控制和产品价格监管。必要时,也可充分利用BOT、BOO等政府合同方式,合理推进和调控供水行业发展。

施工企业必须加快企业升级换代的速度。我国在建筑服务方面,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工程承揽、国民待遇方面,都做出了新的承诺,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加入WTO之后,搞地区封锁、地方保护是毫无出路的。必须尽快将承包水平从单一的施工承包提高到能集项目投资者、建造者和经营者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从长远看,要摆脱单一的利润低下的以土木工程为主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成为能够承建交通、工业、石化、加工、电力、供水和环保工程之内的多种行业工程项目的企业。

科研单位应该突出专项技术优势,适应黄河治理开发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按照李国英主任提出的建设三条黄河的总体思路,立足黄河比较优势研究如泥沙研究、水资源配置、防洪等,稳固基本市场;实行以核心技术为依托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走出黄河,开发新的市场;黄委可结合专项技术研究,充分利用WTO中产业开发研究补贴幅度可达到研究费的75%,商业化以前的开发补贴幅度可达到50%的规定,对专业技术型企业加以政策和经济扶持,以利于黄河治理开发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设计、规划、咨询企业还需要摒弃过去业务为主的认识,加强市场开发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信息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监理企业要改变过去仅停留在设计、施工阶段的惯性,发展工程前期的咨询业务和设计阶段监理业务,逐步形成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参与能力。

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 篇三

关于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

1.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备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约束仲裁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二是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内容。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程序法上讲,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者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者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四是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条款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五是仲裁规则,一般说来,仲裁条款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即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2.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2.2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都必须满足该实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将因内容不具法定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在涉外仲裁的实践活动中,协议缺少法定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仲裁协议、解释仲裁协议等途径来使仲裁协议完全,从而获得效力。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1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条款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

3.2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仲裁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4.3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第一条第三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

4.4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

我国1995年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他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实践中,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境外得以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的方式处理,或者认为仲裁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执行。

5.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使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WTO对会计师行业的影响论文 篇四

WTO对会计师行业的影响论文

无论从哪方面分析,WTO对中国会计师行业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执业水平高、有信誉、有一定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事务所,是巨大机遇;对于执业水平低下、信誉差、规模中小的事务所来说,则是巨大压力,甚至是灭顶之灾。但是无论如何,参与才有机会,参与才能会孕育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一)正面影响预测

我国会计师行业对外开放,有利方面的进程将是逐步的过程。

1.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中国进入WTO后,将对WTO成员国进一步开放专业性服务市场,如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或外资控股执业机构;取消注册会计师本地化的强制要求,放宽有执照的专业人员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并在操作过程中遵守透明程序。由于开放程度加大,境外专业机构进入中国执业更为便利,境外专业机构跨境服务将大大增加。因此,加入WTO后,包括中小机构在内的涉外机构将呈增加趋势;同时境内机构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发展,境外机构在中国会计市场谋取更大利益的驱动下,中外合作性质的涉外机构也将呈快速发展趋势。对外开放和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直接经验,有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会计师组织中的更大作用,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国内专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将有更多学习、了解国际同行执业经验的机会,如:由于加入国际成员所、进入中外合作、独资所工作,学习到国际会计、审计的惯例,改变了审计观念,提高审计技术和管理水平。

3.有利于国内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由于开放,必然加剧行业竞争,而竞争必将促进国内事务所提高执业水平,提升职业道德。

4.国内注册会计师将有全球化服务的机会。随着中国企业跨国发展,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随着资本流动产生跨境服务的机会,如设立境外代表处机构,首先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开办事务所,开展“跨境服务”,或随涉外会计公司参与国际业务等,因此,为客户提供全球化服务将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5.将促进事务所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加入WTO,将促使中国执业机构采取国际通行的合伙组织形式,承担社会中介鉴证机构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强化事务所内部管理,为国内事务所扩大规模、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奠定基础。

6.有利于事务所执业范围的扩大。按照WTO承诺减让表工作组报告中对“会计、审计和簿记”、“税收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的定义,其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目前这三类服务的定义,且在分类方法和范畴上有很大不同,这些业务是我们未曾想到,甚至也不可能想到和做到的,所以,令我们大开眼界。但这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了解这些业务,要研究开拓这些业务的途径和方法,以求冲破单一从事审计业务的不利地位,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7.行业准入及相关法规、准则的国际标准,将推动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按照GATS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规则和要求,在国内法规和资格认定等方面,要逐步采取国际标准规则。同时,我国执业界与国际同行业务范围一些定义和内涵上的巨大差异,也将推动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中国行业管理部门和执业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加快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标准化,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统一,提高行业管理和执业水平。

除了上述对会计师行业的直接影响外,也会产生一些间接影响:

1.促进国内会计市场、社会中介职业市场的加速整合和规范,这将成为促进我国会计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WTO承诺,涉外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可以从事会计、审计和簿记业务外,还可以从事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业务,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服务还存在政策性问题,给予国内事务所平等竞争待遇势在必行。因此,由于开放压力,会计市场若干要素的重新整合势在必然,包括人才、资金、管理各个方面;同时目前纷乱发展、互相封锁、封闭经营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机构的整合也将不可避免。这既是当前束缚、掣肘我国会计市场发展的障碍,也将是推动我国会计市场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推动力。

2.促进政府加速转变职能、国内市场体系加速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加强,也将给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更多发展空间。

3.我国企业将得到来自外国会计师的专业服务,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外向型发展。另外加入WTO后,我国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相关企业的发展,将一定程度地促进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

(二)负面影响预测

加入WTO最大的冲击是什么:职业观念、执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内会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无法与经过百年发展、从事跨国服务的国际会计公司竞争,而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1.在巨大压力下扮演随从和附属的“小学生角色”。从理论上讲,我国进入WTO,可以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方面发达国家觊觎发展中国家广阔的会计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评价发展中国家的会计职业,甚至采取歧视的态度,使发展中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进入发达国家执业,从而对我国幼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将形成巨大压力。

2.“走出去”并不那么容易。从国际会计公司发展历程来看,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主要原动力在于商业的全球化。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注册会计师运用技术和经验为投资者提供需要的资本市场信息,推动了资本在国家之间的流动,而资本在全球的流动亦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跨国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注册会计师真正走向世界要依赖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然而,我国真正称之为多国公司的企业为数不多,规模甚小。原有的一些国有企业的跨国发展也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没有跨境服务的机会。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要适应整个世界正在变化的商业环境,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并提供专业服务受到限制。

3.被迫让出部分会计市场。WTO成员国跨国并购将迫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让出部分国内会计服务市场。全球跨国并购是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进入WTO,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将允许大型跨国公司进入部分国有企业,并可在企业资产中占有较大份额。由此,全球企业购并风潮将会追随而至。跨国企业在带来投资、技术、人才、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带来了国际会计公司,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让出部分国内会计服务市场在所难免。

4.“本地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我国承诺允许境外机构开办独资事务所,将打破现有国际会计公司在中国发展必须本地化一条道路的格局,转而寻求独立的发展。从全世界来说,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是一种纯商业性投资行为,它主要不是靠资金,而靠审计技术和管理技术。8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涉外会计公司在中国发展的“四化”的口号,即:审计人才本地化,审计技术国际化;管理主权本地化,管理水平国际化。但是随着WTO承诺,如跨境服务、自然人流动,特别是境外人士可以设立独资事务所,将使我们的“本地化”道路在经历近的发展后,依旧是扑朔迷离。

5.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分布情况看,中西部19省市与东南部省市的比较,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的北京有5318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最多的湖北省,有事务所313家;最不发达的西藏,只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14名注册会计师。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差距的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大。

6.垄断性竞争加剧。如境外(B股H股)上市企业的审计,目前我国要求,企业应当分别聘请中外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外会计师事务所自然垄断了一部分业务,有的已经开始从事A股审计业务;另外,它们还通过中外合作事务所、成员所占领了一部分国内业务;在证券业审计市场,全国78家具有相关资格的事务所垄断了这些业务,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约1.8%,也就是占1.8%的事务所垄断全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十几家基金公司、基金、上百家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等的审计服务业务。从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看,垄断性加剧,涉外机构特别是中外合作事务所占有较大份额。全国业务收入前10名均为涉外会计师事务所;从法定年报审计业务看,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名的事务所占有审计业务份额的38.14%,而其中“五大”中外合作所则占到10.57%,而全国76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同比收入只占28.03%。从咨询业务看,“五大”中外合作所约占9%,而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名事务所则约占27%。

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 篇五

近年來,随着世贸组织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改革势在必行,对此各方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提案,WTO改革什么、怎么改革都涉及到成员国各方根本利益,因此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本文力求分析WTO改革的形势,归纳WTO改革的焦点问题,包括决策机制、接纳程序、调控能力等,并拟提出WTO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现状

(一)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成功完成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成立以来,对进一步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问题,促进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等,发挥了其他国际机构难以取代的作用。但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启动之后就不断陷人僵局,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造成一部分人对WTO持有悲观和消极态度。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多哈回合巴厘会议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等一些诸边协定,其中32个《加入议定书》更是改写了WTO协定的某些内容,除此以外2015年世贸组织第10次部长级会议、2017年世贸组织第11次部长级会议,以及在2020年即将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仍然对多哈议程持有积极态度,这让人们对世贸组织自身和顺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增添了信心。

(二)始终提供自由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

即便WTO在多边规则制定和市场准入谈判上步履维艰,但作为提供自由和非歧视贸易体制的唯一多边机构,WTO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国际机构,WTO在全球金融危机出现时能够起到关键的制度稳定作用,从而确保国际经济运行的秩序和可预见性。由此来看,多边谈判的僵局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影响仅是局部和暂时的,而国际经济的大局主要还需要WTO体制的支撑和维护,WTO的制度性影响和核心作用是全局和长期的。

二、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难题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作用危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

(二)区域经济集团化正侵蚀着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力图将区域集团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以消除和制约其消极影响。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以双边或区域形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WTO新回合贸易谈判尚无法启动的情况下迅速发展。欧盟的贸易与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其次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贸易呈现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并存的格局。这些优惠性贸易协定的运作结果会使得未来多边贸易谈判更难达成。

(三)“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存在问题

“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似乎非常民主,任何一个发展中小国也拥有一票否决权,其实真正能用上一票否决权的是贸易大国。如美国就是利用一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经常以退出谈判相威胁,逼其他国家认同美国的标准。正是“协商一致”原则,每一轮贸易谈判久拖不决。

(四)仍然存在很多监控的“真空地带”

WTO例外和免责条款过多,使国际贸易中的很多时期、很多场合、很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无力或无权监控,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原则在边境贸易中就可以不遵守执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中的优惠条款,其他成员方就无权享有等。诸多的“真空地带”,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能力大大降低,使数十个协议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趋势

(一)更加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多哈回合充分表明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问题已经引起WT0全体成员高度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自WTO成立以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指数有所好转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成员。这表明,WTO在实现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方面,还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

WTO目前也只有164个成员,也不能囊括和代表全世界国家。虽然在全球范围内让所有国家都能充分、平等参与WTO协商谈判、制定规则等活动经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只要WTO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WTO有希望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并且要确保在WTO成员增加时,没有国家被边缘化。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溶解”

一般认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其成员之间的贸易中消除壁垒,是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迈出的一步,因而只要其特惠安排无损于非成员的贸易,就应允许。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向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很可能把许多区域集团带歧视性的特惠制“融化”或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多边化了。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多边贸易体制最终会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

(四)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进

将协商一致作为主要决策方式、适当增加多数表决决策事项的建议是改进决策机制的重要思路,但这要求绝大多数成员能够就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一致,这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改进绿屋会议是近期内比较可行的措施。一方面需要扩大其参与程度,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其透明度,使其议程设置、讨论过程和会议结果及时让全体成员和世界民众知晓。

(五)不断加强调控能力

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进一步加强,其管辖的WTO管辖的范围将从货物、服务、知识产权领域向新的领域延伸;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与协定将更加细化和具体,其约束力向深层次渗透;其协议与协定中的规则从际范围向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或地区内体制延伸这样也会使得WTO在整体上的作用得到加强。

为了解决WTO现存的诸多问题,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WTO的未来发展走向必将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机制和体制以及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成员方的利益均衡,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利益。从人类文明进步史来看,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目前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值得珍惜和维护,因此,我们应该对任重而道远的WTO持有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History of WTO 篇六

History of W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me into being in 1995. It is the successor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established in the wake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was developed through a series of trade negotiations, or rounds. The first rounds dealt mainly with tariff reductions but later negotiations included other areas such as anti-dumping and non-tariff measures. The latest round, the 1986*94 Uruguay Round, led to the WTO's creation.

The negotiations did not end there. Some continued after the end of the Uruguay Round. In February agreement was reached o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with 69 governments agreeing to wide-ranging liberalization measures that went beyond those agreed in the Uruguay Round.

In the same year 40 governments concluded negotiations for tariff-free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and 70 members concluded a financial services deal covering more than 95% of trade in banking, insurance, securitie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At the May ministerial meeting in Geneva, WTO members agreed to study trade issues arising from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next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s due to be held in Seatt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late .

In , new talks are due to start on agriculture and services and possibly a range of other issues.

WTO带给国产轿车什么 篇七

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谈判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有望在年底之前加入WTO。作为中国消费者当然很关心中国加入WTO对国内轿车生产和销售影响。

据专家分析,这种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对生产者而言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对消费者而言更多的则是好消息。

国产轿车形势严峻

中国的轿车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质量、技术和价格均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起步晚,尚未形成经济规模。1998年,国内最大的轿车厂年产量为23万辆,全国轿车年产量51万辆――这还不及国外一个中等轿车厂的规模;工业技术基础十分薄弱。

劳动生产率低下。国外大的轿车公司人均年产轿车20辆左右,中国人均不到10辆,成本偏高。

开发能力低。目前国内八大轿车厂家生产的几十种车型,仅有两种是“纯国产”的品牌,其余均为引进车型。八大轿车厂家中的多数不具备整车开发能力。

质量不具有竞争力。国内现有的几十种车型,绝大多数是国内80年代产品,9O年代的产品仅有3种。而轿车的生命周期只有10年左右,在不具备整车开发的情况下,品种竞争处于劣势。

价格上的差距。桑塔纳轿车国际市场售价不足9000美元,而国内市场售价为11万元人民币,差价3一4万元人民币。

优胜劣汰,消费者最终受益

综上所述,中国加入WTO后轿车工业所受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加入WTO后将产生积极影响的一面,而所有这些都和国内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

加速轿车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一批低素质的轿车企业将有停产、转业、破产、倒闭的可能。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的产品,伴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而失去保护,在竞争中被淘汰。

促进中国与国外汽车跨国公司的全面合作。国外大的汽车跨国公司已有多家在中国轿车行业投资和经营,如德国大众公司、美国福特公司、日本本田公司,大发公司、铃木公司等。与这些大的跨国公司合作,使我国的轿车企业熟悉了现今世界通行的国际规则,学习他们的经营理念与实践操作。我们只有今天当好这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伙伴,明天才可能与他们并驾齐驱超越他们,因为世界一流企业的大门永远是向能够焕发潜力的强者敞开的。

锤炼先进轿车企业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轿车企业与外国同行的竟争将变得更加激烈,需要制订新的购车及用车配套政策,轿车要发展主要寄希望于轿车进人家庭,而轿车进人家庭必须要改变购买,使用过程中税费过重的状况。“加入WTO”与“扩大内需”无疑都是这些配套政策出台的“催化剂”。

中国加入WTO,轿车行业将产生的这些积极变化最了终将使广大消费者受益。可供选择的。车型种类将大大增加,轿车产品的技术应用和发展将渐渐与世界同步,车价会大幅下调。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加入WTO后,国人将迎来轿车进人家庭的黄金时期。

车价是关键因素

根据WTO有关条款规定,加入WTO后,“幼稚产业”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轿车工业在我国当属“幼稚产业”,一般认为可获得5一10年的保护期。当然,保护必须有透明度,专家预测,轿车进口关税的削减幅度在2000年前可能达到60%至80%,加入WTO后5年降至50一72%,8年后降至30%至46%,10年后降至20一38%。加入WTO时间越长,实现削减幅度内下限的可能性越大。

国内一家调查机构曾两次对轿车直接用户进行户“我国加入WTO后用户对车型选择的调查”。结果表明,当国产车价高于进口车时,有40一47%的用户选购国产车,而当国产车价不到同类进口车的80%时,才猛增到有77.5%至81%的用户选购国产车。车价高低对用户的诱感力由此可见一班。

WTO与中国企业的法律应对论文 篇八

WTO与中国企业的法律应对论文

中国加入WTO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刻而多方面的。 这里仅从企业法律运作方面零星地谈谈中国企业面对WTO 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和学习

目前中国企业对WTO 的研究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对WTO后机遇和挑战的研究多于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这也可以说是一个误区。WTO具有实质意义的多边协定和协议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与服务协议、农产品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共19个。加强对中国接受的WTO协定和协议的内容的研究对中国企业来说是迫切的。只有了解这些协定和协议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WTO会带来哪些权利,从而更具体地看到中国企业的发展机遇,并为抓住这些机遇尽早做准备;研究WTO的内容也会让我们了解中国应承担的义务,从而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同时,也有利于我们了解外国竞争对手们的发展环境,即了解它们所面临的机遇和压力。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二、 加强管理和运作的规范化

WTO 的各项规则主要是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加入WTO 也就意味着中国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各项经济政策时必须要符合WTO 的规则。 在这种机制的牵引下, 政府的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也必将实质性地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政府的规范化运作必然会要求、同时客观上也会引导企业加强规范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加入WTO 意味着中国企业大规模地被带入了充满激烈竞争的全球市场中, 这也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作。 因此为只有这样, 我们的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 在国际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及人才市场中被接受。

三、 学会与竞争对手合作以寻求生存和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 众多的优质低价的国外产品和服务会涌入中国市场。 面对冲击, 中国的企业不仅要尽快通过改进管理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同时也要进行一些战略性的思考和规化。 对相当一部分行业和企业来说, 以退为进不失为选择之一。 也就是说, 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来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中国的企业有其自身的优势, 这些优势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 是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所需求的; 而外国企业在管理经验、技术更新、 资金等众多方面的优势也正是中国企业所缺少的。 因此, 对各方来说都存在着合作的需求。这种合作不仅会让部分中国企业避开WTO带来的毁灭性的冲击,还会有利于中国企业汲取激烈竞争环境中所必需的营养,从而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至于合作模式,除传统的中外合资、合作外,更应积极探讨国外倡导和流行的“战略联盟”,即通过合同建立双方在技术支持、新产品开发、原材料供应、产品推广与销售及融资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达到双方的商业目标。在西方国家,战略联盟关系的建立往往是公司并购的`前奏,而据有关专家分析,未来外资进入中国市场60%以上将是通过并购现有国内企业的方式进行。由此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会愈来愈多地得到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家们的重视和运用。

四、 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愈来愈成为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工具,而这一点中国企业目前还认识不足。WTO 的加入意味着我们传统的利用关税壁垒保护市场的作法必须逐步放弃, 商标、专利将成为中国企业开拓和巩固国内、国际市场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只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强化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构筑在国内市场抵抗外来技术入侵的坚强壁垒,才能铸造开拓国际市场的利剑。据报载,截止底,外国在华申请专利数已达16.3万件,其中日本企业申请的高达5.3万件,美国4.4万件,而年国内大中企业申请专利数才3.2万件,国内企业 到国外申请专利数至今不足4000件。这组数字不免让我们担忧。面对外国企业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攻势,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尽快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动放弃了保护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

五、 正确认识和运用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诉讼的实质是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实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也是WTO允许的保护一国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诉讼在保护国内市场和巩固国际市场方面的重要性在加入WTO后会更加明显。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对进入中国市场构成倾销的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以防国内市场被国外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占领;另一方面,当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以免轻易丧失国际市场。19我国九大新闻纸厂家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是第一次由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国加入WTO后,难免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企业应时刻警惕,及时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阻止。同时,WTO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国外同行也必将会更多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试图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对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据理力争,以巩固海外市场。实际上,这几年来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已经大幅增加,我国企业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认真学习反倾销知识,尽快培养反倾销人才,积累反倾销经验。否则,表面上外国市场对我们是开放的,而我们产品会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难以进入;或者是,国外产品大规模低价进来,而我们却不知所措,坐以待毙。

工程造价咨询业和加入WTO后的对策论文 篇九

工程造价咨询业和加入WTO后的对策论文

目前在我国建筑业不约而同地掀起了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大讨论。学术界、企业界都在为建筑造价咨询业的前途和发展献计献策。我国造价咨询业起步晚,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业内人士感到了危机感。近几年在建设部的重视下,对工程造价咨询业虽采取了快马扬鞭加快发展的政策,为“入世”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们的造价咨询业资历短(浅)、业务素质差,“入世”后我国的造价咨询机构怎样发展?如何与国际造价咨询业接轨?这是我们造价咨询业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现状

为了加快建筑咨询业的发展,建设部于颁发了建标13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迅速发展起来,就全国而言除由建设部审批的500多家甲级咨询单位,外加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乙级和丙级咨询单位总量约计有数千家。这是造价咨询业的一批骨干力量,也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培育市场主体,促进造价体制改革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工程造价形成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成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力量,为“入世”“接轨”奠定了基础;但从素质上看现已获得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很难适应“入世”工作需要。

1. 不具备独立完成咨询任务的能力

据笔者了解,目前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项目只是执行定额和有关文件,不能承担起市场经济中工程计价的职能。将要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出现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因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改变原来由政府直接定价的模式,这就需要具有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提供专门的服务,帮助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投资者或施工单位确定、控制、管理工程造价。如果只是按定额体系计算工程量,审查造价,是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即使现在还能够勉强维持一段“咨询”业务,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类咨询单位将难以维持,更不能适应入世的需要。

2. 造价咨询单位业务运行范围狭窄

现在许多咨询单位实际上只限于搞工程“结算审查”,远未发挥出造价咨询单位应有的职能。建标(1996)1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业务工作”。可见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范围之广泛,它包括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回收年限以及工程各阶段造价的确定、造价监控、信息资料服务诸多方面。但现有的咨询单位大多将业务定向于工程结算审查,特别是具有财政、投资管理及审计职能的单位。由于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施工周期长,围绕着实施过程的各类服务的收入较高,工程结算审查相对于全过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而言工作量较小,收入却不低,所以咨询单位乐于选择接受此类业务。但工程结算毕竟是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后环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职能重点应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投资回收效益分析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与监控。国家推出工程造价咨询的目的之一是培育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在各个阶段发挥其计价作用,促进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如果这些计价主体只是热衷于结算审计,就偏离了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一些单位的“审查”活动还带有行政色彩,并与经济利益联系密切,就更远离了发展造价咨询的初衷。

3. 造价咨询队伍薄弱

近几年我国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建立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但是,这种全国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才进行过两次,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远远满足不了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程师的需要。如山西省据不完全统计现有造价咨询单位140多个,现有造价工程师600余人。且从这两年的考试情况来看,通过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中,有许多人并不在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因此,实际上目前造价咨询单位中,大部分是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从业。这些人按照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机械套定额的作法编审概预算可能还能胜任,但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就不可能具备独立完成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能力。

二、加入WTO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影响及对策

“入世”后有利因素集中体现在造价咨询市场及竞争机制的规范与建立,使国内较大的造价咨询单位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平等竞争。国外一些造价咨询机构亦进入我国造价咨询市场,这样可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造价咨询管理经验,促进和带动我国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不利方面: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起步晚,市场竞争能力差;而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已相当发达,进入良性发展阶段。

2.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广,熟悉国际惯例;而国内咨询单位大多进行概预算和结算的编审工作,业务范围窄,也不熟悉国际惯例。

3.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素质较高;而国内咨询单位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加入WTO后,我们在看到自己有利因素的同时,更要找出与国际造价咨询市场的差距。

显然,就加入WTO对造价咨询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从目前国内造价咨询市场来看,挑战多于机遇。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途径。

1. 进一步充实国内造价咨询力量,提高独立完成造价咨询业务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该熟悉和掌握有关法规政策、技术经济标准,了解国际、国内市场的经济信息,并能接受建设各方的委托,独立完成工程造价的估算、确定、管理等业务,以适应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接轨的需要。

2. 拓宽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拓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就是要把造价咨询业务延伸到为建设项目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格以及不同阶段造价确定等。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通过实践,全面提高造价咨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适应国际造价咨询市场竞争的需要。

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造价咨询队伍

虽然我国目前每年进行造价工程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但从现有造价咨询队伍的实际情况看,不仅人数少且素质低,远不能满足“入世”需要。目前造价咨询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缺乏合同知识、国际工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招投标知识以及索赔意识,离开定额、规定就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必须定期、不定期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知识培训工作。目前国内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未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因此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按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的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拓宽知识面,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增强竞争能力。

总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既要培育、鼓励这支队伍的形成与发展,文要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使其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这样才能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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