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本科论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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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7篇《法律专业本科论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一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二

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三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四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五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

(一)法制观念落后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法院才可以启动,并且法官启动该程序后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裁判,不能对当事人起诉范围以外的纠纷进行主动裁判。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六

一专升本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特色

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法学本科生就业在文科专业中最低,出现了热门专业和就业困难的悖论和强烈反差。这和办法学本科教育一哄而上,法学本科生盲目扩招有一定的关系,1977年恢复高考时只有三所法律院系进行法律教育,到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院系培养法学人才,每年数万名法学毕业生,同时,也和本科教育没有突出特色,人才规格单一,实践能力差更有着直接的联系。对那些刚刚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来说,面临着办学思路的选择,如果走传统法律本科生培养的路子,它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面临更加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新办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如传统本科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这些院校有着长期办法学本科教学的经验,有的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他们有一批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的师资队伍,有的学校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的学生有着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素养,这是专升本院校难以比拟的,也是短期无法超越的;另一方面,专升本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又不如高职院校的应用性人才有特色,很多法学高职院校是原来的中专转变过来,有培养应用性人才的传统和优势,比如由司法学校和警官学校升格的高职院校都有几十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经验。同时,法学本科只有单一的法学专业,而高职则有法律文秘,律师实务、行政事务等专业方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更符合社会的需求。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在升格之后,走出了一条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特色,其培养的学生既有法律基础,又有速录专长,能胜任文书校对,庭审纪录等多项职责,技能很强,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北京市法院系统上千名书记员有百分之七十来自该学校。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在哪?法律院校的功能定位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首要问题,也是今后发展的关键,我们认为,其关键是新办本科院校要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从而确立自己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并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才能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

其实,换一个思维角度,新办本科院校的劣势也是其优势,也是可以办出其特色的。一方面,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专升本院校培养的人才的理论功底稍逊,但和高职院校相比其培养的人才有着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要赢得同传统本科相比较的优势和特色,要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征。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原理、立法思想和专门法的基础性理论教育,对法学本科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留待法学本科之后进行,特别是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并规定了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法学本科再没有设置专业方向,法学本科的特色培养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只突出法学本科的共性,按照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实际操作能力很有限,知识结构单一,而传统本科院校大多是按这个模式进行的。正是因为其强调法学理论的培养,其法学本科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后备军,这是传统本科院校培养人才的优势,其实,也是其劣势,因为这个培养方式不太注重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新办本科院校培养人才则可以在应用性和复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这是它们赢得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较优势的关键,也是其生存和发展之道。所以,新办本科院校生存和发展之道既在于其理论性,更要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专升本院校要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怎样培养法学本科人才上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从而赢得自己人才培养的优势。

从国外来看,就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普法式教育,还是精英式的定位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着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定位决定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选择,主要有三种培养模式:一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在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法律本科生;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之后,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然后经过严格考试才可以进人法学院,学制三年;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突出复合性,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性,能够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1英国和欧陆模式与我国的模式相近,其局限性很明显。其实,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是坚持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其优点,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学者主张采纳北美模式,主张取消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法学只办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办好法律硕士这一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的培养,这样既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才,也为研究型法律人才(法学博士)提供后备军,这种模式突出了法律人才的精英化,是我国今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是学制长,成本太高,很多中国的家庭难以接受。同时,采纳这一方案的成本太高,一旦取消法学本科和专科教育,这么多法律院系何去何从,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特别是师资的浪费。其实,官方也在进行相应的尝试,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在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的同时,借鉴美国的法学人才模式,实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即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学本科的学生。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法律硕士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这说明这种模式目前和中国的实际不完全相适应。目前最现实的选择可能应偏重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正如医学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人才要注重理论性,更要注重实务性、应用性。但应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研究型大学侧重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但大多数院校应向实务型和职业化转变。很明显,对于专升本院校而言,实务型和职业化是其现实的选择。

从法律职业的构成来看,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律师、检察官工作,其分工如医师与护士,工程师和技术员。与法律人才结构相适应的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法律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最低层次为法律本科教育,其法律本科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生主要来源;此外,还有一些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其最低层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z]。传统本科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既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高职院校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对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只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包括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以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为辅,虽然也可以为学术性法律人才提供后备军来源,但其主要方向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所有法律本科人才都成为学术性法律人才,因而,专升本院校要赢得同传统法律院校的优势只能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要赢得同高职类院校的优势只能是突出人才的理论修养。

二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

办学思路厘清之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关键,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在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服从和服务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

1、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以及课程设置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这是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核心

人才培养方案集中体现了一个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培养特色人才的关键和基础性环节,学校要依据国家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从本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对社会需求进行大量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格既要符合国家要求,也要适应社会需求,还要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的人才才具有竞争力。

专升本院校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突出应用性和复合性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课程。在课程体系上,要夯实专业基础课的学习,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好14门主干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念和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这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是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优于高职类法律类人才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专业方向和特色课程的开设,特色课程的比例要占整个课程比例的25%以上,这要在选修课上下功夫,做文章。选修课要根据本校的特色采取多个方向,以体现和突出特色,如医学类院校开设医学类课程,突出医学特色,学生就业后可从事医疗方面的法律工作;传统师范院校升格的学校突出其优势学科,利用其中文的优势,可以设置法律文秘方向,如有体育学科优势,可突出体育法制特色;工科院校可以突出工科类课程,如环保课程,学生可从事环境方面的法律事务;经贸类院校升格的院校可突出会计、证卷、保险的课程,学生可从事这些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2、在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上,实行二者并举和融通,坚持主修和辅修相结合,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并举的方针,突出人才的复合性

现在,国家对职业实行准人制度,如果学生既能获得学历证书,又能获得本专业和其它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既突出法学本科的理论优势,又突出了复合性和应用性,学生就能在就业市场上赢得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如能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资格证书,其就业基本不成问题,但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毕竟是少数,不能只抓司法考试,有的学校甚至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是一个误区。学生也要获得其他方面,如教师资格,会计证、报关员等方面的证书,突出法学人才的复合性,但也要防止学生“不务正业”,把精力放在资格证书的取得上,影响专业课的学习,为此就要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融通,在选修课的设置上要考虑相关课程的设置,还可以考虑主修和辅修相结合,学生根据其方向和兴趣,在主修法学的同时,可以辅修如中文、证券、保险等课程。学生修完有关主干课程之后,学校可以发给辅修证书,同时,可以鼓励学生进行第二学历教育,如参加自学考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争取发第二学位证书。学校要为学生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搞好有关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为了防止学生影响专业的学习,学校尽量把培训和第二学历的教育放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3、从教学方法来说,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突出人才的应用性

在教学上,坚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素质的养成、技能训练相结合,采取课程教育+专业实习十社会实践十科学研究的培养模式。为此,不仅要实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而且还要采取探究式、讨论式,特别是案例式的教学模式,达到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的兴趣,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让实践成为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亮点和关键环节,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把学生的知识变成能力和技能,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因而,要改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以及理论和实践脱节的弊病。除了传统的课堂传授外,特别要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如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查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诉讼、出庭、庭审纪录、法庭速录等。

在课程体系上,实践环节要占整个课程比重的20%以上,因此,既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也要搞好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可以为学生实习提供有效、稳定的实习场所。律师事务所和模拟法庭就好像是工科的实验室,为学生就近训练提供场所和机会,为此,学校要搞好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实习提供机会和场所,还可以尝试自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以教师合伙出资为主,学校和院系给于适当资助的方式设立。这样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使他们在教学上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上可以实行导师制,一名教师(律师)可以带几名学生,作为律师助理,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可以得到锻炼,其动手能力必然增强。此外,还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处理好学校和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对接。学校要协调好公检法的关系,在那里建立长期、稳定的基地,学生利用空闲和寒暑假到那里实习。通过实习,沟通用人单位,了解他们的人才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尽可能探索和用人单位进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七

[关键词]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这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其法学教育成果事关国家法律人才的质量。笔者将在这篇文章中就农科院校开设法学学科的必要性、农科院校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克服困难做好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工作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治农村建设的需要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农村法治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些都需要广大农村地区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农民等一切主体参与到其中。因此可以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具体而言,一方面这是规范农村基层公权力运行的需要。长期以来,受地方宗族文化和熟人文化的影响,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管理基层事务的过程中人治现象非常普遍,法治较为落后。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农村基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据国家司法部统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之后考取公务员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大多数又在基层政府组织服务。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多数来自农村,他们既对农村情况较为熟悉,有浓厚的乡土情结,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一个真正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往往也是司法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法律与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也包括农村民风和社会关系的改造。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农村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传统的熟人社会虽然还发挥着规范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的作用,但是也已经逐渐走向式微,各种法规制度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利益纠纷问题往往采用诉讼程序或者是行政调解来解决。面对农村基层诸如此类日益复杂的事务,需要政府用既懂农村实际情况,又具备扎实法律理论的农科院校法学毕业生来不断充实基层法律人才队伍,改变农村地区法治精英空白的局面。

(二)农科院校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历史悠久的学科,长期以来,以其强规范性和强程序性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法学教育同时还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法学基本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校内和校外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技能,在注重培育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同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科的强规范性特征有助于规范农科院校的教学以及管理。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以其对程序的重视和对事务的规范性要求,促进了学校相关的管理工作以及教学事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法学学科设置还能够丰富农科院校服务“三农”的内容和方式。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主要都是以技术下乡、种子下乡等方式服务“三农”。法学学科的设置使农科院校支持“三农”的方式多元化,除了技术下乡,还能够以“送法下乡”形式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促使农村法治现状和社会关系结构改善。

二、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农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大多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设置的,与名牌政法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专业设置起步较晚、基础差、底子薄;与其他名牌综合性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也有较大差距。当前农科院校本科教育面临许多困境。

(一)目标之困:培养目标同质化

培养目标是高校专业教育的指南针,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既能够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利于学科的长远发展,又能够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满足社会需要的学生。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与老牌政法大学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大学不同,在农科院校中法学处在一个以农林牧专业为主,以法学等学科为特色的环境中。在这种弱势学科地位以及学科建设起步晚、底子薄的背景下,农科院校法学学科的设置应当与其他类型院校法学专业设置有所区别,应当结合强势学科合理确定培养目标,以此来保障自身法学学科建设的特色,以使其在强势老牌政法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重重包围之下获得发展。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多数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设置上往往与老牌政法大学雷同,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如“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务基本技能,宽口径、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与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即使部分农科院校有提及“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法律法规,为广大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并未体现这一培养目标。

(二)环境之困:边缘化的尴尬

农科院校法学专业所处的边缘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既有农科院校所面临的院校整体边缘化问题,也有法学专业在农科院校内部的边缘化问题。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与其他类型的高等院校,如财经类、师范类等学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竞争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体现在农科院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生源不足、学生就业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将进一步限制农科院校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严重的恶性循环问题。为了保持农科专业的发展和优势地位,农科院校往往会将优势资源投入到农科专业的教学和教育中,这样必然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所得到的资源和资金减少,法学学科的教育和教学条件越来越差,法学学科在农科院校中地位也在不断弱化。

(三)方法之困: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本科教育包括三方面内容:法学基本理论教育、法律思维和技能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学修养。一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知并熟练运用法学基本理论,还要有过硬的法律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拥有一颗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之心,严守法律工作者的从业道德底线。但是在当前的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重法学理论教育,轻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等问题。在学科专业课程设置上,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实践教学课程和课时都很少,所修学分大多为理论课程的学分。实践课程的实现方式主要以旁听法院庭审、开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应当说这些实践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了解和体验到法律实务的过程,使学生对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和要求具有一定的认知。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实践方式具体的适用环境,如旁听法院庭审和开办模拟法庭,通过旁听形式和模拟法庭审判角色所培养的更多的是学生的审判技能,是在教育学生如何做法官,而当今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从事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此外,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显得比较薄弱,在本科法学教育当中,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多还只是内含在一些相关的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尚未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

三、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

(一)明确培养目标

在学科建设中,培养目标非常重要,处于核心地位,它指导着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确定。传统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类型呈现多元化,既培育能够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的法律实务人才,又培育能够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对于较为弱势的农科院校法学学科而言,应当另辟蹊径,通过结合院校学科专业特色培育特色法学人才,形成比较优势,以求在趋于饱和的传统法学教育中寻找到突破口。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应当利用院校传统优势学科,培育面向“三农”的法律人才。正如前文所言,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所依靠传统熟人关系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的模式已经弱化,而契约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社区的发展急需法律来保驾护航,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农村,服务农村,以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促进法治农村的早日实现。同时,应当注意,基于城市利差的吸引,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之后选择在城市发展,不愿意到相对落后和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农科院校法学可以利用这一真空地带,利用院校内强势学科的资源,培育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既懂农业又通法学的专业人才,这样既能够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人才匮乏问题,又能够为农林院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提供一条渠道。

(二)改革教学内容

法学是一门既注重理论性又重视实践性的学科。但是当前农科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都只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这就导致多数法学学生在毕业之后需要四五年的时间才能够适应法律事务需要,才能独立从事司法事务。因此,农科院校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上应当进行改革。其一,强化理论教学。继续推行“厚基础”策略,强化法学的14门核心理论课和农业法学的教学工作,打牢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同时鉴于法律工作的强实践性,应当增设有关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通识性教育课程,扩大理论教学的范围。其二,切实做好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增加实践教学学分,并且提高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率和积极性,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和法学理论。一方面,利用好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模式,应当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率;参观教学模式(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可探索让学生具体参与或者观摩事务处理;专业实习模式应当通过加强协调,让学生在实习中能够参与到具体法律事务处理中,避免学生实习期间只能从事简单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及时总结和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用好诊所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做好案情分析。

(三)加强涉农法学研究

农科专业既是农科院校的立校之本,对外宣传的名片,同时也是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出特色的突破口。为此,农科院校法学在深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更应当加强有关“三农”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力求成为“三农”法律问题的领军者。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成立“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与农科专业以及院校内其他学科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如有关农村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等的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农民权利的农村政治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农村金融等的农村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其二,成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如我校在法学专业的基础上整合法学专业、师资和学生以及社会资源设立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中心面向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权意识。同时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案例,增强其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和对法学理论的理性认知,提升实践能力。其三,融入法学共同体,参加学术交流,并以“三农”问题为重点。积极加入或参加各种类型的法学学术论坛和会议,以法学基础理论为起点,以涉农法律问题为中心,以其他相关学科为辅助,提高农科院校法学专业知名度,增强农科法学在传统法学界的话语权。

(四)改善办学条件

美国学者沃克温(J•F•Volkwein)1989年对86所大学研究后认为,与高校质量、水平和成功程度联系最紧密的是政府提供经费的多少和学校规模的大小[2]。经费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力量配备和完善的设备设施建设。与其他类型高等院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经费投入上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地位。农科院校经费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靠省市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来保障,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非常少。同时由于农科院校大多将本就已经非常有限的经费和资源投入到优势学科中,由此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发展资源更加匮乏。为此,要发展好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必须优化法学学科办学条件。其一,加强与院校内其他学科的横向合作。近些年,农科院校学科设置日益多元化,专业设置日益多样化,法学学科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以此既可以完善法学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具有多种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又能够利用其他学科资源和教师资源,补齐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的短板。其二,加大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投入,增加各种教学资源的配置。优化师资队伍,充实师资力量。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验室和校内实践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完善的产地和设施设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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